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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08:26: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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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7月3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切实做好粮食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31号文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粮食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合理使用,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31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粮食风险基金。地(市)、县(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条 中央粮食风险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由中央补助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风险基金的最低规模和中央补助的标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确定。
第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五条 中央和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严格按国务院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各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中央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国家储备粮油费用支出;
(二)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支出;
(三)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最高限价销售和降价处理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其销售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结算价格所发生的差价支出;
(四)国务院委托代购粮食(市场调节粮)的处理损失。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地方政府为平衡粮食市场,吞吐调节粮食供求(含地方储备粮食)需支付、代垫的利息、费用;
(二)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销售价格,以低于成本价抛售粮食发生的价差损失;
(三)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种粮农民由于粮价提高增加的开支的补助;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中央粮食风险基金的开支标准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开支标准,由各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
第七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两项资金来源每年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每季度末向财政部报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表》,中央财政根据各地上报的材料,在每年6月底以前将应补助给各地资金的1/2拨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其余1/2在地方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后再如数下拨;地方自筹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中央财政相应减少补助款;地方挪用或抽走粮食风险基金,一经查出,中央财政在下一年度相应扣回补助款。
第八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年度结余,全额转入下年,滚动使用。不得因上年度转来粮食风险基金结余而相应减少当年应安排的资金来源。每年应列的粮食风险基金各地在编制预算时应足额安排,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减少资金来源。
第九条 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建立后,中央粮食风险基金通过专户拨付;在未建立专户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央财政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的拨付,1994年度由财政部直接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从1995年起改由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专户拨付和管理。中央和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拨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另文联合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必须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开设粮食风险基金存储、支用专户,已在其他银行开户的必须于1995年7月31日前撤销,并将相应款项划入省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内。中央、省级财政分别将本级预算安排的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补助款和自筹款拨入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开设的专户(上半年拨付一半,其余部分在下半年拨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省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支用、结余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并定期向财政部报送相应的资料。财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报送的资料,于每年年中、年末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下达《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拨款通知书》,委托办理拨款事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接到通知后三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必须如数拨出款项。粮食风险基金存款利息转增本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对地(市)、县(市)拨付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可比照上述办法。
第十一条 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家财政在1995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类“价格补贴支出类”中第235款之一“粮食风险基金”科目下增设“1.中央补助粮食风险基金”和“2.省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两个项级科目,分别反映中央补助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和省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的列支情况。中央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拨付的预算处理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决算管理。每年财政年度终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编制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决算,于次年3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按有关规定对各地报送的决算进行批复,清算各类款项。粮食风险基金决算审批的具体规定和决算报表格式由财政部另行下达。中央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的决算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企业财务处理。粮食企业在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内发生的支出、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企业作“应收补贴款”处理。凡与企业盈亏有关的列入盈亏;凡属于结算性的补贴,不列入盈亏。企业收到财政拨补的款项后,要及时冲减“应收补贴款”。
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国家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的财务处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有关粮食企业会计处理另行下达。
第十四条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国务院大力发展农业、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并将资金及时拨补到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管好用好粮食风险基金,加强财务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9月21日)

深集体办〔2001〕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集体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改制行为,根据《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企业是指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由市政府各部门、市级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举办或管理的集体企业。
  第三条 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是指集体企业依据《公司法》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集体企业改制,须按照本办法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并报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集体办)备案。
  第五条 产权属本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企业改制由企业经营班子提出改制方案,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审议决定。
  第六条 产权属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企业改制,按联合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
  第七条 产权属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企业改制,由企业提出改制方案,产权单位审议决定。
  第八条 产权属工会所有的集体企业改制,由工会委员会提出改制方案,工会会员大会或者工会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集体企业投资设立的子公司改制方案,由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企业,应参照《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的要求,制定内部员工持股方案。内部员工持股方案须对员工持股的比例、购买条件、资金来源、购买办法、股权管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集体资产控股、参股的公司制企业实行内部员工持股改制,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通过。集体股股东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按其股东单位的审议决定意见在股东(大)会上表决。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产权单位审批集体企业改制方案时,应同时审定新公司章程、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新股东认购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审验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第十二条 改制方案报送市集体办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改制方案备案申请文件;
  (二)改制企业的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以及工商注册登记核准资料;
  (三)改制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确认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五)企业股东(大)会同意的公司章程;
  (六)新股东认购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书;
