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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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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企业领导和职工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严格执行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质量求生存,努力生产适销对路,物美价廉,用户满意的产品。
第三条 企业的产品质量由厂长(经理)全面负责。质量管理机构在厂长直接领导下,行使质量管理职权。企业要推行方针目标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企业内部部收入分配要与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挂钩,实行质量否决权。
第四条 企业要不断深化全面质量管理,按照GB/T10300系列《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国家标准及本规程,建立健全质量体系,结合各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细则》或《质量手册》,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规程由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督促企业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企业要有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室应符合“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七条 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要配备足够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
大中型建材耐火材料生产企业的检验人员数量一般不得低于全厂生产工人和生产管理人员总数的4%,小型生产企业不得低于6人。质量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负责人应有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熟悉耐火材料生产工艺,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检测技术,熟知与本厂产品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思想好,经过专业训练,掌握耐火材料生产理论知识和检验技术,熟知有关标准、规章、制度。
检验员应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思想好,熟知本岗位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及检验方法,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专业操作合格证。
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要相对稳定,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建材局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建材耐火质检中心)备案。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内业务骨干的调动要征得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第八条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质量活动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包括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订原材料、生产过程中半成品及产品的内部控制质量标准,按照其标准,对生产工艺过程的各工序进行管理和监督。应用数量统计等科学方法分析研究和掌握产品质量变化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和防范能力,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制订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评价各车间工序的产品质量。
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原材料,各工序质量和产品出厂的检验,有权杜绝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原材料进厂和工序不合格品的使用,有产品出厂决定权,负责提供质量数据,有权向上级汇报质量情况。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制订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责任制,生产流程控制图表,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制度,抽查对比制度,样品保管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职责范围和岗位责任),检验室检测仪器的维护、使用、校验制度以及质量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产品监督检验和抽查对比制度
(一)耐火材料生产企业要按照《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向建材耐火质检中心寄送样品,接受中心的日常监督,并同时进行对比试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凡不按规定送样视抽查对比合格率为零。除委托样外,凡企业正常监督送检和各种抽检,一律以建材耐火质检中心结果为准。
(二)企业为了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复演性,对各检验岗位要组织定期的密码抽查和操作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
抽查次数:生产控制岗位:每人每季一次;
化学分析岗位:每人每季一次;
物性检验岗位:每人每季一次;
外观检查岗位:每人每季一次;
同岗位的对比试验每月应进行一次。
(三)参加建材耐火质检中心组织的化学分析,物性检验对比试验和行业操作合格证培训等活动。
(四)各生产企业对原材料及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及成品的各种试验、检验,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
(五)检验允许误差:
项目 同一试验室 同一块砖 误差类别
同一块砖复检 不同试验室
体积密度 0.02g/cm3 0.05g/cm3 相对
显气孔率 0.5% 1% 相对
荷重软化 <20℃ <30℃ 相对
热膨胀率 <0.06% <0.1% 相对
(或膨胀指数)<0.5×10-6℃ 1.0×10-6℃ 相对
重烧线变化 0。01% 0.02% 绝对值
耐火度 1/2WZ 相对
玻璃相渗出温度 ±20℃ 相对
抗玻璃液侵蚀 3% 相对
导热系数 〈±10% 〈±15% 相对
化学分析允许误差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质量档案资料的管理和报表制度
(一)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各种原始记录按月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保存期为三年。分类台帐应按期存技术档案室,永久保存。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微机质量管理数据库。
(二)原始记录及分类台帐等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涂改,当笔误时应在错数上用笔划“==”,在其上方写上正确的数字并加盖改写人印章。
(三)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分析整理,每月进行小结,年终进行总结。
(四)质量月报表要按统一表格于每月15日前,质量年报表于下年2月15日前报主管部门和建材耐火质检中心。
(五)上级发布有关质量问题的通报和文件,必须认真学习、贯彻,除及时归档外,应有相应的复制件,以便学习使用。

