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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0:37: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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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0〕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畅顺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渠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及《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05〕1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深圳市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外来务工人员可按深圳市招收技术工人办法申请入户。

  第三条 凡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纳入深圳市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列入本办法适用对象。

  第四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对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进行宏观调控,将积分入户工作统一纳入深圳市户籍人口机械增长年度计划内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劳动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审核办理达到规定分值外来务工人员的招工入户手续。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按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

  第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包括基本要求、个人素质、居住情况、参保情况、奖励加分及减分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具体细化,具体积分分值体现在三级指标中(见附表及计分说明)。

  第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每项积分指标的积分需由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后方有效。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整合资源,建立积分制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各区劳动部门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

  第八条 原则上外来务工人员积满60分即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区劳动部门提出招工入户申请,其积分信息统一纳入全市积分入户信息库,按由高到低的原则进行排名。申请人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其信息库内积分信息进行主动更新。

  第九条 达到申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区劳动部门提出入户申请,也可以通过个人申报方式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入户。通过个人申报方式申请入户的,按《深圳市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实施办法》(深发改〔2010〕1172号)中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每年度具体入户积分分值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一定审批时段内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积分排名情况和招收技术工人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劳动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工入户计划,对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招工入户。

  第十一条 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及时按要求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劳动部门报送其各项积分分值证明材料,经核实有效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劳动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批准其招工入户。

  第十二条 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三条 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迁户时,其未成年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同时迁入。其配偶随迁入户按市政府有效的夫妻分居入户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引,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畅顺执行。

  第十五条 已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05〕125号)相关核准入户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入户。

  第十六条 积分入户申请人员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将被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3年内不再受理其积分入户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积分入户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进程适时调整。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件:1.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2.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分值计分说明

附件1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基础要求
年龄情况
18-35周岁
5分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在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可进行年龄抵扣。
基本要求各项二级指标每项都必须有积分,否则不能对后续指标进行积分。

36-45周岁
2分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在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可进行年龄抵扣。

男46-60周岁,女46-55周岁
1分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

身体状况
身体健康
3分

符合深圳市招收技术工人政策中关于身体健康条件的得分。

居住证情况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
2分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的得分,持有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或没有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的不得分。

个人素质
文化程度
初中
5分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由申请人提供学历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此项不积分。

高中(中专、中技或中职)
20分


非全日制大专
30分


全日制大专
40分


非全日制本科
50分


全日制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60分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10分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持有非我市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参加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方可得分。
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竞赛、发明创造三类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积分。

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20分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
30分


技师级以上、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及以上、中级职称及以上
6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个人素质
技能竞赛
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近3年内)
只要获奖1次即积30分,不累积。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竞赛、发明创造三类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积分。

发明创造
荣获国家专利
每获得1项积5分,最高不超过30分。申请人参加团队获得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5/团队人数计算。

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表彰荣誉
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近5年内)
只要获得1次即积60分,不累积。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的人员此项如有积分则下项就不计分。

获得广东省其它地级以上市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近5年内)
每获得1次积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非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的人员,此项指标不积分。

居住情况
在深居住条件
在深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时间
每满1年积2分,总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房地产权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在深居住条件和在深居住时间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积分。

在深居住时间
持深圳市居住证年限
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以取得深圳市居住证时间计算,持暂住证时间不计算。

参保情况
深圳市参保情况
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年限
每满1年积3分,总分最高不超过30分。

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区劳动部门直接查核得分。
参保情况指标最高分值为30分,各二级指标累计超过30分的,按30分计。

缴纳深圳市其它社会保险险种年限
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省内其它地市参保情况
缴纳广东省内其他地市社会保险年限
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申请人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经验证后得分。非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人员的,此项指标不积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奖励加分
社会服务(近5年内,广东省范围)
参加献血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6分。

由本人提供献血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社会服务指标最高分值为10分,各三级指标累计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非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人员的,此项指标属深圳市内范围的方予积分。

