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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1:21: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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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 告

第15号



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




附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

1 第3条
— 第(a)款修正如下:
(a) “船舶”一词系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 增加新的第(m)款如下:
(m) “地效船”一词系指多式船艇,其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
2 第8条
— 第(a)款修正如下:
(a) 应根据本章各条规定采取避免碰撞的任何行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积极地,并应及早地进行和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
3 第18条
— 增加新的第(f)款如下:
(f) (i) 地效船在贴近水面起飞、降落和飞行时应宽裕地让清所有其它船舶并避免妨碍它们的航行;
(ii) 在水面上操作的地效船应作为动力船舶遵守本章各条。
4 第23条
— 增加以下新第(c)款并相应重新编号:
(c) 除本条第(a)款规定的号灯外,地效船只有在贴近水面起飞、降落和飞行时才应显示高密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
5. 第31条
— 第31条修正如下:
当水上飞机或地效船不可能显示按本章各条规定的各种特性或位置的号灯和号型时,则应显示尽可能近似于这种特性和位置的号灯和号型。
6. 第33条
— 第33(a)条修正如下:
(a) 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的船舶应配备一个号笛,长度为20米或20米以上的船舶,除了号笛以外还应配备一个号钟,长度为100米或100米以上的船舶,除了号笛和号钟以外还应配备一个号锣。号锣的音调和声音不可与号钟相混淆。号笛、号钟和号锣应符合本规则附录III所载规格。号钟、号锣或二者均可用与其各自声音特性相同的其它设备代替,但任何时候都要能以手动鸣放规定的声号。
7. 第35条
— 增加新的第(i)款并相应重新编号:
(i) 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20米的船舶,不要求鸣放本条第(g)款和第(h)款规定的声号。但如不鸣放上述声号,则应鸣放他种有效的声号,每次间隔不超过两分钟。
8. 附录I
第13节 高速船
— 本节现有条款修正如下:
(a) 高速船的桅顶灯可置于低于本附录第2(a)(i)款规定的相应于船宽的高度上,但由舷灯和桅顶灯形成的等腰三角形的底边角,在侧视时不应小于27°。
(b) 长度为50米或50米以上的高速船上,本附录第2(a)(ii)款所要求的前桅灯和主桅灯之间4.5米的垂向距离可以修改,但此距离应不少于下列公式决定的数值:

式中:y为主桅灯高于前桅灯的高度(米)
a为航行状况下前桅灯高于水面的高度(米)
Ψ为航行状况下的纵倾(度)
C为桅顶灯的垂向距离(米)
9. 附录III
第1节 号笛
— 第(a)款修正如下:
(a) 频率和可听距离
笛号的基频应在70-700赫的范围内。笛号的可听距离应通过其频率和来确定,这些频率可包括基频和(或)一种或多种较高的频率,并具下文第1(c)款规定的声压级。对于长度为20米或20米以上的船舶,频率范围为180-700赫(+/-1%),对于长度为20米以下的船舶,频率范围为180-2100赫(+/-1%)。
— 第(c)款修正如下:
(c) 笛号的声强和可听距离
船上所装的号笛,在其最大声强方向上,距离1米处,在频率180-700赫(+/-1%)(长度20米或20米以上船舶)或180-2100赫(+/-1%)(长度20米以下船舶)范围内的至少一个1/3倍频带中,应具有不小于下表所规定相应数值的声压级别。

船舶长度(米) 1/3倍频带声压级(距离1米,相对于2×10-5N/m2)(分贝) 可听距离(海里)
200或200以上 143 2
75或75以上但小于200 138 1.5
20或20以上但小于75 130 1
小于20 120*1 0.5
115*2
111*3
*1 当量测频率在180-450赫时
*2 当量测频率在450-800赫时
*3 当量测频率在800-2100赫时
第2条 号钟和号锣
— 第(b)款修正如下:
(b) 构造
号钟和号锣应用抗蚀材料制成,其设计应能使之发出清晰的音调。长度为20米或20米以上的船舶,号钟口的直径应不小于300毫米。如可行,建议用一个机动钟锤,以保证敲力稳定,但仍应可能用手操作。钟锤的质量不得小于号钟质量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三电”工作条例

