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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朱春生

时间:2024-05-19 03:42: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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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队伍建设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提高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力量源泉。队伍建设的成效直接影响检察事业的发展。通过对泰和县检察院队伍建设情况的分析,意在总结经验,寻找问题和不足,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队伍建设,推动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队伍建设的现状分析

  泰和县检察院是一个基层检察院中的B类检察院,内设反贪局、反渎局、侦监科、公诉科、监所科、控申科、办公室、政工科、技术科、民行科、预防科等11个部门。政法编制50人,事业编制5人。现有干警44人、职工4人,全院干警及职工的平均年龄为40岁,其中35岁以下干警18人,占总人数37.5%,队伍年轻化,年龄结构日趋合理。队伍中本科以上文化程度38人(其中研究生学历3人),占总人数79%,其中法律本科34人,占总人数70.8%,队伍专业化文化程度较高。

  近年来,该院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不断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根本大计和重要保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抓好队伍建设的新思路、新办法,围绕执法为民,夯实队伍建设基础,努力打造出一支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廉洁奉公、秉公办案的队伍,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提供了有力保证。该院连续6届12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文明单位,院党支部连续14年被县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去年被市委政法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2011年度在全市检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中名列第一。2007年以来全院共有42人次干警受到上级检察机关和党委政府的表彰。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以过硬的班子带动人。好的队伍是抓出来的,更是带出来的。该院党组一班人带头坚持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院党组的决策能力与领导能力。坚持检察工作服务中心工作,自觉将检察工作融入服务全县工作的大局中。坚持从自身做起,牢固树立三种意识,确立“四不原则”,铸就了一个思想正派、作风民主、求真务实、严格自律的坚强领导核心,赢得了全体干警的信赖和支持,每次上级组织的对班子的民主测评,满意率都是100%,在院党组的带动下,全院干警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问题。同时更注重从优待警,将干警所想的变成领导要干的,坚持“四必谈五必访”,建立了干警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给干警送生日礼品,架设连心桥;建立食堂,为干警提供营养可口的饭菜。争取县委支持,近3年为该院提拔任命了科级干部13人次,为每个干警解决了一套统一面积和户型的住房,这些从优待警举措,极大地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强化了干警 “以院为家、爱岗敬业”的责任感,增强了队伍的整体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以浓厚的学风净化人。如何营造一个人人向上、干事创业的氛围,是该院党组经常思考的问题。从打造学习型检察院入手,开展每两个月读一本书,每月安排一名干警围绕检察业务知识、办案技能经验、计算机技能等进行专题讲座。积极组织干警参加学习培训、岗位练兵和青年干警多岗位锻炼等活动。组织开展法律文书评比,评选侦查能手、优秀公诉人、优秀接待员、优秀信息员。讲学习、重学习的浓厚氛围使干警由“要我学”变为“我要学”。 同时,我院把提升青年检察干警的履职能力建设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近两年来,通过组织考察和培养,把5位业务能力突出、综合素质高的80后干警提拔为中层副职,把2位30出头的青年干警重用为中层干部。今年,又成立了由21位40岁以下的干警组成的青年检察官协会,为青年干警搭建促进交流学习、提升业务能力和展示青年实力的平台,帮助青年干警增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锻炼全方位的综合素质。

  (三)以完善的制度规范人。该院注重通过健全完善的制度规范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使工作差错更少、效率更高、效果更好。针对信访案件反映的问题,加强检务管理。实行信访预警制度,变“检察长接待日”为“院领导天天接待日”,实行信访月通报和巡访、约访、带案下访和首访首办接访制,严格主办人的责任,所有案件都进行信访台账管理,实现了赴京进省上访零记录的控访目标,该院信访接待室连续五届被省院评为文明接待室。在强化队伍建设上,我院在实行各项检察工作目标管理的基础上,还建立健全了《关于实行定期考核末位淘汰的制度》,制定了《检务管理制度手册》,将涵盖全面的近百项制度进行了整理,印发制度汇编,发至人手一册,实现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依制度治院的良好局面。

