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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7 09:4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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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2年7月1日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八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登记人员;

(二)有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

(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只进行一次登记。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

(二)登记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通知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企业接到登记办公室通知后,按照有关要求在登记系统中如实填写登记内容,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有关纸质登记材料;

(四)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将登记材料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登记中心在收到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办公室、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登记企业修改登记材料和整改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2份;

(二)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制件1份;

(三)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四)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

(五)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第十五条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1份;

(二)登记办公室初步审查登记企业的登记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通知登记企业提交变更后的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

(二)登记办公室审查登记企业的复核换证申请,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复核换证手续。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正本、副本应当载明证书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登记品种、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企业性质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兼进口)。

第四章 登记企业的职责

第十八条 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

第十九条 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作,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登记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知识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对登记企业未按照规定予以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数据及时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并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登记中心应当定期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登记中心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情况。

登记中心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者泄露登记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的企业: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十二条 登记企业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其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活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核换证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阳江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阳江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阳办发〔2005〕15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江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11日

阳江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的力度,调动全市引进资金、项目的积极性,加快工业化进程,推动我市经济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和市直具有经济管理、行政审批职能的处级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二、考核目标任务
(一)目标制定

由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年初提出各县(市、区)每年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的初步目标任务,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根据目标,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要与市政府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任务指标
1、各县(市、区)的任务。
合同利用外资比上年增长 %;
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比上年增长 %;
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 %;
工业税收比上年增长 %;
工业项目投资额比上年增长 %;
出口交货值比上年增长 %;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比上年增长 %;
2、第一类市直考核单位以全市计划指标为考核任务,第二类市直考核单位不下达具体任务指标,重点考核服务质量,同时与挂点县(市、区)进行捆绑考核。
(三)考核内容
1、招商引资情况。主要考核该年度合同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和市外资金(包括向上级政府和部门争取的资金)情况、项目跟踪落实情况等。
2、工业发展情况。主要考核各级工业总产值、工业税收、工业项目、工业素质、出口交货值、安全生产等方面内容。
3、服务情况。主要考核服务对象对当地政府或部门服务质量的评价等。
三、考核评分办法
(一)对各县(市、区)的考核(基本总分100分,总分不设上限)。
1、招商引资情况(45分)。

(1)合同利用外资(10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满分;超过年度目标任务的,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每差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2)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25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满分;超过年度目标任务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10分;未完成的,每差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25分为止。

(3)招商项目跟踪落实情况(10分)。其中积极参加市统一组织招商活动计5分,每少一次参加市统一组织的招商活动扣1分,扣完5分为止。签约项目履约率达到50%的计5分,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4)引进市外资金给予加分。引进市外资金达500万元加3分,每超过500万元加3分,最多加10分,引进资金以当年到位资金为准。
2、工业发展情况(45分)。

(1)新增工业项目(10分)。以当年新增工业项目投资总额计算,完成年度新增工业项目投资额任务的得满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没有完成任务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2)技改工业项目(8分)。以当年技改工业项目投资总额计算,完成年度技改工业项目投资额任务的得满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没有完成任务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8分为止。
(3)工业税收(10分)。完成任务的计10分;增幅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4)工业总产值(7分)。完成任务的计7分;增幅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7分为止。
(5)工业出口交货值(5分)。完成任务的计5分;增幅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增幅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6)安全生产(5分)。当年没有发生重大工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计5分;发生1宗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扣3分,扣完5分为止;如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除取消当年的获奖资格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7)工业素质。每增加一项国家级名牌产品(包括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国家免检产品)或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计5分;每获批准组建一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包括省级技术创新平台)称号计3分;每获一项“阳江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计1分;每获一项省级名牌产品(包括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计3分;每获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广东省专利奖项目计2分;每新增1个ISO系列国际质量认证企业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计1分;每新增1个年产值超亿元的企业计2分;每增加1个年产值超5000万元的企业集团计1分。
3、服务情况(10分)。
(1)服务措施(3分)。有加强和改进服务的具体切实可行措施的计3分,否则扣3分。

