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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4 12:19: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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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经验收合格并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
住宅小区范围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人口和住宅相对集中、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相对完善的居住区。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实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法规和政策,协调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二)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具体规定和标准;
(三)审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四)管理、监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启动基金、维修养护资金的投向和使用;
(五)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住宅小区物业验收,负责住宅小区物业接管;
(二)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
(三)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启动基金、维修养护资金的筹措、管理;
(四)组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选聘和订立合同;
(五)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审批住宅小区物业重大维修项目及物业管理企业资金收支预、决算;
(七)查处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法规的行为。建设、财政、工商、公安、煤气热力、广播电视、民政以及供电、邮电等有关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搞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二章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
第五条 住宅小区设立业主代表大会,由住宅小区内业主及居委会推选的代表组成。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代表数额及产生和罢免办法,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民政、公安等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等情况确定。
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选举、罢免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二)批准管委会章程;
(三)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四)决定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约。
第六条 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管委会负责在会议召开前15日内将会议日期及内容通知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各位代表。有20%以上业主代表提议,管委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15日内召集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时的第
一次业主代表大会,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召集。
第七条 管委会由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管委会委员一般为5-9人的单数。管委会委员由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管委会也可聘请居委会、有关管理部门和服务单位的人员担任委员,但业主代表不得少于管委会委员总数的60%。管委会? 枇⒅魅危比耍敝魅危保踩耍晒芪嵩谄湮敝醒【俨? 第八条 管委会在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的监督下,代表业主的合法权益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目标,经业主代表大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以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
(三)审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条款处理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投诉;
(五)监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的实施;
(六)监督住宅小区物业重大项目维修及物业管理企业资金收支预、决算。
第九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与维护业务,由依法设立并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及资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管委会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报市和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企业聘请有关专营企业或专业人员承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维修养护项目时,合同中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不随之转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文本,由市物业
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章 住宅小区物业验收与接管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竣工或完成整治改造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接管。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新建单体工程竣工后,按前款规定进行验收接管。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住宅小区或单体工程时,应当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移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
(一)住宅小区建设各项批准文件;
(二)住宅小区平面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三)房屋及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图;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内承建的物业项目竣工验收前,可自行或者聘请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前期物业管理。工程验收移交后,由中标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对承建的物业项目,应当自移交之日起一年内负责保修。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出售、出租或分配房屋的手续时,在房屋出售或租赁合同中,应对购、租房者提出遵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的约定。