  (四)以丰富的思想教育感召人。为营造团结和谐氛围和栓心留人的环境,该院将各项教育活动、文化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有效载体,征集和提炼了“崇法尚德,勤学敬业,求真务实,和谐进取”16个字的泰检精神,对全院干警进行引导、鞭策和激励。着重采取潜移默化的方法,开展活动寓教于行。在历年来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主题教育活动,不是单纯的学习说教,通过组织检察官宣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到兴国将军公园、瑞金革命旧址、井冈山烈士陵园、县革命纪念中心瞻仰、缅怀、敬献花圈,开展核心价值观演讲比赛,锤炼思想、净化心灵,让干警永不迷失方向和斗志。经常组织开展联欢会、家属座谈会、经典红歌大家唱、越野跑、篮球赛、登山、拔河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营造和谐、健康、活力的人文环境。

  但冷静地分析检察队伍的现状,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是:

  (一)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和执法理念的转变仍然需要一个过程。当前,历史条件和社会情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发展呈多元化、多样化,必然对检察队伍思想形成巨大冲击。新形势下,如何教育检察队伍正确地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以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保证检察队伍性质和本色不变,仍是检察队伍建设一个永恒的主题。同时,执法理念的引导和转变也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高检院提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要求在执法办案中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在执法理念的转变过程中,作为代表国家指控、惩治犯罪的检察官,或多或少存在职业性的“特权感”;《刑法》制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办案实践中难免受到传统的“有罪推定”观念的影响。有时会表现为对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非常重视,而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未给予全面审查,主观上没有高度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该不该捕、该不该诉的把握上出现偏差,出现过打击面过广或者失之过宽的情况。一些案件承办人,即使是业务上比较纯熟的办案骨干,个别案件处理的效果也差强人意。在排除外界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归根结底还是一个执法理念没得到根本转变的问题。

  (二)干警专业知识和法律水平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检察精英业务人才仍然缺乏。随着大批高学历高素质的年轻干警的进入,院里的人才学历结构和业务能力都得到极大的改善,但是专业技术型、复合型等人才仍然严重缺乏,特别是缺乏在全市、全省领军的人才。如吉安市基层院普遍缺乏文证审查、司法会计类、法医的专业人才,更谈不上专门的检察技术部门或机构。但每年办理的需要技术部门配合进行技术侦查、检验鉴定的案件却有增无减。二是缺乏心理学类的新型人才,当前涉法涉诉信访一直高位运行,处于经济活跃地区的县区院控告申诉部门更是疲于应付。检察机关的接待人员多为法学专业背景的检察员,然而单纯的法理性解释沟通往往效果不佳,如果能配备专业心理疏导人员协助处访,必然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缺乏研究型人才,干警在日常的检察实践中接触各类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较多,因此不光是要办案,也要加强调研,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发现存在问题,研究对策,作为上级机关决策的依据。目前存在的倾向是重办案、轻调研,在业务工作中重视法律条文的运用,轻视对法理的学习理解和把握,检察业务科室反映动态的数字材料多,深层次调研材料少。四是缺乏复合型人才,缺乏既精通法律,又熟悉金融证券、财税商务、建筑房产、电子信息、涉外贸易等经济科技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三)受各方面条件影响,人才流失严重,干警待遇仍然需进一步保障和提高。由于检察工作专业性强,队伍流动性小,可用职数有限,现行行政化检察管理体制已对检察队伍稳定、检察官依法履职、检察官的职级晋升和待遇保障等都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制约和影响。按照“一府两院”的原则,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应该配备为正县级,而目前,均只享受到副县级别,而副检察长则是副科级,仅有少数享受到正科实职。由于干部工资制度改革,检察官已经纳入了公务员序列,检察院干警享受的是公务员待遇,但是与其他行政机关相比,检察院领导职数太少、干警晋升的机会也很难。我院就有从建院起参加工作,至今已在检察院工作逾30年但仍是“科员”级干部的老同志。同时,由于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干警待遇及发展的局限性,市县之间同样的级别同样的职务,一千多元的工资与三四千元的工资(尚不包括福利待遇)显然会造成心理上的极度不平衡。特别是近年来招考的公务员,他们大多年龄比较轻,异地考录离家比较远,包括夫妻两地分居等客观因素,这些人凭借自己的能力又再一次考走或以取得的公务员身份为跳板通过正常渠道选调到条件较好的单位,虽从队伍建设与管理原则上不想放手,但从人情道理与人身权利考虑又不得不放行,而这些流失的人员绝大多数是各方面素质较高的人员,给当地检察机关造成了很大损失,如我院近几年年轻干警流失就达4人,且有增多之势。

