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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4:16: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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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是清明节被确定为全国法定节假日的第一年,群众集中出行祭扫现象将更加突出。为引导群众文明祭扫,确保祭扫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清明节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清明节应急预案,建立政府牵头,民政、公安、交通、林业、工商、市容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应急值守、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做到处置及时妥当、措施得力有效,确保清明祭扫文明、安全、有序进行。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群众财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清明祭扫安全
  民政部门要立即对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要指导和督促殡葬服务单位抓紧制定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引导群众有序祭扫;殡葬服务单位要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价格管理措施、服务标准和操作规范。公安部门要制定疏导方案,认真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祭扫场所及周边的交通畅通,并协助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维持秩序,及时处置祭扫活动中的治安案件。交通部门要加强运力调度,合理增加前往祭扫场所和重点祭扫地区的车辆和班次,延长车辆运营时间,满足群众出行需要;各客运站和码头要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确保旅客出行安全。森林和草原防火指挥机构要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加大巡查密度,及时发布森林、草原火险和火灾信息,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发现火灾及时扑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集中清理打击非法销售冥币等封建祭祀用品的活动。城市市容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建成区内流动商贩非法销售殡葬用品和群众随意焚烧祭祀物品的行为。
  三、广泛宣传、加强引导,树立文明祭扫新风尚
  各地区要积极开展以“文明祭扫、平安清明”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弘扬清明节“传递亲情、传承文化”的丰富内涵。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祭扫路线、交通疏导等信息,引导群众主动错峰祭扫。要大力宣传殡葬和森林、草原防火等有关法规政策,总结推广家庭追思、网上祭扫、社区公祭、集体公祭等现代祭扫方式,引导群众采取植树、献花等健康环保的祭扫形式,坚决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和祭扫陋习,倡导文明祭扫新风尚。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3月23日
以立法和技术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网络媒体文化建设

(石家庄铁道学院 苏喜娥,河北 石家庄 050043)

摘要:网络媒体文化的传播方式和特点具有独特的魅力,极大地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工作方式、生活消费方式和竞争方式。对于网络媒体文化的负面影响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一方面,加强网络基础设计建设和管理,健全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利用技术控制作为法律、法规的必要补充。以此来预防网络犯罪,净化网络空间。

