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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2007-2015)》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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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2007-2015)》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2007-2015)》的通知

农市发[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总体部署,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2007-2015)》。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农 业 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全国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

(2007-2015)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有关精神及《中共中央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科学指导各级农业部门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工作,按照《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总体部署,根据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基本要求,特制定《全国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2007-2015)》。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政府部门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完善运行机制,实现多方共赢,服务亿万农民”的基本原则,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核心,以优化配置信息资源为基础,以开发应用信息技术为支撑,以提升信息服务能力为重点,不断提高我国农业和农村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通过农业部门与相关部门及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到2015年,农业和农村一体化信息基础设施装备水平有明显提高,信息化对现代农业、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支撑能力显著增强,乡村两级信息化服务组织得到充分发展,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可持续发展机制逐步完善,基本满足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信息化的需要。

  二、框架构成

  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具体内涵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出现变动。基本框架主要由作用于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人才队伍、服务与应用系统,以及与之发展相适应的规则体系、运行机制等构成。

  (一)信息基础设施。这是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信息网络、信息技术基本装备和信息安全设施、信息交换体系等部分。信息网络主要有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络和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宣传栏等信息传播网络。信息技术基本装备主要指信息技术研发储备和推广应用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信息安全设施指为保障网络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和系统。信息交换体系指为满足各层级实时信息汇集、传递、交换与共享、服务的体系。

  (二)信息资源。这是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从形态上分,涉农信息资源有初始信息和经整理、分析的信息。从来源上分,有政务活动、市场运行和其他社会活动信息。从内容上分,有科技、市场、政策法规、文教卫生等信息。

  (三)人才队伍。这是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的主要支撑。要培养一支理念先进的管理队伍,推进管理方式创新,保证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有序推进。要打造一支善于攻关的科研队伍,加强信息技术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要建设一支实用高效的服务队伍,加强信息服务模式创新,提高面向农村信息服务的适用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四)服务与应用系统。这是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主要包括信息服务和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两个方面。信息服务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与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相结合,与现有的信息化基础条件相结合,与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合作经济、社团组织的需要相结合。应用系统必须做好顶层疏理和统筹规划,防止重复开发建设,讲求科学、实用,注重贴近基层、贴近农民的需求。

  (五)规则体系。这是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的关键环节。规则体系是确保系统互联互通的技术基础,是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绩效评估的管理规范,主要包括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法规体系应涵盖涉农信息资源开发共享、网络(站)建设管理、信息服务、信息技术开发应用、安全防护、投入保障等内容。标准体系主要由总体标准、应用标准、安全标准、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标准、管理服务标准等组成。

  (六)运行机制。运行机制是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根本保障。运行机制的构建要与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管理服务模式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发展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机制。要与信息化建设发展模式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以政府主导、市场及其他社会力量合力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要与“三农”问题的解决和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农业和农村信息化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以信息化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这是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的首要任务,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必然要求。

  1.以信息化提高设施装备水平。积极推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遥感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射频识别系统等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应用,提高农业生产设施装备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发展精准农业。加快农业应急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农业自然灾害和重大动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预警水平,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监控、决策和应急处理的能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实施“村村通电话”、“村村通广播电视”等工程,加强乡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2.以信息化促进农业科技推广。信息化是农业科技推广的一条重要渠道,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农业科技推广模式,提高农业科技推广成效。积极开发应用作物生长、畜禽水产养殖、节水灌溉等农业智能系统,改革农业耕作制度和种养殖方式,实行标准化生产。利用信息技术,大力发展测土配方施肥,推广诊断施肥和精准施肥,进一步提高肥料施用效益。建立农机监理服务信息平台,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提高农机服务水平。

  3.以信息化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形成。加强粮食生产预测预报,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监测信息系统,构建粮食安全预警体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应急处理信息系统、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信息系统,健全饲料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行健康养殖方式。促进农业企业信息化建设,提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水平及信息服务能力,鼓励农业电子商务实践,积极构建农业产加销信息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各地特色种养业、特色产品信息平台,促进“一村一品”发展。

  4.以信息化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完善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网络和农村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建立国际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系统。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大力促进农村网络增值服务、电子金融、连锁经营、专业信息服务等新型服务业务发展,改造提升传统农村市场服务业。开发应用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5.以信息化培养新型农民。充分利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教育资源,结合“阳光工程”、“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百万中专生计划”、“新型农民创业培植工程”、“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和“农业远程培训工程”等工程计划的推进,大力发展远程教育,强化面向农民的农业技能及就业培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二)以信息化提升农村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水平。这是实现农村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服务人性化的重要途径,是缩小城乡“数字鸿沟”的紧迫任务。