  (四)检察队伍的独立性不强,依法办案仍然会不同程度受到影响。虽然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实际上检察机关不受外界干涉是难以做到的。因为检察院的人事权掌握在地方手中,检察官的编制由地方确定;基层检察院的领导职务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由地方组织部门考核、管理;检察官职位由地方人大任免,接受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考核、管理。检察院的经费由地方财政拔付,办公场所由地方提供,检察院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地方财政发放,检察官的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一系列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都要取决于地方。可以说,检察官的职业身份、社会地位和生活保障等各个方面都严重依赖于地方。这种制度设计上的弊端,使检察工作受到极大的困扰,独立行使检察权往往难以保证,甚至检察院的正常运转都受到影响,基层检察院成了“地方的检察院”,检察队伍也实际成了“地方的检察队伍”。体现在办案中就会出现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有的案子刚一进检察院,就会有不同的领导指示;有的案件被有关部门从大局考虑要求暂停后,又会被另外的领导机关批示依法尽快处理,并进行督办。这些往往会使办案干警感到无所适从,给检察官独立办案造成了较大的压力和干扰,也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干警办案积极性。

  二、加强基层检察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进一步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广大基层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执法观。要教育广大干警一定要对检察事业充满信心,要始终高看自己的职业,做一个诚实守信、理性执法的人民检察官。一是要抓理论武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各种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广大检察官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要树先进典型,近几年,检察系统涌现出了不少先进人物和先进典型。基层检察院要大力宣扬他们的先进事迹,唱响正气歌,并注意发现、总结、培养自已身边的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发挥其榜样、示范作用,影响、带动全体检察干警,形成争先创优的氛围。三是常抓“警示教育”。要坚持干警思想分析制度,找准倾向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坚持谈心制度,帮助检察干警解决思想问题;坚持提醒制度,对个别检察干警的违法违纪苗头及时提醒,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四是落实从优待检。要真正形成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用待遇留人的良好氛围。坚持检察干警的主体地位,尊重干警、爱护干警、理解干警、关心干警,强化干警的主人翁意识,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调动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从严治检与从优待检相结合,把增强队伍的凝聚力与关心干警的生活紧密联系起来,维护好基层检察干警的切身利益。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人大的支持,尽最大努力解决干警的职级和经济待遇。改善干警的工作、生活条件,为干警提供良好生活环境和精神文化环境;积极帮助干警解决生病住院、家属就业、子女升学等困难,解除干警工作和生活上的后顾之忧。

  (二)进一步改善引进检察人才的管理体制。相对于快速发展的检察事业来说引进人才的进口仍然很窄。因为编制、司法考试、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诸多原因,目前像我们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因条件所限在引进人才时困难重重,很难引进研究生以上的高端人才,因此,要创建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机制。人才的合理流动有利于人才的成长,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才的潜能,有利于检察事业发展的大局,要突破检察机关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逐步建立检察一体化的领导体制,积极克服阻碍人才流动的体制障碍,优化配置。在人才流动的问题上,也要像干部任用一样,能上能下,双向互动,上级院要经常选派高层次优秀人才到基层挂职指导,时间可以长点,范围可以广点,特别是对我们老区、苏区要给予倾斜,让我们沐浴更多的惠泽;同时上级院在招录新进人员时如果过多地从社会上从学校里招录人员,一来这些人员没有检察工作经验,二来会挫伤基层检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应该要优先考虑我们基层检察院,建立完善的遴选机制和检察干警培养体制,这样就可以给基层干警更多的期盼和发展空间,对整个检察事业的发展也是良性有序的。