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6分。

由本人提供志愿者机构提供的相应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6分。

由本人提供捐赠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减分指标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超生
有超生行为的人,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入户;期限届满后,超生1个子女的扣100分,再超生的加倍扣分。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区或街道部门验证。
减分指标所有项目扣分均需累计。

非婚生育及收养子女未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以及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扣50分。


违法犯罪
曾受过劳动教养(近5年内)
扣50分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并经市公安部门验证。

曾受过刑事处罚(近5年内)
扣100分


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扣100分


不良诚信记录
个人信用存在不良记录
每条扣20分

由本人提供人民银行个人诚信系统记录书。



附件2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分值计分说明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分值由基本要求、个人素质、居住情况、参保情况、奖励加分和减分指标六部分组成。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所得积分为上述分值的累计得分,即总积分=基本要求积分+个人素质积分+居住情况积分+参保情况积分+奖励加分积分+减分指标积分。具体分值计算标准如下:

  一、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积分=年龄情况积分+身体状况积分+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积分。基本要求积分是办理积分入户的前提条件,基本要求积分中的三项内容必须均有得分,否则不能对后续积分指标进行积分。

  (一)年龄情况。

  得分标准: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入户时的实际年龄或其来深工作时的实际年龄进行计算。其来深工作时的实际年龄以其当前年龄减去在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来计,但其在申请前2年内通过补缴取得的年限不能计算抵扣。按上述原则计算后,18—35周岁的得5分;36—45周岁的得2分;46—60周岁的得1分,未满18岁及超过60岁的不得分。

  (二)身体状况。

  得分标准:符合深圳市招收技术工人政策中关于身体健康条件要求的得3分,不符合的不得分。

  (三)居住证情况。

  得分标准: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的得2分,持有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或没有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的不得分。

  二、个人素质

  个人素质积分=文化程度积分+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积分或技能竞赛积分或发明创造积分+表彰荣誉积分。其中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积分、技能竞赛积分、发明创造积分三项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项进行积分,不能累加。

  (一)文化程度。

  得分标准:按外来务工人员拥有的最高学历水平计算,不累加计分。初中的得5分;高中(中专、中技或中职)的得20分;非全日制大专的得30分;全日制大专的得40分;非全日制本科的得50分;全日制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得60分;小学及以下的不得分。由申请人提供学历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

  (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得分标准:按外来务工人员拥有的最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计算,不累加计分。持有非我市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参加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方可计分。初级工或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的得10分;中级工或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的得20分;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或初级职称的得30分;技师及以上、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及以上或中级职称及以上的得60分。由申请人提供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

  (三)技能竞赛。

  得分标准:申请人近3年内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者在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自行举办或其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或其同意各区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得30分,多次获奖的,仍按30分计。由申请人提供所参加技能竞赛的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四)发明创造。

  得分标准:申请人每荣获1项国家专利得5分,但最高不超过30分。申请人所获国家专利为团队获得的,申请人当次所得分数按5除以团队人数计算。

  (五)表彰荣誉。

  得分标准:申请人近5年内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得60分,多次获奖的,仍按60分计。申请人属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未于近5年内获得过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但于近5年内获得广东省其它地级及以上市的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获得1次积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三、居住情况

  居住情况包括在深居住条件和在深居住时间,两项内容只能任选其中一项进行积分,不能累加。

  (一)在深居住条件。

  得分标准:以申请人在深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时间计算(申请人在深拥有多套合法产权住房的,只以拥有时间最长的一套计算,不能累加),每满1年积2分(月份零头不计算),总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二)在深居住时间。

  得分标准:按申请人持深圳市居住证年限计算(持原深圳市暂住证时间不计算),每满1年积1分(月份零头不计算),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四、参保情况

  参保情况积分=深圳市参保情况积分+广东省内其他地市参保情况积分。若计算结果超过30分,按30分计。其中广东省内其他地市参保情况积分只针对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计算。