(2)服务质量(7分)。全年没有发生客商投诉事件或发生客商投诉经查不属实的和没有因服务质量或乱收费等问题被媒体曝光或上级领导点名批评的计7分,每发生一起合法合理投诉事件,经查属实的扣1分;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或乱收费等问题被省级媒体曝光的扣3分,被中央媒体曝光的扣4分,被境外(包括港澳台媒体)曝光的扣5分,如同一事项被投诉和被省、中央和境外媒体曝光的,按扣分最多的执行。没有按照对外公开的承诺办结时限办理企业申办事项的,每件扣1分。被中央、省领导点名批评的,取消评奖资格。
(二)市直单位的考核(基本总分100分,总分不设上限)。
1、第一类单位的考核。
第一类单位是与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有密切关系的单位,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等4个单位。
(1)全市利用外资情况(45分)。

①全市合同利用外资(15分)。全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满分;超过年度目标任务的,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每差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15分为止。

②全市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情况(30分)。全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满分;超过年度目标任务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10分;未完成的,每差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30分为止。
(2)全市工业发展情况(35分)。

①新增工业项目(8分)。以当年新增工业项目投资总额计算,完成任务得满分;完成任务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未完成的,增幅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8分为止。

②技改工业项目(6分)。以当年技改工业项目投资总额计算,完成任务得满分;完成任务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未完成的,增幅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6分为止。
③工业税收(8分)。完成任务的计8分;增幅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8分为止。
④工业总产值(5分)。完成任务的计5分;增幅每提高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每降低3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⑤工业出口交货值(4分)。完成任务的计4分;增幅每提高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增幅每降低3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4分为止。

⑥安全生产(4分)。当年没有发生重大工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计4分;发生1宗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扣3分,扣完4分为止;如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除取消当年的获奖资格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⑦工业素质。每增加一项国家级名牌产品(包括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国家免检产品)或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计5分;每获批准组建一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包括省级技术创新平台)计3分;每获一项“阳江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计1分;每获一项省级名牌产品(包括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计3分;每获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或获广东省专利奖项目计2分;每新增1个ISO系列国际质量认证企业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计1分;每新增1个年产值超亿元的企业集团计2分;每增加1个年产值超5000万元的企业集团计1分。
(3)服务情况(20分)。
①服务措施(3分)。有加强和改进服务的具体切实可行措施的计3分,否则扣3分。
②工业企业的评价(10分)。每年组织工业企业对涉工市直部门进行评议,将评议得分按10%的权重计算该项得分。

③服务质量(7分)。全年没有发生客商投诉事件和没有因服务质量或乱收费等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上级领导点名批评的计7分,每发生一起合法合理投诉事件,经查属实的扣1分;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或乱收费等问题被省级媒体曝光的扣3分,被中央媒体曝光的扣4分,被境外(包括港澳台媒体)曝光的扣5分,如同一事项被投诉和被省、中央和境外媒体曝光的,按扣分最多的执行。没有按照对外公开的承诺办结时限办理企业申办事项的,每件扣1分。被中央、省领导点名批评的,取消获奖资格。
2、第二类考核单位。
这些单位分别与7个县(市、区)挂钩,实行捆绑考核(具体安排见附表)。各单位挂钩的县(市、区)每年轮换一次。
(1)捆绑考核得分(50分)。按挂钩单位得分的50%计算。
(2)服务情况(20分)。
①服务措施(3分)。有加强和改进服务的具体切实可行措施的计3分,否则扣3分。
②工业企业的评价(10分)。每年组织工业企业对市直部门进行评议,将评议得分按10%的权重计算该项得分。

③服务质量(7分)。全年没有发生客商投诉事件和没有因服务质量或乱收费等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上级领导点名批评的计7分,每发生一起合理投诉事件扣1分;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或乱收费等问题被省级媒体曝光的扣3分,被中央媒体曝光的扣4分,被境外(包括港澳台媒体)曝光的扣5分,如同一事项被投诉和被省、中央和境外媒体曝光的,按扣分最多的执行。没有按照对外公开的承诺办结时限办理企业申办事项的,每件扣1分。被中央、省领导点名批评的最多扣7分,同时取消评奖资格。