  (三)探索建立全国检察机关结对帮扶的共建共享机制。要树立“全国检察一盘棋”的观念,可以由高检院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地区检察院与革命老区苏区、欠发达地区检察院“结对帮扶”,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结对帮扶的检察院主要从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实行人才智力支援。双方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互派干部挂职锻炼、互派业务骨干协助办案、开展专项业务培训等形式,既可以让双方干警开拓视野,更新理念,普遍提高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又可以对口解决专业型、复合型人才短缺的问题。二是实行工作经验交流。建立工作互访座谈研讨、参观考察、联合调研等制度,互相交流班子、队伍、信息化建设、管理机制改革、执法办案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达到相互借鉴、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三是进行检察文化共建。通过共同举办文化论坛、文艺晚会、体育比赛、书法摄影展览等活动,共同提升文化品位,丰富干警文化生活,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并通过互相利用各自本地的教育资源优势,方便快捷地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四是予以物质装备支援。每年争取一定的经费和物资,支援对口帮扶院,帮助解决基础建设、物质装备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四)完善检察人才选拔任用机制。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通过竞争上岗和采用双向选择,为检察干警提供均等的竞争机会,调动干警的积极性,给干警提供最适宜其专长、性格的工作岗位,对基础知识较薄弱的干警先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对专业知识较扎实的干警力争培养成业务骨干,对协调能力较强的同志让其在管理岗位上多加锻炼。力求优化配置,学有专用,人尽其才。使干警在心情舒畅、精神愉快的环境中做好自己的工作,实现自身价值。加大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警的力度,要克服重培养轻使用的思想,树立经历就是财富、使用是最好的培养、早压担子早成才的观念,多给年轻干警创造施展才能的机会。把人才放到适当的工作岗位上进行锻炼,是加快人才成长的一条有效途径。只有给人才一个施展拳脚的舞台,使之在其位、谋其政,通过潜心思考和探索磨练,在独立应对各种复杂疑难问题中才能不断地开阔眼界,增长才干。通过正常的竞争渠道,增强其危机意识,为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积蓄一批合格的后备人才,同时也势必给中、老层干警带来压力和挑战,从而形成相互竞争、相互促进、相互提高的良好氛围,形成良性的人才梯次储备。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培训工作。一是理论学习长期抓。坚持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学习。在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指标等方面,制定出全面系统的学习规划和相应的保障机制,以保证学习的实效性,使干警坚定正确的政治理念,具备过硬的法律理论水平。二是业务培训经常抓。根据基层检察院缺乏高水平师资力量的实际情况,基层检察人员的培训由上级检察院或联合本地高校共同组织实施。培训工作要有针对性,在每个基层检察院重点培养几个业务骨干,以点带面,由这些业务骨干带动整个单位的业务水平的提高。另外通过聘请专家授课、中层干部上业务课、业务骨干或办案能手主讲案例等形式,抓好岗位素质练兵。为了更好地培训业务精英人才,建议上级院多组织优秀公诉人、办案能手等各种业务竞赛,利用竞赛促学习、促练兵。加强人才交流,经常选派干警到上级院或发达地区基层院跟班学习锻炼。三是学历教育持续抓。对新进人员的招录应尽可能招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以便提高招录人员素质和一进检察机关就有办案资格。对参加学历教育、国家司法考试的干警在时间、费用、任用等方面提出鼓励性措施,提高学历层次和司法考试通过率,造就一批业务精通的专业人才,为检察事业提供人才保障。

  (六)建立检察官职业物质保障体系。由于大量的办案任务都在基层,如果基层检察官队伍不稳定,将会严重地影响基层检察事业的发展。因此不论在人员编制、专项补助经费、工资福利、检察官级别等方面,都要向基层倾斜,如提高基层检察官的职业待遇,落实住房、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减少基层检察官的后顾之忧,解决基层检察院存在的经费保障困难。虽然《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职业收入问题作了规定,但检察官的经济地位仍然很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难以激发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对此,在工资待遇上应设定检察官最低薪金,并保证其高于同级一般公务员水平,以增强检察官职业的吸引力,让基层院干警安心留在基层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等级制度,取消行政级别对检察官等级评定的影响,主要看其任检察官职务年限、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并将检察官级别与工资、福利、津贴等挂钩,使检察官等级真正反映检察官的专业水平,保障检察官享受的待遇得到充分体现。同时,高检院应更多地体现自身对基层检察院的关心关爱,比如去年底高检院特意向我们革命老区检察院发来了慰问信和慰问金,这给予了我们基层检察干警及家属莫大的关怀和鼓舞,“千里送鹅毛”,情深意重。