  1.推动农村电子政务。依托互联网,集约建设面向农村的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合理配置信息化公共服务资源,推动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村务信息网络示范平台,实现农村财务、选举、固定资产、土地承包、计划生育等信息公开,为保证广大农民知情权建立信息通道。开设农村政务电子信箱,拓宽农村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增强农民参政议政能力,促进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大力支持农村党建工作信息化,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素质提高,增强党员对农业和农村信息化的带动作用。加强对农民工的信息服务工作。

  2.丰富农村文化生活。充分利用农业信息平台资源,推动农村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建设,满足农民多方面的信息需求。制作农民喜闻乐见的广播电视节目、电子出版物,丰富农村文化生活。积极建立农村社区网页,促进信息交流。

  3.服务农村家园建设。应用信息技术,开发乡村规划决策系统,根据各地资源禀赋和社会经济运行状况,对村容村貌进行系统规划,制定适合当地特点的农村建设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村舍改建,利用宽带、有线及闭路电视等手段,对农村生态环境现状与变化进行监测,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提供科学依据,为农民建设环境优美家园提供服务。

  4.促进农村和谐发展。依托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成果,提高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效率和监测能力。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为广大农民提供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三)建立健全乡村两级信息化服务组织。在乡镇建设信息服务站,在村建设信息服务点,是把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工作落在实处的重要组织保障。乡村两级信息服务站(点)具有乡村事务管理、信息交流共享、信息服务聚合、农民信息培训、文化生活娱乐等综合功能。

  1.建设乡村信息服务站(点)。依托乡镇农业各站,建立乡级农业信息服务站;村级信息服务点,可与党员远程教育点、科技(文化)书屋等合并,也可利用协会、合作组织以及经纪人、种养加大户的力量建点。乡村信息服务站(点)建设要具备人员、设备、场所、制度等基本条件,要面向实际、坚持实干、求得实效,让农民得实惠。分别建立城郊工矿区、粮食主产区、边远落后地区、特色农业区及乡村旅游区信息服务示范站(点),实行分类指导。

  2.强化乡村信息服务站(点)功能。加强乡村信息服务站(点)与相关业务的协同,利用乡村信息站(点),提高乡村两级事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代理代办政府事务,促进乡务村务公开,完善乡村事务管理;用“一站式”的信息服务,实现区域内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对农民进行技能培训,提高信息获取、信息应用能力;为村民提供多种形式的文化娱乐服务,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3.创新乡村信息服务站(点)服务模式。积极鼓励乡村信息服务站(点)运用计算机网络、广播电视、电话等多种信息传播途径,开展面向农民的多元化信息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农业部门要明确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的组织协调机构,研究解决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引导社会力量合力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

  (二)建立健全法规与标准。加快研究制定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推动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规范化和制度化。研究制定相关软硬件技术标准、数据标准、信息采集和处理标准等,重点制定信息采集、存储、加工、处理标准和信息服务规范,加快制定农业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三)加快信息资源整合与技术研发。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标准统一、实用性强的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数据库,推动农业各行业和其他涉农部门资源整合。积极鼓励科研部门、院校和企业研究开发低价位、易推广、简单实用的信息技术产品,为农业和农村信息化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四)创新投入机制与运营机制。

  加强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是政府部门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任务,必须多渠道增加投入。要建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信息化投融资机制,建立农业与涉农部门之间、系统上下之间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建立与电信运营、IT企业、民间组织、农民之间的密切协作机制,为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不断注入新的活力。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张掖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张政办发〔2008〕173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张掖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张掖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张掖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2008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范信用风险,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稳定的政府偿债机制、维护政府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张掖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张掖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资金是指开发银行提供的,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对张掖市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项目贷款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的政府部门、借款法人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张掖市城兴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作为市政府指定与开发银行进行贷款合作的融资平台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法人。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贷款项目的报批、初审和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制定项目实施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年度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
  (三)负责贷款资金的申请、借入、使用、监管和偿还;
  (四)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落实项目管理的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
  (五)负责编制和报送项目设计文件、概预算、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申请项目验收;
  (六)负责向市政府及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上报贷款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七)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下达分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 市建设局负责项目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监管,及时办理工程的招投标及开工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贷款资金的监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城投公司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对建设项目和资金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审核、批准项目的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三)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和重大物资的政府采购;
  (四)参与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调整,审核重大设计变更及概(预)算修正;
  (五)负责对项目实施财务监管,协调督促城投公司按时偿还到期债务。
  第八条 市审计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实施对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按要求及时提供项目年度和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章 贷款项目管理