第四章 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各厂要根据生产的品种,制定进厂原材料控制质量指标,坚持做到先检验,后进厂。进厂后的每批原材料应取代表样做化学分析和有关规定的物理检验,合格原材料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自行煅烧原矿时,注意控制温度,烧失量或容重,还要注意拣选混入的杂质、生烧料、未燃尽的燃料块和熔瘤块。拣选后取代表样进行化学分析,经检查后用于生产。购进已煅烧过的原材料的生产企业,也要注意原材料的拣选。
第十四条 进厂的燃料(煤或燃油)应满足本厂工艺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十五条 为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和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各生产企业结合本厂实际,确定原材料合理的储存量,如低于储存量时,厂长、生产部门和质量管理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限期补足。

第五章 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质量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制砖的配料方案,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同时确定各生产工序的质量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原材料的破碎,粉碎,粉磨过程是耐火材料生产过程中极其重要的质量控制因素,严格按配料方案及技术要求,认真筛选,分级堆放入库,避免混杂。筛选时坚持每小时做一次筛分析,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进行调整或重新筛选。使用粉料时还应注意粉料储存中的离析现象。
第十八条 配合料的颗粒级配及其均匀性决定着产品的质量,各物料的配合比和颗粒级配,一定要做到波动小,配料时的重量误差不得大于2%。为确保质量,每班应进行混合料的筛分析。
第十九条 供制砖用的配合料必须符合本厂规定的技术要求,制砖时必须做到:
(一)使用准确配料和混合均匀的料;
(二)成型压力和水份要适宜;
(三)合理的准确操作;
(四)使用符合规定的模具;
(五)装入模具的制砖料必须称重。
压制成型的砖坯,由车间质量检查小组负责检查其尺寸,每半小时检查一次,由质量检验机构每班抽查一次。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砖坯不能进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条 符合规定要求的砖坯,严格按本厂烘窑(隧道窑除外)特点规定的干燥程序进行烘干。烘干后的砖坯水份严格控制在2%以下。坚持做到每批入烘窑的砖出窑后,由检验室负责检测不同部位取样的砖坯的水份含量。
车间质量检查组对每块砖坯严格进行检查,发现变形、开裂或损坏的砖坯不能进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一条 凡已符合入窑技术要求的砖坯,装入烧成窑(炉)内,严格按本厂烧成工艺要求进行烧成,控制烧成温度,保温时间及严密的冷却制度。出窑后成品砖由质量检查小组负责逐个进行检查分类,按不同品位分堆存放,并有明显的标志,写明出窑日期、编号。由质量检验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生产不定型耐火材料的企业,可参照定型耐火材料质量管理有关条款,结合本企业特点,定出原材料(包括专用粘结剂和铝酸盐水泥)及生产过程的质量标准。对出厂产品附详细使用说明书。包括施工时的注意事项及用水(或粘结剂)量等。
自己生产铝酸盐水泥的企业,还要注意制定水泥原料,生料,熟料的质量标准,严格按规定进行生产控制,水泥质量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水泥不准用于配料。
生产电熔耐火材料的生产企业,也可参照定型耐火材料有关条款,结合电熔耐火材料特点,对砂型的质量控制、熔化、铸型及退火工艺等定出本企业的质量控制办法,提高产品质量和成品率,达到降低产品成本的目的,为用户提供优质熔铸耐火材料产品。

第六章 出厂产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验机构应配备有高度责任心,能严格掌握技术标准的管理人员负责出厂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确保出厂产品合格,不合格品不准出厂。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及时在已分类(砖出窑后三天内),不同品位等级堆放的成品砖中,以随机抽样方法取样,检验产品的全部质量指标,确保出厂产品合格率达到100%。每批号砖都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机构在进行出厂检验时,除热震性能、导热系数测定用整砖之外,每块砖应切成相同的两块,其中一块用于出厂自检,别一块作为封存样保存。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指标未达原定产品的质量指标,但仍符合低档次产品质量指标时,可按低档次产品出厂。不合格品的堆放应有明显的标志。
出厂产品经抽查任一项技术指标不合格时,应立即电告用户,暂停使用,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建材耐火质检中心。如对不合格品有异议时,将原封存样立即交建材耐火质检中心进行复验,并以建材耐火质检中心的复验结果为准。经复验不合格属于质量事故,企业要进行质量事故检查,并向上级做书面报告。
出厂产品必须严格按出厂产品包装规定包装(也可用与用户商定的包装方法包装)。
第二十六条 访问用户制度。企业每年至少要信访或走访用户一次,广泛征询对本厂产品性能、包装、运输及执行合同等方面意见,并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改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材局生产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12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兰州海关:

