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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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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决定
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经批准以及未领取《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占用基本农田的,责令退还耕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占用耕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的罚款;
(二)无权批准或越权批准征占基本农田的,对有关责任人由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将基本农田改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及挖塘养殖等,严重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被毁坏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罚款;
(四)对破坏、移动和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责令恢复或赔偿经济损失,并处300元至500元罚款;
(五)对单位和个人荒芜或闲置基本农田的按《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收取耕地荒芜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7日

厦门市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毕业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毕业生系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非师范类本、专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按照国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非师范类中专生。
第三条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聘接收毕业生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创造良好条件,积极吸收全国各地高层次优秀毕业生,特别是教育部直属大学和其它部委重点院校的品学兼优的毕业生,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女生享有与男生平等的就业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收女生。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以及遵循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和现代化农业对毕业生的需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区街企业、镇
村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第二章 就业管理机构及就业服务组织
第七条 厦门市人事局是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㈠承担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㈡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毕业生就业市场;
㈢负责市属院校毕业生的派遣;
㈣负责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就业的审批、报到和调整改派等工作。
第八条 厦门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厦门市毕业生就业的服务机构,隶属厦门市人事局,开展毕业生生源和就业信息的登记、发布,就业指导、咨询、推荐,组织就业供需洽谈会和推荐、招聘等有关毕业生就业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九条 各区、各院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或本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与中介服务工作。
设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须报市人事局审批。

第三章 毕业生求职
第十条 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采取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经市人事局审批的办法就业。
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约定就业。
第十一条 厦门生源的毕业生,愿意回本市就业的,在同等条件下,各用人单位应优先接收。
厦门生源毕业生回厦就业实行登记审核制度,求职登记时间为每年3月底之前,登记工作由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毕业当年底仍未落实单位的厦门生源毕业生其户粮关系转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其档案可委托政府人才服务机构保管。同安、集美、杏林区生源实行“属地先选”。

第十二条 非厦门生源的毕业生进厦就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必须是普通高等院校(不含职业院校、民办院校、电大普通班和成人高校普通班)应届统配毕业生、缴费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城镇户口的大专以上计划内自费毕业生;
㈡所学专业为厦门市紧缺急需的短线专业,从厦门生源中又无法解决的;
㈢品学优良;
㈣已有接收单位。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非厦门生源毕业生,进厦就业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和学历限制:
㈠本市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镇村企业急需的,在本市生源中无法调剂的;
㈡获省级优秀毕业生称号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
㈢父母一方或双方由厦门支边或支援山区建设的;
㈣厦门知青的子女;
㈤父母一方或双方的户口已迁入厦门的;
㈥有特殊困难的。
第十四条 毕业生求职可通过人才中介机构或人才交流会以及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形式进行。

第四章 招用毕业生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人事管理和毕业生就业规定招用毕业生。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需招用毕业生的,应在每年12月底之前,向市人事局和市计划委员会申报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市人事局根据社会需求、本地生源数量和结构等情况统筹安排外地生源的招用控制数。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需求的单位,除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予审批招用外地生源毕业生。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毕业生,须公布招用简章,并报市人事局备案。招用简章的内容包括单位的性质、地点、用人条件、岗位(工种)、数量、用工形式、工作年限等基本情况。
用人单位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毕业生招聘广告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毕业生,不得向毕业生收取报名费、培训费、保证金、押金等费用,不得扣留学生证、毕业证书等证件。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不得招用擅自离职的见习期内的毕业生。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不含机关及行使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和毕业生经双向选择达成意向后,应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意向书。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关及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需从应届毕业生中录用工作人员的,应按照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毕业生就业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毕业生应向市人事局申报审批。未经市人事局审批同意,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向学校招用应届毕业生。
用人单位招用外地生源毕业生应在每年6月10日之前(毕业研究生不受此限)向市人事局申报。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报招用毕业生,应根据毕业生的培养类型填报毕业生就业审批表、签订就业合同意向书,提供院校毕业生工作部门签章的毕业生推荐表等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㈠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用毕业生,应先向有关部门申请用编单和增人计划指标,再报市人事局审批;
㈡区属单位招用毕业生,应先报经所在区劳动人事局审核后,再报市人事局审批;
㈢“三资”、内联、民营等单位招用毕业生,应先在同级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关系,再报市人事局审批;
㈣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和驻厦部、省属企事业单位(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单位除外)招用毕业生直接报市人事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市人事局对毕业生的接收审批,在收齐有关资料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第六章 接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持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到市人事局办理报到手续,用人单位凭市人事局审核签注的报到证给予办理接收手续。
毕业生迁移户口,须凭户口迁移证,到市人事局办理落户证明手续。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并组织岗前培训。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应以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意向书为基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后,一般实行一年见习期制度。见习期满后,由所在单位考核,考核合格的按人事管理程序办理转正定级手续。计划内中专自费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后还应先办理聘用干部手续,再办理定级。
考核不合格的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延长见习期限考核仍不合格的,其工资标准按低一档确定。
第三十条 毕业生见习期内不得擅自改变工作单位,单位也不得随意解聘、辞退已按计划审批接收就业的毕业生;因单位转产、停业、破产、解散等原因,需调整毕业生工作单位的,由工商登记或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可报市人事局审批并办理调整改派手续。经批准调整工作单位的毕业
生,调整前及调整后的见习期合并计算。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之间发生的人才流动争议和人事代理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档案管理和转移,应按下列规定及时、准确转递:
㈠“三资”、内联、民营及其它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毕业生档案转至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㈡区属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其档案转至所属区人劳局或区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㈢其它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其档案转至所在单位管理;
㈣尚无接收单位的厦门生源毕业生,其档案转至毕业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毕业生本人毕业后应及时到相应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保管协议。