山西省革委


山西省“三电”工作条例
山西省革委




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2号文件《批转燃料、电力凭证定量供应办法的通知》精神,在一九七二年《山西省革命委员会业务组“三电”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一)组织领导
第一条 省、地、市、县都要成立领导组,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吸收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定期研究和部署“三电”工作。
第二条 各级领导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进行日常工作。暂定省五至七人,太原市二十五人,其它地、市七至十人,县、市三至七人。人员来源不另增加编制,由电业部门和工业局委厂矿企业抽调解决。各级电力调度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工作。各工业局和水利部门要有
专人分管动力。
“三电”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计划任务,搞好综合平衡,制订和编报计划用电方案;发放电票,管理和考核用电指标;组织“三电”检查和竞赛活动,搞好群众管电;开展技术协作和技术革新,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表扬、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管电作用。各主管局要有一名主要领导干部分管“三电”工作,配备专职人员,组织所属各单位加强产品电耗管理,制订技术措施,完成节电任务,同时,要配合各级“三电”办公室,根据生产任务,及时商定、调整和考核所属各单位的用电指标,做到合
理使用电力,不超用电力。
第四条 大力推广三级管电的经验。各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成立“三电”组织,重点厂矿必须成立“三电”领导组,由主管生产的副厂长(副主任)担任组长,吸收计划、生产、动力等职能部门参加,下设办公室,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车间也要设“三电”小组和工作人员,班组应有
管电员。要逐月统计、分析并上报有关电耗和用电资料,做到用电有人管,使用有计划,消耗有定额,考核有制度。
农村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可结合机电管理组织设立管电小组和管电员。公社根据县“三电”领导组的安排,负责分配、调整和考核各大队的用电指标,报送用电资料,做到增产节电。农村电气化和五小工业较发达的社队以及灌溉区,要尽快建立健全电耗考核制度。
(二)计划用电
第五条 计划用电应贯彻执行“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不违农时的原则。做到有保有调,保调结合。对于广播、通讯、报社、国防军工、钢铁煤炭、铁路枢纽、化肥和农业灌溉等用电应优先保证。所谓保证重点,是保证重点产品及生产这些产品的主要工
艺流程的用电,不是保证全部用电。
第六条 实行凭证供电制。从一九七八年二季度开始,所有工矿、企业、事业、人民公社、机关、部队各单位用电负荷在三百千瓦及以上的,都要实行“四定”电证,即定电量、定电力负荷、定用电单耗、定用电时间;用电负荷在三百千瓦以下的,或者虽然超过三百千瓦,但暂时不能
“四定”的,都要实行“两定”电证,即定电量、定用电时间,并由当地“三电”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限期做到“四定”。
生产企业的电证,根据国家下达的生产任务,按照重新核定的电力消耗定额制定。非生产单位的电证,参照历史用电情况,本着节约的原则制定。一般情况,要求做到增产不增电,最好做到增产又节电。
第七条 电证的申请和发放。
各地区、各部门要每年由工交部门组织“三电”办公室和有关业务局,对用电单位进行一次用电大普查,查清供电设备,查清用电性质,查清负荷大小,查清浪费电力和非法用电,查清用电单耗上升原因,这是实行凭证供电的基础。