  《甘肃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甘肃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护知识产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遏制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努力开创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局面。

  专项行动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为重点环节,以假冒商标、侵权盗版比较集中的地方为重点地区,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映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全省企事业单位加强对商标注册重要性的认识,帮助企业和经营者树立商标意识,为企业和经营者注册商标提供良好的服务。要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有效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并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侵权案件。重点查办食品、药品商标违法案件,侵犯驰名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专用权案件,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件,以及非法印制和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案件。

  (二)切实保护著作权。新闻出版、版权、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规范著作权产品生产、使用和交易,营造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社会环境。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整顿和规范存在侵权隐患的图书、音像制品、软件交易市场。坚决取缔分布在车站、校园周边、人行通道、居民小区、娱乐场所和商厦附近销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软件的不法摊点和游商小贩。重点打击盗版教材教辅、盗版软件、非法复制和销售音像制品、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以及网上侵犯著作权等行为。加大对图书批发市场、各类书店,音像批发、零售、出租门店,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企业和各类学校、考试系统的检查力度。加强对软件预装领域和互联网软件传播的监管,积极推动使用正版软件。

  (三)切实保护专利权。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专利工作的指导,制定专利保护措施,不断增强专利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等领域的专利侵权行为,着力查办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的案件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分阶段查处涉及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的侵权、假冒行为。

  (四)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要全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风险分析技术,加强风险布控等边境措施,在保证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的同时,提高查获出口侵权货物的效率。遏制假冒和盗版产品的国际流通。

  (五)强化对商品交易会、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和印刷复制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商务部门要会同工商、专利、版权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商品交易会、洽谈会主办单位设立专门机构,制订管理办法,邀请保护知识产权相关部门驻会监管,防止参展单位展示、销售侵权产品,防止境外不法组织和个人通过展会组织造假和出口侵权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批发市场的监管,及时要求市场主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引导进场经营者合法经营,加强自律,防止侵权产品进场交易。对侵权产品的经营者,要严肃查处。对侵权严重的市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屡禁不止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新闻出版、版权、工商、公安、质监、海关、商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针对利用定牌加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现象,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要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企业的监管,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阻断非法侵权产品的印刷复制渠道,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

  (六)加强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行动。假冒商标、专利和侵权盗版活动相对集中的兰州、天水、酒泉、白银市是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当地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并严防反弹。有关执法部门要把执法力量向这些地区倾斜,积极支持当地政府打击、遏制各类侵权违法犯罪行为。

  (七)严厉查处重大侵权案件。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市场反映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要一查到底。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通力合作,提高办案效率,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工作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的侵权案件。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各地要针对本地区侵犯知识产权的突出问题,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八)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执法机制,加快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化进程。各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机关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认真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强化行政执法手段,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保护水平和效率。要尽快建立跨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机制,联合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同时,支持和鼓励建立知识产权自律和维权性组织,逐步健全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的知识产权监督体系,建立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善于规避他人权利、有效保护自身权益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省政府决定,成立甘肃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办重大案件。省整规办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
各市(州、地)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检查督促,实行责任追究。

  (二)整合执法资源,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杜绝各自为政、推诿扯皮现象。要积极研究探索区域联合执法的有效途径,加强地区之间的案件信息沟通、异地移送、调查取证,严禁地方保护主义,切实使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分子无处藏身。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杜绝以罚代刑。对涉嫌构成犯罪而未移送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加强监督,及时检查纠正。

  (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宣传工作的重点,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我省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果的宣传力度。要继续办好一年一度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普及基本知识,使全社会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科技创新、激励发明创造、有效配置资源、促进产业化、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重点宣传这次行动中曝光查处的大案要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四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律师、仲裁员、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增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四)逐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工商、版权(文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努力建立和完善与新形势相适应的管理和保护协调机制,提高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结合我省现有区域、行业、企业以及科技优势,把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项目管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研究制定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举措和策略。以大幅度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增强知识产权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相关制度,并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从政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入手,进而引导全省企事业单位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保护激励措施。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分3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4年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各市(州、地)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动员,统一思想,制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11月25日前报送省整规办。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11月下旬至2005年5月)。各市(州、地)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各级整规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抽查和督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整规办。省政府也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6月至7月)。各市(州、地)和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报省整规办统一整理汇总后报省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
为贯彻落实《"十五"星火计划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推动星火计划的全面实施,加强星火计划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我部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总体要求,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及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星火计划管理办法》。
现将修订后的《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星火计划具体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星火计划管理办法

