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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类分子犯一般刑事罪能否适用管制等三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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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类分子犯一般刑事罪能否适用管制等三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类分子犯一般刑事罪能否适用管制等三个问题的批复

1964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刑行字第9号报告已收阅。现对你们提出的四类分子犯一般刑事罪能否适用管制等三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四类分子犯一般刑事罪能否适用管制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64年8月28日“关于管制适用的对象和管制的法律手续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对四类分子犯一般刑事罪不能逮捕判刑的,必要时可以判处管制。
二、关于人民法庭能否判处管制案件和对管制案件能否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对管制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人民法庭不宜判处管制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管制案件时,一般地应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此复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64)刑行字第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杨××妨害家庭上诉一案,经审核,杨××是地主阶级分子,因妨害家庭,被魏××控告,经我省马鞍山市金家庄人民法庭审理判处管制三年,而且是独任审判的。我们认为原审处理这个案件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四类分子犯一般刑事罪是否适用判处管制问题ⅶ我们意见:凡四类分子有破坏活动,情节比较严重,但又不够逮捕判刑的,适用判处管制;而四类分子犯一般刑事罪的,则不适用管制。因此对本案被告杨××判处管制,似嫌不当。
二、管制案件,人民法庭是否可以判决的问题ⅶ我们意见:人民法庭不能判决;因为凡应判处管制的案件。一般都是由县、市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审查提请判处管制的。自以由县、市法院受理为宜。
三、判处管制的案件能不能独任审判问题ⅶ我们意见:应判处管制的案件不是轻微刑事案件,因此应该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不能独任审判。
以上3个问题,虽然是在一个案件中体现出来的,但是,像这类问题很多,全省各地都有,过去很不明确。同时,这类问题又是有关政策和审判制度的重大问题,我们没有把握。为此,检附该案原审判决书正本两份,报请审核批示!
1964年7月22日
附件:马鞍山市金家庄人民法庭刑事判决书 (63)金法刑字第125号
原告人:魏××,男,现年39岁,家庭出身贫农,本人成分工人,高小文化,汉族,职业种田,系安徽省巢县人,现住泾县昌板桥公社新何大队第一小队,家有妻(1963年9月7日已离婚)、小孩。
被告人:杨××,又名小花子,绰号小开,男,现年38岁,系湖南省长沙人,家庭出身地主,本人成分地主,
文化初小,汉族,无前科,移居安徽省南陵县北门大桥80号,土改后即1950年去本县鹅岑区五
里港查封大队从事农业劳动,现住本市前钟村80号,现在本市马铜公司修建部工作,家有爱人
(劳教过),小孩等3口人。
关系人:曹××(原系原告人的爱人),女,现年35岁,系湖北省大冶县人,移居安徽省南陵县,现住芜湖
市黄果山,家庭出身贫农,本人家务,家有爱人魏××(已离婚),小孩等人,文化初识字,汉族,
无前科。
案由:妨害家庭
原告人魏××于1963年8月份申诉来庭,即声称被告人杨××妨害家庭一案,案经本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确系与关系人曹××有两性关系,不仅如此,在曹××未与前夫结婚之前就有男女关系。曹结婚后,依然如故,致使曹夫妇感情破裂而离婚;被告人即与曹非法同居,当地居民干部多次批评和教育,毫无悔悟。关系人曹××在1952年又与原告人魏××结婚后,由于被告人来我市(1958年)工作时,与曹××的关系一度中断。1963年元月份曹××来我市搞投机倒把活动,被告人杨××将其留居家中非法同居,致使怀孕,被告人为了逃避罪责,将自己的私章交给关系人去芜湖戈机山医院进行人工流产,致使魏、曹离婚,又拆散了他人家庭。同时被告人还与朱××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
查被告人:杨××系地主阶级分子,本应老老实实进行劳动改造,重新做人,反而多次破坏他人家庭幸福,尤其是有意伤害胎儿,并掩盖犯罪事实,唆使他人打胎,情节严重,为此,本庭依法判处:被告人杨××管制三年,并遣送回原籍劳动改造。
如不服本判决,得于收到判决之次日起,10天内向本庭提出上诉状及付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1964年5月2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明确《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含义,理顺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地审批程序,省政府决定,将《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
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个人应当持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12日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16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农林局《嘉峪关市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嘉峪关市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升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控制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造林绿化成果,保障国土与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林业部分)和《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甘肃省处置重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原微生物、昆虫、鼠、兔、螨类、有害植物等。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是指发生重大危险性、暴发性或者大面积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事件。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一)出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时;
(二)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时;
(三)当首次发现外来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时;
(四)专家组评估认为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可能暴发重大危害事件时。
第五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
凡在未发生区(保护区)新传入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为特大(Ⅰ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突发成灾的,为重大(Ⅱ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暴发成灾的,为较重(Ⅲ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
第六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高效,反应及时、果断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强合作、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成立嘉峪关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主管副秘书长、市农林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农林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邮政局、嘉峪关火车站、民航嘉峪关站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指挥部是全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构,负责指挥重大和特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全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解决救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指挥、组织和协调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除治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三)修订《嘉峪关市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四)向市政府和省上报告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及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第八条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主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汇总、核查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负责通知并及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三镇政府具体实施。
(三)督促检查各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五)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林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邮政局、市气象局等部门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它需要。
第十条 各镇政府要依照市政府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和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十一条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为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工作。
第十二条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及其测报点应根据我市森林资源和林业有害生物分布特点,对主要监测对象,实施常年监测,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档案,综合分析测报数据,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变化情况。
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对重点预防区,适时开展专项调查,随时掌握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最新发展变化动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遏制突发势头。