3、对引进外资、市外资金和取得上级计划外专项资金的市直单位给予加分。具体办法是第一类考核单位引进外资和用于工业项目的市外资金不予加分;引进用于其它项目的市外资金予以加分;第二类考核单位引进的所有外资和市外资金均予以加分。

引进100万美元外资加10分,每增加100万美元加5分。争取到市外资金或上级计划外专项资金100万元加5分,每增加100万元加2分。其中第一类考核单位该项得分直接加入总分;第二类考核单位该项得分按照30%的权重计入总得分。
四、考核依据及认定
1、利用外资的考核,以外经贸部门批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境外汇款凭证、设备进口清单为依据,按照国家规定的认可方式予以确认。

2、利用市外资金的考核,以合同、营业执照、汇款凭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设备购买发票,考核组实际调查、测算和评估结果为依据进行确认。
3、对工业项目的考核,除提供上述依据外,要通过考核组实地察看予以确认。
4、引资兴办农业开发、商贸流通、市场建设等项目以及学校、医院、福利院等公共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考核时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
5、争取到的国内外捐赠(或计划外无偿使用资金),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项目,考核时按实际到位资金150%计算。

6、引进的无息资金,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资金使用期为1年的,考核利用市外资金目标时按20%计算,每多使用1年增加10个百分点,直至100%。

7、引进的偿还本息资金,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资金使用期为1年的,考核利用市外资金目标时按实际引进资金数额的10%计算,使用期每增加1年提高5个百分点,直至30%为止。
8、引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考核利用市外资金目标时,按实际引资数额的30%计算。
9、计划外或工作范围外引进的政策性资金可以抵顶目标任务,按50%计算。
10、多方共同引进的项目,可协商按比例计算,但不重复计算。
11、国家和省统一规划布点、不是由地方引进或直接投入资金建设的项目不列入考核。
五、考核的组织实施

1、成立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黄强(市委副书记)同志担任,副组长由丘志勇(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钟毅(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业明(副市长)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协调外经贸和工业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统计局、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单位派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
2、每年1月20日前,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向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开展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的情况资料及证明材料复印件。

3、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各单位的上报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认真审核后,在2月份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到被考核单位进行具体考核,到投资项目现场或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核实。根据资料和现场检查核实情况,进行综合评审,逐项打分,在3月15日前形成考核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4、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奖惩单位后,在实施奖惩前将奖惩单位名单及其原因在阳江日报、阳江广播电视台和阳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六、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

1、对责任单位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评分结果进行排序。对完成年度任务且排名前3名的县(市、区)和前8名的市直单位召开全市大会进行隆重表彰。对前三名的县(市、区)给予40万、30万、20万元的奖励。市直单位第一名奖励15万元,第二、三名给予10万元奖励,第四、五名给予6万元奖励,第六、七、八名给予3万元奖励,奖金由受奖单位直接奖给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的有功人员。奖金由市财政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对引进或引荐的境外和市外投资项目,按《阳江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阳府〔2004〕118号)的规定,对引资者进行奖励,即:对成功引进投资项目的引荐者,在引进项目正式投产后,按照企业投产后一年内应交纳的属于地方税收总额的10%给予奖励。

3、每年从受表彰单位中评选出若干名先进个人,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或“发展工业先进工作者”称号,给予5000—10000元奖励,并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对在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德才兼备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二)处罚措施

第一年考核未完成任务指标且评分排在后1名的县(市、区)和排在后5名的市直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和优秀公务员等次。
连续二年考核未完成任务指标且评分排在后1名的县(市、区)和排在后5名的市直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黄牌警告,单位和单位领导均不得评为优秀。
连续三年考核未完成任务指标且评分排在后1名的县(市、区)和排在后5名的市直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要在全市大会进行检讨,当年不提拔、不调动,并视情况予以免职、降职处理。
七、落实责任

1、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要把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相应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考核奖惩办法,层层分解工作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2、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要不断优化投资环境,积极营造重商、安商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对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每个项目由专人负责跟踪联系,提高招商引资的实效,努力实现招商引资新突破;对工业企业要加大扶持力度,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其做大做强,推动工业加快发展。

