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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大案频现 谁来保护储户利益/杨涛

时间:2024-05-19 04:26: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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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大案频现 谁来保护储户利益


http://www.cb-h.com . ...中国商报网站
(新闻周报2005年4月19日报道)
盛大林:社会学家
杨 涛:金融学者
杨宏生:本报记者
金融大案要案频现
记者:“银行内外勾结骗取巨额贷款”、“储蓄所长携款潜逃境外”……您对这些消息的第一反应是什么?
杨涛:因为当前我国主要的商业银行都是国有银行,并且一些大案也是发生在国有银行,因而,听到这些消息,我的反应是国家的钱太容易被侵吞,国有资产流失太严重了。同时,我也感觉银行在监督各方面的漏洞太多。
盛大林:对这些消息,我已经见多不怪了。
记者:银行业近年为什么以如此快的节奏频繁出演大案要案?
盛大林:银行业频出大案,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宏观环境所决定的,近年来,我国反腐败的力度确实在逐步加大,不仅银行系统被查处的腐败案件越来越多,其他很多行业和领域也是如此。二是我国银行体制的沉疴,产权不明晰、监管不到位,必然滋生腐败现象。
杨涛:银行业直接与大量的资金打交道,是掌握资源较多的行业之一,因而,在客观上,银行业与近年来经常出事的交通、建设等行业一样,是一个腐败高风险的行业。这个高风险的含义是指这个行业对于从业者诱惑极大,而相关的监管措施不健全,有许多漏洞可钻。因此,银行业大案要案频出,暴露出银行在监管制度及措施不力的沉疴。
记者:一方面国家在大力推进银行改革,一方面却是银行屡发窃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盛大林:屡发窃案正是银行业体制弊端多多和改革不到位造成的。体制不合理是案件频发的根本,而转制等改革必然是不规范甚至是比较混乱的过程,这就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伸手的机会。
杨涛:目前,国家在银行改革方面,主要进行的是产权改革、股份制改革,主要是界定所有者(股东)、经营决策者和管理者的权力边界及其委托代理关系。但是,一方面,这种改革还只是在进行当中,许多具体的措施还在摸索;另一方面,这种改革并不能完全解决银行上下之间监管的问题。中国银行业在监管上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是总行——分行——支行信息严重不对称问题,上一级管理者无法有效控制下级管理者,而不是所有者对经营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而,在大力推进改革的时候,同时又出现大案要案频发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谁为储户存款失踪埋单
记者:在诸多银行大案要案背后,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是,谁为银行存款失踪损失埋单?
杨涛:储户将钱存入银行,从法律关系上讲,储户与银行就形成了合同关系,银行就有责任保证储户的资金安全,因此,如果发生了储户存款被窃的案件,除非储户本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银行就应当为储户存款损失埋单。
另外,我注意到,中国银监会法规部副主任李伏安3月30日称,近期接连发生金融大案要案,大部分是犯罪行为。对内外勾结犯罪应该由犯罪人承担,国家应加大追究的力度,追缴多少,都应承担损失的补偿。目前事实上是国家埋单,今后应该更清楚地划分职责,建立社会运作承担保险体系,银行股东和保险机构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更大程度地减少国家损失。
盛大林:银行大案当然损害了广大储户的利益,但就国有银行发生的案件来说,最终埋单的是全体纳税人。因为国有银行是国家的,国有银行产生的“大窟窿”最后都要由国家来填补。比如,四大国有银行都曾搞不良资产的剥离,并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那些不良资产或被贱卖,或者烂掉,由于产生的损失表面上看是政府埋单,实际上就是全体纳税人掏的腰包。
记者:不久前有一则比“银行屡发窃案”更值得注意的消息称,我国一位权威人士警告说,银行也会破产,储户存钱也有风险。但似乎极少有人关注这个消息,或许人们早已忘记了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破产。您如何看待“银行破产”?“银行破产”之后,储户的利益怎么办?
盛大林:极少有人关注银行破产,并不奇怪,因为中国的银行至今仍然是国有银行占垄断地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占的市场份额仍然高达58%。如果国有银行发生挤兑、巨额亏空等破产症状,政府肯定要兜底。从法律上讲,国有企业是具有“无限责任”的,储户如果遭受损失而银行“破产”,可以要求政府予以赔偿。当然,随着银行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国有银行将逐步最小化(除中行和建行外,工行、农行的股份制改革也将进行),像海南发展银行这样的股份制银行以及民营银行所占的市场份额将越来越大,储户必须增强风险意识。
杨涛:银行也会破产,这在西方社会是人皆有之的观念,在理论上讲,也不成问题。因为银行实质是金融企业,是企业,当然就会有经营不善的情况发生。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后,国家也只就其股份范围内承担责任,银行如果破产,储户就很有可能蒙受损失。
记者:有人认为,银行屡发窃案背后更大的隐患和漏洞是银行的网络系统。但正如一位银行内部人士所说,最可怕的其实并不是外部侵犯,而是内部威胁。为了保证储户利益,银行方面如何严防“家贼”?
杨涛:“家贼”作案以及内外勾结作案的情形,占银行中所发的大案要案相当大比重。在许多情况下,面对银行日益完善的系统,外人要作案还是比较难,但是由于内部人熟悉里面的规程,特别是内外联手,的确让银行防不胜防。说到底,“家贼”作案以及内外勾结作案形成的原因仍然是监管机制存在重大缺陷,以及对于人员的选配和制约不力。
盛大林:银行的网络系统存在漏洞确实很可怕,但这只是技术上的问题,不是决定性的。发达国家的银行所使用的网络系统未必就比中国高明多少,人家那里为何没有频发大案呢?具有决定性的问题还是银行内部的治理结构,只要建立了合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就可以有效地防住“家贼”。
记者:今年3月22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提出了13条指导意见。该通知要求,对出现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相应追究稽核部门及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责任。通知还要求,“如发现有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未报告的股票买卖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要即行调离原岗位,并对其进行审计。”您认为这种“银行大案从严追究,银行人员沾黄赌毒立即调离”的措施能否彻底遏止银行大案再度发生?
