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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办理刑事案件期限的决定

时间:2024-07-02 18:29: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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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办理刑事案件期限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办理刑事案件期限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6月9日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审议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请示报告,特做如下规定:
1980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但鉴于目前我省刑事案件较多、办案人员不足,全部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办理案件确有困难。为此,在1980年内,对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规定期限予以适当延长。
一、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在侦查中羁押被告人“不得超过二个月”的期限,可以延长为三个月。
本条中关于羁押期限的其它规定,仍应依照施行。
二、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的期限,按原规定再各延长半个月。
三、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的期限,可以延长为一个半月。
四、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可以延长为两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两个半月。
五、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可以延长为两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两个半月。



1980年6月9日

关于终止对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9号

关于终止对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3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2003年第3号、第4号公告,分别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均为自2003年2月3日起为5年。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007年8月3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2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8年2月3日终止,并规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按该公告规定提出的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

  鉴此,自2008年2月3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二月三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0]第270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工商[2000]9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个体工商户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应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干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的规定,对超范围经营所取得的非法所得无法查清的,可单独处以罚款。

200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