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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种畜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3:23: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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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种畜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2008)87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种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甘南藏族自治州种畜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种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种畜的保护、培育及合理利用,规范种畜管理活动,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种畜,是指用于畜牧业生产中繁殖后代的遗传性能稳定、生产性能优良、品种特征明显的牛、羊、马、猪、犬等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州境内从事种畜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含配套系、品系)培育和种畜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种畜品种资源的普查、鉴定、保护、培育、引进和推广应用,给予扶持。
第五条 州、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上有关种畜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品种资源保护、布局、开发利用和畜种改良规划及新品种的培育、引进计划;
(三)负责种畜场的审批、验收、发证工作;
(四)组织实施有关良种工程项目;
(五)负责优质种畜的宣传推广工作,为种畜生产经营者提供产销信息和技术服务;
(六)组织培训种畜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开展州内外技术交流;
(七)开展种畜管理的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种畜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同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实施。


第二章 品种资源保护与管理


第六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品种资源的保护,制定保护和合理利用品种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由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辖区种畜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经州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我州需保护和鼓励发展的优良地方品种有:甘南牦牛、藏系绵羊(欧拉型、乔科型、甘加型)、河曲马、河曲藏獒等。
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当地特有品种和濒危品种建立保种场,加强地方品种资源的特殊保护和重点管理。
第九条 禁止在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内开展任何形式的杂交。确因育种需要的,报州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
第十条 从事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保种选育工作。
第十一条 进口、出口和从外地引进的种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检疫。
第十二条 种畜的来源:
(一)从国外引进的必须是优良品种(包括原种、祖代、父母代);
(二)从州外引进的必须是经国家审定的优良品种;
(三)经州、县种畜鉴定委员会鉴定合格的本州地方优良种畜。


第三章 种公畜基地(场)管理


第十三条 种公畜基地(场)按种畜标准承担种公畜的选购、选育及技术推广。配种季节向养殖户统一配送所需的种公畜(包括冻精)。督促养殖户淘汰劣质种公畜和种公畜的定期交换。
经批准发证的个体私营种畜场或种畜户在畜牧部门的指导下,于配种季节为农牧户提供配种所需的合格种公畜(包括冻精)并进行种公畜的调换。
第十四条 种公畜基地(场)的设计和选址,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经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上一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
第十五条 种公畜基地(场)应建立完整、系统的种畜档案。
第十六条 州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种公畜基地(场)开展种畜品种、品系、代次的饲养和生产。
第四章 种畜生产经营
第十七条 种畜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凡从事种畜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种畜生产和经营。
第十八条 凡生产经营种畜的单位或个人(种畜户),必须严格按下列程序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证。
(一)种公畜基地(场)达到省级要求的向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证,其他种公畜基地(场)由州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发证,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单纯从事种畜经营和畜种改良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发证,报州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州、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时,需注明品种、品系、代次、生产经营范围和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期满后由原发证机关重新验收换证。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种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持有许可证的种公畜基地(场)、站、户购买种畜。种公畜基地(场)提供的种公畜应当达到种畜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一级以上等级。种畜出场时须持有检疫证和生产单位签发的种畜合格证、系谱材料。州内种畜品种标准可参照:甘南牦牛、欧拉羊、乔科羊、甘加羊、河曲马、河曲藏獒等甘肃省地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及种公畜基地(场),积极做好良种畜推广和种畜生产经营者的技术指导、培训、考核等工作。受州、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牲畜良种登记和生产性能测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在种畜管理、畜种改良、技术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州、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甘肃省种畜禽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的;
(三)推广未经评审并批准的种畜品种的;
(四)销售种畜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第二十四 对拒绝、妨碍种畜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种畜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证上岗,秉公执法。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视其情节,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州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

国家民委 民政部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
民委发〔2011〕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

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现就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的重要意义

1.做好社区民族工作重要而紧迫。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各民族交流交往的重要平台。当前,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民族分布和交往格局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城市和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不断增加,各民族交错居住在同一社区的现象日益普遍,社区民族工作任务日趋繁重。各地各部门积极应对,不断探索,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社区民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一些社区的民族工作也存在着基础比较薄弱、服务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方法和机制亟需创新等问题。

加强社区民族工作,是服务各族群众、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是促进民族团结、建设和谐社区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社区民族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二、全面把握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的总体要求