  (七)强化科技强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科技强检是一个系统工程,人力和财力的投入较大,对人才的需求也较高。因此,要加快科技强检的步伐,就必须解决好硬件建设、软件应用和人才需求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加大科技强检的力度,为检察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目前科技强检的应用大多在办公设备方面,真正用于侦查犯罪和审讯案件的高科技设备和手段并不多。侦查技术设备更新缓慢,办案大多是沿袭传统的原始办案方式,查处智能化、隐蔽性高的犯罪案件显得无能为力,无从下手。为了更好地将科技手段运用到执法办案工作中去,高检院对我们经济欠发达的老区基层检察院应该给予更多的关心支持,一是加大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增加资金总量以便更好地把基层检察事业做大做强。二是加大办案装备的投入,特别是基层迫切需要、切实有用的办案专业设备。三是根据基层检察院的需要,搞好软件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比如尽快与公安机关、金融系统等部门形成统一的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平台及服务体系。四是加大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要让那些硬件软件设备真正地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科技强检的功效。

作者系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和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镇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履行住房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租金核减或以实物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本市市区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并经市民政部门核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租金补贴,是指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由政府对其租金给予的相应补贴。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上的核减。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物价、总工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本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62m。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作相应调整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委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租赁住房补贴的,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实行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的,由产权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它成员户口迁入满一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低于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2m以下(含102m);
  (四)家庭未承租廉租房或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六)无非生活必需的贵重物品。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共同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新乡市城镇廉租住房家庭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书面申请;
  (二)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租赁凭证、房产证或无房证明)及工作和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三)民政部门核发或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或者救助证明;(四)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薄;(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证明;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登记受理日期。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的调查。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签署初审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复审。
  第十一条区民政部门应将复审材料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在15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对准予登记申请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和住房困难程度实行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民政部门核实确认后将核实结果报市房产管理部门,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审核后进行变更登记,重新安排。
  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保障方式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其中,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视情况给予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核减保障。
  第十三条经批准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取得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可根据居住需要自行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承租人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协议,并由承租人、房屋出租人、市房产管理部门共同签订《新乡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租金补贴按季直接向出租方支付。
  (二)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应同房屋产权单位签订实物配租协议,明确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房屋产权单位交纳租金、物业管理及水电气等费用,合理使用房屋。
  (三)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凭市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租金核减认定证明与产权单位签订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协议,并办理减租手续。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实行年审制。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设立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国库专账,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及财政承受能力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留用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一定比例;
  (四)社会捐赠的专项资金;
  (五)实物配租家庭缴纳的廉租住房租金;(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城镇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等,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管理使用按照项目预算管理、财政国库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十七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普通住房和利用直管公房为主,新建住房为辅。具体解决渠道为: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二)腾退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
  (三)原市直单位遗留下的办公用房经改造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仅面向烈属、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八条政府收购和新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应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单套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602m以下。
  第十九条新建廉租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一)申报时弄虚作假或隐瞒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真实情况,骗取保障资格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一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并要求其在3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经批准可续租3个月,续租期间实行租金补贴的应补交补贴的租金,实行实物配租的应按市场平均租金交纳租金,实行租金核减的应补交核减的租金。逾期不腾退廉租住房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立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市房产管理部门、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均应建立本级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系统,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有关表格、资料的归集、整理和保管等,逐步实现全市三级廉租住房档案变更登记、通知发放、统计查询、数据交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具体办法按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最低收入家庭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廉租住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综合效益,有效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大中型河道及大中型水库、闸坝、渠道、国营排灌站、水电站等。
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水利行政部门主管,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任务是,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积极开展综合经营,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及水土资源是全省人民的义务。对一切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管理单位的领导,支持工程管理和经营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提高管理队伍的素质,改善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七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大中型水利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国家组织管理;小型水利工程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
凡受益或影响范围在一乡(镇)、一县(市、区)、一市(地)之内的工程,由所在乡(镇)、县(市、区)、市(地)负责管理;受益或影响范围在两乡(镇)、两县(市、区)、两市(地)以上的工程,由上一级或委托工程主体所在乡(镇)、县(市、区)、市(地)负责管理。