各用电单位必须充分发动群众,自下而上地总结“三电”工作,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任务和耗电定额,编制年度分季的用电计划,于十一月底以前报各级供电局。各地、市应于年度前二十天汇总报省。每个季度,由用电单位于季前二十天,提出季度分月的用电计划,各地、市于季
前十五天汇总报省。
电业局每季编制电力分配计划,经领导组批准下达。地、市、县供电局根据省的电力分配计划逐级下达用电指标,按季发放电证。
中央国营、省营重点企业以及重要的国防军工单位的电证,由省主管部门和电业局共同商定,报省“三电”办公室批准后下达执行。
凡属跨行政区域供电或转供电的用电单位,应按隶属关系申请电证,将用电指标转给负责供电的供电部门和转供电单位,并抄知电力调度部门,共同监督使用。
第八条 电证使用情况的考核。
鉴于用电单位都分布在市、县,电证使用情况的考核以市、县供电局为主进行。
用电负荷在一千千瓦以上和专线供电的单位,实行时统计、日考核,每日上午将前一天的用电量和每小时的负荷报当地电力调度部门。
用电负荷在三百千瓦以上至一千千瓦的单位,实行日统计、日考核,每日上午将前一天的用电量和高峰、低谷时间的负荷报当地供电局、电力调度部门和线路管理委员会(简称线管会)。
用电负荷在三百千瓦以下的单位,实行月统计、月考核,每月一日将上月用电量报当地供电局、电力调度部门和线管会。
市、县供电局和电力调度部门应将当日、当月用电情况加以汇总,逐级上报。
在电证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私用电,欠交电费以及严重不安全等情况,供电局有权撤销其电证。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当地“三电”办公室和用电单位予以处理。
第九条 在发放电证时,要结合当地情况,大力推广行之有效的调荷节电经验。
公休日轮休:对有公休日的厂矿企业,要在每周星期一至星期六轮流安排休息,平衡用电负荷。在公休日,一般不供给生产用电。连续生产企业中有公休日的,也要实行轮休。
避峰用电:凡属不连续运转的设备,如铸钢电炉、坑下水泵、电锤、热处理电炉、生熟料磨、打浆机、电焊机、生活用水泵以及农副产品加工等,都要避开电网早晚高峰用电;一班制生产的厂矿企业和车间,也要轮流上一周白班一周夜班;两班制生产和农业排灌要避开电网一个高峰用
电。大力提倡并鼓励在电网低谷时间用电,高峰与低谷时间都要使电网保持合格周波运行。
加强联系:大型用电设备(如电弧炼钢炉、电石炉,矽铁炉等)的开停,要与电力调度部门签订协议,取得同意后进行。
第十条 严格用电纪律。电证规定的各用电指标,对于生产企业和全民所有制单位就是国家考核的经济指标;对于非生产单位就是改进管理工作的一项指标,同样进行考核上报。每个生产企业目前实际消耗仍然高于历史较好水平的,一定要努力降下来;已经达到的,要创造新成绩;消
耗降不下来,高于定额的,要检查原因,追究责任。达不到定额的要限期达到,并且不能评为先进式企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准超指标用电。凡超用者,必须实行今超明还的原则。否则,电力调度部门实行拉闸限电,有关主管部门和主管业务上级不得干涉,并要追究超用电的责任
。由于电网故障紧急限电而少供的电量,在电网出力好转时,要有计划的补供。
第十一条 坚持团结治网,稳定用电纪律,逐步做到限电不拉闸,拉户不拉线。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各发供电企业要努力做到安全、满发、少用、多供,带头把自用电和线路损失降下来。
2、电力调度部门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心指挥,耐心说服,严格纪律,不得借故非法拉闸。一般情况下,对超指标用电的地区和单位,先通知自行限电,各用电单位或线管会应自觉主动限制超用。半小时后仍超用的,或者危及电网安全的,可按拉闸序位限电。各地区和单位要顾? 缶郑拥缌Φ鞫鹊闹富印? 3、各厂矿企业要从战备的需要出发,迅速做到用电“四分开”,即保安用电与主要生产用电分开,主要生产用电与辅助生产用电分开,生产用电与生活用电分开,食堂、医院、广播、影院用电与生活照明用电分开。这样,就可以在紧急情况下,有保有舍,确保重点。
4、积极安装电力定量器。用电负荷在一千千瓦以上的单位要首先安装,这是准确使用电证的有效工具。各厂矿企业在“四分开”的基础上,制定出高峰限电序位表,由各级电力调度部门掌握,在高峰时为确保电网安全,电力调度部门有权直接按高峰限电序位指挥限电,用电单位的调? 任扌柘蛏霞肚胧径α⒓粗葱小? 用电负荷在三百千瓦以下的单位,也要逐步安装电力定量器。目前主要是发挥线管会的作用,严格控制用电指标,必要时,配合电力调度部门进行限电,限户不拉线。为此,要配置通讯设备,每日六至二十二时要有人值班。