二00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

星火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星火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普及科学技术、带动农民致富的指导性科技计划,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科技发展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星火计划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星火计划的宗旨是:坚持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坚持依靠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民知识化,加速农村小康建设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第三条 星火计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全面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加强农村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普及科学知识,营造有利于农村科技发展的良好环境。围绕农副产品加工、农村资源综合利用和农村特色产业等领域,集成配套并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大幅度提高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星火计划实行国家、省、地、县四级管理,分级开展工作。各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和完善星火计划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要保持星火计划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 科学技术部星火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部星火办)负责归口管理星火计划,研究提出星火计划的宏观战略和政策,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星火计划中长期发展纲要;发布星火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年度国家级星火计划;指导、协调全国星火计划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科委)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局)星火计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全国星火计划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组织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星火计划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初审、申报、实施和验收;指导、协调地(市)、县级星火计划工作。
第七条 地(市)、县级星火计划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在本地(市)、县政府领导下,积极开展有利于本地区农村科技、经济发展的指导性和服务性工作,负责本地区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初审、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编制和管理本级年度星火计划。


第三章 产业化环境建设

第八条 加强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是星火计划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十五"期间,要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农村科技进步的社会环境,建立和完善"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型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实现星火计划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 积极发挥农业和农村技术市场中介组织作用,使农村科技中介
服务体系在科技信息、市场信息、人才信息的传播和评估、技术指导、人才培训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充分利用星火计划现有资金和资本市场,开辟新的投融资渠道,强化支撑条件,建立以企业投资为主体,政府、银行、社会共同参与的星火计划投融资体系。
第十条 星火计划将完善各类星火科技示范区和星火重点企业认定工作。星火科技示范区包括星火产业带、星火技术密集区、农村小城镇现代化建设示范镇、星火西进科技示范县、星火培训基地和星火国际化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等。通过星火科技示范区的建设和认定,实现区域内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营造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科技示范。
第十一条 星火重点企业包括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和星火外向型企业等。通过对星火重点企业的评审认定,加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引进、吸收和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管理、人才和资本资源,促进企业产品转型和产业升级,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企业的管理水平,完善企业的运行机制,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十二条 各类星火科技示范区和星火重点企业的申报工作,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示范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重点星火企业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具体申报程序和要求,按国科星办字〔2001〕14号文《关于印发"星火计划八大科技燎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科技部在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确定实施单位。并对部分认定的示范区和星火重点企业,以项目形式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星火科技示范区建设以地方为主,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原则上要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有切实措施,保证示范区发展的目标实现。国家对星火科技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协助地方政府为示范区的发展创造环境和条件。
第十四条 科技部对星火示范区和星火重点企业依据有关办法进行定期考评,考评合格者,继续予以支持;考评不合格者,则取消其认定资格。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环境建设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实施中的各种问题。
各类星火科技示范区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科技部组织或委托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为鼓励星火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创立一批星火名牌产品,根据星火计划项目承担企业申请和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科技部将授予一批星火企业星火商标使用权。
第十六条 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围绕普及科学技术、传播科学知识、提高农民素质开展人才培训工作,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培养农村技术和管理人才,造就农民企业家和技术能手。科技部将完善国家星火培训基地体系,以招标形式下达星火培训任务,进行高层次的技术、管理和师资培训。
第十七条 建立星火计划年度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星火计划年度工
作会议,研究、确定年度星火计划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交流各地星火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发布星火计划项目指南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实施

