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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6:11: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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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卫规〔2008〕5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

  《深圳市卫生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深圳市卫生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3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初审

  02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03 市医学继续教育项目审核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初审



  一、审批内容

  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初审。

  二、设定依据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申报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通知》(粤卫函〔2007〕31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具体数量由广东省卫生厅确定。

  初审方式为:各申报学科根据省卫生厅要求上报材料,市卫生局根据省卫生厅规定的申报条件,对各学科条件和水平予以评定打分排名,参照排名高低顺序并结合全市医学发展需求,按省卫生厅限定我市申报的名额确定。

  四、审批条件

  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审批条件具体见广东省卫生厅申报当年度发布的关于申报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通知中规定的条件。

  五、申请材料

  《广东省医学专科建设申请书》一式8份及电子版。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医学专科建设申请书》,在广东省卫生厅网站(http://www.medste.gd.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法律依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申报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通知》。

  八、审批决定机关

  初审机关:深圳市卫生局。

  终审机关:广东省卫生厅。

  法律依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申报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通知》。

  九、审批程序

  申请学科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决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省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广东省医学专科建设申请书》上加盖市卫生局公章。当年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通过审批的学科方可上报广东省卫生厅,有资格参加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或特色专科的竞争。

  法律依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申报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通知》。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一、审批内容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二、设定依据

  《关于发布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深府〔2008〕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

  评审方式为:各申报学科根据要求上报材料;专家委员会对申报学科进行现场考核;根据市医学重点学科评审标准,专家委员会对申报学科条件和水平予以评定打分排名,根据排名先后并结合全市规划布局及需求确定学科名单。

  四、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市辖区内合法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并获得卫生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科室。

  (二)在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内独立设置并运行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业绩。

  (三)学术带头人(1人)和专业技术骨干(不少于2人)已选定并属于本单位聘任的本学科(专业)专职专业技术人才。

  (四)所在单位同意申报并具备学科发展所需的配套条件。

  (五)符合深圳市学科设置规划并通过专家评审。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请表》(原件4份,加盖公章);

  (二)拟开展重点学科建设的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2人)的学术任职、技术资格、发表的国内外文章(加盖了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请表》(附表),在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法律依据:《关于发布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及本实施办法。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法律依据:《关于发布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及本实施办法。

  九、审批程序

  申请学科提交申请材料——受理——资料初审——承办(现场考评)——决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现场考核时间20个工作日)决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卫生局以文件形式一揽子公布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名单。审核批准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有效期限为4年。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批准后可以对外宣传本学科为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和承办单位对学科建设予以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两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4年期满进行总体验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附表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请书

申请学科名称: 申请日期: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床位数

在编人数




设置科室

(写名称)






申请学科负责人

联系电话




二、学科情况


(一)人员情况 1.总体人员









总计人数
卫生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其他


医生
护理人员
技术人员


合计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合计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合计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合计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合计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学历结构
总计人数
博士
硕士、研究生
学士、本科
学科及其他









主要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学位
职务、职称
专业
学科学会及市级以上杂志担任职务































































































































2.学术带头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学位

职称

职务



所学专业

从事专业



地址

联系电话



学术团体、专业杂志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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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的意见
卫生部


1983年卫生部发布了《关于组织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卫生事业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指导和推动城市卫生支农工作起了很大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多数省、市卫生厅(局)分别下发了相应的文件,贯彻执行。城市医疗机构采取了派下去指导、请上来进修、定点扶持等措
施,落实卫生支农工作,取得了成效。
但是近几年中,城市医院卫生支农工作曾一度削弱,许多已经建立起来的城、乡医院之间逐级技术指导、义务支援的关系受到冲击。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全党动员起来,集中力量办好农业”,“各行各业都要支援农业”的决定,为使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的工作适应新的形
势,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继续贯彻执行卫生部1983年颁发的《关于组织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卫生事业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城市医院要按照文件精神和对医院的规定,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之切实落到实处。
二、要提高认识,增强城市医院支农的自觉性。城市医院支援农村是卫生支农的主要内容,是医院深入社区,参与和支持初级卫生保健,巩固和完善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重要措施。各类医院要充分认识到城市医院支援农村、高层次医院支援基层,互助合作,逐级指导,是城市医院应
尽的责任与义务,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卫生事业优越性,必须坚持不懈,做到经常化、制度化,使其惯性运转。受援单位要把城市医院的支援作为自身建设与发展的良好契机,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主动合作,通过自身的努力及对口支援,切实加强医院建设。
三、在具体执行中,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首先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以及《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城市医院支农工作统筹规划,采取划区包干,分工负责,定点挂钩,对口支援等方法,建立和完善固定的技术合作和逐级指导的关系,并逐步
建立起双向转诊制度。
四、城市医院支农工作的重点要放在人才培训、技术建设和提高管理水平上。支援与受援双方要签订协议,实行四定:定目标、定任务、定方式、定时间。可参照医院分级标准确定目标,并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和医院评审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卫生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支援与受援双方协
议的执行情况。
五、要根据农村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选派有经验的城市医疗技术人员下去。医疗技术人员在毕业后的3年内,一般应先在医院进行“三基”“三严”的业务基本功训练。医疗技术人员参加卫生支农工作的实绩应作为考核、晋升、表彰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各地对承担卫生支农任务的医疗技术人员,除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变外,视受援单位的承担能力,由双方单位协议,妥善安排下派医技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并酌情发给相应的补贴。
七、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相应的政策,鼓励城市医疗机构的离、退休的医务人员到农村医疗单位工作,作为城市医院支农工作的补充力量。
八、卫生部直属院校附属医院的卫生支农工作要在当地卫生厅(局)的统一领导下,纳入所在地区的卫生支农规划,并与教学、科研工作结合起来。
九、国务院各部委及厂矿企事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支农工作,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与各部委及厂矿企事业卫生主管部门协商后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安排。要在完成本系统支援基层任务的基础上,努力做好系统外的卫生支农工作。