  (一)深圳市参保情况。

  得分标准: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每满1年得3分(月份零头不计算),但最近2年内通过补缴办理取得的年限不予计算(此项最高不超过30分);缴纳深圳市其它社会保险险种年限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此项最高不超过10分)。上述两项分数可以累计,但计算结果超过30分的,按30分计。

  (二)广东省内其他地市参保情况。

  得分标准:缴纳广东省内其他地市社会保险年限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本项积分只针对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有效,且须由申请人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经验证后得分。非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的,此项指标不积分。

  五、奖励加分

  奖励加分=参加献血积分+参加义工或青年志愿者服务积分+慈善捐赠积分。计算结果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取得附加分的社会服务地要求为广东省内范围,非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的社会服务地要求为深圳市内范围。

  (一)参加献血。

  得分标准:每合法献血1次得2分,最高不超过6分。申请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献血证明并注明该机构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经验证后得分。

  (二)参加义工或青年志愿者服务。

  得分标准: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6分。申请人需提供志愿者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该机构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经验证后得分。

  (三)慈善捐赠。

  得分标准:每捐赠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6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申请人需提供慈善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该组织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经验证后得分。

  六、减分指标

  减分指标积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积分+违法犯罪积分+不良诚信记录积分。减分指标积分分值为零或负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1.超生。

  扣分标准:有超生行为的人,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入户;期限届满后,超生1个子女的扣100分,再超生的加倍扣分。

  2.非婚生育及收养子女未登记。

  扣分标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以及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扣50分。

  (二)违法犯罪。

  1.曾受过劳动教养(近5年内)。

  扣分标准:有一次记录扣50分,多次的累计扣除。

  2.曾受过刑事处罚(近5年内)。

  扣分标准:有一次记录扣100分,多次的累计扣除。

  3.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扣分标准:有一次记录扣100分,多次的累计扣除。

  (三)不良诚信记录。

  扣分标准:有一条记录扣20分,多条的累计扣除。


  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类别之一,对查明案件事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在我国证人出庭率低、证人出庭作证难成为困扰司法界的一大顽疾。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证人出庭作证作出了重大修改,增加了证人保护、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出庭作证经济补偿等规定,对于推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通过对新刑事诉讼规则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分析,发现这一制度仍然存在探讨的余地。

一、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是主动保护证人的案件类型过窄。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仅列举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四类案件,虽然该条规定使用了“等”字,但法律的列举对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示范意义,使得应当采取保护措施的案件范围狭窄。而司法实践中很多类型的案件都需要对证人采取保护措施。在这些案件中,未经证人申请,司法机关不会主动采取保护措施,这将导致证人长时间处于一种无人保护的危险境地。此外,新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采取保护措施。但司法实践中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权、名誉权实施遭受打击报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导致证人的切身利益遭受损害,影响证人作证的积极性。

二是证人保护措施的具体实施不明确。1.是否对启动证人保护进行审查不明确。对证人提出的保护申请,司法机关是无条件采取保护措施,还是需要通过分析判断后再决定是否采取保护措施。2.证人保护措施的期限。在刑事案件发生后,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即存在终生面临危险的可能,如福建省寿宁县缪某在刑满释放后,对照判决书上罗列的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因此,采取保护措施的期限如何起止必将困惑司法机关。3.证人保护机关的职责不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保护证人的主体机关,但是保护责任在三机关中如何划分并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势必会造成三机关之间的责任推诿。

三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效果有待检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具有震慑作用,但不一定能起到预期效果。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证人因为与犯罪的某种特殊关系,如亲属、朋友、同事等,原本连书面证言也不愿意提供,而是经过侦查机关等部门多次教育、劝说,勉强作证言。

四是证人拒绝出庭后其之前证言效力不确定。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但在证人拒不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情形下,其在侦查阶段提供书面证言能否作为定案根据则没有明确规定,成为法律空白。

