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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3:13: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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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字〔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对实行垂直领导和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抄送被考核部门(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信息发布工作机制、指导监督、业务培训以及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包括公开目录、指南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调查处理和督办落实情况,实行责任追究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公开载体建设,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责任落实;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及时、准确;公开载体建设规范,公众查阅方便;工作制定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好,群众满意。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年终考核。
第七条 考核工作采取被考核单位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年终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市政府办公室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不定期对被考核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三)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并结合被考核单位自查和专项检查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先进、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同时,从先进、达标单位中评选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先进个人。

第四章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条 对考核不达标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违反《条例》和《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对被考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其工作考核列入市政府办公室对其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1]5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促进国际海运业的进一步发展,规范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经与交通部、外经贸部等部门协商,现就国际海运项下购付汇及外汇帐户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国际贸易项下的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必须由经外经贸部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货主),从其外汇帐户中或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境内经交通部门批准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国际船舶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船代公司),或者经交通部门批准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船运公司),或者境内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货主可委托经外经贸部门批准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代其交付运费。

货主不得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际贸易项下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凡境外船运公司在我国境内获得的海运运费和相关收入,须委托境内船代公司或境内外商独资船务公司依照《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汇出手续。

二、货主向境内的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支付国际贸易项下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时,应当持下列凭证和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购汇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购付汇手续,并留存国际运输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正本五年备查。

(一)进口合同或出口合同;

(二)国际运输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见附件)。

国际运输业专用发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实施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规定的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三、货代公司可凭“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办理向境内船代公司划转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手续;货代公司和船代公司可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办理向境内的船运公司或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划转国际海运运费和相关费用手续。货代公司及船代公司均不得购汇支付国际海运运费和相关费用。

四、船运公司向境外支付国际运输项下的港口费用、燃料费等运输相关费用时,应当凭发票或支付清单等相关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不得购汇支付。

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可开立国际海运专用外汇帐户。

六、货代公司和船代公司开立的国际海运专用外汇帐户,其收入范围为境内货主、货代公司、船代公司支付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以及来源于境外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支出范围为向境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以及向境内的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划转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

七、船运公司开立的国际海运专用外汇帐户,收入范围为境内货主、货代公司、船代公司支付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以及来源于境外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支出范围为向境外支付港口费用、燃料费等相关费用。

八、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开立国际海运专用外汇帐户,按照《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二章相关规定办理。

九、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开立国际海运专用外汇帐户时,由外汇局按照上年度月平均用汇量的3倍核定帐户的最高限额,并在《外汇帐户使用证》注明。对于新设立的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可以比照同等规模的同类企业核定帐户最高限额。外汇局按年度对帐户最高限额进行调整。

十、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的外汇帐户的开立、使用及最高限额核定按照《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及其他规定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的管理规定办理。

十一、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外汇收入超过外汇帐户最高限额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逾期不办理的,开户银行应当抄报所在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责令结汇。

十二、外汇局联合外经贸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按年度对境内的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的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及开户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外汇指定银行和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为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和货主办理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及开户手续。对违反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本通知自2001年6月1 日起开始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请在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国际运输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略)



二OO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教委外事局关于写好出席国际学术会议总结报告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教委外事局关于写好出席国际学术会议总结报告的通知

[85]教外局际字2866号

  近来,陆续收到各校学者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总结报告。有些报告写得较好,消化了会议内容,客观地反映了有关学科的最新动态,有情况,有收获,有体会和建议,有参考价值。但也有不少总结报告写得过于简单,内容空泛;有的只写了一些流水账;有的内容不集中,重点不突出;有的报告仅寄来复印稿或手抄稿而且字迹不清,难以辨认等。望各校要求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学者认真写出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主要是国际上本学科的动向、趋势、水平的介绍及评价,以及会后参观、访问的观感、建议,供国内同行参考。

  《国际学术动态》是原教育部委托华中工学院编辑出版的内部刊物,主要刊载我委及高等院校出席国际学术会议、进行专业考察人员所写的总结、心得体会及有关文章;在国内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总结及有关文章;考察访问的情况报告及有关机构和人物的介绍等。请各校认真组织稿件,并把好质量关,使《国际学术动态》办得更好,成为高等院校交流最新学术动态的园地。

  为了提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效益,使每一位与会学者都能及时与同行进行有效的交流,请你校指导出席会议的同志认真写好出国总结,对质量不高的总结报告,应退回本人修改补充后,再寄我局和《国际学术动态》编辑部。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