2.坚持社区民族工作的正确方向。社区民族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和谐社区建设为依托,以宣传教育、保障权益、完善服务为工作着力点,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不断加强社区民族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形成一个比较健全的社区民族工作网络,培育一批热心民族工作的少数民族联谊组织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成一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努力把社区建设成各族群众团结和睦、安居乐业的幸福家园。

三、进一步明确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的重点任务

3.大力推进民族团结宣传教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办发〔2009〕34号),深入宣传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常识,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民族团结意识。结合和谐社区建设、文明城市创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活动,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尤其要切实加强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

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帮助他们不断增强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的自觉性。广泛开展成就展览、知识竞赛、文体表演和网上交流等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让民族团结元素融入社区群众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4.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结合社区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的要求,把创建活动纳入社区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创新形式、创新载体、创新手段,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模范单位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把创建活动与帮助社区发展经济社会事业结合起来,与解决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困难结合起来,逐步使创建活动成为便民、利民、惠民的民心工程。推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及时表彰和奖励社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努力形成维护民族团结光荣、破坏民族团结可耻的社会氛围。

5.努力提供满足各族群众需求的便捷服务。建立健全信息平台,密切联系沟通,全面了解和掌握社区少数民族情况,及时反映和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清真饮食、殡葬服务、欢度民族节日和传承本民族文化等方面的需求。少数民族人口较多、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社区,应根据实际通过设立“少数民族服务中心”、“民族之家”、热线电话等方式,为各族群众提供方便畅通的办事渠道。

积极开展对少数民族困难家庭的帮扶工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通过购买社工服务等方式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引导和鼓励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社区民族工作,为各族群众提供针对性更强的便捷服务。

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在外来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要明确有关责任人,积极提供就业帮助、语言翻译、法律维权等方面的服务。

6.大力促进社区各民族交流交往、互助合作。充分利用展示橱窗、社区网站、市民学校、文化馆站、文化广场等活动阵地,不断创新和完善社区民族工作载体,为各族群众提供交流、联谊和参与社区建设的渠道。积极开展专项咨询和培训活动,引导和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尽快适应城市和社区生活。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富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努力活跃社区各族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注意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利用“互帮”、“共建”等形式,帮助各族群众融入社区。

7.重视做好少数民族社区工作者的培养和使用工作。少数民族社区工作者来自本民族,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了解本民族的心理和愿望,是联系各族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社区民族工作的重要力量。注意发现和培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逐步形成一支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关心民族工作、热心社区服务的骨干队伍。支持他们积极联系本民族群众,鼓励他们积极建言献策,带动各族群众积极投身和谐社区建设。注重发挥他们在各种群众性组织中的特殊作用,发挥他们在宣传党和国家政策,反映社情民意,特别是在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事件、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8.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随着各民族之间交流交往不断增多,社区内各民族之间的共同因素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和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异将长期存在,从而可能引发一些涉及民族因素的摩擦、纠纷和矛盾。要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理有关矛盾和纠纷的工作水平,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有关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部署、早处理,力争把问题解决在社区、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要定期排查影响民族关系的不稳定因素,认真制定和不断完善有关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要把与民族关系无关的问题归入民族问题,也不要把民族问题当做一般的社会问题来处理。对一般的矛盾纠纷,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都要坚决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国家统一和法律尊严。

四、切实加强对社区民族工作的组织领导

9.切实把社区民族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新形势下的社区民族工作,既是社区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民族和民政部门要积极推动有关地区和部门把社区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自觉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及党和国家民族法规政策的学习,加强对社区民族工作的研究,努力提高驾驭和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逐步将社区民族工作状况作为有关地区和部门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少数民族人口较多、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要将社区民族工作状况作为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10.创新社区民族工作的体制机制。省(区、市、兵团)民族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民族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三级民族和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逐步推动建立和完善社区民族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社区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要配备民族工作专(兼)职干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要配备民族工作联络员,注意培育一批热心民族工作的少数民族联谊组织和社会工作者队伍。有关部门要为开展社区民族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11.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民族和民政部门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上级检查与自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开展社区民族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是检查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对查找出的问题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务求取得实效。要及时总结经验,立足各地实际,加强分类指导,力争在今后5年内有计划地建成一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促进社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蓬勃健康发展。

国家民委 民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发[2002]37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规范银行会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制定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