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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6:36: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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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204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泰州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市区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根据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政策和经济发展形势,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来源
1.市财政每年从预算内支农切块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
2.省结算返还市级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20%;
3.该项基金收取的占用费及逾期占用费;
4.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年末净结余;
5.市政府批准可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其他资金。
二、使用原则
1.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
2.为发展市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
3.采取无偿资金扶持方式的,贴息、补助、奖励等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4.采取有偿借款扶持方式的,有偿借款本金、资金占用费,必须如期归还,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三、使用范围
1.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在市区范围使用;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与市区农业主导产业联系紧密的区级以上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龙头企业(集团);
3.有一定规模的主导产业生产基地及种畜种苗引繁基地;
4.农产品中心批发交易市场建设;
5.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6.适合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四、无偿资金扶持方式的审批程序
1.每年一季度,项目单位对照市区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按照上年度技术改造投入、新增基地建设投资等情况,如实向所在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书面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财政局。
3.每年二季度,根据市区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五、有偿借款扶持方式的审批程序及借款事项
(一)审批程序
1.项目单位向所在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近期财务报告等资料。
2.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并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书面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财政局。
3.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联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对申请单位的财务情况、资信程度等进行审查。
4.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联合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二)借款事项
1.借款期限。根据申请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分别定为6个月或一年,主要用于项目的流动资金。
2.资金占用费收取。本着低率、优惠的原则,其资金占用费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到期不还的,加收30%的资金占用费。
3.借款手续。实行承借承还的办法,统一由项目单位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与市政府办理借还款手续,签订借还款合同;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作为经办机构和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借还款事项。
六、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从各方面筹集的资金,一律进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专户,坚持合理、有序使用,滚动发展。
1.预决算制度。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对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的筹集、投向以及预计效益,编制基金收支预算,年终根据基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基金收支决算,并向市政府报告。
2.审计制度。市审计部门每年应对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3.内部约束机制。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批手续,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
七、其他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泰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发〔1997〕281号)同时废止。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度烟草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度烟草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在规范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保证产品质量等相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充实、完善行业的标准体系,国家局决定组织申报2005年度烟草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以下简称“标准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度行业标准项目申报重点
申报2005年度的标准项目,要贯彻、落实、体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我国经济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方针;要能够充分体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要能够在相关技术、管理方面有效解决行业发展进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经研究,确定2005年度烟草行业标准项目的申报重点是:
1、能够有效应对WTO、WHO、FCTC的有关要求、或有助于建立(或破解)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项目;
2、符合“中式卷烟”的发展方向,有助于推动“中式卷烟”稳定、健康发展的项目;
3、有助于增强我国卷烟以及相关产品国际竞争力,特别是能够推动名优卷烟品牌扩张战略的实施、确保产品质量的项目;
4、拥有自主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的项目;
5、涉及行业生产领域或产品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项目;
6、能够有效降低生产、运行以及销售等环节成本,有利于实现“节约型生产与经营”,有利于实现“循环经济”目标的项目;
7、与行业发展相配套、有助于规范行业相关工作并促进行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通用性项目。
二、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
1、请各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科技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2005年度标准项目的申报工作。
2、企业应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主体之一。国家局鼓励行业各类重点企业紧密结合相关工作的实际,积极提出或参与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3、项目申报需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同步进行,两套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一致。
书面申报应填写标准项目任务书;申报行业标准(YC)和行业计量检定规程(JJG[烟草])的项目,应填报“烟草行业推荐性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或“烟草行业强制性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这两份任务书均可从“中国烟草标准化网”的“工具字典”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ctsrc.org.cn)。书面申报材料一式4份,用A4纸装订;网上申报可通过“中国烟草标准化网”的“申报项目”填报标准项目任务书。
4、标准项目申报单位要本着“精心安排,力求节约,有效使用”的原则,根据项目开展所需经费的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请国家局项目经费的数额。
5、各申报单位须将书面申报材料经本单位审核签章后,报省级局(公司)或中烟工业公司科技工作主管部门。省级局(公司)或中烟工业公司科技工作主管部门要以正式函件的形式,于2005年3月15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枫杨街2号;邮编:450001;联系人:冯茜、韩云辉、李青常;联系电话:0371-7672673、7672677、7672680)汇总。
6、对于去年已正式申报但未获批准的标准项目,原则上可不再进行重新申报,而由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作为2005年标准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提交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三、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
项目申报工作截止后,国家局科教司将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议,必要时,将请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质询答辩,请各项目申报单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国家局科教司将根据评议意见和答辩情况,审定并编制2005年度标准项目计划。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若遇到相关问题,可向国家局科教司咨询(联系人:辜菊水;联系电话:010—63605683)。






