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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9:52: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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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2012年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

工信厅信〔2012〕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和《工业转型升级投资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2012年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2012年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为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和《工业转型升级投资指南》,制定本指南。

  一、总则

  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以下简称“两化深度融合”)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门预算、用于支持两化深度融合重点项目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主要目的是围绕工业转型升级的目标任务,通过支持需求迫切、预期效果显著、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两化深度融合重点项目,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补助方式。对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原则上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项目申报、专家初评、答辩复评、政策核定、签订合同、拨付资金、组织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

  二、项目方向

  2012年度专项资金支持以下三个方向的项目:

  (一)信息化综合集成创新。支持工业企业关键业务环节信息化的综合集成及模式创新,重点支持大规模个性化制造、精益制造、准时制造、敏捷制造、虚拟制造、网络制造、综合集成制造、按需制造等模式创新。

  (二)产品信息化和服务型制造。支持提高工业产品的信息化水平,实现工业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支持工业企业基于工业产品的信息化,建设面向产品的在线服务、状态监控、故障诊断、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

  (三)面向产业服务与行业管理的信息化服务。支持针对研发设计、企业管理、共性技术、信息服务、交易服务、电子商务、工业物流、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环节,面向产业链、产业集群、行业性和区域性的信息化服务项目。支持民爆行业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建设。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原则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应为正在实施的项目或是2012年内可以正式开工建设的项目,并且在两年内能够实施完成。鼓励采用安全可控的软硬件系统的项目方案。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工作。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省会城市、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负责组织本地项目申报,其推荐的项目数量不计入所在省(自治区)的项目数量,统一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集团、有关中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好本集团(系统)内的项目申报工作。

  (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推荐的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省会城市、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推荐的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的项目数量不超过1个。

  (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验区的项目,请各单位在申报项目时予以重点推荐。

  (四)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单位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于2012年5月28日前将项目推荐表(见附件1)和推荐项目的申请报告(见附件2)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到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电子版统一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见联系人电子邮件)。超过规定时限送到的项目不予受理。

  (五)项目申报单位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www.miit.gov.cn)下载项目申请报告格式的电子文档。

  (六)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工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试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39号)的要求,在企业两化融合评估服务网站(www.miit-iii.org)下载电子文档,自行开展企业两化融合水平的自评估。登录工业信息化运行形势监测系统(www.miitirpc.com)注册。

  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单位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要严格按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申报、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确保申报工作按时完成。

  联 系 人:李颖新
  电 话:010-68208249
  电子邮件:Liyingxin@miit.gov.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
  邮 编:100846

  附件:1.两化深度融合专项资金项目推荐表
     2.2012年两化深度融合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14591504.html
  

甘肃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38号


《甘肃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已经2007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守盛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甘肃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 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批准市州、县市区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农副产品集散地及其他有关场所现场设点,开展植物检疫。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对调入本地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虽已取得检疫证,但有可能发生疫情的,必须进行复检。经复检发现被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需费用由调入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六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30日前或接受馈赠15日前,向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检疫审批手续,并将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或协议文本。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凭进出境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引进。

  第七条 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省种植期间,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如发现疫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引种单位承担。

  第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产地检疫合格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育材料,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时繁育单位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到当地检疫机构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第九条 凡调运、邮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疫情处理。

  第十条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与程序管理、签发。签发后的检疫证书有效期为30日。

  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邮政、民航等单位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承运或邮寄,并留副本存查。调入地如发现运单、包裹单上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货证不符的,应通知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调查、疫情监测、控制、扑灭、检疫设施配置,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国家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的,由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引起疫情扩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产地检疫合格证及检疫证明编号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动态了解各地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情况,经国
家统计局批准,决定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统计报表》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联系人:培训就业司 王文铎、张达

联系电话:(010)84201651,84201052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报表(略)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