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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时间:2024-06-26 18:49: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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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8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27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8年8月27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1号公告和2005年第51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52号公告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决定聘请王宝石等16名同志为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权利与职责按《晋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执行,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附件:1.晋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单

2.晋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附件1:

                晋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迎芳 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王宝石 城区教育局退休干部、市人大代表
刘 栋 市侨联秘书长、市政协委员
李军旗 山西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市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成员
张国建 市工商联副主席
陈健康 晋城市康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市政协委员、民革成员
陈晋斌 晋城广播电视台新闻部主任
李晋燕 泽州县广播电视局专题部主任、市人大代表
林仲民 太行日报社政教部主任
赵晋阳 市政协副调研员、市政协委员、民进市委副主委
郝海林 城区北街办事处古书院居委主任、市人大代表
晋夏妮 城区西街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市人大代表
贾雁宾 市纪委纠风室主任
谢东峰 市司法局退休干部
傅彦虎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代表
焦海庄 泽州县金村镇孟匠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市人大代表

附件2:

                    晋城市人民政府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晋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市政府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中聘请的兼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掌握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

(二)热心公益事业,办事公正,敢于坚持原则,具有一定的社会声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四条 聘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聘请的意向性意见;

  (二)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提出推荐人选;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确定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建议人选;

  (四)建议人选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第五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导下,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反映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应邀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三)受市政府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四)办理市政府安排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

  (二)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应邀参加有关政府法制和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四)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第七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二)不得泄漏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有关国家秘密;

  (三)不得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

  (四)不得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从事任何有损市政府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期为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

  (二)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财物的;

  (三)从事有损市政府形象活动的;

  (四)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

  (一)组织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二)了解、反映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所在单位通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期间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均由原单位负责。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政府对恪守职责、成绩突出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2004年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2004年2月29日)


(2004年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吕福源的商务部部长职务。
二、任命薄熙来为商务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