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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侦查监督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关键在于要努力提高侦查监督人员的五种能力/朱庆昌

时间:2024-07-01 17:50: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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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侦查监督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
关键在于要努力提高侦查监督人员的五种能力
河北省保定市检察院 朱庆昌 韩秀峰


党的十七大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全面部署。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中处于重要地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我近年来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看,侦查监督部门要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在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为检察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关键在于要努力提高五种能力,即: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提高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能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提高严格执法的能力;努力化解矛盾纠纷,提高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提高依法办案、依法监督的能力;探索侦查监督规律,提高在创新中加强业务建设的能力。
一、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提高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能力。通过打击犯罪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这是检察机关的第一位任务。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保一方平安为己任,真正做到了解大局、胸怀大局、服务大局,找准在大局中的位置。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牢固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不误时机,不误战机。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意识,潜心学习理论、学习法律、学习业务、学习政策,不断自我完善,永立时代潮头,严格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到打击犯罪的及时、准确。
二、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提高严格执法的能力。作为侦查监督部门来讲,敢于监督就是要求侦查监督部门正确处理与侦查机关的关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让步。工作中做到“五不”:讲法律不讲面子,不为钱色所动,不搞亲亲疏疏,不感情用事,不怕失去“人缘”。善于监督就是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提高自身素质,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克服监督观念上跟不上时代步伐,工作方法上陈旧,缺乏开拓创新精神等问题;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克服检察业务不熟,法律法规知识欠缺,想搞好监督却达不到效果等现象;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克服自身能力低,想监督但无能力、无方法、无手段等“瓶颈”。规范监督就是要求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侦查监督运行程序进行监督,克服在监督内容、方法上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要根据侦查监督不同的环节、内容、要求和目的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如提前介入制度、审查批捕制度、引导侦查取证制度等,在每一个环节、每一项监督活动中都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三、努力化解矛盾纠纷,提高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党的十七大要求“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因此,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要树立先进的执法理念,积极倡导和确立和平司法理念,慎捕少捕,有效教育挽救犯罪者,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化解纷争、减少对抗、促进和谐,力争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正确认识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的问题。每位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必须时刻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真正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不办关系案,不办人情案,不办金钱案,做到“请吃不到,送礼不要,说情无效”,自觉筑起一道抵御的坚固防线。检察官是治“官”之官,如果反腐败的人腐败了,不仅害了自己,而且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侦查监督检察人员要做到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不能拿原则作交易,手下不能留情,以公平促正义,以公正促和谐。在涉检访工作中,要常怀为民之心,常思为民之策,常记受民之托,常行为民之举。要带着对党负责的责任、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带着践行社会和谐的使命,释法说理,疏通矛盾,解决问题,努力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四、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提高依法办案、依法监督的能力。侦查监督检察人员能否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直接影响到所办案件的质量。案件质量是侦查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侦查监督检察人员,要严格把握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工作中强化对证据的审查、鉴别,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重视审查逮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主要证人等决定案件罪与非罪证据的复查工作。切实贯彻《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坚持逮捕案件质量分析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提出提高逮捕案件质量的意见。把好批捕质量关,也是落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提和要求。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是相辅相成的。要合理正确的处理案件和科学适用刑罚,在熟悉和掌握法律的同时,强化掌握和应用刑事政策的能力,完成好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审查逮捕任务。
五、探索侦查监督规律,提高在创新中加强业务建设的能力。近年来,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广泛开展了侦查监督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拓展侦查监督领域,加大监督力度的任务仍很艰巨。当前,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是侦查监督滞后;侦查监督方法单一;侦查监督法律效果不理想,纠正违法软弱无力;侦查监督内容不全面;检察机关内部配合不紧密。因此,要求从事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对侦查监督规律进行大胆探索和创新,转变监督理念,构思加强侦查监督方法和机制。我们要通过引导侦查取证,规范侦查监督运行程序,促进侦查监督工作。理顺内部关系,建立大侦查监督格局和同步监督机制。积极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与沟通,努力促成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和提升检察机关作为侦查监督主体地法律地位,赋予检察机关对重大侦查行为的审查决定权,规范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明确监督的法律后果和制裁手段等一系列关系中国特色检察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006年5月26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6年9月27日公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
  (二)注重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三)立足当前、兼顾发展;
  (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五)集中资金、确保重点;
  (六)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财政性资金承担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投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城市建设规划以及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进入一般性竞争领域。
  第六条 拟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应当书面征求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不得采用分解的方式,申请或者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或者组织论证,但不得委托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机构。
  重点项目应当通过公示、听证、专家评议等方式征求各方意见。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报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评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估算总投资10%的,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条 涉及市政基础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征得市政基础设施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内容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没有上级人民政府配套资金的,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有上级人民政府配套资金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内容单一、技术不复杂的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但应当提交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概算,经批准后,直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一)工程直接费用低于200万元的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
  (二)工程直接费用低于50万元的县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充实项目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项目库内确定。
  重点、收尾、续建项目应当优先安排。
  下列项目不得列入投资年度计划:
  (一)投资来源未确定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概算未批准的。
  第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各方意见,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投资年度计划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投资单个项目工程直接费用增加投资500万元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单个项目工程直接费用增加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投资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向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依法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筹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实施、项目管理等事项。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依法招标的中标结果,作为政府投资计划、资金拨付和审计监督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采购文件以及中标结果,与中标单位及时签定合同。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合同,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为主要内容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实行代建制,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代建制。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建设。建设中因技术、经济等原因必须变更设计,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设计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审查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完善档案资料;
  (二)按照规定向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统计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三)接到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及时完成结算,报财政、审计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四)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之日起15日内,完成项目竣工总结算,报财政、审计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完整资料之日起,单项工程在60日内、项目竣工总结算在30日内审查完毕。
  审计机关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审计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确需延长的,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申请产权、土地登记,登记后按照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确定、实施及其执行情况,应当通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执行情况或者专题报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当专户储存、专帐核算,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交付使用一年后,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系统评价。应当进行系统评价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评价结果应当作出书面报告,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应当在施工现场、建成后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实行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公示制度,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的确定、实施及其执行的主要情况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受理举报的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保障其权利不因举报遭受侵害。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且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设置专人负责受理举报,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处理完毕。处理后应当回复署名的举报人,对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采取分解方式申请建设项目的;
  (二)不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
  (三)不按照规定建立完善档案资料、报送有关资料、完成结算、决算、提交审核审计、办理产权、土地登记的;
  (四)未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实施、完成的;
  (五)转移、挪用、侵占建设资金的。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发展和改革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登报检查,停业整顿;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评估弄虚作假、依据不足、结论错误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
  (三)不履行监理职责的;
  (四)不遵守审计、招标代理、代建规定的;
  (五)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的。
  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从被列入名单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相关业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审批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四)不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审计、审核的;
  (五)擅自安排项目、拨付资金的;
  (六)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
  (七)指使、授意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的;
  (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重点项目是指:
  (一)城市道路工程直接费用,政府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
  (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直接费用,政府投资超过8000万元的;
  (三)交通、农业基础设施工程直接费用,政府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
  (四)社会发展工程直接费用,政府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己经投入使用、但未完成结算决算、审核审计、竣工验收、产权登记、项目移交的政府投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规定期限,依法处理完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的通知