杨涛:每一起银行大案发生后,监管部门和相关的银行都会发布一系列新规章和规定,试图提高银行方面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应当说,在目前银行业大案频发的严峻形势下,中国银监会出台这么一个规定,加强银行监管,是很有必要的。但是,我们显然不能指望一纸《通知》就能遏止银行大案再度发生,这不仅涉及到《通知》所讲的措施能否有效贯彻的问题,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涉及到国有商业银行中一系列深层次矛盾能否真正解决的问题。
盛大林:银行业当然应该提高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但问题是如何提高?上述《通知》只是着眼于事后的惩处,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事后惩戒不如事前预防。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关键还是体制机制的创新,还是要靠改革的深入。
银行改革的“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
记者:日前,一份关于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排行榜对外公布,在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0家股份制银行参加的综合竞争力排名中,招行、民生、浦发位列前三名。去年10月份由央行北京管理部发布的《北京中外资商业银行竞争力比较调研报告》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包揽最后4名。您如何评价“国有商业银行竞争不过股份制银行”的现象?
盛大林:国有商业银行竞争不过股份制银行主要就是输在体制机制上。相比之下,股份制银行比国有商业银行更加安全、高效,也更加符合市场的取向。
杨涛: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力差的问题,首先有历史的问题,国有商业银行的基本现状可用“高、低、差”来形容:不良资产比例高,资本充实率低,赢利能力差、公司治理结构落后。但是,根本的原因还是在机制、在体制,比如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为国家所有,其行为不是商业化模式,很容易受到行政干预,形成了大量不良贷款,同时,又由于有国家做靠山、软预算约束,导致国有商业银行的自我改造动力弱和低效益。
记者:有人认为现在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中的一些困难和问题,都是历史上形成的不良贷款和财务包袱带来的,因此只要将这些包袱问题解决了,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就完全没有了。您赞同这个观点吗?
杨涛:我不同意这一观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中的一些困难固然有历史上形成的不良贷款和财务包袱带来的问题,但正如前面我讲到的,更有机制、体制上的问题。目前,一方面,要按照温家宝总理所说“要使国有商业银行走市场化的道路,推进产权制度的改革,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真正把国有商业银行变成现代的商业银行”积极进行产权改革;另一方面,加大银行监管力度,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健全激励机制,摸着石头过河,一步一个脚印,探索出国有商业银行运营的新路子。
盛大林:历史上形成的不良贷款和财务包袱确实给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了一些困难,但不是决定性的。几年前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银行的不良资产不就是给国有商业银行卸包袱吗?结果如何呢?现在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又产生了大量的不良资产,甚至又在讨论是否进行第二次不良资产剥离了。当然,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不善在一定程度上也与行政干预以及政策性贷款有关,但行政之所以能够干预银行的经营,不正是银行的国有性质所决定的吗?假如银行不是国有的,政府还怎么“指令”它为那些半死不活、回报无望的企业贷款呢?
记者: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有这么一个比喻:财务重组和机构重组方面的进展被比作“物理变化”,公司治理方面的进展被比作“化学变化”。您认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核心是什么?
盛大林:“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的比喻很形象。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核心就应该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杨涛:国有商业银行只有真正变成现代的商业银行,宏观上不受政府任意干预,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才能带动其他一系列具体措施的改革。
记者:中国工商银行行长姜建清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建设真正的商业银行,“将是一场彻底的革命”。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2006年中国银行业将向外资全面开放,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银行业的改革是“背水一战”。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盛大林:银行业的改革确实是“背水一战”。不但必须改,而且晚改不如早改。在市场完全开放之前,竞争压力不太大,改革起来也比较容易。如果等到门户大开之后,才被迫去改,就被动了。
杨涛:我比较认同这一种说法。2006年中国银行业向外资全面开放后,外资银行将蜂拥而至,将在遵守同一规则下平等竞争。而外资银行优质的资产、高效的服务及其成熟完备的管理制度,将使目前困难重重的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面前毫无招架之力。
记者:在您心目中,理想状态下的银行应该是什么样子的?
杨涛:我理想中的银行应当是:产权明晰、信用度高、不良资产比例低、资本充实率高、赢利能力强、公司治理结构先进、监管有力。
盛大林:我觉得理想状态下的银行应该:产权多元、决策透明、监管严密、运行高效、行为规范、安全完备。