五是关于强制证人到庭的规定不明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强制到庭义务,即“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何谓“正当理由”却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可以”而不是“应当”强制到庭,这种选择性的规定,增加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降低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可操作性。

二、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一是扩大证人保护案件的类型。在司法实践中,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列举的四类案件中除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很少涉及。以焦作两级法院为例,2009年至2011年,共审理刑事一审案件7114件,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均为零件,审理毒品犯罪案件128件,占全部案件的1.8%,审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15件,占全部案件的0.21%。而审理更多的则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抢劫等涉及暴力的犯罪案件,共审理2093件,占全部案件的29.4%。这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很大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对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的威胁也更为严重。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将涉及暴力的犯罪案件纳入证人保护案件的范围。同时,对于采取证人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应不限于“人身安全面临危险”,证人的利益还包括财产权、名誉权等等,因为作证而使自己的财产、名誉受到侵害也是证人所不期望遇到的,因此,当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名誉等面临危险时,司法机关也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保护,及时制止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当证人的名誉受到诋毁时,还应当主动为其恢复名誉。

二是明确保护措施的实施程序。1.明确证人保护措施的启动程序。对于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列举的四类案件,只要证人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司法机关就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无需证人申请;对于第二款规定的证人申请保护的案件,为避免证人滥用此项权利,同时考虑到司法成本、警力资源等因素,在证人提出保护申请后,负有保护职责的司法机关应当进行审查,综合案情后决定是否予以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2.明确证人保护期限。在一些犯罪成员单一、人身危害性相对轻的案件中,证人所面临的危险因罪犯的服刑或被执行死刑而消失。对于此类案件可以进行短期保护,如为证人提供临时性住所、进行24小时守护等等。而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证人作证后,即可能终身处于险境,如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举的四种犯罪,以及如故意杀人、抢劫、爆炸等暴力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证人,保护机关是否需要无期限的对其采取保护措施。应当依据证人的申请,并根据其所面临危险的现实可能性,决定对证人进行终身保护。既可以采取为证人及其亲属变更身份信息,也可以在证人住所附近加装监控装置、加强日常巡逻等措施提供保护。此外,建议建立刑满释放人员危害评估机制,由刑罚执行机关在罪犯刑满释放后,根据其表现进行人身危害评估,负有证人保护义务的机关应当参照刑罚执行机关的评估报告,决定是否延长对证人的保护期限,是否继续采取保护措施。3.证人保护主体的职能划分。鉴于公安机关与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相比,在人员数量、技术装备等方面拥有较大优势,笔者认为由公安机关在保护证人方面发挥主要作用,能更好地为保护证人提供安全保障。具体职责划分如下:对于普通刑事案件,证人应当向负责案件侦查的公安机关提出保护申请,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予以保护以及负责保护措施的具体执行,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理阶段,检察院与法院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的职责。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和自诉案件,证人需要分别向检察院和法院提出保护申请,由相关机关决定是否予以保护,并交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

三是关于“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理解。为统一法律的正确实施,司法解释必须界定哪些证人证言属于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证言。笔者建议以下事实是司法解释应予考虑的:1.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2.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3.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4.被告人的罪过;5.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6.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等。

四是完善证人到庭强制规定。笔者建议司法解释将“正当理由”界定为因客观障碍不能出庭作证,如年迈体弱、身患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无法出庭的;提供书面证言后,证人下落不明的;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身处境外,无法在审理期限内出庭作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等。同时,还应当进一步明确“可以”强制到庭的情形。笔者认为,除了因证人刻意逃避,人民法院无法找到该证人外,均应当通过拘传等措施,强制证人到庭。

