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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财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9:09: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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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财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财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4〕31号文)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中的职责范围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情况,财政部决定并商得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同意,从1994年9月1日起,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对各部门、各地区下达基本建设、地质勘探费支出预算,调整、划转预算指标并负责办理拨款。
财政部对国家开发银行、各有关主管部门下达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指标。
二、以前年度形成的政策性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由建设银行对贷款项目提出贴息意见,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核准后,办理并拨付贴息资金。
三、财政部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制定基本建设、地质勘探以及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制度。
四、各部门、各地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基本建设、地质勘探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报表和决算报告等资料,并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
五、财政部负责审批中央级基本建设、地质勘探经费年度财务决算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财务决算。
六、财政部拨给各部门、各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仍在建设银行开设帐户。
七、为了做好国家投资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移交工作平稳进行,下列业务财政部仍委托建设银行办理:
(一)根据经财政部核定的主管部门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拨款限额或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指标,办理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
(二)负责审查工程预、结算,参与审查建设项目概算和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工作。
(三)对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签署审查意见。
(四)对“拨改贷”本息豁免和核转、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签署审查意见;催缴基本建设收入、项目提前竣工投产期间实现利润和投资包干结余等。
(五)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签署审查意见。
建设银行要认真履行财政部委托的各项工作的职责。其代办的各项工作,由财政部及其派驻各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
八、各地财政部门可比照上述内容,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处理收回财政职能或委托业务的有关事项。各地财政部门和建设银行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九、本通知自1994年9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财政职能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十、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994年8月5日

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1]94号
2001年6月22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单位:
为规范集体协商工资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年第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结合本市实际,就贯彻实施《试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企业试行集体协商工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企业试行集体协商工资工作,是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它有利于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广大职工民主参与企业工资分配,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企业试行集体协商工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这一工作的指导,促进企业试行集体协商工资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积极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协商工资制度
集体协商工资是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企业和企业工会组织要依据《试行办法》和本通知的精神,从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出发,积极探索符合我国企业实际的集体协商工资制度。
(一)非国有企业,凡建立企业工会的,都应大力推行集体协商工资制度;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可由职工推举代表同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工资。
(二)国有企业,特别是已改制的国有企业要积极稳妥地进行集体协商工资制度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三)已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可根据集体协商工资达成的协议对原集体合同进行变更;也可将集体协商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

三、集体协商工资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协商确定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
(二)平等协商、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兼顾企业出资人和职工双方的利益;
(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同工同酬;
(五)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六)遵循本市颁布的工资指导线。

四、集体协商工资代表的确定
已经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其协商工资的代表应由原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担任,如在协商工资时委托本企业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可增加代表名额,但增加的非本企业职工代表名额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双方增加的名额对等。
未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在协商工资时,其代表的产生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规定产生。

五、集体协商工资协议的审查
集体协商工资协议的审查程序和权限原则上按照集体合同的审查规定执行。企业报送集体协商工资协议时除一式三份报送集体协商工资协议书外,同时报送《集体协商工资基本数据表》及集体协商工资代表名单、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集体协商工资的决议。
经批准试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企业的工资协议,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审查集体协商工资情况进行汇总,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

六、集体协商工资争议的处理
在集体协商工资的过程中如引发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暂时中止协商,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并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协调,争议处理的程序按照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协调完毕。争议复杂或遇影响处理的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时,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因履行集体协商工资协议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七、精心组织好企业试行集体协商工资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要认真学习《试行办法》,掌握集体协商工资的内容、程序、操作方式等相关知识,依靠同级工会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集体协商工资工作。
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局、总公司对施行《试行办法》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附件一:《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详细内容请点击)

附件二:《集体协商工资协议书》(附后)

附件三:《集体协商工资基本数据表》(详细内容请点击)

附件四:《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附后)

附件五:《审查集体协商工资情况统计表》(详细内容请点击)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二:
集体协商工资协议书(参考)

依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做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协商双方经对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及预测,结合本市、本行业其他相关因素,参照今年市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比照同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形成以下协议:
(一)在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元的基础上,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 %;
(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为每月 元,每小时 元;
(三)职工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为每日 元,每小时 元;
(四)职工在病假等期间的工资支付办法为:
第二条 企业以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协议附件:
1、企业工资分配办法;
2、工资支付有关规定。
双方认为与工资有关的其他协商一致的内容:
第三条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均有权对协议条款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份。本协议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企业首席 职工首席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 企业工会盖章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附件四:
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

你企业 年 月 日报送的《集体协商工资协议书》收悉,经审查,签订程序合法,内容有效,从审查批准之日起协议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规定。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你企业 年 月 日报送的《集体协商工资协议书》收悉,经审查,我局认为以下内容不符合《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规定。请双方协商代表重新协商后,报我局审查。
1、
2、
3、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关于印发《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2008年度)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2008年度)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2008年度)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2008年度)的通知

环发〔200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精神,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引导环保产业发展,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2008年度)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2008年度)。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所列的新技术新工艺在技术方法上具有创新性,技术指标具有先进性,均为我国当前迫切需要的节能减排技术和工艺,并已基本达到实际工程应用水平。鼓励各地对名录中的新技术新工艺进行工程示范和推广。中央和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应当符合本名录的要求。

《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所列的技术是经工程实践证明了的成熟技术,国家鼓励企业优先采用目录所列的污染防治技术。

现将《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2008年度)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2008年度)印发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参考。2007年发布的《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示范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1.2008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

2.2008年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