二○○五年二月三日




广东省关于外国机构承担工程项目设计暂行规定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经贸委


广东省关于外国机构承担工程项目设计暂行规定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经贸委


(1988年4月28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设计机构承担工程项目设计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设计机构在我省承担工程项目设计时,应同我国设计机构合作。
中国投资的工程项目,中国设计机构能够设计的,不得委托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但可引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先进设计技术或向外国设计机构进行技术经济咨询。
外商投资的工程项目和外国贷款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由中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投资方要求由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的,应有中国设计机构参加。个别项目经批准可由外国设计机构独立设计。
第三条 需由中外设计机构合作设计或由外国设计机构独立设计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向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和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报项目建设书或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向广东省建设委员会提出合作设计申请。小型项目由广东省建设委员会批
准,大、中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其中特大型项目,报国家计划委员会组织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实行中外合作设计的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择优选定外国设计机构的同时,要选定国内相应的合作设计机构。
第四条 对外国设计机构必须进行设计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承担工程项目设计任务。外国设计机构的资格审查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设计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机构所在国或地区出具的设计资格注册证书(影印件,必要时验证原件);
(二)技术水平、技术力量(包括机构负责人和主管设计负责人的学历、资历、)和技术装备状况;
(三)承担工程设计的资历、主要业绩和经营管理状况(必要时交验证明资料);
(四)社会信誉情况等。
第五条 设计资格审查合格后,由项目主管部门通知外国设计机构的代表向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国外设计机构注册证书》,向项目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已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建筑装修企业原定经营范围含有设计业务的,按原批准的合同(协议)和我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外国设计机构独立进行工程设计或与我国设计机构合作设计,应采用我国现行的标准、规范;我国标准、规范没有规定或属于引进技术的,可引用国际标准、规范,但必须将该部分资料作为初步设计文件的附件一并送建设单位。
第七条 中外合作设计项目的主要设备选型和材料选用,经双方协商后由主设计方提出,由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确定。在确保生产工艺技术或使用要求的条件下,应优先选用我国的设备和材料。
第八条 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应按我国现行规定实行两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实行三段设计,即在初步设计后增加技术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由主体设计单位负责汇总,各设计单位要对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第九条 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按基建程序的规定,大、中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广东省建设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小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应于十五日
内批复。
第十条 合作设计的双方必须签订合作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作双方的名称、国籍、主营业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住所;
(二)合作的目的、范围和期限;
(三)合作的的形式,对设计内容、深度、质量和工作进度的要求。
(四)合作设计双方对设计收费的货币构成,分配方法和分配比例;
(五)合作设计双方工作联系的方法;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合同生效的条件;
(九)合同签定的日期、地点。
在签订合作设计合同时,应选定主设计方,并由主设计方与项目委托方签订设计承包合同。
第十一条 国内设计单位设计项目的收费标准,承担国内投资工程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工程国内投资部分的设计项目,按国家计委颁发的收费标准执行;与外国设计机构合作承担利用外资项目的设计,参照《广东省利用外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收费暂行标准》执行。
外国设计机构设计项目的收费标准,根据平等互利合理的原则,同建设单位与外国设计机构商定。
第十二条 外国设计机构在我省承担设计任务,除按我国税法规定纳税外,并应按规定在收入的设计费中交纳百分之二管理费。管理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从设计费中扣除,由工程所在地的市中国银行托收,交市建设委员会用于省、市设计管理,分配比例由省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设计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按合同规定处理;合同没有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调解,或向中国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对违反第二、四条规定的建设单位或外国设计机构,除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外,可并处以人民币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上述处罚由项目所在市建设委员会决定并执行,罚款统一上交当地财政。
第十五条 港澳地区设计机构在我省承担工程项目设计的,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198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