5、对于实行计划用电必需的物资器材,如电力定量器、导线、电杆、经济灯、光电控制器、无功补赏设备自动调整器、瓦特表、周波表、电度表、小灯泡等,工交和计划部门要积极组织生产,保证供应。
(三)群众管电
第十二条 由同一条公用线路供电的用户组织起来的线管会,是近几年来群众创造的专群结合管电的好形式。它的主要任务是发动和组织用电单位互相监督、互相帮助,落实按指标用电和节约用电。各地要结合具体情况认真推广。
第十三条 线管会由用电量较大的五至七个委员单位组成,选举一名主任委员单位,由该单位生产副主任担任线路长。线管会下设办公室,由各委员单位派出中层干部定期轮流主持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五至七名,由线管会推荐政治思想好、组织能力强、有一定技术水
平的工人或技术人员,报“三电”领导组批准,每半年轮换一至二人。线管会的办公费用,按每人每月五角开支。工作人员夜间工作补助费,按每人每月三元发给,均由电业部门报销,但必须严格控制。线管会工作人员在原单位应享受的一切劳保福利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发给,遇有调资
、评级,由线管会、“三电”办公室介绍工作情况提出建议,原单位负责评议批准。
第十四条 为了广泛发动群众管好电,用好电,经常开展“三电”检查和用电普查,各地、市要成立“三电”检查团,各县(市)成立分团,由“三电”领导组组长兼任团长或分团长。每个厂矿企业要选拔一至三名工人或技术人员参加检查团或分团,报当地“三电”办公室备案,发给
证件。“三电”检查团是一个群众性的、不脱产的常设机构,其成员要协助本单位搞好“三电”工作,并参加当地的“三电”活动。
(四)节约用电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要充分发动群众,大搞“三改一革”(改革设备,改革工艺,改进操作和技术革新),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电经验,建立健全用电单耗的统计考核制度,不断降低单位产品耗电量。今后下达生产计划、用电指标时也下达节电任务,同时完成并考核。凡是国家规定的考
核产品,今年节电都要达到历史最好水平,赶超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单位对高低压网络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一般配电变压器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电动机不低于百分之八十。要大力挖掘无功设备潜力,提高用电力率,一般新建企业必须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原有企业必须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一年后要
必须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同步电动机要经常保持满励磁或进相运行,绕线式异步电动机要实现同步化。
第十七条 大力压缩非生产用电。坚决消灭常明灯、大灯泡,严格控制灯光球场照明,宣传广告灯除节日外,一律停止使用。生活用电也要逐步实现凭票定量供电。厂矿、企业、机关、部队、院校等家属宿舍按面积定灯泡光数,并尽快实现生活用电单独装表,限期取消包费、包电制度
。要大力推广光电控制器和经济灯,节约照明用电。
第十八条 坚定取缔生活用电炉。凡做饭、取暖、烧水用电炉者,除按电炉容量每天以六小时计算追收三个月的电费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商业部门要实行凭证供应医药、生产用电炉;须经“三电”办公室签证同意方可购买。
(五)群众办电
第十九条 凡有余热资源的单位,要发动群众大办余热发电,有余汽的要大办背压机组发电。凡有中、小水力资源的地区,要大力发展中、小水电。我省煤炭资源丰富,凡有小煤窑的地区,要大力发展小火电。要鼓励用电单位和中小水电、小火电向电网输送无功电量,电业部门应付给
无功电费。
第二十条 厂矿企业自备电厂和地区自筹资金自办电厂,装机容量在六千千瓦以下的,不应纳入计划分配,也可以不并网,由厂矿企业和地方自用。为鼓励群众办好小火电、小水电,电网分配的用电指标,不应低于办电前的水平,优先满足其用电需要。