第十八条 科技部根据不同时期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方针和星火计划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每年组织实施一批国家级星火计划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
面上项目是指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持续发展,推动农村科技进步的科技成果转化和开发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国家级星火计划,围绕"星火科技八大燎原行动",由有关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对地区或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影响、能有效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项目。
凡列入国家级星火计划的重点项目,将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申报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适应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2.技术先进适用、成熟可靠,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发展前景;
3.有利于推动农村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有利于增加农村就业机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农民收入;
4.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联合申报;
5.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金融、商业和社会道德信誉,经营机制良好,没有知识产权纠纷。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银行信贷要求。
申请重点项目的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应用能力、可靠的技术依托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其它相关条件。
第二十条 面上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管理和验收程序:
1.国家级星火计划面上项目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申报。
2.凡申请承担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单位,必须据实填报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经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3.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国家级星火计划面上项目的评审和论证。按星火计划网络管理要求,将通过评审的项目申报材料于每年11月30日前,集中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科技部星火办。网址为:nss_xhc@mail.most.gov.cn,抄送网址为:cnsp@cnsp.org.cn。省、地、县级星火计划项目由各级所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程序和管理规章制度。
4.科技部星火办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的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进行认定,并负责编制国家级年度星火项目计划。于每年四月底前下达到各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颁发"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证书",并向国家银行推荐贷款项目。
5.凡列入国家级星火计划的项目要组织验收。面上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组织工作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管理和验收程序:
1.国家级星火计划重点项目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
2.申报重点项目的单位必须据实填报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星火计划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2)以及专家初步论证意见等有关资料,经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一式十份报送科技部星火办。
3.科技部星火办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地评审、认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4.重点项目立项后1个月内,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与科技部签订科技开发项目任务书(见附件3),一式六份报送科技部星火办。
5.签署项目任务书后,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按财政拨款制度规定下达国家级星火计划重点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国家财政支持经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6.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义务,在项目实施期间,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国家级星火计划重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简表(见附件4),报送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抄报科技部星火办。
7.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重点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对未履行项目任务书有关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对发生问题的要及时报告科技部星火办。科技部星火办将对重点项目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并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予以纠正的,科技部将撤销项目,追缴国家财政支持经费。
8.科技部星火办组织或委托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重点项目要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科技部星火办备案。凡验收未通过的重点项目,除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情况外,科技部星火办将视情况予以通报。
9.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符合鉴定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成果鉴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星火计划年度报告制度。各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报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编报内容见附件4),并于每年一月底前报送科技部星火办。科技部星火办负责汇总和编制全国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四月份向社会发布。

第五章 宣传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星火计划的工作与成就、各地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取得的成功经验等,扩大星火计划的社会影响。
第二十四条 中国星火计划网站(http://www.cnsp.org.cn)是科技部面向社会公布信息的主要窗口。星火计划的政策信息、工作重点、实施内容等将通过该网站向社会公布。各省级星火计划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星火计划网页,实现全国星火计划的网络链接和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定期对在星火计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与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星火计划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附件1:


项目编号:


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承担单位(盖章):

科技主管部门:

项目起止年限:


申报日期:



科学技术部星火计划办公室



填报说明
一、申报资格
凡申请承担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据实填报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并在申报书封面承担单位处加盖公章。
二、项目编号
项目编号是项目名称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申报项目的唯一代号。填写申报书时,必须按下列要求填写相应编号。
1.项目编号共十二位,由报送星火计划项目的省及部委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填写。
2.第1-4位是年度码,填写申报星火计划的年度。
3.第5-6位是申报的科技计划代码,星火计划的代码为EA。
4.第7-9位是项目申报渠道代码(见《国科发计字〔2001〕287号》文中"项目申报渠道代码" )。
5.第10-12位是项目序号。

项目编号顺序表:


年份 计划代码 申报渠道代码 项目序号


三、项目资金情况
1. 资金来源:指申报项目所做预算的资金来源,分人民币和外汇,单位为万元或万美元,按年度分别填报。
投资中"国家、省部、地市"指各级财政拨款。
自筹:指除拨款和贷款外,由承担单位自筹的用于项目开发的资金,包括承担单位自有资金和通过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外资:指预期由外资机构或个人为申报项目开发所投入的资金,折算为美元。
2. 资金使用计划:分年度填写。
技术转让:指通过技术贸易与服务支出的资金额。
实验费:为项目的技术开发从事的试验费用。
培训费:为项目的技术开发进行必要的培训费用。
四、填报时,注意栏目的取值范围或平衡关系,数值栏目一律取整数,如果数字为零,或者某项指标值没有,直接跳过。
五、本项目申报书所规定的指标含义、分类标准、编号、代码等要按规定填报。各地方星火计划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计划管理的具体情况补充内容,但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六、本报表的指标定义由科技部星火办负责解释。