关键词:立法;网络媒体;技术控制


网络媒体,虽然有不同的含义,但现在一般指互联网,它是由Internet音译而来的,又称为互联网、计算机互联网等。网络媒体的产生和发展,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的生产活动方式以及人际交往和沟通方式,为文化传播与发展方式的突变和飞跃创造了条件,甚至直接影响到文化的存在形式及其发展轨迹,使其具备了许多新的特征。从而形成了一种特有的文化现象,即网络媒体文化。[1]由于网络媒体发展迅猛,与传统社会文化形态差异很大,一时无法从传统文化规范的角度制定有效的网络媒体文化规范,因此如何加强网络媒体文化建设已经被有关部门提到重要议事议程上来。
在现实社会,社会主流文化以民族、国家为载体,处于国家政治制度的支持之下,其发展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的特征。但是网络媒体文化的载体是网民所认同的开放性网络社区,它跨越了主流文化的民族、地域(国度)、制度界限,缺少凌驾其上的、统一的文化控制机构。但是这不能说明网络就应该处于无政府状态。网络毕竟是有其物质基础,有其组织机构或(作为个体的)行为人,而行为人是特定社会中的人。因此,对于网络的文化控制是可能的。
此外,网络媒体文化虽然处在世界各个民族、各个国家文化的交汇之中,但是其中具体形态的文化都不可能是超越民族的。对于网络使用要有必要的规范,对于违规甚至犯罪行为要实施必要的惩处,以有效控制越轨。这可以看作是一种强行控制。
法律和道德如影随形。道德是内在约束力量,是自律,诉诸人的情感、意志,是一种“软控制”;法律是外在约束手段,是他律,是强行控制。二者配合才能使公民全面、完整地遵守社会规范。一般来说,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不合道德规范的(至少对于制定法律的社会而言),而严重违反道德准则就会导致对法律法规的触犯。[2]因此,健全有关网络传播的法律法规对于防范网络犯罪、警示网络道德失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㈠我国网络媒体法规的现状
我国党和政府所大力维护的公民自由权利不是抽象的自由观念,而是有限度的自由,是以保障他人权利为前提的自由。随着网络技术问题、网络伦理问题、网络对社会主流文化的冲击等问题日益突出,对网络加强管理的呼声已经越来越高。为了更好地保障人们利用网络进行信息传播的自由,必须要加强对网络传播的管理,并使其走上法制化道路。因此,对网络媒体文化良性运行的条件和机制、网络媒体文化的法律界限和规范、网络媒体文化控制的结构、作用和功能等,都应该深入研究。
我国于1987年成立了国家信息中心下设的政策研究室,专门研究信息法规问题。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后,其下设的“法规组”在我国信息化立法和制定相关法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迄今制定并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有:80年代初,我国公安部开始成立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并着手制定计算机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1988年9月5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9年公安部发布了《计算机病毒控制规定(草案)》,开始推行计算机病毒研究和销售许可证制度;1991年5月24日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2年4月6日机械电子工业部发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2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 我国境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条件、方法及处罚办法等。经过一年多的实践,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对暂行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正。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又批准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并由公安部于同年12月30日发布执行。1998年2月13日,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该规定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7年10月1日颁布的新《刑法》补充了计算机犯罪条款。除此以外,《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标准化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公安部的一些颁布规定中,都有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健康应用的有关条款。目前国家正在着手修改《著作权法》,针对日益增多的网络犯罪,公安部去年专门成立了公共信息网络监察局,一支“网上警察”队伍正在形成。
2007年1月23日下午,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就加强网络媒体文化建设和管理提出五项要求。一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唱响网上思想文化的主旋律,努力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二是要提高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提高网络文化产业的规模化、专业化水平,把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作为网络文化的重要源泉,推动我国优秀文化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加强高品位文化信息的传播,努力形成一批具有中国气派、体现时代精神、品位高雅的网络文化品牌,推动网络文化发挥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三是要加强网上思想舆论阵地建设,掌握网上舆论主导权,提高网上引导水平,讲求引导艺术,积极运用新技术,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形成积极向上的主流舆论。四是要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努力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氛围,营造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五是要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思想教育、行业自律等手段,加快形成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规范有序的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文化信息安全。[3]这些都标志着我国网络媒体文化的法律环境保护正在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轨道。
尽管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真正的网络法律,使得司法部门对新的侵权诉讼和犯罪处罚缺乏必要的、及时的法律依据。但是对于网络法制建设的重视可以说明,党和政府有决心为网络媒体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网络法制建设正在逐步完善。不断健全的法律法规将有效地规范我国公民网上行为,对公民网络道德伦理的推进具有积极意义。
㈡技术控制是法律、法规的必要补充
通过技术途径对抗网络空间形形色色的反文化及越轨形态文化的危害,整治网络媒体文化失衡的弊病,这种控制方式可以看作对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
网络是对技术依赖最深的传播媒介,网络道德问题也与其技术特点有直接关系。相应的,对于网络道德失范的控制防范也必然要诉诸技术手段。即使是对严重失范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也需要技术手段进行侦破、取证、量刑。可以说,这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以及社区、家庭对公民网络行为实施社会控制的落脚点和重要实现方式之一。
计算机安全系统的建设是直接有效的途径,它能够防止一些攻击网络系统、盗取信息资料、进行网络病毒制作传播等黑客行为,能够制约一些网上恶意报复、网上隐私权和著作权侵犯行为,甚至还能过滤不文明用语、反动言论、黄色图片和视频信息等。对于网络道德问题的受害者,这也是有效的保护措施。
自1996年国际环球网联合会投入使用的“互联网络内容选择平台”的监控软件开始,各国都以技术监管作为清除网络不良信息、抵御网络突发侵袭的可行、有效的控制手段。这其中主要包括:(1)程序监管技术,如C4ISR(指挥、控制、通信、计算机、情报、监视和侦查的集成系统单元),用以协调、监控网络;(2)设置网络审计标准,如IMF建立“通用会计准则”(FASB)和“标准审计公司”(SAS),联机网络数据新标准等,用以进行身份确定:(3)预设防范“滤网”,如采取“停板制度”(Circuit-breakers),设置“正常波动带”(Nomalband),提高保证金比率,设定EDI的路径(“本单位——数据通讯网——商业伙伴的计算机”),在虚拟实境(Virtual Reality)中预先设定“共同的规定”,用以谋求资讯主导配置权和控制网络权;(4)埋设跟踪程序,如Microsoft的“视窗脚印”,用以追查网络越轨者的行踪,并加以惩处。通过技术控制技术,使得网络控制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
目前,在计算机网络安全体系建设方面,我国信息安全专家已经提出:密码是核心,协议是桥梁,体系结构是基础,安全集成芯片是关键,安全监控管理是保障,检测、攻击与评估是考验。[4]在基础设施尚未建设的情况下,常常采用两类技术:第一:公开秘钥与数字签名结合;第二,利用防火墙技术,在集团网络与整个因特网之间装上一个保护层。此外,有关机构还开发了高科技防黄毒软件,例如“五行卫士”,采用终端屏幕监控手段,能够使计算机识别黄色内容,进而把它屏蔽。此外,新型的DRM(Digital Rights Menagement)技术对于数字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起到了保证作用。这些手段都为净化网络空间提供了技术支持,有助于为公民的网络生活提供良好的虚拟环境。

参考文献:
[1]殷晓蓉.网络传播文化历史与未来[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23-130.
[2]李钢,王旭辉.网络文化[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5.90-99.
[3] http://news.tom.com/2007-01-24/OI27/39865809.html
[4]张春江,倪建民.国家信息安全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177.