1978年1月1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34号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加快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湘潭高新区和九华、昭山示范区(以下统称园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由园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委员会确定土地上市底价,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委员会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市国土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招拍挂。
土地上市交易后形成的土地价款统一进入市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予以返还。
园区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园区负责土地报批、征地拆迁、多通一平等前期工作,实现净地上市出让。
第二条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投资,由各融资平台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政府土地收益作保障进行融资,不实行土地实物回报的方式,也不实行土地升值分成的方式。
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的征地拆迁投入,原则上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者投入。市人民政府除偿还征地拆迁本金外,根据占用资金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市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最高不超过15%。
各项目的保障用地指标数额由市人民政府统筹配置,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采用块状或网状的方式制定划定方案,并提出该地块的规划技术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鼓励投资商和社会资金投入储备用地、保障用地的前期开发(土地报批、征地拆迁、“多通一平”等)。市人民政府除根据占用投资商资金时间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外,统筹安排成熟保障用地和政府土地收益作为投资回报。
(一)储备用地、保障用地上市的溢价部分政府与投资商实行分段按比例分成。其中,溢价在50%以内的按4:6分成,溢价在51%至100%的按5:5分成,溢价在100%以上的按6:4分成。
(二)储备用地、保障用地成本主要由前期论证费、土地报批税费、征地拆迁补偿、“多通一平”费用等组成。
储备用地、保障用地的成本须按相关政策规定编制预算,并经审核认定。前期论证、土地报批税费、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预算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认定;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预算由市房产局审核认定;“多通一平”等工程费预算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认定。如有争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审核认定。
储备用地、保障用地的成本预算经审核认定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核认定预算或超出认定额的部分,不得列入成本。
(三)储备用地、保障用地上市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地块的前期论证、报批税费、征地拆迁补偿、“多通一平”费用等成本总额和政府土地收益,结合地块的地价评估报告、规划技术指标和周边招拍挂成交价格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政府土地收益主要由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溢价组成。土地出让金的确定以投资保障地块的评估地价结合周边实际成交地价为基数,乘上如下用途系数:工业30%、住宅38%、商居和商业40%。
(四)投资商参与上市地块公开招拍挂竞买的,经市国土资源局认定的投资额可作保证金。竞得上市地块的,其认定的投资和溢价分成,可冲抵应付的土地价款。投资商不参与竞买或未竞得上市地块的,市人民政府从上市地块的土地价款中优先偿还本息并按比例兑现溢价分成。
保证金手续的办理程序,由投资商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市财政局审核,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保证金账户的支付手续。
冲抵土地价款、偿还本息、溢价分成手续的办理程序,由投资商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储备用地、保障用地归口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统一管理。土地报批和前期开发等费用由各融资平台负责筹集,以土地作抵押所融资金优先保证该项目开支。其房屋拆迁和征收土地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101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湘潭市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发〔2009〕8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储备用地、保障用地上市后土地价款全部进入市财政专户,形成的政府土地收益除政策性上缴和提留外,其余部分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返回各融资平台。
(七)各融资平台、项目公司等未经过招拍挂获得的融资土地,仍然是一级市场土地。供给土地的实际使用者时,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
第四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经批准后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须在市国土资源交易平台实行招拍挂。未经批准或通过其他方式擅自处置的,市国土资源、房产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产权证过户登记。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出租、抵押,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严禁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从事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土地使用者凡请求改变土地用途或调整容积率30%以上的,由市城乡规划局受理并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该土地使用条件,实行招拍挂出让,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凡未依法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擅自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的,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同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市房产局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不核发房产证,市国土资源局不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凡以优惠价格取得的工业用地,如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要以原优惠价收回土地,并按新用途和使用条件实行招拍挂出让。
第七条 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条 凡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等行为的,有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监察部等3部委联合下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并与年度绩效考核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挂钩。
第九条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处理、规范管理的原则处理遗留问题。截至2010年2月底,凡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与投资方或预购土地者签订了相关合同,按合同履约的,原则上确认为遗留问题,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2010年2月底前,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与投资方签订了投资工程建设合同,已经完成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并实施,工程保证金已到位的,投资方必须经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回报土地。
(二)2010年2月底前,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与投资方签订了投资工程建设合同,工程建设尚未启动的,其合同可依法予以解除。
(三)2010年2月底前,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与预购土地者签订了土地预购合同并已付款的,按照实际到位金额除以约定土地单价所得面积兑现。预购土地者必须经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土地。预购土地者在此之前未付款的,其合同可依法予以解除。
(四)2010年2月底前,市人民政府与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办理了协议出让手续的土地,仍然属于一级市场的土地,该土地不能转让。土地出让给实际使用者时,须由市国土资源局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
开发商依法取得土地后,必须在2年内开发建设;逾出让协议约定动工开发期限2年,没有投资开发建设,致使土地闲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予以收回或处置。
(五)2010年2月底前,实际土地使用者已登记发证的,予以认可;已明确实际土地使用者但未登记发证的,应按现时地价评估,经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委员会审批,实行公示协议出让。
“实际土地使用者”是指经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集体研究并按程序审批,与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签订购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付清了购地款的法人或自然人,且预购的土地已依法获得批准。
(六)处理遗留问题须提供的依据。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各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必须将与投资方或预购土地者签订的合同、收款凭证、工程投资结算书或工程验收审计报告等资料提交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处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自觉履行各自职能范围的审批和监管职责,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监察或司法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