五是明确证人拒绝出庭后其书面证言的效力。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而没有规定“证人拒不出庭作证,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笔者认为,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漏,而是由鉴定意见与证人证言的不同性质所决定的。不出庭的鉴定人所作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但司法机关可以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如可以聘请其他鉴定人重新鉴定。但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规定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所作的书面证言一律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则可能导致不少案件难以查明犯罪事实,最终影响刑事诉讼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任务的实现;如果规定证人证言一律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则又违背了设计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的初衷。笔者建议逐步推行重要证人证言的录音录像制度,对于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结合录音录像等决定是否采纳其书面证言。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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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互联网的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全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总体要求,按照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以及《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的部署,文化部决定2002年5月10日至10月1日集中力量在全国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

一、工作任务

1、坚决整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出现的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分裂,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传播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有害信息。有力打击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良内容的电脑游戏和非网络游戏。严厉查处容留未成年人在非国家规定时间内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未成年人夜间上网等违法经营活动。

2、做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核、登记和换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作。对证照不全或不符合开办条件的,限期停业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关闭一批;对无证照经营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取缔一批。

3、建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业者资格审查、入场登记及场地巡查等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整顿市场秩序,有效地遏制“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过多过滥、格调低下、秩序混乱的势头。

二、工作措施

1、彻底清查所辖区域内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总量、结构、档次、布局情况,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力度。

2、加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要通过明查暗访或者根据群众举报,重点查处容留未成年人在非国家规定时间内进入和未成年人夜间上网的现象;以及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良内容游戏等违法经营活动。

3、对网络文化市场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法规和执法工作的培训。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进行管理法规、职业道德、业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建立持证上岗、入场登记、场地巡查制度。

4、联合共青团等组织和社会各界开展文明上网活动。积极推进聘请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义务监督员的工作。

5、从《通知》下发之日起,至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各地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摸底与清理(5月10日至7月30日)

1、动员部署。6月1日前,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全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管理工作意见,按照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和《通知》的要求,明确这次“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和整顿措施,熟练掌握治理和规范“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法规和执法程序,依据本方案结合本辖区网络文化市场发展状况,制定这次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层层部署,落到实处。

要让所有经营者了解这次专项治理的工作意义和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步骤,要求经营者积极配合,做好重新审核登记及换证的准备工作。

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和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专项治理工作,形成健康上网和规范经营的舆论氛围。

2、集中清理。7月20日前,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本辖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有害信息和违法经营活动进行集中治理和打击。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和《通知》的要求查处一批、关闭一批、取缔一批,有效地解决“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害信息泛滥,经营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良内容的网络游戏,以及无证经营、未成年人违规进入等问题。

3、阶段性检查总结。7月30日前,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这一阶段,特别是对有害信息整治行动的经验教训,对治理中的重点、难点和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热点问题,集中研究,专门解决。把群众是否满意,家长是否放心,作为检查和衡量这次专项治理行动成效的重要标准。

文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验收工作组,对重点地区进行检查验收。各地也要组织区域性检查验收工作。对治理行动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表扬,对行动消极迟缓、工作不利,未完成专项治理任务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二阶段:换证与规范(8月1日至10月1日)

1、换发《文化经营许可证》。9月1日前,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前一阶段的摸底和清查的基础上,逐家审核现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场地、设备的情况,按照从严控制、从严审批、从严管理的要求,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重新审核登记,换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2、规范经营行为。9月20日前,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各地要建立和完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入场登记制度,场地巡查制度,聘请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作为义务监督员,把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稽查管理工作做到实处。

3、复查总结。10月1日前,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和规范“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等措施,对第一阶段的互联网有害信息,未成年人的进入,非法经营等问题的治理工作进行复查,严防上述现象的回潮。同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四、工作要求

1、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思想,精心组织,把这次“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抓紧、抓实、抓好。要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走过场,不搞花架子,扎扎实实解决“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的问题,重实际,求实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要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电信等互联网管理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与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迅速解决所辖区域内出现的问题。对这次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大案、要案以及为违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伞等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

3、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利用各种媒体对这次专项治理行动进行报道,对重点问题和突出问题进行跟踪报道。

4、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编发工作简报,沟通信息,反映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这次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总结,应于10月15日前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