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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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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1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27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专门机关职责
第四章 社会责任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违法犯罪。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
(一)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二)严格治安行政管理,查禁各种违法行为;
(三)开展治安防范工作,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消除不安定因素;
(四)对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依靠群众,开展群防群治;
(六)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工作。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纳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省、市(州、地区)、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县以上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办事机构,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配备必要的人员,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贯彻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决定和部署;
(三)组织、指导、协调、检查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五)决定表彰、批评等有关事项,向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接受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措施,维护内部治安秩序;
(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与本单位有关的违法犯罪案件;
(四)调解处理本单位内部和与本单位有关的民间纠纷;
(五)参与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组织的活动。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开展法制教育工作,进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
(二)加强对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的领导,组织村民、居民搞好治安防范,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
(三)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四)及时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社会治安情况和村民、居民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专门机关职责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充分发挥骨干作用。
第十三条 公安、安全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加强侦查破案,依法惩处刑事犯罪分子,特别要重点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
(二)查禁、打击私种吸食制贩毒品、聚众赌博、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各种扰乱社会秩序的治安案件;
(三)加强治安管理,严格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管理制度,严密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违禁物品以及旅店业、废旧金属收购等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方面的治安管理;加强消防、交通管理,预防、减少火灾和交通事故;
(四)组织以公安干警、人民武装警察为骨干的多种力量参加的治安巡逻,在适当地点设置治安岗亭,方便公民报案和扭送违法犯罪人员;组织指导单位内部保卫机构、群众治保组织、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等各类治安保卫力量,建立多层次的群防群治网络;
(五)组织和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保外就医、假释的犯罪人员和所外就医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做好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
(六)开展维护社会治安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宣传教育,调处各种治安纠纷,疏导缓解可能引发治安问题的各种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加强批捕、起诉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严惩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分子,查处渎职等犯罪案件;

(二)结合办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防范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来信来访和受理控告申诉,调解和疏导社会矛盾;
(三)做好对免诉人员的考核和帮教工作,定期回访考察。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与劳改部门共同做好减刑、假释工作;
(二)发挥公开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
(三)依法处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开展司法建议活动,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和防范工作;
(四)帮助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各种民间纠纷的调解疏导工作。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普法教育规划,检查指导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普及法律知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培训调解人员,改进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成功率;
(二)加强对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严格监管审批制度,提高改造工作质量;
(三)管理和指导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为公民和社会各方面提供多层次的法律服务。

第四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共同承担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整体责任。
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主要负责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第十八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影剧院、歌舞厅、电子游艺厅、营业性台球室、录像放映室、书店、书报刊和音像制品销售点等场所的管理,严禁赌博和色情活动,严禁制作、播放、出版、出售反动、淫秽或
者其他有害的读物和音像制品。
第十九条 铁路、交通、民航、邮电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车站、机场、码头的治安管理和邮件管理,严格检查违禁物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抢劫、盗窃运输物资、旅客财物和破坏交通运输设施、通讯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贸市场和专业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做好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及时调处行政区划争议,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劳动部门应当做好待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就业;做好劳动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严格校纪,配合社会、家庭,组织、指导学生的校外活动,做好违法和轻微犯罪学生的帮助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卫生、医药部门应当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配合民政、公安部门做好对吸毒人员的监测、治疗和康复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城建部门应当将公共场所、城镇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设施和公安、司法机关派出机构的办公场所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二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对象的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第二十七条 驻本省的人民解放军和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组织部队、民兵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二十八条 每个家庭都应当教育家庭成员遵纪守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做好家庭安全防范工作。
每个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牺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家属予以抚恤;不够烈士条件的,比照有关因公牺牲的规定予以抚恤或照顾。
第三十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致残的,其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由侵害人承担,侵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害人无力承担的,由公民所在单位按工伤处理;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参战伤残民兵、民工的规定办
理。
第三十一条 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出贡献的城镇待业人员,当地劳动部门应当优先推荐或介绍其就业。
第三十二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受伤的,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及时抢救治疗,不得拒绝或延误。
第三十三条 省、市(州、地区)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
第三十四条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对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采取措施,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对打击报复的要及时查处,依法严惩。
第三十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社会群防群治组织所必需的经费,除当地财政拨款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城镇可收取治安联防费和看护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记功或授予荣誉称号:
(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或帮教、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成绩显著的;
(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成绩显著的;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成果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社会效果显著的;
(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区域及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据情发出治安隐患通知书、书面通报、黄牌警告、限期改正或建议取消本年度精神文明单位或综合性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造成严重危害或后果的,由县级以上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犯罪情况严重或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矛盾化解、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管理不善、防范不力,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的;
(四)有重大治安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
(五)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公民或组织的报案不依法及时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中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27日
青少年犯罪统计分析及预防对策