第四章 住宅小区物业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物业维护管理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住宅房屋(不含未参加房改售房的公房)室内维修,由业主负责;住宅楼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顶等共用部位的维修及门窗油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非住宅房屋维修由业主负责。
(二)住宅楼供电总表(含总表)以外线路的维修养护,由供电部门负责;总表至分表线路的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分表(含分表)至住户室内线路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负责。
(三)住宅楼自来水总表(含总表)以外管道的维修养护, 由自来水公司负责; 总表至住户室内管道的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自来水分表由业主负责。
(四)住宅楼化粪池至住户室内排污管道的维修养护及化粪池的清运与维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化粪池以外污水管道的维修养护,由污水处理厂负责。
(五)将住宅楼袋装生活垃圾送到指定堆放地点,由业主负责;将垃圾由堆放地点集中到垃圾站,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将垃圾由垃圾站外运,由环卫部门负责。
(六)住宅小区内非市政道路及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清扫保洁和绿化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住宅小区内供热、供气、有线电视、通讯、消防、路灯、市政工程设施的维护养护,由有关专业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各专业部门可根据需要将物业维修养护项目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住宅小区内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的物业项目出现问题,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协助业主联系有关部门解决。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的治安保卫,按照专业保安与群众自治防范相结合的原则,由物业管理企业配备保安人员,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内机动车辆停车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停车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收取。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内业主应缴纳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费,由有关专业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统一向业主收取。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凿、拆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或搭、占阳台、屋面、通道、楼梯间及墙体外空间;
(二)超过设计负荷使用房屋或者安装影响周围环境和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
(三)在住宅楼或草厦内开设餐饮、娱乐项目;
(四)将草厦用于居住;
(五)随意停放车辆;
(六)装饰装修房屋不及时清除渣土、垃圾;
(七)在公共场地、走廊、屋顶、楼梯内乱抛垃圾、堆放杂物;
(八)有碍市容观瞻的乱建、乱搭、乱挂、乱贴等;
(九)饲养禽畜;
(十)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十一)践踏、占用绿地、攀折花木;
(十二)占用公共场地,损坏公用设备和设施;
(十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业主装修房屋,施工前应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结束后,业主应于3日内将装修垃圾清运干净。对按时清运装修垃圾、未破坏原建筑主体结构的,物业管理企业将保证金退还业主。装修保证金收取标准,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供电、供气、供排气、通讯及有线电视等部门在住宅小区内挖掘市政道路及公共场地,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并遵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按掘非市政道路及公共场地,须经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在楼顶或者墙面架设管线,须经物业管理企业同意? 匆蟀沧凹苌琛?
第五章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从开发建设单位新开工建设项目缴纳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10%,作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启动基金,由财政部门按季度划转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主要用于购置物业管理用房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 住宅房屋维修资金来源:
(一) 从房改售房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利息;
(二) 住宅用房业主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10元缴纳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
前款所列(一)项资金,由房改资金管理部门于每年年初划转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二)项资金,由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向业主(不含未参加房改售房的公房所有权人)收取,实行专户储存,单楼核算,专款专用,定期向业主公布使用情况。
住宅小区内未参加房改售房的公有住房的维修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从房租收入中将维修专项费用按季划转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 用于非市政道路及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绿化管理、卫生清扫等所需资金,年初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后,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专业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项目,其维修养护费用从委托费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 代收代缴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委托部门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商定。
第二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时,所有权人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权人须遵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约,并将应由使用权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界定清楚。业主应将租赁合同副本交物业管理企业备案。
第二十八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启动基金和维修养护资金应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任者应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业主装修房屋不及时清运垃圾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清运,费用从装修保证金中支付。支付后的剩余部分应于垃圾清运完毕后5日内退还业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住宅小区内开挖非市政道路及公共场地,在楼顶或墙面架设管线造成损失的,责任者应负责赔偿;不按要求安装架设管线的,物业管理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人为造成公用设施或公用部位损坏的,责任者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物业管理业务,并没收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及管委会可以投诉,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以罚款:
(一)物业维修养护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将管理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乱搭、乱建、改变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用途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办规定,挤占或挪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启动基金、维修养护资金的,除限期退还挤占或者挪用资金外,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妨碍物业管理工作人员正常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热情为业主服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级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2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发布《电影洗印废水回收白银奖励暂行规定》和《电影洗印企业(车间)胶片节约奖办法》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 财政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发布《电影洗印废水回收白银奖励暂行规定》和《电影洗印企业(车间)胶片节约奖办法》的通知

1988年10月5日,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1985)117号《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电影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电影洗印废水回收白银奖励暂行规定”和“电影洗印企业(车间)胶片节约奖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为三资企业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为三资企业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2〕1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为三资企业的操作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为三资企业的操作办法


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有效推动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为三资企业,加快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步伐,结合东莞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商部门允许来料加工企业投资方先行设立一家三资企业,三资企业领取正式营业执照前应将原来料加工企业经营期限变更为一年,来料加工企业经营期限到期后不再续期。来料加工企业经营期限未变更为一年的,允许转型三资企业申领“筹办”营业执照,待来料加工协议终止手续办妥后,换发正式营业执照。转型期限内允许“一址两厂”并存。

第二条 转型企业可沿用原来料加工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适当放宽对转型企业首期出资额的限制,但注册资本须在两年内缴足;放宽出资方式限制,货币和非货币的出资比例可不受限制。

第三条 转型企业在没有新建、扩建、改建和不改变生产地点、规模、内容、工艺、设备、排污状况等情况下,环保部门直接出具相关变更的批复文件,无须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各镇街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转型企业在地址不变的前提下转为三资企业,可沿用原来料加工企业的消防手续,无须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报审核、验收。