背景 近期银行大案频现

牡丹江市市区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丹江市市区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畜禽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保证畜禽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内从事畜禽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犬和鸡、鸭、鹅。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第四条 市区畜禽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五条 市经贸部门负责市区畜禽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畜禽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检疫和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共同做好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畜禽;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除外。

  第八条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组织经贸和畜牧兽医、卫生、环保、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动物防疫、卫生许可、环保审批等有关手续后,方可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原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疫室、检验室、化验室和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屠宰间、急宰间、副产品整理间、无害化处理间以及专用畜禽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市经贸部门考核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省经贸部门考核合格,并与屠宰规模相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冷藏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防疫、卫生、环保条件。

  第十一条 进入市区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或者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外埠畜禽产品进入市区销售,必须持有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否则,不得进厂(场)屠宰、加工或者销售。

  第十二条 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检疫证明,畜禽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全省统一编号的动物防疫监督使用的验讫印章或者验讫标志,方可出厂(场)。
  未以检疫的畜禽、畜禽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应当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内容包括、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以外的疾病,有害腺体,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屠宰加工质量,有害物质,种公、母猪及晚阉猪。
  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接受市经贸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出具全国统一的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场)。
  未经检验或者未加盖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未出具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加盖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并在检验人员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畜禽,应当符合下列操作规程:
  (一)畜禽待宰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停食静养饮水;
  (二)刺杀放血时间充分,沥血时间符合国家规定的时间;
  (三)对未能及时销售出厂(场)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措施储存;
  (四)应当分设清洁区、非清洁区,防止交叉污染,保持环境清洁,畜禽屠宰废弃物应当有专门存放场所或者容器;
  (五)不得对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六)不得屠宰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

