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办法(修订)
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常委会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办法
(2003年3月25日岳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10日岳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家、省《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一名常委会副主任主管,一名副秘书长分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是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专门机构,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统一管理,对群众来信来访进行接待、登记、批转、交办、督办和回复;对信访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和汇报;调查了解重要信访案件;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建立和管理信访档案。
第二条 受理下列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
(1)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2)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3)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的建议、批评、意见,以及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⑷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复议、复查处理不服的申诉和控告;
⑸反映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社会热点、难点,需由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问题;
(6)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询问;
(7)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的其他来信来访。
第三条 按照以下原则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1)属于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方面的建议、批评、意见,由办公室处理;
(2)属于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方面的建议、批评、意见,分别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3)属于涉及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要信访案件,报经分管或主管领导阅批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处理;
(4)属于检举、揭发、控告由市人大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访案件,报经常委会主任或分管的副主任阅批后,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处理;
(5)属于检举、揭发、控告市人大代表和本市选举产生的省人大代表的信访案件,报经常委会秘书长阅批后,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处理;
(6)属于不服司法和行政机关判决、裁决和决定的信访申诉案件,分别转交原审理机关复查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7)属于落实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信访案件,分别转交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⑻属于揭发违犯党纪党规问题的信访案件,转交纪律检查部门处理;
(9)属于县(市、区)职权范围内解决的问题,转交有关的县(市、区)处理;
⑽对互相推诿、投诉无门的信访案件,可指定有关机关处理;
⑾其他来信来访,视情况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程序:
⑴市人大常委会的所有来信来访,由信访办公室负责统一接待和办理;
(2)对一般来信来访,信访办公室直接处理。属重要来信来访,须填《重要来信来访呈阅卡》,附原件报经分管或主管领导审批后,按照批示办理;
(3)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处理的直接与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相关的重要信访案件,办理完毕后,统一由信访办公室回复有关单位或个人;
(4)属于转办、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应在三日内转交办理机关,转交后应适时发出“催办函”,或派员深入办理机关催办;
(5)对于要求承办单位回复查处结果的重要信访案件,应责成承办机关在三个月内回报查处结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作出报告;
(6)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应及时报请常委会主任或分管的副主任批示或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后,由信访办公室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协同处理。
第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办理信访案件。对有下列行为者,要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来信不及时阅办,对应接访而拒不接访的;
(2)对有理有据的申诉控告案件推诿、拖延或拒不办理的;
(3)受贿索贿、徇私枉法、报复打击当事人的;
(4)将控告、检举材料转交或透露给当事人或利益关系人的。
第六条 对来信来访人员有下列行为者,建议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无理取闹,不听劝告,妨碍机关正常工作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2)冲击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
(3)对处理恰当的信访问题仍无理纠缠,谩骂、侮辱、伤害信访工作人员的;
(4)利用信访渠道,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散布谣言或反动言论的;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2363号
农业部:
你部《关于申请核定部分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农财函[2010]29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担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的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及通过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的专业站、省鉴定站(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根据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申请,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推广鉴定时,收取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部级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农机产品的相关检测项目在申请检测前,已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且检测结果在有效期内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免收该项目的测试检验费。
二、农机鉴定机构受申请人委托,赴境外实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费用,通过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三、根据农业机械推广工作需要,今后新增农业机械产品的测试检验收费标准由你部按照测试检验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执行。新增农业机械产品的测试检验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你部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收取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缴入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农业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9]86号)的规定执行。通过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的专业站、省鉴定站收取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04款44项19目“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976号)和《关于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94号)同时废止。
附:部级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1104394175415683.xls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