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设置,属哪一级管理的工程,由那一级负责建立管理机构。大中型水库、河道,按水电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标准,定级别,配人员;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应与设计同时报批,施工期间要建立筹备机构,选配管理
人员。
灌区、库区、河段,可建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加强群众性的民主管理。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管理区域各方面的关系,监督工程管理机构的工作,并协助处理本区域工程管理上的重大事项。
重要的大中型水库、河道、灌区、闸坝工程,要建立公安派出所或设置内保人员,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三)按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搞好检查、观测和资料的整理编写,掌握工程动态;对各种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经常养护维修,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用;
(四)掌握气象预报和水文预报,并根据雨情、水情、工程情况及上游有关情况,做好调度运用和防汛工作;
(五)按规定计收并管好、用好水费、电费,积极开展综合经营;
(六)开展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活动,充分发挥现有工程设备的潜力,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工程管理现代化;
(七)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技术培训;
(八)进行爱护工程、保护水源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共同管好水利工程。
第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同上级水利主管部门签订经费包干和经营承包合同,实行承包管理。承包后,享有人、财、物和产、供、销等方面的自主权。
工程管理单位内部也可按业务分工和经营项目,分别实行多种形式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包括承包外单位的项目。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分为水库管理范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范围五种:
(一)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
(二)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为护坝地;
(三)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内外堤脚外五至十米为护堤地;
(四)灌排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二至四米为护渠地;
(五)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范围,一般为边线以外十至五十米。
保护范围分为水库保护范围、大坝保护范围、堤防保护范围和建筑物保护范围四种:
(一)大中型水库防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保护范围;
(二)大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五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三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二百米,为水库大坝保护范围;
(三)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内外堤脚外十五至三十米为堤防保护范围;
(四)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的保护范围,一般为三百米。
为城镇供水的水利工程水源地保护区,本着安全供水的原则,由水利部门和城镇供水部门商定。
第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属全民所有,由工程管理单位使用。有关土地权属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航运工程如船闸、港口等所占用的河湖堤防护堤地,可由航运管理部门使用。使用范围内的工程维修和防汛由航运管理部门负责。
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
第十三条 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树立标志。
第十四条 为保护水利工程安全,严格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建筑、埋坟、放牧、垦植、铲草、倾倒垃圾,在工程保护范围内打井、爆破、挖洞、开沟、建窑;
(二)在坝顶、堤顶上行驶履带拖拉机或超重、硬轮车辆,雨雪后泥泞期间在没有标准路面的坝、堤顶上行驶机动车辆;
(三)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哄抢鱼;
(四)向水域内排放超标污水;
(五)在放水洞、溢洪道、闸涵工程前后捕鱼、游泳;
(六)损坏工程观测设施,水文、水情通讯设备,输变电、排灌站设备以及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第十五条 利用坝身、堤身作公路,要征得水利主管部门的同意。通车坝段、堤段由当地交通部门维修养护,并保持原有的设计标准,或由交通部门向工程管理单位定期交纳养护费,由工程管理单位维修养护。养护费标准,由水利部门与交通部门商定。
第十六条 在河道堤防上可按照规划,积极营造护堤林、护岸林。大中型河道堤防的护堤、护岸林由河道管理部门营造管理,或由河道管理部门和乡(镇)、村、承包户共同营造管理。
第十七条 河道两大堤内堤脚之间为行洪范围,无堤河段按设计洪水标准确定行洪范围。
在行洪范围内严格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缩窄河道;
(二)修建生产堤、砖瓦窑、工场、泵站、房屋、码头、高渠、高路等建筑物;
(三)种植树木或其他高杆植物,堆放影响行洪的杂物等;
(四)修建危及对岸的导流、挑流工程。
在堤防、滩地上确有必要修建工程设施时,大型河道要经市(地)水利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水利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河道由县(市、区)水利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地)水利主管部门审批;跨市(地)、县(市、区)工程及边界工程一律由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审批。但任何建筑物不得
影响最高洪水位行洪。
修建跨河桥梁、闸坝,要与河道总体规划的防洪标准相适应,河道上已有的阻水桥梁、闸坝等建筑物,要根据行洪的要求,有计划地改建、扩建。
第十八条 对已形成的阻水障碍,由水利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清障边线,在规定期限内,由设障单位清除。
第十九条 在河道行洪范围内开采沙石、土料,须经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服从工程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并不得危害工程安全。
第二十条 工程管理单位要配合卫生、环保部门,对水质定期进行监测,并根据污染程度,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物资、燃料和交通运输工具等,由各级水利部门编制计划,报同级计划部门纳入国家计划,专项供应。