刘有道


近几年来,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青少年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成为当前严峻的社会问题之一。笔者对我院
2005至2008年6月提起公诉的青少年犯罪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统计,分析其特点,提出预防对策,以期引起社会关注。
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是犯罪比例居高不下。据统计,我院2005年提起公诉259件389人,其中青少年犯罪案件145件169人,占案件总数和人头总数55%、40.5%;2006年提起公诉254件378人,其中青少年犯罪案件168件199人,占案件总数45.7%、43%。2007年提起公诉397件757人,其中青少年犯罪案件189件223人,占案件总数的47%、43%。2008年元至6月,提起公诉案件169件265人,其中青少年犯罪38件84人,分别占案件总数人头总数的30%、4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比例呈逐年增加趋势,且长期维持在高位,成为犯罪人群结构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是犯罪年龄呈低龄化趋势。据统计,80年代,全国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龄为16岁,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4-15岁。2005年仙桃市14至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25周岁以下)人数的38%,2006年为41%,2007年增至46.3%,如2008年我院办理的程某、管某、杨某等涉嫌抢劫案件,七名犯罪嫌疑人均为14-15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是犯罪性质多为暴力犯罪。青少年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使用暴力或带明显暴力倾向的案件。我市涉嫌暴力犯罪的青少年犯罪案件2005年有53起75人、2006年有59起80人,2007年有71件89人,2008年元月至5月提起公诉的38起案件中有30件76人为暴力犯罪案件,其中抢劫16件,故意伤害8件,寻衅滋事6件。他们犯罪时不计后果,动辄暴力伤人,如2007年7月,犯罪嫌疑人肖某、陈某为抢劫钱物,手持匕首、砖头在学生下晚自习必经之路实施抢劫,致多名学生受伤。
四是犯罪方式呈团伙化趋势。青少年犯罪时为了给自己壮胆,或提高犯罪的成功率,常常纠集同学、朋友等一起共同作案。2005年至2007年,我市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团伙犯罪案件占60%以上,人数少则二、三人,多则七、八人。特别是涉嫌抢劫罪名的案件,95%以上为团伙作案,单独作案为特例,如我院2008年提起公诉的16件抢劫案件中有15件为团伙作案,单独作案仅有一起。
五是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增加。近年来,由于受到“读书无用论”及不良影视剧等的影响,一些学校,特别是一些“差生”相对集中的学校,在校学生犯罪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据统计,我市提起公诉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2005年在3件,2006年5件,2007年8件,2008年1-6月提起公诉的38起案件中就有8起为在校学生所为或有在校学生参与。
二、当前青少年犯罪主要原因 
我们通过统计分析,发现当前引发青少年犯罪的因素非常复杂,从内因来说,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发育期,辨别是非能力差,抵抗不良影响的免疫力弱,个性压抑、逆反心理、闭锁心理和群体心理等个体心理因素中的不良成分,是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内因。从外因来说,家庭、学校、社会的不良影响不容忽视,青少年在受到外部不良刺激时,感情容易冲动,极易走上犯罪道路。我们认为青少年犯罪往往是外部不良因素的影响与青少年脆弱的内因结合的产物,外部因素的影响在青少年犯罪原因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我们通过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归纳,青少年犯罪可以由以下原因产生。
一是网瘾型。因特网的出现改变了世界,同时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一些青少年。网络的丰富信息、千奇百怪的言论、观点往往使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产生倾斜、扭曲。网络上的感官刺激、暴力容易使青少年形成网瘾,一旦陷入其中,往往不能自拔,形成不健康的人格或反社会人格,进而引起他们违法犯罪行为。据统计,近几年我院提起公诉的青少年犯罪案件50%以上与网瘾有关。有的为了筹钱上网而抢劫、偷窃;有的在网吧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有的利用网络呼朋引伴,策划犯罪等等不一而足。
二是义气型。“义气”本来是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念,但是由于青少年缺乏判别能力,加之一些格调不高的武侠小说、影视作品的不当渲染,使他们对“义气”的认识出现偏差,一些的青少年成为讲“义气”的牺牲品。如我院2007年办理的李某、杨某盗窃案,李、杨二人同为在校学生,李某欲盗窃商店财物用于上网玩游戏,邀杨某同往,杨某害怕不想去,又怕李某怪他不讲义气,只得答应帮忙望风,结果被抓获。
三是模仿型。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和世界观、人生观形成阶段,思想认识上渐趋成熟但缺乏理智,自我约束能力不强且敏感好奇,喜欢模仿,一旦受到来自外界不良思想和社会丑恶现象的影响,容易因模仿走上犯罪道路。如青少年之中频发的“擂肥”抢劫案件就是模仿影视剧中的犯罪分子的行为,而且往往出现“你抢我,我抢别人”的示范效应。还有的青少年看到社会上黑恶势力分子“有地位、很威风”,因而心生羡慕而模仿产生犯罪。如我们2008年办理的朱某等8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案,年仅19周岁的主犯朱某称其犯罪动机就是为了成为使人敬畏的“老大”。
四是冲动型。对于有些青少年初犯、偶犯来说,他们的犯罪完全是一时冲动引发的。如犯罪嫌疑人周某,系我市高中在校学生,2007年8月4日下午,周某某在座位上学习时,同桌王某用右手将周某拍了两下,周即用左拳将王某的右肩打了两拳,王某又朝周的胸部拍了两下,周某用左拳朝王的右腹部击了两拳。法医鉴定王某被击伤腹部,致脾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我院考虑到周某系冲动犯罪,且其家属积极赔偿王某医药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元,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五是“孤儿型”。通过我们统计分析,大部分青少年犯罪与家庭教育缺失、关爱缺失有关。在父母离异或家庭失和的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往往会因心灵上的创伤,或精神、物质方面得不到满足,出现孤僻、多疑等病态心理,导致形成攻击性、冷酷、粗暴、过分敏感和极端自私的性格,容易产生违法犯罪。如我院办理的李某抢劫一案,被告人李某父母离异,自己随父亲生活,父亲因重新组合家庭而将其拒之门外,只好自己一个人租住在外生活,孤独无助的被告人因缺少家庭温暖而和社会不良青年交往在一起,因伙同他人在学校附近实施抢劫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打击惩罚作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点防线。
(一)构筑家庭教育防线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人生的第一课堂,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一是要用科学、健康的教育方法教育青少年。家长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当好孩子的启蒙老师。二是强化父母责任感。预防青少年犯罪要从家庭开始,从父母做起,只有这样才能使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构筑学校教育防线