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
1981年7月7日,国务院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经济,是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从事个体经营的公民,是自食其力的独立劳动者。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商品经济不发达,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同时并存,是必然的。经验证明,在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前提下,恢复和发展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对于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扩大就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政府和财政、商业、轻工、物资、银行、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扶持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的发展,在资金、货源、场地、税收、市场管理等问题上给予支持和方便。对个体经济的任何歧视、乱加干涉或者采取消极态度,都是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都是错误的。为了使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健康地发展,特作如下政策性规定:
(一)城镇非农业的个体经济,是指城镇非农业人口个人经营的各种小型的手工业、零售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非机动工具的运输业、房屋修缮业等。
(二)国家鼓励和支持待业青年经营那些群众需要而国营和集体未经营或经营不足的行业,以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
(三)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有计划地将一部分适合于分散经营的手工业、修理业、服务业和商业的网点,租给或包给个体经营者经营。
(四)凡有城镇正式户口的待业青壮年,都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退体职工中,具有当前社会所急需的技术专长或经营经验、能够包教学徒传授技艺的,也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
个体经营的申请,由街道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营业。个体经营户歇业、转业、合并、转让等,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个体经营户,一般是一人经营或家庭经营;必要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请一至两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者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两三个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请帮手、带学徒,都要订立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和报酬等。合同要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六)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于发展个体经济所需的辅面、网点、场所、摊位,应当统筹规划,积极安排。个体经营户也可以同有关方面协商,借用、租赁或购置必需的房屋、工具和设备。
(七)为了发挥个体经营户经营灵活、方便群众的特点,允许他们采取多种多样的经营方式,如来料加工、自产自销、经销代销、摆摊设点、走街串巷、流动售货等。政策允许自由购销的一些鲜活商品、农副土特产品,个体经营户可以在规定经营范围内从事城乡运销,但不准从事批发活动。
(八)个体经营户所需要的原材料、货源,属于计划供应的部分,当地商业、物资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统筹兼顾、一视同仁的原则,纳入计划,合理分配,积极安排。
(九)个体经营户从国营工商企业和集体企业按批发价格购进的商品,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出售。使用物资部门供应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可参照国营同类产品价格,按质论价出售。自行采购的议价商品,允许随行就市出售。服务业、修理业、非机动工具的运输业的收费标准,可由个体经营者协会评议规定,或由供需双方自行商定。
(十)个体经营户所需资金,自筹不足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设法帮助筹措;资金周转有困难的,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
(十一)为了鼓励个体经营户从事社会急需而又紧缺的修理、加工、饮食和服务业,国家在税收方面可酌情给予适当减免。广大群众需要但经营确有困难和盈利微薄的,可以申请免税。
(十二)国家保护个体经营户的正当经营、合法收益和资产。个体经营户的凡属国家政策法令允许的经营活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乱加干涉;凡属经过批准的经营网点和经营场所,任何单位不得侵占;凡属当地有关部门纳入计划供应的物资,不得随意中断。他们除按国家税法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交纳税款和费用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乱收费用。
(十三)个体经营者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者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青年参军、升学等,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个体经营者可以向保险公司缴纳社会保险金,逐步建立劳保福利和退休制度,具体办法另定。个体经营者可以从批准经营之日起,按实际从业的年限计算工龄。
(十四)个体经营者可以在自愿的原则下,按行业成立个体经营者协会或联合会。协会或联合会的任务是:向会员提供各种服务,交流经验,传授技术,传达和组织学习党和政府的政策,检查督促会员自觉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个体经营者协会或联合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领导。
(十五)个体经营户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从事正当经营,接受群众的监督,不准投机倒把,不准偷税漏税,不准掺杂使假,不准哄抬物价。违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经济制裁、吊销营业执照以至追究法律责任。
凡犯过严重投机倒把行为的分子,以及违法乱纪的犯罪分子,不得独自开业经营。
(十六)上述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农村中的非农业个体经营户。
关于个人从事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等业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十七)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实行这一政策,发展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时,应先调查研究,教育干部,做出大体的规划,然后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切忌一哄而起,放弃领导。
(十八)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补充规定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