第四条 涉及安监部门前置审批的转型企业项目可由有关主管部门直接批准企业的转型申请,安监部门将强化对危化企业转型后的监管工作。工商部门允许三资企业沿用原来料加工企业的环保、消防手续,发放营业执照。待办结转型手续后,注销原来料加工企业。

第五条 转型企业在生产性质、生产规模、企业地址、建筑规模等不发生改变且原有消防法律文书表述明确的情况下,凭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注明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三资企业的批文或《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三资企业补办备案登记表》结合原消防意见书,视作转型后的三资企业已办理消防手续。

若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需办理新的消防手续或者消防意见书需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按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改造现有的消防设施,公安消防部门应按《消防法》及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消防手续。

第六条 海关允许转型企业在规定的转型期限内同时使用新旧注册登记编码。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海关给予转型企业新的注册登记编码后,不立即注销原来料加工企业的注册登记编码,允许其新旧注册登记编码在转型的规定期限内同时使用。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来料加工合同(协议)核销以及其他相关海关手续,并及时办理来料加工企业注销手续。

第七条 转型企业在转型过程中耗时较长的,经海关批准可延期使用旧注册登记编码。若由于客观原因,企业无法按期办结来料加工合同核销(协议)等海关手续的,可向主管海关提出来料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编码延期申请,“双号并存”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转型企业在转型期内可按同一企业办理余料结转手续。转型企业将其来料加工合同剩余料件结转至其转型后三资企业项下的加工贸易合同,海关视为同一企业办理余料结转手续。

第九条 不作价设备在转型前、转型后企业之间的转出、转入视为原企业不作价设备进行监管,结转的不作价设备的监管期限连续计算。

第十条 涉案来料加工企业可在继承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就地”转型。按照规定,来料加工企业办理“就地”转型手续时,须出具新设三资企业承继原来料加工企业所有法律责任、主要权利和义务的证明材料,并书面承诺可以按照海关要求以新设三资企业名义承担原来料加工企业法律责任。来料加工企业被海关查处尚未结案的,不予办理企业注销手续,但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及书面承诺后,海关可同意其“就地”转型申请。

第十一条 海关允许转型后的三资企业继续适用原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由转型企业承继原企业所有法律责任、主要权利和义务的,继续适用原来料加工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

第十二条 转型后的三资企业可继续适用海关原优惠管理措施,适用守法便利通关程序。享受预归类、预审价等优惠管理措施的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成为三资企业后,继续适用原优惠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转型企业无须按照新企业备案的监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企业转型后开设首本手册时无须按照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提供保证金或者保函。海关对转型后的三资企业登记注册和新手册开设不按照一般新设立企业的监管要求实行下厂核查。

第十四条 按“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鼓励符合政府转型升级引导方向、守法经营的转型企业开展自我规范。对企业自愿、主动申请以自查补税和补办海关手续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海关进行风险式管理,补办海关手续、企业管理类别维持现状。但对有伪报、瞒报、漏报嫌疑的实施重点稽查、核查。

第十五条 自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来料加工企业以外商提供的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新设立法人企业的,或在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将该企业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整体转入同一投资方已设立的法人企业的,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尚未解除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可一次性向海关提出申请办理,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2008年9月9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已由来料加工企业整体转型为法人企业的,对已结转到法人企业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可作为投资处理,一次性向海关申请办理,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对于成立时间较长、部分设备进口报关单原件、设备进口发票等资料不齐全的转型来料加工企业,海关允许转型企业凭设备协议手册上原设备的进出口记录或原设备进口报关单的复印件办理设备解除监管手续。

第十七条 对于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的进口不作价设备,检验检疫部门开设专用通道,优先受理申请、审批和安排检验鉴定工作。