第四章 防 汛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管理单位在防汛工作中,要正确处理蓄与泄、上下游和左右岸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合理运用,确保度汛安全。
第二十三条 在汛期,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指挥部领导下,做好本工程的防汛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制定防汛方案及工程控制运用计划,搞好洪水调度;
(二)进行防汛宣传教育,对防汛抢险队伍进行技术培训;
(三)准备防汛料物、器材和通讯、照明、交通、报警等设备;
(四)检查防汛准备情况,督促修复、加固工程和清除阻水障碍;
(五)掌握汛情信息,及时预报和传递雨情、水情;
(六)根据政府的要求做好分洪、滞洪区群众的转移和抢救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进行洪水调度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五条 在防汛抢险急需时,工程管理单位经防汛指挥部批准,可调用当地人力、车辆及各种设备器材。事后由防汛指挥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意外事故危及工程安全且与上级失去联系时,工程管理单位可按上级批准的方案当即立断采取非常措施,适时进行分洪、滞洪,保证工程安全,并通过一切可能途径向下游和分、滞洪区紧急报警,通知群众转移。事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综合经营和供水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管理单位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要积极发展水产业、种植业、畜牧业、工副业、商业、旅游业等多门类的产业,提高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八条 水库渔业生产由水库管理单位统一经营管理,在有利于工程安全和保护水产资源的前提下,可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不论采取什么经营形式,都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在实行经营承包时要首先照顾水库移民村的贫困户。
第二十九条 工程管理单位综合经营的经济收入,由工程管理单位用于水利工程管理,以水养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有供水、发电等效益的水利工程,工程管理单位要按规定向受益单位征收水费、电费。
第三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用水供水管理。用水单位应编制用水计划,向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管理单位要本着保证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对各单位用水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各单位的用水定额,与用水单位签订合同,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用水计划,违反用水合同。对超计划用水、违反合同用水或严重浪费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量供水,加价收费,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十三条 禁止拦截或抢占水源,擅自开挖引水口门,扩大引水量。
第三十四条 经营供水、发电业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为用户服务,不得利用职权刁难用户,谋取私利。
第三十五条 需要并网的水电站,应按并网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电业部门提出申请,根据供、用电管理权限签定并网协议,实行并网运行。电业部门要积极支持小水电并网。
并网专用线不得发展用户,已发展用户的要归电站所在的工程管理单位管理。
有条件向当地供电的小电站(包括已并网,只发不供的水电站),可发展自己的供电区,实行自发自供为主、多余电量上网运行的方式。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工程管理单位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模范执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防汛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维护工程安全、发挥工程效益和开展综合经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积极采取防护措施,种植防护林、草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发动和组织受益单位及群众加强工程管理并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同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作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可报请或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在河道保护范围(包括河道堤防保护范围和行洪范围、下同)内修建工程的,除限期拆除外,并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二)未经河道管理单位同意或不按指定地点在河道保护范围内采沙石、取土料的,除交付工程损坏部位的修复费用外,并处以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
(三)限期清除的阻水障碍,逾期不清的,由设障单位负责防汛抢险并承担一切责任,或者由工程管理单位强行清除,所需经费由设障单位或个人支付,并处以一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除限期修复或如数赔偿损失外,并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损坏防护工程或防护林木、草皮的,限期由损坏者补栽、修复或作价赔偿,并处以二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六)向水库、河渠内倾倒废渣、废物及排放超标污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拒不执行防汛命令或者挪用防汛抢险资金或物资器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济赔偿和罚款,由受制裁单位从自有资金中支付。所罚款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缴,交同级地方财政。不服经济制裁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制裁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由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黄河工程的管理,按照水电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和山东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0年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198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