1991年9月18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8号——衍生品投资》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8号——衍生品投资》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衍生品行为,提高衍生品投资信息披露透明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本所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8号——衍生品投资》,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8号——衍生品投资》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8号:衍生品投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衍生品行为,提高衍生品投资信息披露透明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投资及信息披露监管。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制度,采取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对衍生品价值变化进行有效监控及风险评估,及时对外披露衍生品投资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衍生品投资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上市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前,应建立有效的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衍生品投资的授权范围、审批程序、操作要点、风险管理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 上市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前,应指定相关部门评估衍生品的投资风险,分析衍生品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

公司应指定董事会的相关委员会审查衍生品投资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七条 上市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前,应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衍生品投资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投资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上市公司在进行衍生品投资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处于督导期的公司应请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就衍生品投资出具专项意见。

第九条 上市公司在进行衍生品投资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投资的种类及规模,尽量使用场内交易的衍生品,本所不鼓励公司超出经营实际需要从事复杂衍生品投资,不鼓励公司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衍生品投机。



第三章 投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可自行决定的衍生品投资种类及金额;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衍生品投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投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 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或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上市公司管理层应就衍生品投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公司应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十四条 对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及时通过指定媒体披露衍生品初始投资相关信息,并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衍生品投资合同或具体说明材料;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如适用)、股东大会决议(如适用);

(四)衍生品投资涉及的主管部门意见(如适用);

(五)咨询机构出具的专项分析报告(如有);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披露的衍生品投资相关信息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履行合法表决程序的说明。具体说明该项衍生品投资是否已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是否需要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以及具体的表决情况;

(二)拟投资衍生品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衍生品的种类、数量、金额、合约期限、履约担保、交易杠杆倍数、流动性安排、清算交收原则、支付方式等。如拟投资的衍生品属于场外签署的非标准化合约,上市公司还应披露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信用评级情况及履约能力介绍、交易合同生效条件、附加条件、保留条款以及争议处理方式等条款;

(三)本次衍生品投资的必要性。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衍生品投资的必要性、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的相关程度。如认定该项衍生品投资为套期保值行为,公司应对照企业会计准则说明其符合套期保值相关规定,并具体披露已拥有基础资产的数量或未来拟购入基础资产的安排;

(四)公司投资衍生品的准备情况。上市公司应披露公司的衍生品投资管理的组织框架、制度规定、人员配备情况以及参与衍生品投资的人员是否已充分理解拟投资衍生品的特点及风险;

(五)衍生品投资的风险分析。公司应分项披露投资各类衍生品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公司应披露上述风险的估算方法、参数设置、发生概率以及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最大损失金额;

(六)风险管理策略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分类说明各种已投资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策略,评估各项衍生品投资的风险对冲结果及尚未对冲风险的敞口;

(七)衍生品公允价值分析。上市公司应引用公开市场交易数据或采用合适的定价模型,充分披露衍生品估值的假设前提与相关参数,对拟投资的衍生品的价值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八)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上市公司应分类说明各种已投资的衍生品以及其风险对冲行为的会计确认、计量方法,具体说明采纳上述会计核算方法的规则依据;

(九)相关机构及人员发表的意见。本次衍生品投资如涉及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保荐人或财务顾问专项意见以及其他专业机构的专项分析报告,公司应一并予以披露;

(十)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的相关部门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投资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衍生品投资,上市公司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根据已投资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衍生品投资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投资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应针对已投资的衍生品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衍生品投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衍生品投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公司应分种类披露期末尚未到期的衍生品持仓数量、合约金额、到期期限、及占公司本期净资产的比例;

(二)已投资的衍生品与其风险对冲资产的组合浮动盈亏变化情况,及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

(三)衍生品持仓的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

(四)已投资衍生品报告期内市场价格或产品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对衍生品公允价值的分析应披露具体使用的方法及相关假设与参数的设定;

(五)公司衍生品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具体原则与上一报告期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六)独立董事、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对公司衍生品投资及风险控制情况的专项意见;

(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