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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8 10:59: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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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为了促进我省横向经济联合,税务部门要采取积极的步骤,加快推行增值税的步伐,并逐步简化征收手续。对目前尚未实行增值税的产品,也要采取鼓励联合的措施,原则是:不能因联合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能因联合而减少国家的税收。
一、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协作产品,不征产品税;对外销售的产品缴纳产品税。产品税的税率,按照联合前各单位交纳的税额占对外销售额的比例换算确定。其换算公式为:
联合前各单位交纳的产品税税额之和
产品税税率=━━━━━━━━━━━━━━━━━━×100%
联合前各单位销售额之和_
联合前各单位相互之间的销售额

(一)换算资料以联合前一年各单位年度会计资料为依据。
(二)“联合前各单位交纳的产品税税额”,是指联合前各单位实现的应纳产品税税额。
(三)换算的税率由企业所在地税务局审核并报省税务局批准。
二、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的产品,除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外,均可以经济联合组织为单位,实行增值税。
(一)现在已实行增值税的产品,包括: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钢坯、钢材、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纺织产品、西药(原料药、成剂药),继续实行增值税。
(二)对生产日用机械、电子产品的经济联合组织,在财政部正式办法颁布之前,可先试行增值税。
(三)其他需要实行增值税的产品,由经济联合组织提出申请,所在地税务局审核,省税务局批准,也可以试行增值税。
三、没有条件实行增值税的松散型经济联合组织内部企业之间协作生产的产品,按财政部的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
四、集资办电(柴油发电除外),其新增的售电量,免征产品税三年;新增的利润免征调节税,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免征所得税五年。
五、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经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省税务局(或转报税务总局)批准,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分别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照顾:列入国家科委、经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免税三年;列入中央各部、委或省科委、经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免税
二年;列入各地、州、市科委、经委试制裁计划的新产品,减税或免税一年。此项免征的税款,可用于归还试制新产品的银行贷款,也可直接转入专项技术开发基金,免缴所得税和调节税。
六、经济联合组织(包括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实现的利润,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即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拿回原地并入本企业利润一并征收所得税。联合方不是企业的,分得利润拿回原地后,要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七、企业因扩散产品新增加的收益部分,免征调节税,二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八、引进省外资金在我省兴办的企业或改建、扩建的车间、分厂,新增的利润分配后留给企业的部分,免征调节税,二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九、对跨县的联合,以暂时没有条件试行增值税的,可实行产品按比例分成或税收返还办法。
十、省内企业和单位与县以下企业(包括乡镇企业)进行经济联合,其分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前二年内免征所得税,从第三年起三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一、对长期亏损的企业,因联合而扭亏为盈的,从扭亏之日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二、参加经济联合组织的集体企业用银行技措贷款投资的,可以在征收所得税前用分得的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60%;个别企业还有困难的,经省税务局批准,可适当放宽还款比例。
十三、各类单位和个人的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年净收入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年净收入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照章征收所得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它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暂免征收
所得税。
十四、除上述规定外,一切经济联合组织均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交纳各项税款。



1986年5月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0号

2001-07-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2005年底以前,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进口种源的品种限定在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范围内使用,具体免税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见附件)。对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予以免税。进口观赏用的宠物和其他观赏物等照章征税。

二、为加强对进口免税种源的统一管理,保证优质良种的引进,进口免税种源(含工作犬)的单位,需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海关总署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品种、数量范围内,具体逐项办理免税手续。

对云南省进口的花卉种子、种苗、种球,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每年提出年度进口品种、数量计划,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后,切块下达云南省人民政府。

三、免税进口种源具体操作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四、未经批准或未列入年度计划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免税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税收问题,按国内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序号
货 品 简 化 名 称


种子(苗)

l
无根插技及接穗

2
水果、干果种子(苗)

3
菌种

4
松、杉、柏类种子

5
桉、相思类种子

6
蔷薇.木兰类种子

7
桦、樟树种子

8
棕榈、漆、槭种子

9
种用薯类

l0
豆类种子

11
瓜类种子

12
咖啡种子

13
茶种

14
蚕种

15
桑苗

16
麦类种子

17
玉米种子

18
水稻种子

19
其他谷物种子

20
种用花生

2l
麻类种子

22
种用油菜子

23
种用向目葵耔

24
棉花种子

25
郁金香种球

26
百合种球

27
唐菖蒲种球

28
种用芝麻

29
其他油科种予

30
甜菜种子





3l
萦苜蓿子

32
三叶革子

33
羊茅子

34
早熟禾子

3S
黑麦革种子

36
梯牧草种子

37
柱花草种子

38
狗芽根种子

39
苏丹草种子

40
剪股颖种子

4l
结缕草种子

42
绿肥种子

43
草坪种子

44
其他饲草、饲料植物种子

45
花卉种子(茁、球、茎)

46
蔬菜种子

47
其他种被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

48
其他种植用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49
药材类种子(苗)

50
甘蔗种苗

5l
天然橡胶种子

52
烟草种子

二、
种畜(禽)