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护林员按照市市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与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加强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进行风险分析、评定,提出预防措施和控制技术。
第十四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林木种苗及木材除害设施、物资储备仓库、通讯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预防控制能力。
第十五条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加强调运检疫和种苗产地检疫工作,严把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入关,从源头上严密防范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和其它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
第十六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加强林业方针政策和森防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七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接到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报告或情况反映后,应及时查明情况,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种类、地点、时间、级别、危害程度,灾害发生区附近的单位要立即做出响应,按规定处置或上报。
第十八条 当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已接近发生,但尚未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应急指挥部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达到较重(Ⅲ级)或以上预警标准时,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级别,分别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第十九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二十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外的地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市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信息报送与应急响应

第二十一条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及其测报点,发现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等异常情况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农林局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有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等异常情况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反映。
第二十二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报告的情况进行调查和论证,在10日内确认是否属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经确认属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立即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和农民群众,开展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控制和除治工作,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要将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范围、级别和危害程度等综合情况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第二十四条 确认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后,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召集紧急会议,批准启动本预案,研究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除治重、特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通知后,要有一名领导值班,落实本预案涉及本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应派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组织、协调应急行动。责成林业、公安等部门组成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协调林业、公安、交通、工商、财政、气象等部门开展应急工作,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救灾设备、药剂、药械及其它物资的供应。检查指导疫区封锁、疫情除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各镇应急指挥部每日9时、16时定时向市应急指挥部上报灾害除治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分析情况后,起草《重、特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摘报》,报副总指挥签发,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同时抄送市委、市政府秘办公室、应急指挥部成员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组织各新闻单位记者进行现场采访、录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及时报到灾害除治情况。提供给新闻单位的各类情况、数字由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九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故调查组会同责任单位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和应急指挥部。
第三十一条 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疫情仍继续扩散,难以控制时,请求省政府启动甘肃省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章 灾后评估与重建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镇政府及时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核实和评估,分析突发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受灾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指导发生镇政府制定灾后重建计划,组织开展恢复森林资源的重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新传入的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检疫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力量研究防治控制措施,制定相关的检疫检验技术标准,切断传播途径,及早拔除疫点。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三十五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应急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有线和无线通信设备全时开通。现场指挥部设置无线指挥台,各灾区配备对讲机。各灾区与现场指挥部及市应急指挥办公室保持24小时联系。
第三十六条 应急队伍保障。组织建立以林业职工为主体、农民群众为骨干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对全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如有必要,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使用各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队伍。
第三十七条 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建立应急处理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应急药剂、器械等有关物资。包括远射程车载喷雾机、高射程喷雾机、机动喷雾机、背负式喷雾机、打孔注药注射器、显微镜、解剖镜及各类常规应急农药等。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为运送救灾人员、救灾物资等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各单位的车辆随时听候调运。
第三十九条 物资保障。现场指挥部可就近调配各有关单位的各种救灾器械和药械。有关部门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救灾设备、药剂、药械及其它物资的组织调运。
第四十条 经费保障。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应当建立防控专项资金,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建立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救助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进行资助。
第四十一条 技术保障。充分利用林业科研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等专业力量,建立现场专家指导小组,进行信息咨询和业务指导。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推广先进技术。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要加强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相关科学研究,增加技术储备。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部门要组织救灾医疗队,及时到达灾害发生区,对农药中毒人员及伤病员进行救护。
第四十三条 治安保障。公安部门要维护灾害发生区治安秩序,与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做出处理。
第四十四条 社会动员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动员灾害发生区群众,随时投入救灾工作。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五条 在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接警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应急响应等环节中,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镇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疫情传播流行、灾情扩散蔓延或者对生态、经济、社会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隐瞒、缓报、谎报灾情,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拒绝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当有重大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修订。
第五十条 本预案由市农林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