一、项目基本情况表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法人代表 法人代码 电话

上级主管部门 技术开发能力 1. 有独立研发机构 2. 无独立研发机构

单位地址 邮政 编码

联系人 电话 E-mail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单位性质

BB国有企业 BC集体企业 BD私营企业 BE联营企业 BF股份有限公司 BG有限责任公司 GH股份合作企业

GK外商投资企业 GL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BA科研型企业 GM其它企业 AA科研院所 AB高等院校 AE其它事业单位

人员构成

总数

其中:管理 研发 营销

生产

其中:硕士以上 大专或本科 高中或中专 初中或技校以下

经济状况

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净值 流动资金 资产负债率

上年产值 上年销售 上年税收 上年利润

申报项目基本情况

开发领域

1.农产品加工 2.资源开发 3.高效种植 4.高效养殖 5.环保技术 6.农用机械设备

7.农用化工 8.农村建材 9.农村特色产业 10.其它

技术来源

1. 自主研发 2.有偿转让 3.国内合作 4.国外引进与合作 5.其它

资金来源

年度 总投资 其中:国家 省、部 地市 外资 自筹 银行贷款

20年

20年

20年

资金使用

年度 固定资产 流动资金 技术转让 试验 培训 其他 总额

20年

20年

20年

偿还计划

年度 银行贷款 其它贷款 合计 总产值 总利税 创汇总额

20年

20年 预期效益 新增产值 新增利税 新增创汇额

20年

项目主要内容和技术指标摘要(限125字)


二、项目综述

1.项目的意义和必要性(限300字)

2.主要开发内容和指标(限500字)

3.市场分析与预期效果(限300字)

4.环保措施及效果(限200字)


三、主要参加人员

姓 名 性 别 年龄 专业 职务 职称 工作单位 电 话



四、审核意见

开户银行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科技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及部委 科技主管 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星 火 计 划 重 点 项 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科技主管部门:





科学技术部星火计划办公室





编 报 说 明


1. 本报告由申请国家级星火计划重点项目的单位填报。

2. 报告内容一律用计算机打印,文本规格为A4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科委)及部委科技司审核

后,一式十份报送科技部星火办。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一、 项目概述

二、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三、 意义和必要性

四、 项目可行性分析

五、 主要开发内容和指标

六、 项目投资预算、资金筹措及来源渠道

七、 效益与预期效果分析

八、 进度安排

九、 项目的组织管理及相关保障措施

十、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意见




附件3: 密级:



科 技 开 发 项 目 任 务 书


计划类别: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管理单位(甲方):

承担单位(乙方):

乙方主管部门(丙方):

起止年限:20 年 月至20 年 月










科 学 技 术 部
二00一年十月




填 写 说 明



一、本任务书的甲方是指科技部有关专业司(中心);乙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

丙方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或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科技厅。

二、密级由承担单位提出,按有关保密规定,审核确定;计划类别、项目编

号由科技部统一规定。

三、填写内容涉及到外文名称,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字母。

四、任务书文本需打印(A4),若手写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

清楚。一式六份,必须每份签章。

五、凡不填内容的栏目,均用"-"表示。


一、本项目研究开发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现状分析


二、主要研究开发内容及考核指标


三、计划进度和阶段目标

四、项目的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研究人员

承担单位: 参加单位:


项目负责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职称 业务专业 为本项目工作时间(%) 在项目中分担的任务 所在单位


主要研究人员


五、经费预算

经费来源预算 经费支出预算

科目 预算数(万元) 科目 预算数(万元)

来源预算合计 支出预算合计

1.国家科技拨款 1.人员费

2.国家其它拨款 2.设备费

3.部门拨款 ①购置费

4.地方拨款 ②试制费

5.单位自筹 3.相关业务费

6.其它来源 ①材料费

②燃料及动力费

③测试及化验费

④会议差旅费

4.管理费

5.其他费用


甲 方

单位名称

代表人(签章)

项目联系人

地 址

邮 编

电话及传真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乙 方

单位名称

代表人(签章)

项目联系人

地址及邮编

电话及传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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