53
改良种用的马

54
改良种用的驴

55
改良种用的牛

56
改良种用的猪

57
改良种用的绵羊

58
改良种用的山羊

59
不超过185克的改良种用鸡

60
改良种用火鸡

61
不超过185克的其他改良种用家禽

62
不超过2000克的改良种用鸡。

63
超过2000克的改良种用鸡

64
超过l85克的其他改良种用家禽

65
改良种用的其他活动物

66
种用禽蛋



67
牛的精液

68
动物精液(牛的精液除外)

69
种用动物胚胎

7O
其他遗传物质


鱼种(苗)

7l
鳟鱼鱼苗

72
鳗鱼鱼苗

73
鲤鱼鱼苗

74
其他鱼苗及其卵或受精卵或发眼卵

75
龙虾种苗

76
大蝥虾种苗

77
小虾.对虾种苗

78
蟹种苗

79
其他甲壳动物种苗或休眠卵

80
牡蛎(蚝)种苗

8l
扇贝(包括海扇)种苗



82
贻贝种苗

83
墨鱼及鱿鱼种苗

84
蜗牛及螺种苗

85
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种苗

86
经济澡类种苗及其配子或孢子

四、
种用野生动植物


兽类

87
有袋类

88
灵长类

89
鲸类

90
大型蝠类

9l
熊类

92
浣熊类

93
鼬类

94
犬狐类

95
灵猫类

96
蛳虎豹类

97
猫类

98
海豹类(包括海狮、海狗、海象)

99
海牛类

100
鹿类



101
野牛类

102
羚羊类

103
野羊类

104
野驼类(包括原驼、骆马)

105
象类

106
斑马类

107
貘类

108
犀牛类

109
大型啮齿类

110
野马

111
河马


鸟类

112
鸵鸟类

113
鹈鹕类

114
企鹅类

115
鹳鹤类

116
火烈鸟类

117
雁鸭类

118
鹰隼类

119
猫头鹰类

120
雉鸡类

121
欧类

122
鸽鸠类

123
鹦鹉类

124
犀鸟类

125
雀类


爬行类

126
龟鳖类

127
鳄类

128
蜥蜴类

129
蛇类


两栖类

130
蛙蟾类

131
鲵螈类


囱类

132
观赏鱼类

133
鲟类

134
鳗类

135
鲨类


昆虫类

136
蝴蝶类

137
观赏昆虫类

138
贝类

139
珊瑚类


植物类

140
兰花类

141
参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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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

(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强化全民健康意识,养成文明卫生习惯,改善卫生条件,减少健康危害因素,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创建卫生城镇、健康教育、除四害(鼠、蚊、蝇、蟑螂,下同)、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专项补助经费和活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创建卫生城镇、健康教育、除四害、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三)组织实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爱国卫生工作,督导、协调有关部门对健康危害因素采取综合干预措施;

(四)对本辖区及辖区内各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五)组织爱国卫生工作的对外交流、合作及相关科学研究;

(六)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由爱卫会办公室承担。

第七条 爱卫会的工作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委员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各委员部门的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督促实施。

第八条 乡(含民族乡,下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建立严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按照各自的职责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乡村和卫生先进单位的活动,实行爱国卫生月、爱国卫生义务劳动日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加强城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整体卫生水平。

未获得卫生城镇或者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不得评为文明城镇或者文明单位。

每年四月为全省爱国卫生月。

第十一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投资兴建各类基础卫生设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列入公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医院健康教育和农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教育和引导公民破除迷信,摒弃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定期开展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清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其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之内。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所需药械费用,由受益者负担;受益者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四条 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内吸烟。禁止或者限制吸烟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禁止吸烟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立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城区的街道、广场、绿地、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口香糖和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随意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随意张挂、张贴;

(二)城区内饲养鸡、鸭、鹅、鸽(以食用为目的)、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携带、遛放的宠物随地便溺不予清理;

(三)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

第十六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公共场所(包括学校、托幼机构),必须把符合卫生要求的水冲式公厕等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审批。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质量,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条件。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修建符合卫生要求的户厕。

第十八条 城区饮食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烟等有害物质对附近环境的污染。

第十九条 爱卫会应当组织城乡结合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环境卫生的治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运输过程中应当妥善收集、处理渣土、垃圾、粪便和污水,清除建筑工地内四害等有害生物的孳生场所,建筑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杀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严格管理。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城市由市爱卫会负责,农村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杀鼠剂经营必须先取得经营资格核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

生产、销售、使用杀灭有害生物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控制,实行政府组织、爱卫会协调、专业机构实施、群众参与、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指导的工作机制。

申请从事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应当在十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爱国卫生督查员,对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爱国卫生督查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未处理的,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或者督查员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拒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同级爱卫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外,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绝开展杀灭有害生物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并指定专业机构代为开展杀灭工作,其发生的费用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物品,并处以销售金额三倍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爱卫会成员部门、爱卫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爱国卫生督查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