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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1:20: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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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7年7月3日,国家计委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农业部:
为了保障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向申请船舶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一)国籍登记费标准:
主机功率15千瓦(20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每艘100元;
主机功率16-44千瓦(21-60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200元;
主机功率45-146千瓦(61-1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300元;
主机功率147-440千瓦(200-5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400元;
主机功率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每艘500元;
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每艘50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
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5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20元。
船舶总吨位1吨以下的非机动渔船,免收国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本通知自1997年6月1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办法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办法的复函

1954年9月30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法院:
你省粤东区龙川县人民法院为了受理的军人婚姻问题拖延难办,于1954年8月27日以总字第341号报告请示司法部并抄送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以下简称军委总政)。司法部于9月16日将该报告转送我院解答。经与军委总政组织部联系,提出参考意见,连同龙川县院报告的抄本转送你院处理。
我院1953年6月30日法行字第4238号通报关于革命军人提出离婚,必须附有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的规定,已经军委总政组织部在部队系院转发下去。目前部份县院反映在解决军人婚姻问题时,向军队索取证明信的困难,本院根据这种情况已将综合材料函送军委总政组织部并已建议请他们再发一指示,要求团以上政治机关认真执行这项规定,遇有法院去信查询的,应及时答复,确保革命军人婚姻关系并减少法院工作上的困难。同时我们也必须理解一种情况:部队人员调动频繁,一个信件往往要辗转传递,才能到达该革命军人现属部队的政治机关,经历时间有时不免较长。龙川县院报告中的第一第二两案,过去写信给部队查询都没得到答复。我们认为还须继续与有关部队联系,切实了解情况后再行审判。柳茶娣请求与其夫赖古即赖锡根离婚,既经部队团政治处查复赖锡根1951年朝鲜五次战役中失踪。如果我们对这种情况没有疑问,就可按照1954年9月14日军委总政与我院及中央司法部关于被俘失踪军人婚姻处理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项规定判准其配偶离婚。

附:广东省粤东区龙川县人民法院报告 总字第341号
司法部:
我院受理一些军人婚姻,因特殊问题拖延日久,无法解决,为慎重正确处理,请指示办理。
一、邹已招(本县八区皮潭乡农民)请求与其夫邓任湘离婚一案,查邓任湘于1947年参加伪军,在1949年5月13日于昆山为我军解放,参加解放军。1949年6月在苏州张家花园来信为陆军182师546团3营机3连7682部队。1950年上海来信为第三野战军第九兵团26军76师228团一营三连任战士。1950年9月在渡江部队66、28大队一中队三分队。1950年9月以后至现在便没有音信。邹已招请求离婚经反复教育均无效。据乡政府反映邹已招消极悲观,不安心生产。本院曾于本年5月17日总字220号去函第三野战军九兵团26军76师228团政治部查询及7月5日总字282号去函九兵团26军76师查询,至今均无答复。
二、叶的娣请求与其夫朱耀奎离婚一案,查朱耀奎系伪军,后转为解放军,去年7月14日来信系在西藏军区53师159团2营6连,其妻于去年5月间请求离婚,经乡区政府及本院领导调解无效,曾经本院本年3月17日去函其连部征求意见及5月29日总字第144号去函西藏军区53师159团政治部均无答复。
三、柳茶娣请求与其夫赖古(参军名赖锡根)离婚一案,查赖锡根于1949年5月参加第三野战军27军81师241团二营6连任战士。据该241团政治处查复赖锡根同志系在1951年朝鲜五次战役失踪,现在下落不明,其妻坚决请求离婚,经多次反复教育无效。
以上三案请钧部批示办理。
1954年8月27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2007〕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宁德市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宁德市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目标体系,落实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监管,加强消防安全目标责任控制和考核,客观评价各级各部门消防工作成效,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根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消防工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消防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是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消防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分为控制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两部分

(一)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消防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1、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包括: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情况;政府主要负责人、各分管领导及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落实情况,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工作情况纳入各级工作业绩及政绩考核内容的情况。

  2、消防安全事故防范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包括:制定消防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装备;开展消防检查和执法,建立重大火灾事故隐患举报、挂牌督办、查处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3、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落实情况。包括: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评估及监控制度,形成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组织制订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能力;建立消防应急救援组织指挥系统,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4、市政府下达的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包括: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火灾死亡人数、重特大火灾以及消防规划编制、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宣传教育、农村社区消防工作、消防经费等工作目标和控制指标落实情况。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1、本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消防监管职责情况,特别是完成市政府下达责任目标情况;

  2、是否把消防工作列入本部门(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计划;

  3、是否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及部门工作业绩、政绩的重要内容;

  4、是否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行业、领域做好消防工作;

  5、是否重视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消防宣传活动;

  6、是否建立和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火灾隐患举报与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 消防安全责任目标的考核,对县(市、区)政府和东侨开发区管委会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对市单列考核单位采取自评并结合平时工作情况评定的办法。市政府每半年组织一次督查,每年组织一次考核。每年1月份前,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应将上一年度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自评结果书面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公安消防支队。

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的标准分扣完为止。以考核前三名为先进单位,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第七条 对单位消防工作的考核情况,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汇总综合后向市政府报告,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八条 考核结果为先进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考核得分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