学校是培养人才,教育青少年的重要地方,改进和加强学校教育工作,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举措。一是要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把法制教育课纳入教学课程,让青少年从小就接受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懂得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增强他们辨别是非和抵制错误思想侵蚀的能力,在学生时期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当他们走向社会以后,就能在家庭、集体、社会中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是要改进教育体制上的弊端,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危险人群。应试教育模式使一些差生、落后生被“另眼相待”,甚至受到排斥、打击。他们的心灵受到创伤,时刻处于违法犯罪的十字路口,一旦有不良因素的影响,他们就会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必须实现由原来纯粹的应试教育向综合的素质教育转变,使学校教育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上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构筑社会教育防线
负有社会教育责任的大众传播媒体要多作正面宣传和引导,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堵塞各种污染青少年的渠道。当前在有些青少年中存在对社会现实的曲解,新的“读书无用论”有所抬头,如“读书苦,读书累,不如参加黑社会,有吃有喝有地位”等顺口溜成为某些青少年口头的“时尚”歌谣。这些不正常现象表明,少数青少年的人生观和社会价值观已发生扭曲,必须通过社会教育加以矫正,当务之急是要加强对电影、电视、文学书籍和网络等文化传媒进行“过滤”工作,防止暴力、色情等影响一些意志薄弱、缺乏辨别力的青少年,消除引诱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因素。
(四)构筑司法预防防线
司法机关应当结合司法实践,定期总结分析一个时间段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成因,对倾向性的犯罪方式、手段以及犯罪种类向学校、家庭、社区等作出预警,延伸司法预警的职能作用,以便于相关职能机构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效率和效果。检察机关应当对法定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以引起重视,切实履行预防、教育青少年的职能,使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相关工作由“软任务”真正变成“硬指标”,实现众人“重视”向众人“落实”转变,将预防青少年犯罪提升到一个全新水平。
(五)构筑司法惩罚防线
司法惩罚是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最后一道防线,体现了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近些年来,由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过分强调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偏向,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不捕、不诉比例呈上升趋势,一些青少年犯罪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刑罚的惩罚教育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它一方面带来了再犯罪增加等不良后果,另一方面容易在青少年中形成“青少年犯罪可以不受惩罚”传导效应,不仅损害了刑法的权威,而且可能让青少 年产生误导。因此,对青少年犯罪要慎重处理,摒弃凡涉及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从轻的片面观点,树立“刑罚的威严不在于其严厉,而在于其不可避免”刑罚理念,通过刑罚惩罚这种特殊预防达到一般预防所不能达到的目的。(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明电(20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5月9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决定把严厉打击拼装汽车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重点之一,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拼装汽车行为,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拼装汽车行为,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做好打击拼装汽车行为、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汽车行为迅速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通知》(工商公字〔2001〕第105号)发出后,各地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开展行动,河北、安徽等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但仍有少数地区,对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工作认识不够,行动不快,抓得不紧,情况不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充分认识开展打击拼装汽车行为、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工作,对于保护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经贸、质检、海关等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拼装汽车(特别是利用报废零部件拼装车辆)行为,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把严厉打击拼装汽车行为、依法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首要大事来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把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作为督导工作的重点,认真组织、迅速行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辖区内彻底根除非法回收拆解报废车辆拼装整车的行为,绝不能让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死灰复燃。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其它废旧商品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章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责任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取缔工作真正担负起职责。对整顿不力、瞒报漏报工作情况、利用报废零部件拼装整车行为屡禁不止、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未能彻底取缔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上级机关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信息沟通反馈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辖区内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和厂、点的情况认真清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接到本通知后,将已取缔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和已初步查明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基本情况,立即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整顿办”。对清查、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和打击利用报废车辆零部件拼装整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情况,也要及时汇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周一次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整顿办”。


200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