  (七)新股东的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资格证或个人身份证);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市集体办出具改制备案回执。集体企业凭市集体办的改制备案回执和有关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区、镇(街道办事处)集体企业的改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殡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殡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永政办函〔2007〕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殡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实施。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永州市殡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指挥部成员
  2.2 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2.3 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2.4 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3. 应急处置
  3.1 应急分类
  3.2 先期处置
  3.3 信息报告要求
  3.4 信息报告内容
  3.5 预案启动的条件
  3.6 应急响应
  3.7 善后处置
  3.8 应急结束
  4. 应急保障
  4.1 信息保障
  4.2 人力保障
  4.3 资金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奖励与责任
  5.2 监督检查
  6.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6.2 预案解释部门
  6.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全市殡葬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加强和规范殡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永州市殡葬管理规定》、《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各类殡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区(管理区)根据本预案编制辖区内殡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4.2和谐,殡葬管理与改革更好地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1.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互相配合,属地为主。
  1.4.4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殡葬突发事件处置指挥机构,负责全市的殡葬应急工作。
  2.1应急指挥机构及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政府设立市殡葬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委老干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林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市环保局。
  应急指挥部下设工作办公室,由市民政局分管殡葬工作的副局长、殡管处主任分别兼任办公室正副主任。
  2.2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研究决定全市殡葬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殡葬公共群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监督县一级殡葬应急指挥工作。
  2.3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应急指挥部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调研分析相应的数据和信息情报报送,提出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参考意见和拟定具体措施报指挥部;总结和吸取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和教训;负责殡葬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做好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的联络工作,通报有关情况;负责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公共突发事件,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2.4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市民政局 负责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汇报;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衔接,研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对殡葬行业的监督管理和经营许可的审核,以及经营情况的检查。
  市公安局 负责现场控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对聚众闹事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依法依规查处;加大对涉及犯罪的当事人的调查、侦破、打击力度。
  市人事局 负责对市本级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突发事件中参与闹事和幕后指挥者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劝说、教育和处置工作。
  市监察局 负责对参与在殡葬突发事件中滋畔闹事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劝说、教育,并依法依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
  市工商局 负责依法对因预售、炒买倒卖、传销墓穴(地)、骨灰存放格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殡葬单位给予严肃查处,并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做好因爆炸、矿山、建筑坍塌等意外死亡事故的劳动纠纷仲裁处理工作,做好遗体火化后的善后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调度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对清理乱葬滥埋墓地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委老干局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参与炒买倒卖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有关老干部的劝说疏导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新闻媒体按照市委、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统一报道内容,及时准确做好殡葬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市林业局 负责做好对因墓葬、祭祀等引发的山林火灾扑救和灾后损失的处置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好因生产安全等发生意外死亡事故的处置工作,做好遗体火化前的协调及火化后的善后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 负责督促医疗单位做好对患有传染性疾病遗体的消毒工作,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确保广大居民和现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安全和健康。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负责在发生殡葬事业(务)公共事件时,确保道路畅通,依法做好因道路交通安全死亡事故的处置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负责对在城区占道搭灵棚,出殡车辆超五辆限数并违规占道行驶,沿途燃放鞭炮,耍龙舞狮,阻塞交通,危害公共安全引发突发事件的当事人,做好劝说、教育、疏导和处置工作。
  市信访局 负责接待因殡葬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上访处置工作。依法依规对因殡葬引起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责任人的调查处理。
  市司法局 负责组织协调对参与殡仪馆内发生的殡葬突发事件闹事人员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依法对因殡葬活动影响周边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和协调并提供现场污染分析监测的技术支持。
  3、应急处置
  3.1应急分类
  3.1.1第一类:到殡仪馆聚众5人以上闹事,分以下三种情况:
  (1)到殡仪馆抢尸土葬;
  (2)不愿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火化事宜;
  (3)周边居民以借殡仪馆等殡葬场所污染环境为由,煽动群众闹事、阻碍殡仪馆不能开展正常工作的。
  3.1.2第二类:冲击党政机关、阻塞交通的。
  (1)将尸体停到党政机关闹事,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2)将尸体停放在道路上阻塞交通的。
  3.1.3第三类:违规丧事危害公共安全,不听执法人员劝阻,暴力抗法的。
  3.1.4第四类:处置炒买倒卖、传销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3.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所在县区(管理区)的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立即按预案要求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市民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和信息。
  3.3信息报告要求
  各县区(管理区)民政局、殡葬、殡仪服务单位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最迟不得超过2个小时。
  3.4信息报告内容
  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起因、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趋势、处置过程和结果以及建议请求。
  3.5预案启动的条件。符合应急分类四类情形的,由殡葬应急指挥办公室提出,报殡葬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批,可以启动本预案。
  3.6应急响应
  预案启动后,指挥部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应急响应必须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和以责任管理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助配合的原则。并及时将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需要市级参与的应立即启动预案。
  3.6.1出现第一类情况,当地政府的民政、公安部门赶赴现场处置,事故责任单位负责做好丧主的矛盾化解和事故处理工作,在事件处置中需要相关部门参与的,应积极响应。
  3.6.2出现第二类情况, 当地政府的公安、民政、信访、调纠、交通管理和事故责任部门启动预案,积极应对处置。在事件处置中需要相关部门参与的,应积极响应。
  3.6.3出现第三类情况,当地政府的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民政、交通管理和肇事者的主管部门及时启动预案,做好处置工作。根据事态的发展变化,需要相关部门参与的,应积极响应。
  3.6.4出现第四类情况,当地政府的工商、民政、公安、信访等部门及时启动预案,做好处置工作,事件的责任单位针对上访原因负责做好应对处置。根据事态的发展变化,需要相关部门参与的,应积极响应。
  3.7善后处置
  市、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进行评定,提出处置建议,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3.8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得到完全平息后,由指挥部宣布预案执行终止。
  4、应急保障
  4.1信息保障
  各殡葬、殡仪服务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环节运行机制,保持信息传输设备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4.2人力保障
  公安及相关部门要准备相应的人员力量。各殡葬、殡仪服务单位应组建公共事件应急预备队,一旦启动预案,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和指挥部门的要求及时到位。预备队主要由各殡葬、殡仪服务单位的负责人和该单位的保卫人员组成。
  4.3资金保障
  殡葬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由财政局按照预案要求,做好资金的拨付工作。
  5、监督管理
  5.1奖励与责任
  5.1.1对在殡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5.1.2对在殡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监督检查
  应急指挥部工作办公室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应急指挥部工作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预案。
  6.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授权市民政局解释。
  6.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