  第九条 申请开发银行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土地、规划和环保等建设条件;
  (三)完成由国家或省、市投资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前期工作;
  (四)具有相应的还款能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其他由市政府认可并符合开行贷款条件的。
  第十条 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市城投公司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利用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核。
  (二)申请贷款项目由市发改委进行初选,市财政局会同城建等部门进行偿债能力评估,并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审查。
  (三)市政府审查通过后,由市城投公司提出书面贷款申请,报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核准后,市城投公司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核准结果。
  (四)根据核准结果,市城投公司与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同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申请调整项目,由市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和批准;如项目原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城投公司应提出详细的变更方案,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审定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设计变更应做到先算账、后变更,原则上将项目投资控制在原概(预)算内。
  第十二条 开发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市城投公司应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到位及使用、项目进展、投资完成、效益目标实现以及分季度用款计划等,分别于每季度末报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四章 贷款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市城投公司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贷款资金的管理应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在项目动工前,市城投公司应将该项目建设工程概(预)算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工程概(预)算的评审,然后凭市财政局的评审结果,作为该项目招投标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贷款资金使用时,由市城投公司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提出月度(季度)资金使用预算计划,经市财政局会同建设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备案。市城投公司资金实际使用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额度内。具体资金支付程序由市城投公司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实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对贷款资金的年度和季度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了解存在的问题,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以便对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社会监理制,通过招投标和严格管理,搞好工程投资控制,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条款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按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决算。
  第十九条 所有贷款的项目应视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预、决算应由市财政局进行评审,未经市财政局进行竣工决算评审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条 偿债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归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资金,其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市城投公司向项目单位收回的贷款本息;
  (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收益。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有偿使用费收入、城市资产占用费收入、广告设置收入等;
  (四)其他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偿债资金由市财政局专户储存、统一管理,遵循“谁借款、谁用款、谁偿还”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市财政局与市城投公司共同负责偿债资金的筹集,实行统借统还,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市城投公司根据举债规模、贷款合同条件、偿还计划确定偿债资金总额度,编制偿债资金年度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偿债资金的各项资金来源和偿债资金年度支出预算,编制偿债资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城投公司根据批准的偿债资金年度收支预算,统一、及时、足额筹集各项偿债资金。市城投公司根据借款合同、还款计划或开发银行出具的还本付息通知规定的还款日期,向市财政局出具贷款本息偿还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资金支付给开发银行,以确保及时归还债务本息。
  第二十五条 市城投公司应于每季度末10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偿债资金季度收支预算执行报告,年终报送决算报告。如果由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当期偿债资金出现缺口时,要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调整预算的报告,并按年度预算报批程序经批准后调整,以确保开发银行当期贷款本息的偿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城投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由财务总监负责对公司日常财务活动进行监管,并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城投公司必须接受并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项目贷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按季(月)上报财务报表、工程进度情况书面说明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改、建设、财政要对贷款建设项目进行动态跟踪、检查、监督,及时掌握项目的执行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市级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经市政府同意,向城投公司派驻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市人民政府负责,并定期向市财政局汇报派驻单位的财务情况,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派驻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对派驻单位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合法、合规等方面的监管,并对其合理性提出意见、建议;审查单位年度(季度)财务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财务总监只对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稽核监督,不参与派驻单位日常财务核算工作和正常业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1〕18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煤矿特别是停产整顿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



一、切实落实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站在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断强化防范措施,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敢于执法、善于执法、严格执法,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停产整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要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抓好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水害、火灾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监督检查,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措施,强化水害、自然发火及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凡发现煤矿未按规定实施防突、防治水、防灭火、防冲击地压措施,存在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有关证照,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规范执法。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增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法制观念,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要按照“严标准、依程序、重细节、求闭合”的原则,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化、程序化的执法工作制度,明确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流程,规定案件办理各环节的运行时限、办理要求和责任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水平和效能。

四、强化地方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依法实施经济处罚;将执法文书抄送有关部门,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并及时将责令煤矿停产整顿的决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煤矿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煤矿整改完成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五、强化国家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扎实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现场监察中发现煤矿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要立即下达执法指令,依法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应行政处罚;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或控制火工品供应、限制供电,并且书面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整改完成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停产整顿期满后,要进行复核;发现未经复核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的,要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经停产整顿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监察中发现的相关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六、强化联合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召开联合会议,向有关部门通报执法情况,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执法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七、强化责任追究。对隐患排查不认真、未按规定报告、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依法查处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煤矿整改不认真而继续生产的,要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定期组织、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按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九、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煤矿企业接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按停产指令的要求确定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制定并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整改方案要报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整改完成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按规定向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

十、落实有序退出机制。对于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