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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5 06:16: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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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 134 号

《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胡宪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第五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范围按照《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等材料报送市地震工作部门。

市地震工作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地震工作部门,并在省地震工作部门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后,将抗震设防要求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有关项目审批部门。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商场、体育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所在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八条 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工程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通知地震工作部门,由地震工作部门对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提出意见。

第九条 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的必备内容,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第十条 地震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下列区域提出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城区和中心镇;

(二)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和新建开发区;

(三)其他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

第十一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在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市地震工作部门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地震工作部门进行业务登记,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十四条 地震、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的抗震设防水平。

第十五条 地震、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工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需要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地震工作部门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决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地震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办理有关手续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近来一些税务机关来文请示,外商投资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申报的亏损额大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亏损额,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发现后,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的,企业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40条所述行为而多报的亏损数额,不论是否已冲抵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是否处在免、减税期,均可作为隐瞒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的税率及征管法规定的处罚标准计算确定处罚
数额,据以处罚;
二、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仍为亏损的,仍可确认其为亏损年度,不计算缴纳税款;
三、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实现获利的,应确定其为获利年度,按其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或开始计算定期减免税期;
四、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确定的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冲抵其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实际少缴税款的,应计算补缴少缴的税款;造成推迟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的,应重新计算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




1997年6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的补充规定

1987年7月31日,财政部

补充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一九八三年八月,我部制定了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后改为营业税)的规定。这一规定执行几年来,在加强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税收征管,减少偷漏税,维护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体商贩和部分商业企业的进货渠道和进货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完善现行批发扣税办法,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种经济形式的商业企业以现金或现金支票(包括电汇、信汇、邮汇等各种可以直接提取现金的票据,下同)购进商品的,其应纳的零售环节营业税,均由供货单位代扣代缴。
二、县以下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对个体商贩和以现金或现金支票进货的商业企业均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其应纳的零售环节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