  第十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屠宰加工费收费标准,并实行公示制度。

  第十八条 定点屠宰厂(场)供应少数民族食用的畜禽产品,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运输畜禽产品,应当使用防尘、封闭、吊挂专用车辆,不得敞车运输。

  第二十条 从事畜禽产品加工、销售的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产品,不得加工、销售、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畜禽屠宰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畜禽屠宰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工业和信息化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通信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稀土行业发展、盐业行政管理、国家医药储备管理的工作,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职责。

(二)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除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其中组织协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重大事项、保障军工核心能力建设等职责划给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三)将原信息产业部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其中军工电子管理职责划给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有关邮政管理职责划给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四)将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促进工业由大变强,加快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规章,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工业、通信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通信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四)负责提出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六)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推进工业、通信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九)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统筹推进国家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十一)统筹规划公用通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依法监督管理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通信资源的分配管理及国际协调,推进电信普遍服务,保障重要通信。

(十二)统一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卫星轨道位置的协调和管理,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三)承担通信网络安全及相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十四)开展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相关国际组织。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设2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新型工业化的战略性问题;组织研究工业、通信业、信息化发展的战略,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重要文件起草工作。

(三)规划司。

组织拟订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承担固定资产投资审核的相关工作。

(四)财务司。

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和绩效检查;提出行业财税、价格、金融等政策建议;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五)产业政策司。

组织拟订工业、通信业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和修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参与投资项目审核;制定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实施汽车、农药的准入管理事项。

(六)科技司。

组织拟订并实施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技术基础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相结合。

(七)运行监测协调局。

监测分析工业、通信业日常运行,分析国内外工业、通信业形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承担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

(八)中小企业司。

承担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九)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安全生产司。

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民爆器材的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一)原材料工业司(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承担钢铁、有色、黄金、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的行业管理工作;研究国内外原材料市场情况并提出建议;承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农业化学物质行政保护有关工作。

(十二)装备工业司。

承担通用机械、汽车、民用飞机、民用船舶、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等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十三)消费品工业司。

承担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家电等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卷烟、食盐和糖精的生产计划;承担盐业和国家储备盐行政管理、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管理工作。

(十四)军民结合推进司。

提出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军民通用标准体系建设等军民结合发展规划,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相关体制改革。

(十五)电子信息司。

承担电子信息产品制造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促进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十六)软件服务业司。

指导软件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

(十七)通信发展司。

协调公用通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的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享;拟订网络技术发展政策;负责重要通信设施建设管理;监督管理通信建设市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十八)电信管理局。

依法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实行监管,提出市场监管和开放政策;负责市场准入管理,监管服务质量;保障普遍服务,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拟订电信网间互联互通与结算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通信网码号、互联网域名、地址等资源的管理及国际协调;承担管理国家通信出入口局的工作;指挥协调救灾应急通信及其它重要通信,承担战备通信相关工作。

(十九)通信保障局。

组织研究国家通信网络及相关信息安全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协调管理电信网、互联网网络信息安全平台;组织开展网络环境和信息治理,配合处理网上有害信息;拟订电信网络安全防护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网络安全应急管理和处置;负责特殊通信管理,拟订通信管制和网络管制政策措施;管理党政专用通信工作。

(二十)无线电管理局(国家无线电办公室)。

编制无线电频谱规划;负责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与指配;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卫星轨道位置协调和管理;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负责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

(二十一)信息化推进司。

指导推进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助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协调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推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承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二十二)信息安全协调司。

协调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事件。

(二十三)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承担对外和对港澳台合作与交流相关事务;负责外事工作。

(二十四)人事教育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管理直属高校。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行政编制为731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3名,援派机动编制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18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03名(含总工程师2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3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7名)。

五、其他事项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是管规划、管政策、管标准,指导行业发展。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航天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有关活动,履行有关职责。委托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承办国务院中央军委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三)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业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四)管理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五)原信息产业部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通信管理局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实行垂直管理,行政编制500名。

(六)原信息产业部所属事业单位和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7所直属高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中国机电设备成套服务中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