第十八条 如果来料加工企业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均由转型后的三资企业承接,并持有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注明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三资企业的批文或《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三资企业补办备案登记表》,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三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企业的全部资产,应以资产的原账面净值入账。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于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九条 转型后的三资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并领取IC卡。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二十条 若来料加工企业投资方的不作价设备以实物作价方式出资到转型后的三资企业,计入注册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市外汇管理局简化不作价设备转出资的验资询证手续。转型后的三资企业可提交外经贸部门同意不作价设备出资的批文、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企业承诺函等资料,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不作价设备转作出资的验资询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来料加工企业进料余料结转款对外支付、清算汇出、设备转让款汇出给予外汇政策支持。一是来料加工企业的余料可通过结转方式转至新设立的三资企业名下,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凭“进料余料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外付汇,解决来料加工企业进口料件的资金对外支付问题。二是来料加工企业可将清算所得汇出境外。转型后来料加工企业终止经营不再存续的,可以将厂房转让款、设备转让款及其他合法款项一并申请清算汇出给境外出资方。三是来料加工企业进口设备转让款可对外支付给境外出资方。来料加工企业可将出售进口设备所得款汇出给境外出资方,但需逐级报外汇总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若来料加工企业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均由转型后的三资企业承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有关不征税或免税的规定,并持有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注明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型为三资企业的批文或《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三资企业补办备案登记表》等证明材料的,其中涉及的原登记在来料加工企业名下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到三资企业名下,不征收营业税、契税,企业所得税按企业重组业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转型前已实际使用已批集体建设用地,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按《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明晰土地权属。

对于早期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购买集体土地,并以来料加工企业名义在城建部门办理了报建手续,以转型后的三资企业名义补办房产证手续的,在完善用地手续,及征得规划、城建等相关部门同意(具体参照《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把各相关证件权属主体变更为转型后的三资企业名下后,房管部门即可为该企业办理《房地产权证》。

第二十五条 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型为三资企业后,原《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来料加工企业名下,其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办理权属变更转至转型后的三资企业名下的,可以凭名称变更为三资企业名下的《土地使用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工商部门转型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等材料,以企业新名称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权证》。财政、税务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关优惠。

第二十六条 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的条件下,可到供电部门营业厅办理过户或更名业务,供电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并提供办理便利措施。

第二十七条 鼓励转型企业采用各种贸易方式,经镇街外经贸部门核准,允许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后从事来料加工业务。

第二十八条 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后从事来料加工业务,企业在报关出货填写出口发票时,应按来料加工货物加工费收入开具出口发票,并在出口发票备注栏注明出口货物总值。

第二十九条 关于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的用工关系问题,在劳动者岗位和薪酬待遇不变、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部门引导转型后的三资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的衔接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检验检疫部门全面推行来料加工就地转型检验检疫业务服务卡。转型企业凭外经贸部门的批文、新旧企业的营业执照、转型后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可审批办理《来料加工就地转型检验检疫业务服务卡》,持有“服务卡”的企业可享受“特事特办”的便捷服务。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部门为转型企业快速转换报检企业注册备案和报检员注册,快速换发出口质量许可证、出口食品卫生备案(注册登记)证书,转型前已获得出口工业产品分类管理一类的企业,凭企业申请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直接认可;转型前已获得出口工业产品分类管理二、三类的企业,凭企业申请实行快速审核转换。优先办理、快速转换原产地证注册。对转型前获得出口食品基地备案、出口食品企业分类管理、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注册登记等的企业,企业提出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免于现场审核,直接换发相关资质证明。对转型前已获得收费段结、快速核放资格的企业,可以维持或认可转型前的资格。认可企业转型前已获得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备案书、确认书等监管证明文件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质监部门积极帮助转型后的三资企业办理原有生产许可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变更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为维持转型后的三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延续原企业港澳直通车。在转型前后投资方名称不变的情况下,省公安厅允许企业直接办理变更内地承办单位的业务,继续允许商户名下的直通车正常行驶粤港澳三地。

第三十三条 对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三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的财政支持。

第三十四条 设立由外经贸、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派员联合办公的服务中心,为转型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提供“一站式”服务。包括办理三资企业名称预核准、环保手续变更、项目批文和批准证书等。由服务中心集中受理转型企业的申请材料,然后分送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办结后的三资企业批文、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统一在服务中心领取。各镇街外经贸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全程协助转型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在办理有关手续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该服务中心反映。

第三十五条 以上规定由市外经贸局会有关部门解释、完善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并共同落实。除另有说明之外,以上规定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我市原有相关政策与以上规定不一致的,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