第七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已批准就业的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可报经市人事局同意,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退回学校或家庭所在地:
㈠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录用单位报到的;
㈡在见习期内擅自离开用人单位另行择业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事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㈠擅自拒收或截留已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就业的毕业生;
㈡用人单位为毕业生提供虚假接收意见的;
㈢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2月8日

十堰市教育局、十堰市禁毒办关于印发《十堰市中小学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 十堰市禁毒办


市教育局、市禁毒办关于印发《十堰市中小学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教字[2008]8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东风分局、十堰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武当山特区教育局、禁毒办,市直中小学:

现将《十堰市中小学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狠抓落实。

附件:1.十堰市中小学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考核验收标准

2.十堰市中小学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申报表



十堰市教育局 十堰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中小学 禁毒教育 方案

抄 报: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十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9月3日印发

共印20份



十堰市中小学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禁毒法》,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最大限度减少吸毒人员滋生,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根据省、市关于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工作要求,市教育局、市禁毒办联合在全市中小学范围内开展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活动。为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全市中小学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央综治办、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及《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大纲》为依据,以毒品预防教育为重点,以学生身心健康为根本,力求教育实效。通过充分发挥示范学校的导向与辐射作用,推动全市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组织领导

市教育局和市禁毒办成立“十堰市中小学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市教育局局长杨国顺同志任组长,市禁毒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陈顺国、市教育局副局长席家焕同志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基教科,由魏红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禁毒办、基教科有关同志组成,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十堰市中小学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工作,达到以下工作目标:

(一)以学校和学生发展为根本,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通过毒品预防教育,使学生掌握毒品的基本知识,了解毒品的危害及禁毒政策与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的意识,提高拒绝毒品的能力,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二)构建一支以德育专职教师为主,有一定教育科研能力的毒品预防教育师资队伍。探索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的模式,形成教育经验,发挥示范学校的导向和辐射作用。

(三)各校学生接受禁毒知识教育面达到100%;在校师生无涉毒行为面达到100%。

(四)通过1—2年的创建,使此项活动的覆盖面达到100%,并创建一批省、市级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

四、工作措施

1.创建工作要与学科教学相结合。

学科教学是毒品预防教育的主渠道,在学科中渗透禁毒教育是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的重要途径。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利用现有学科资源,结合毒品的产地,毒品的危害,中国禁毒的光荣历史以及相关禁毒法律法规等内容,在地理、心理健康教育、卫生健康教育、历史、思想政治等学科进行毒品预防教育知识的渗透,使毒品预防教育渗透到日常的教育教学中,成为学校素质教育的一个抓手,成为学校课程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

2.创建工作要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组织学生走出校门,参观戒毒所、观看禁毒展览、开展社会考察调查等活动,促进知识升化,同时结合学校的社区服务点,组织学生禁毒志愿者赴社区开展禁毒宣传,利用社区单位现有资源营造禁毒社会氛围,增强全民禁毒意识,在活动中培养学生拒毒、禁毒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3.创建工作要与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相结合。

毒品预防教育是学校行为规范教育的重要内容,其根本目的是要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方式和行为规范。因此,在行为规范教育中要加大禁毒教育的力度,并同培养学生正确的“三观”,提高学生是非观念和审美情趣结合起来,同引导学生交友谨慎,不涉足电脑网吧等未成年人禁入场所,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结合起来。

4.创建工作要与学校法制教育相结合。

法制教育是毒品预防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减少乃至杜绝青少年吸毒的有力屏障。通过禁毒教育专家报告,组织法律知识竞赛,以案例分析等形式让学生了解毒品的危害以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也可以通过师生互动教育、集中授课等形式,帮助青少年在实践中掌握禁毒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5.创建工作要与“6.26”国际禁毒日主题教育活动相结合。要利用每年“6.26”国际禁毒日,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教育活动,营造禁毒环境和舆论氛围,让学生成为毒品预防教育的真正主体,将课堂所学知识自觉升华为理性认识。

