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复发的治疗费用等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22 20:38: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复发的治疗费用等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 劳动部


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复发的治疗费用等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劳动部



四川省民政厅、劳动厅:
1963年12月21日(63)民城救字第710号、12月27日(63)民城救字第745号来文均收悉。关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复发的治疗费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转为集体所有制以前确定退职的家庭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残职工是否由民政部门按本人原工资标准30%进
行救济等问题,经我们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处理意见。即:对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复发所需的治疗费用,由原处理单位负责。如果原单位已经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果原单位已经撤销,由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责。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转为集体所有制前确定处理的1957年
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庭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残职工,可以退职,退职后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救济费,救济费的标准为本人原工资标准30%。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他们的家属生活有困难的,另按照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此复。



1964年1月24日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报刊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安监管司办字[2001]72号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报刊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类安全生产报刊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配合国家局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了更好地发挥安全生产报刊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安全生产报刊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和引导辖区内各安全生产报刊认真贯彻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的部署,贯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出版工作管理与改革工作的要求,深入宣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新闻宣传工作的党性原则。

二、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1]26号)的要求,充分发挥各安全生产报刊的作用,大力宣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大力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配合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国家安全生产的中心工作,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弘扬安全文化,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传播和推广各行各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揭露和批评疏于管理、监管不力并导致重大、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围绕即将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月”、“中国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搞好集中、专题的宣传教育,继续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发生,为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报刊工作的指导,做好安全生产报刊管理、报刊展评等有关服务工作。定期召开情况通报、新闻发布和业务交流会,支持和协助他们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工作,不断提高办报办刊质量和水平。

四、2002年1月下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以

适当形式,通报国家局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安排意见;交流办好安全生产报刊、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宣传工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服务的经验;建立报刊联谊会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报刊网络建设。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南“彭宇”案:媒体报道应重证据讲客观

戚谦


  被媒体称为河南“彭宇”案的被告李凯强已经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尚未生效。

  简单回顾一下半个月以来,媒体面对此事的不同反应,或许能让我们洞察媒体舆论监督的是与非。媒体声音是否客观,是否让当事人双方都发出了本该发出的声音,是否进行了不适当的“屏蔽”与“过滤”?

  2010年1月8日,郑州某报以《“路上有老人摔倒你敢扶吗?”“南京彭宇案”可能出现郑州版,法院判扶起老人的19岁小伙赔偿7万多元》的醒目标题刊发了报道。

  该报道刊发了被告李凯强的版本一“我是看她摔倒了,过去扶她起来”和原告宋林的版本二“我不会讹人”。

  据报道,李凯强称:突然听到“砰”的一声,感觉后面有东西蹭上他的车了,我毫不犹豫地过去扶她。

  而宋林称:李凯强车后座上还带一女的,违反禁行规定超速急行,他的车把狠狠地撞到了她的腰部,将其连人带车撞倒在地,上身就压靠在车前轮上,将电动车车轮挤得紧靠柱子西北侧,当时电动车没法走了。李凯强和同行的女的从车上下来后,女的将压在我腿上的自行车搬起,向西北推了有3米多远。李凯强随后连拖带扯将她移向偏西北有2米多,又迅速驾驶电动车逃跑有10多米远,后被3个过路的给拦住了,李凯强才没有“逃走”。

  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是“活雷锋”还是“肇事者”》的报道中,李凯强承认双方发生了“相撞”,这个事实已经明确。这与没有发生相撞而主动上前帮扶倒地的基础事实不同。

  从郑州某报报道的当事人陈述中明显看出,李凯强是否“救人”存在严重争议,尚无证据证明。郑州晚报尽管报道有当事双方的两种说法,但其《“路上有老人摔倒你敢扶吗?”“南京彭宇案”可能出现郑州版,法院判扶起老人的19岁小伙赔偿7万多元》的标题,已经擅自将事实定性为“是摔倒的”,还故意曲解认为“法院判扶起”。而实际上,法院只认定发生了交通事故,引用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无法查证”。

  媒体的此次报道,给人的感觉,似乎事实就是李凯强去“救”宋林,而非宋林所说的“撞”人。另外,媒体记者居然“忽略”了宋林关于“真正”事故现场的“连拖带扯后试图逃走”说法,也没有去深入采访一下交警部门。同时,媒体将此事与几年前轰动全国的南京彭宇案相提并论,更是吸引眼球。

  随后,该报道被不少网络媒体转载。有倾向性的媒体报道自然引发了不少人先入为主的“联想”,更让人概叹“好人难做”。

  但是,也有不少媒体发出了相对客观的声音。

  1月9日,新华社刊发《是“肇事者”还是“活雷锋” 郑州一交通事故判决案引争议》的文章,报道则较为客观。

  中国青年报1月12日刊发署名文章《先入为主的道德评判只能制造矛盾》,认为“虽然不能排除个别情况下的‘碰瓷’和‘讹人’现象的发生,但一遇到类似情况就先入为主地认为是‘助人为乐’,不知不觉地把对方假定为‘讹诈者’,并不是对待问题的理性方式”。

  青年时报发表该报评论员翟春阳的《是什么让“彭宇案”谬种流传》评论文章,该文明确指出:“彭宇案”后,老人倒地没人扶,但到底是谁搞坏了世道人心?与其说是司法,不如说是媒体。不管是对彭宇案还是对李凯强案,媒体的报道都是选择性的,或倾向性的,而没有呈现全部的真相。在此需要质疑的是媒体的智慧,怎么会失去了最简单的判断能力;也许媒体并不低能,而是下意识里就存在着某种倾向性,倾向把这个事件写成“彭宇案”,而只有写成彭宇案,才足够吸引眼球。老人受伤,责任在谁?媒体报道给不出真相,然而却有意往“恩将仇报”、“好人没好报”上引。

  为什么在这两个事件中,媒体和普通大众都倾向于站在彭宇以及李凯强一边,坚定地认定他们就是“做好事被冤枉”?这种坚定,似乎更多的缘于媒体报道先入为主,缺乏客观和全面,只以道德审判事实和法律,而摒弃了根本的证据。

  伸张正义也好,行使公众知情权也罢,都不能仅仅依靠道德,而只能让证据说话。

  李凯强案,是“活雷锋”还是“肇事者”?

  真相受人期待,法律需要证据。


  (作者:戚谦 ,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手机:13837159892,QQ律师网http://www.qq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