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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电力企业工人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规定

时间:2024-06-16 07:14: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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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电力企业工人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规定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电力企业工人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规定
1991年4月19日,能源部

根据企业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1]83号文件的实际情况,为了妥善处理各类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关系,现就电力企业工人转正、定级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学徒制的工人,学徒期满经考核合格,转正工资52元(系六类工资区、二类产业工资标准。执行其它类工资区及一类产业工资标准的,按工资标准对照确定。下同)。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予以定级,定级执行61元。
学徒期间各方面表现优秀,掌握技术较快,具备独立操作能力,能够顶岗作业的,可以提前转正、定级考核。但技术工人提前转正,学徒期限一般不应少于两年。
二、实行熟练制的工人,熟练期一般为一年。特重体力劳动的工种熟练期为半年。熟练期间工资执行48元。熟练期一年的,期满执行52元,再满一年后定级,一般定56元。熟练期半年的和属于原水电部[83]水电劳字第11号文及[84]水电劳字67号文明确的艰苦工种,熟练期满执行56元,再满一年后定级,一般定为66元。
三、技工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工资执行52元。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定级,执行61元。对于表现突出,技术水平较高并安排在生产一线工种(岗位)的少数优秀毕业生,可定为66元。高定工资等级的比例暂按同期定级的同类毕业生的5%—10%掌握。
四、属于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并承认学历的职业高中毕业生(学制三年及以上),安排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其见习期和定级的工资待遇按中专毕业生的待遇执行;安排当工人,专业对口的,其见习期和定级的工资待遇按照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待遇规定执行;专业不对口的,实行学徒期或熟练期。学徒期、熟练期及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按照招收工人的规定执行。
五、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的规定,工人转正、定级均应进行技术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准予延期补考,考核合格方能转正。定级考核补考仍不合格的,不能执行定级工资待遇,可视其实际技术水平低定工资等级。
工人转正、定级考核办法由各主管局(总公司)组织所属企业制定并实施。
六、就业前经过劳动部门组织培训的人员,进入企业后,属于工种对口的,其接受培训的时间可以抵算学徒期或熟练期并执行相应待遇;工种不对口的,按社会招工的规定办理。
七、学徒工的生活费待遇可参照电力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已经转正或定级,现工资低于本规定的转正、定级工资水平的工人,可改按本规定的水平执行。但对于过去因个人原因就低确定了工资等级的,在改行新的定级工资标准时,仍应保持其低定级与原规定的定级水平之差距。
九、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企业的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保证技术水平达到技术等级标准要求以及平衡各类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关系的基础上,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转正、定级待遇,地方有规定的,报经部批准后,也可参照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电力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十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实施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整顿粮食流通秩序,规范粮食批发交易行为,把粮食批发市场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保护交易双方的正当经营及合法权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商品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发布实施的《批发市场管理办
法》和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批发市场”,是指为买卖双方进行粮油批发交易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规范的并具有信息、结算、运输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 粮食批发市场坚持以服务为宗旨,遵循公开交易、平等竞争、自由议价的原则,是社会公益性的非盈利事业法人。
第四条 粮食批发市场实行会员制、会员可分为长期会员和临时会员。凡具有粮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各类经营企业都可成为批发市场的会员,享受会员待遇。国有粮食购销、经营企业必须成为长期会员,自觉进场交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所有旗县及旗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

第二章 设立
第六条 区域性、盟市级粮食批发市场须经自治区粮食局批准、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方可设立;旗县级粮食批发市场须经盟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方可设立,并报自治区粮食局备案。
第七条 自治区粮食局和各级粮食管理局是粮食批发市场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粮食批发市场的经营活动实施管理;各级工商、物价、银行、税务、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粮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有条件的区域性、盟市级粮油批发市场要逐步扩大辐射范围,把辐射范围以内的旗县粮食批发市场改造为分市场,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网络手段,实行统一发布信息、统一合同用纸、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结算方式、统一收费标准,逐步实现网上交易,扩大服务功能和交易量

第九条 经批准、登记设立的粮食批发市场必须使用“粮食批发市场”名称,并由自治区粮食局统一挂牌。未经批准、登记的粮食市场不得使用“粮食批发市场”字样。

第三章 交易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是指符合自治区规定的粮食批发经营条件并取得粮食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粮食批发市场内进行的交易。
第十一条 具备粮食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经向粮食批发市场申请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市交易。粮食批发市场不得在国家批准的标准之外另行收费。
第十二条 粮食批发市场有监督交易双方履约的权力和义务。为保证交易合同的履行,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在买卖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粮食批发市场可在确认交易合同时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合同履行后退回。
第十三条 粮食批发市场和须建立会员登记、交易合同登记、收费登记制度,并于粮食年度结束后15日内向自治区粮食局报送全年运行情况。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粮食批发市场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政策,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审查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粮源,严禁为非法交易提供方便,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粮食批发市场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原则,为交易双方提供规范场所、信息咨询等配套服务。为了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转,粮食批发市场可以收取合理的交易手续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标准为成交额的3‰,由粮食批发市场向买卖双方各收
取50%;此外,粮食批发市场还可积极开展代购、代销、代办运输、代理结算等系列化有偿服务。各级粮食批发市场要认真执行收费政策,健全管理制度,接受同级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粮食批发、经营企业进入市场销售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质量、卫生标准,违者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批发市场的监管,各有关部门在对入市交易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对违规交易、无证经营、违禁运输等不法行为,要按照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工商
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入市交易的粮食批发企业应服从和配合粮食管理部门的检查,以便整顿流通秩序,规范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 市场工作人员及行政检查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关部门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0年8月8日

关于做好中断诉讼时效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做好中断诉讼时效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为两年,两年内债权人具有胜诉权。逾期贷款超过两年的,胜诉权不受法律保护。借款单位可能会因诉讼时效期已满,而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
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这一规定,为维护我行在借贷关系中作为债权人的胜诉权,保证我行信贷资金不受损失,各行应结合清理贷款的工作,对所有逾期贷款,应当在发生逾期后两年以内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中断诉讼时效的措施:
一、以书面形式发送“贷款催收通知单”,要求借款单位及时偿还到期贷款,或要求借款单位出具书面还款承诺。
二、对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要抓紧按有关规定办理借款合同的展期手续。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强制借款单位偿还贷款本息。
上述各项工作,各行要认真执行不对外界扩散。




199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