6. 创建工作要与学校和家庭教育相结合。

让家庭教育成为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的基础阵地。为了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毒品预防教育保持一致性,发挥家庭教育作为毒品预防教育的“主战场”作用,各学校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庭亲子活动等形式,组织家长接受禁毒教育,帮助家长掌握有关禁毒知识和教育子女拒绝毒品、远离毒品的方法,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学习型家庭的创建与评选活动,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要求家长以其特殊而有效的身份影响子女拒绝毒品、远离毒品,力争禁毒教育的实效性。

五、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9月—10月)

各学校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宣传活动,做到在校学生人人皆知,并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定岗定责,确保创建工作的落实。

第二阶段:创建阶段(2008年11月——12月)

按照“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标准,采取多种措施,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橱窗、广播电视、校园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创建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的重要意义及方式方法,加大对师生员工的宣传教育力度,并将宣传教育延伸到师生员工的家庭。

第三阶段:自查自评及申报阶段(2009年1月—3月)

1.自评。各学校按照创建方案抓好落实,并对照《十堰市创建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考核验收标准》(见附件1)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内容包括:学校的基本情况、创建过程及达标情况、主要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工作思路。

2.申报。各学校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禁毒部门提出检查验收报告,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禁毒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后分别审核签署意见,向十堰市教育局申报。申报的材料内容有申请报告、自查自评报告及申报表(见附件2)。申报时间截止2009年3月底以前。

3、考核验收。市教育局、市禁毒办将从2009年4月开始组织考核验收,对达到创建标准(90分以上)的学校授予“十堰市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称号。对创建成绩突出的,由市教育局、市禁毒办积极向省推荐,评选湖北省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学校成立毒品预防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由分管德育校长任副组长,政教处、教务处、团委干部、各年级主任、家长委员会代表为组员,分层落实,责任到人。

(二)加强毒品预防教育的师资培训。班主任及德育教师作为学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主要力量,要加强毒品预防知识培训,并列入校本师资培训计划,并做到“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保证。

(三)各校要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之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探求规律,推动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附件1:

十堰市中小学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

考核验收标准



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以及省、市有关禁毒工作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考核验收标准(百分制):

一、组织保障(25分)

(一)学校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学校综合治理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验收。(8分)未纳入综治考核的不得分。

(二)校领导重视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将学生禁毒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育工作的议事日程,作为德育课程体系的一项主要内容进课堂,在师资、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8分)保障不力的扣4分。

(三)建立和健全校内毒品预防教育工作责任制。(4分)未有的不得分。

(四)创建机构完善,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有创建方案。(5分)少一项扣2.5分。

二、设施配套(25分)

(一)学校建有禁毒教育室,配备展览挂图、视像播放设备;(10分)少一项扣3分。

(二)利用校园广播进行禁毒宣传,在学校网站开设有禁毒教育专题及讨论区;(10分)每少一项扣2分。

(三)学校有相对固定的宣传窗口。(10分)没有的不得分。

三、工作开展(40分)

(一)每学年,学校组织各年级按照《中小学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制订毒品预防教育计划,纳入各学期教学计划;(2分)未纳入计划的扣2分。

(二)校领导每学期不少于2次召开学校禁毒教育工作会议,部署禁毒教育工作,有会议记录;(3分)少一次扣1.5分。

(三)开设禁毒课,有禁毒教材,初中二年级每学年不少于8个课时,其他年级每学年不少于4个课时,授课师资有保障;(5分)每少一个课时扣1分。

(四)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通过主题教育活动、读一本禁毒书籍、参观禁毒展览、知识竞赛、班会课、团队活动、校园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广泛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5分)

(五)全校师生员工每学期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禁毒专题教育,学校及各年级办禁毒教育板报累计不少于4期,有完整的活动资料;(5分)每少一次扣1分,资料不全的扣2分。

(六)学校成立“社区毒品预防教育学生宣传队”,定期开展社区禁毒宣传活动(进社区宣传活动不少于2次)(5分);未成立宣传队的扣2分,

(七)学校法制副校长定期到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及禁毒宣传,有工作记录,全年不少于2次;(10分)少一次扣5分。

(八)利用家庭教育阵地进行多种形式的毒品预防教育。(5分)

四、工作成效(10分)

(一)学校师生员工无涉毒行为面达100%;(5分)未达到标准的不得分。

(二)在校学生基本了解有关禁毒政策、法律法规,知晓毒品的危害,学生接受禁毒知识教育面达到100%;(3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三)学校开展社区禁毒宣传活动反响好。(2分)



附件2:

十堰市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申报表



申报学校名称


学校负责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学校

毒品

预防

教育

工作

情况

简述




县(市、区)

教育局、禁毒办审核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教育局、市禁毒办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