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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更新和回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8 22:01: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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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更新和回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更新和回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加快拖拉机更新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大中型拖拉机的报废更新和回收管理工作,统一纳入本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工作的范围,由市经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进行组织协调,日常事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处理,其中回收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由市物资局
农机供应公司承办。
第二条 本市从事农田作业和专业运输的功率在14.71千瓦及以上的拖拉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
(一)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
(二)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三)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
(四)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
(五)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应淘汰的机型。
对符合上述(一)至(三)项情况又不办理报废手续的,由市农机监理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其停止年度审验,并注销其牌照。
第三条 办理拖拉机报废手续,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区)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农机化局批准。
第四条 对报废拖拉机进行回收拆解,要充分利用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渠道、网点和设施。本市县(区)新设回收、拆解经营网点,由各县(区)计经委上报市经委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回收、拆解报废拖拉机。
第五条 交售单位须持市农机管理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及牌照(营业性运输拖拉机还须缴销营运证),向回收单位交售报废拖拉机,并由回收单位发给全市统一印制的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
第六条 交售单位凭技术鉴定证明和回收证明,到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取更新拖拉机证明。交售从事专业运输的报废拖拉机的单位,可凭有关证明更新为货运汽车,也可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从严审定后更新为拖拉机,继续从事专业运输。
第七条 交售的报废拖拉机必须是整机,回收单位应核定残值作价收购。除发动机、变速器总成外,允许交售单位拆下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自用,但不得销售。对拆下自用的零部件,交售单位要出具自用证明;对擅自出售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八条 回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接收、拆解报废拖拉机。拆下的发动机及变速器总成,必须作废钢处理。禁止出售整体报废拖拉机,严禁拼装整机转卖。对尚可使用的零部件,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定市农机供应和农机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可按照价格“旧不超新”的原则销售。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方法,编制报废拖拉机的统计报表。本市各有关部门和回收单位应按要求,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拖拉机更新情况和有关资料。
第十条 由市农机化局会同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市老旧大中型拖拉机现状,编制拖拉机报废更新的计划,下达至各县(区)、农场执行,并由市物资局和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有关计划上报国家主管部门,并抄送市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对从事专业运输的拖拉机,报废更新后仍需用于运输的,年更新计划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核定;更新改用货运车的指标,由市计委在确定年度新增车辆计划时统筹安排,车源由更新单位自行落实。
第十二条 凡新增拖拉机,按照“先更新,后新增”的原则进行。有关新增拖拉机牌证申领和监督管理等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新增的拖拉机,原则上应从事农田作业,不得从事专业运输。
第十三条 大中型拖拉机的更新资金,以更新单位自筹为主,国家扶持为辅。自筹部分不少于新购价的50%,其来源为村公积金、集体农业机械折旧基金或大修理基金,以及其它符合有关规定的积累资金。其余部分由农业银行市分行贷款,贷款执行支农优惠利率,期限一般为一至三
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贷款的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按年度更新计划安排,逐级下达,贴息期限一年,主要用于乡、村集体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更新,贴息资金必须凭银行贷款结息单和更新拖拉机证明支出。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更新计划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一)至(三)项情况的大中型拖拉机更新时,由农机供应部门按优惠价格优先供应拖拉机。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更新和回收管理的服务工作,必要时可适当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1993年6月3日

国务院关于增补阿尔寨石窟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增补阿尔寨石窟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2003年3月2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3]2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阿尔寨石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石窟年代为西夏至明代。经国务院核定,增补该石窟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国税发[2001]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名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切行政机关都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的指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提出意见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五大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建立并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切实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近年来,许多地方的税务机关在推行执法责任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实践证明,实行执法责任制,对于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税收工作法制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税务系统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工作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仍有一定距离。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贯彻“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工作方针,紧密结合税务信息化建设,在巩固、规范和完善的基础上,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保证税务人员正确地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二、明确执法责任制的呀和内容
(一)推行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奖惩并举的原则。
(二)实施执法责任制的内容
执法责任制是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考核执法质量,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执法监督制度。
执法责任制包括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评议考核、过错追究。其中岗位职责是基础,工作规程是关键,评语考核是保障。四部分内容应当有机结合,相互衔接。
1. 岗位职责就是将税收征管流程内的征收、管理、稽查等执法工作,细化为具体对执法岗位及各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的职权责任和具体标准的确认。
岗位职责应当以事定岗、以岗定责、权责相当。应当根据职务、、职权确定执法职责,既要符合法定权限,又要符合税收工作实际要求,还要与征管改革、机构改革和人事改革的目标任务相结合。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各自应承担的工作权限和责任。
2. 工作规程就是执法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必须遵守的规定和操作程序。
工作规程的设计应当详细、具体、易于操作,并具有明显的岗位特点。要明确工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各个岗位的工作规程必须有机衔接,环环相扣,不能脱节,保证税收执法活动的有序高效运行。
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一经通过,应当予以公示。
3. 评议考核是通过内部考核、外部评议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以执法质量作为奖励依据的评价方法。
内部考核是制税务机关以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为标准,对执法人员执法质量进行的定期检查核对。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信息化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办法。县级税务机关组织的内部考核每年应不少于2次,省、地(市)级税务机关组织的内部考核每年应不少于1次。
外部评议是指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发放执法评议卡、公开设立意见箱、开通执法监督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等方式进行。
评议考核应当体现奖惩结合,对评议考核获得先进的应予以奖励,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执法过错,应当对责任人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评议考核的结果要作为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可依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记入执法人员的人事挡案。
岗位职责、工作规程和评议考核的有关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总局要求,结合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有关金税工程、出口退税等责任制度,依照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4. 过错责任追究是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5. 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与评议考核、执法检查和其他监督形式相衔接,切实做到有错必究。过错责任追究应当按照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统一规定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适用《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狠抓落实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
推行执法责任制,关键在于领导。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应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宾常抓不懈,真正抓出实效。
推行执法责任制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执法责任制的实施,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牵头组织进行,对推行执法责任制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对执法过错人员作出经济惩罚、行政处理的决定,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作出,由人事、党委、财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过错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机关处理。
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进执法责任制过程中,从确定方案、拟定制度到具体实施的各个环节,都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积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和规章制度,使每个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推行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明确自己的执法职责和工作标准,为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本地区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认真进行检查考核,建立执法责任制的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及时总结经验,纠正不足。对于已开展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地区,应结合总局的 要求,抓紧修订完善,使得该项工作能够统一、规范、完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将实施方案、制度办法(包括新修订的制度办法)于2002年6月30日前上报总局。总局将对各地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照各地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定期检查具体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