教思政厅[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充分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特别是做好毕业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高校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各高校要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就业工作统筹考虑和安排。高校要建立和完善由学校党政统一领导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院(系)具体组织实施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就业工作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在引导和促进学生就业中的积极作用。

  二、大力开展就业主题教育活动,唱响就业主旋律。各高校要结合时代特点和学校专业设置,广泛深入地开展就业主题教育活动。大力开展世情、国情和社情教育,大力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引导学生正确看待就业形势,调整就业预期;唱响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鼓励学生多层次就业、创业。高校学生党支部要结合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有针对性的党支部学习和党员教育活动,毕业生党员要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

  三、在专业教学中渗透思想政治教育,坚定学生职业理想。各高校要倡导教师自觉地把思想政治教育同专业教育结合起来,在专业教学、认识实习、生产实习的各个环节中,积极介绍本行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取得的辉煌成就以及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激发学生热爱所学专业,树立长远职业理想,增强学生投身本专业的使命感和自豪感。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就业过程中的思想指导和推荐帮助作用。

  四、积极开展实践教育,帮助学生在实践中增强投身基层的信心和决心。各高校要多渠道为学生搭建课内外实践平台,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实习和就业基地,积极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调研、实习、挂职锻炼等活动,让他们亲身了解基层、西部地区及重点行业建设的真实情况,从而既认清到西部、到基层工作的优势和机遇,又做好在艰苦环境下工作的思想准备,自觉扎根服务于基层。

  五、支持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加强创业教育。各高校要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对学生的创新创业活动给予大力支持。要设立激励机制,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要加强创新创业队伍建设,配备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教师,提升学生创新创业的能力。在创业教育方面,要积极开设相关课程和培训,帮助学生了解创业政策,培养创业意识、创业思维和创业技能,提高他们的创业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毕业生心理健康教育,调整毕业生就业心态。各高校要重视毕业生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以积极心态面对就业压力,特别要注重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要专门组织针对毕业生的心理危机排查、现场咨询、心理测评、心理讲座,积极为毕业生提供舒缓压力、排解紧张情绪的渠道,保证毕业生顺利度过毕业、就业的心理关键期。

  七、充分发挥高校辅导员作用,在职业生涯辅导中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强化就业工作导向。各高校要有计划地组织辅导员在开展职业生涯辅导工作中,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倡导国家至上、事业为先,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觉地把个人的发展同为国家和人民建功立业结合起来。要精心设计全程化职业生涯辅导实施方案,按照不同年级开展有针对性、分层次的指导。辅导员要主动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

  八、注重发掘校友中的先进典型,树立正确择业就业榜样。各高校要积极利用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如邀请成功校友回母校开展讲座、座谈、联谊、论坛等,积极宣传和报道在各行各业做出贡献的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九、支持高校学生求职类社团建设,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作用。各高校要鼓励和支持学生成立以提高职业发展能力和就业能力为目标的社团。要加强对求职类学生社团建设的指导,使学生通过参与社团的活动和实习,更加明确未来发展和奋斗的目标,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知识的积累,提高职业技能、择业技能、求职技能,为求职择业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十、系统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组织好毕业典礼。各高校可开展制作毕业纪念册、撰写毕业家书、毕业留念墙以及毕业生捐赠活动,举行赴国家西部地区、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到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欢送表彰会、优秀毕业生代表座谈会、毕业生主题班会等活动,校领导要积极出席相关活动。要大力宣传选择到西部、基层、艰苦地区和行业工作的优秀毕业生。设计组织好毕业典礼,发挥典礼仪式的育人作用。采取多项措施,引导学生文明离校。

  今年4月为高校学生就业教育活动月,请各地各高校围绕上述要求,组织开展系列活动,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我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