3、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及时向市考核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送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的进展情况,如实反映存在问题;对考核所需的资料和数据要及时详细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拒绝、拖延或不如实提供与考核认定有关的资料,影响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市考核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详细认真审核各县(市、区)的考核材料,深入现场了解具体情况,公正客观地进行打分,对加分和扣分的项目都要作出说明,确保考核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对在考核中玩忽职守,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帮助或参与编造、伪造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真相、知情不报,造成有关单位或个人骗取招商引资或发展工业奖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之前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 [2008] 5号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原科技富民强企兴州专项计划,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旨在解决制约我州新型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技术难题和关键技术瓶颈,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开发一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新产品,培育一批创新型、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农业,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创新型湘西。为做好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的管理,成立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州长任组长,常务副州长和负责科技、工业、农业、商务副州长任副组长,州政府协管科技副秘书长和州科技局、州经委、州农办、州商务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财源办、州农业局、州乡镇企业局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州科技局,州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三条 根据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及科技规划和州委、州人民政府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由管理办公室负责按年度组织编制《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条件。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经州人民政府审定,由管理办公室行文发布。

第四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个层次。重大项目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实施后对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属技术改造类项目其技改投资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重点项目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实施后对产业有较大影响,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项目,属技术改造类项目其技改投资额度不低于2000万元;一般项目主要支持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具有前瞻性和发展潜力,实施后能对产业有一定影响,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项目,属技术改造类项目其技改投资额度不低于500万元。

第五条 申报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的单位必须是州内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第六条 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当年度《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具有技术依托单位、首席专家,有一定项目基础和前期资金投入,除战略性资源开发技术和产业化重大瓶颈技术采取委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攻关外,其它项目技术应是已完成中试,即将进入产业化转化阶段。申报的项目必须经县市人民政府、州直主管单位签署推荐意见。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由州科技局、州经委、州农办、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财源办(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分别受理,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然后按各自管理资金和申报项目限额的120%提出推荐项目报管理办公室,同时报送项目申报原始资料和项目简介。管理办公室对推荐项目进行初审和综合平衡,并与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衔接后,提出项目评选方案。

第八条 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评选方案中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技术、管理、企业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应具备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对相应技术领域的发展和市场状况有较深入的了解。

第九条 管理办公室会同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立项项目,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推荐的重大项目不能通过专家评审和领导小组审定的,由领导小组组长另行指定课题,由管理办公室会同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另行组织。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一次或分次评审、审批,分次行文、公布”的形式。由管理办公室分批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同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公布。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分批分别与州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由管理办公室提供样本,由项目承担单位与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签订,报送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州直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管理办公室会同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按照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列入州人民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单位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每年进行1-2次督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筹措项目资金,加强产学研结合,切实做好项目的研究、开发、示范与推广,如期完成项目的目标任务。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经过检查评估,对实施效果不好的项目,终止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年底要提交项目总结,填报《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表》,由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负责收集、综合汇总,并进行年度总结,报送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对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报领导小组。



第四章 评估与验收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要进行验收,准许在第二年连续申报,连续支持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管理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真实的项目执行情况。管理办公室会同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中期评估和现场验收。

第十九条 对不能通过评估和验收的项目,中止对项目的支持,并视具体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国家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管理;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形成的非密级科技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及时登记。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每年安排资金1200万元,由州科技局、州经委、州农办、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财源办从各自主管的专项资金中各安排200万元,在当年部门预算中予以明确。根据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情况,今后适当增加经费额度。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积极筹措科技创新引导资金。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每年支持40个左右项目,80%的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用于工业项目(含农业产业化加工项目),其中重大项目5-6个,每项支持金额80-100万元;重点项目20-25个,每个项目支持20-30万元;一般项目10-15个,每个项目支持5-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60%,项目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剩余的40%。技改类项目须确认已经实施后才能拨付。其它项目立项后一个月内拨付。

第二十四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会同州财政局加强对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以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