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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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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的通知

建科[2007]24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指导各地开展针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

     (请在http://www.cin.gov.cn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建筑名称:

能源费用帐单
建筑面积 m2 各种燃料的热值及与标煤的换算系数:
电 油 燃气 煤 市政蒸汽或热水(采暖) 生活热水 水 能源 水 原油 41816 kJ/kg 1.4286 kgce/kg
200 年 月耗电量 特殊区域a 峰时耗电b 平时耗电b 谷时耗电b 月总电费 特殊区域a 绿电量c 绿电费用c 年总电量消耗 年总电费 单位面积电耗 单位面积电费 月耗油量 耗油费 单位面积油耗 单位面积油费 消耗燃气量 费用 单位面积耗气量 单位面积气费 煤耗量 费用 单位面积煤耗 单位面积费用 总热量 费用 单位面积耗热量 单位面积热费 热水用量 费用 人均热水量 人均热水费 用水量 水费 排水量 排污费 人均用水量 人均水费 单位面积能源消耗 单位面积能源费用 人均用水量 人均水费 汽油 43070 kJ/kg 1.4714 kgce/kg
月份 kWh 电量kWh kWh kWh kWh 元 电费 元 kWh 元 kWh 元 kWh/m2 元/m2 kg 元 kg/m2 元/m2 m3 元 m3/m2 元/m3 kg 元 kg/m2 元/m2 GJ 元 MJ/m2 元/m2 t 元 t/人 元/人 t 元 t 元 t/人 元/人 MJ/m2 元/m2 t/人 元/人 煤油 43070 kJ/kg 1.4714 kgce/kg
1月 柴油 42652 kJ/kg 1.4571 kgce/kg
2月 燃料油 41816 kJ/kg 1.4286 kgce/kg
3月 天然气 38931 kJ/m3 1.3300 kgce/m3
4月 液化石油气 50179 kJ/kg 1.7143 kgce/kg
5月 液化天然气 51490 kJ/kg 1.7570 kgce/kg
6月 焦炉煤气 17354 kJ/m3 0.5928 kgce/m3
7月 发生炉煤气 5227 kJ/m3 0.1768 kgce/m3
8月 水煤气 10454 kJ/m3 0.3571 kgce/m3
9月 原煤 20908 kJ/kg 0.7143 kgce/kg
10月 洗精煤 26344 kJ/kg 0.9000 kgce/kg
11月 洗中煤 8363 kJ/kg 0.2857 kgce/kg
12月 煤泥 10454 kJ/kg 0.3571 kgce/kg
年总量 焦炭 28435 kJ/kg 0.9714 kgce/kg
年平均 —— —— —— —— —— —— —— —— —— —— —— —— —— —— —— —— —— —— —— ——
注:a 特殊区域指计算中心、网络中心、大型通信机房、及有大型实验装置(如大型风洞、极端气候室、P3实验室)的实验室等区域。
b 为分时电价用户填写。尤其针对专门有利用夜间低谷电力设备(如蓄冷系统)的用户。
c 为认购绿电的用户填写。“绿电”是指由风能、太阳能、核能、地热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生产的电力。
审计人员: 审计日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能源审计导则










2007年10月


前 言

建筑能源审计是一种建筑节能的科学管理和服务的方法,其主要内容是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使用的效率、消耗水平和能源利用的经济效果进行客观考察,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审计、监测、诊断和评价,从而发现建筑节能的潜力。
建筑能源审计是我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中重要的环节。在建筑能源审计基础上,研究制定能耗公示、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并进一步在公共建筑领域推广能源服务和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改造机制。
本导则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委托,同济大学(主编)、清华大学、深圳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国外建筑能源审计及国内工业企业能源审计的成果和经验,结合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本导则。
本技术导则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报告和附录。对建筑能源审计的定义、内容、方法、程序及审计报告的编写等进行了原则规定。本导则是建筑能源审计的通用技术原则,重点对其共性问题和原则问题加以阐述和统一;本导则整体上突出可操作性和引导性,为各地开展建筑能源审计工作提供指南。
本导则的附录A和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龙惟定、白 玮、马素贞(同济大学)
魏庆芃、王 鑫(清华大学)
刘俊跃(深圳建筑科学研究院)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
目 录

1 总 则 1
2 术 语 4
3 基本规定 4
4 审计程序 6
5 审计内容 9
6 审计方法 13
7 审计报告 16

1 总 则
1.1 为提高建筑能源管理水平,进一步节约能源、降低水资源消耗、合理利用资源,特制定本导则。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运行节能管理为突破口,建立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提高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整体运行节能管理水平。
1.2 建筑能源审计是一种建筑节能的科学管理和服务的方法,其主要内容是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使用的效率、消耗水平和能源利用的经济效果进行客观考察,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审计、监测、诊断和评价,从而发现建筑节能的潜力。它的主要依据是,建筑能量平衡和能量梯级利用原理、能源成本分析原理、工程经济与环境分析原理以及能源利用系统优化配置原理。
1.3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国家机关(包括人大、政协、党委)办公建筑、单体建筑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特别是政府投资管理的宾馆和列入国家采购清单的三星级以上酒店,以及商用办公楼),和总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大学校园。
1.3.1 本技术导则以《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技术导则》为基础,并使用能耗统计中所得到的数据。
1.3.2 各省市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应根据能耗统计得到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状况,筛选出两类重点审计单位:能耗较高的重点用能单位和能效较高的标杆建筑,筛选方法见4.2节。
1.3.3 对筛选出的重点用能单位,通过能源审计找出其运行管理的不足,为能效公示和实现低成本或无成本改造提供依据,并根据审计结果制定每个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定额,并作为用能管理的依据。
1.3.4 对筛选出的典型标杆建筑(能效高的建筑),通过能源审计来评价其能源需求结构(各分项能耗)和能源利用情况,并对其代表性做出判断,以便为确立同类建筑的合理用能水平提供依据。
1.3.5 通过建筑能源审计,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分项计量和节能改造给予指导和协助。
1.3.6 通过能源审计计算得到建筑的分项单位能耗,来评价建筑的能源利用结构及能源利用效率;并可通过比较重点用能建筑和标杆建筑的分项单位能耗值,计算得到重点用能建筑的节能潜力(重点用能建筑的各分项单位能耗值减去同类型的标杆建筑的相应分项单位能耗,该差值再乘以相应区域的面积即可得到节能潜力)。
1.3.7 各省市根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结果,确定公示方案,向社会公布这些建筑的能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4 本导则的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
《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建质[2007]1号)
《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的实施意见》(建设部、财政部:建科[2007]245号)
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03)
国家标准《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17166-1997)
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1995)
国家标准《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 15316-94)
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1.5 建筑能源审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定。
1.6 建筑能源审计项目须建立如下的执行机构:
1.6.1 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成立省(市)建筑能源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建筑能源审计工作,负责建筑能源审计过程的监督与协调,负责向公众公示审计结果。
1.6.2 建筑能源审计工作应由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机构指派专人成立建筑能源审计小组,负责能源审计的全部具体工作并出具最终报告。审计小组组长须对审计结果和最终报告的真实可靠负责。
1.6.3 建筑能源审计小组一般由建筑、暖通空调、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组成。
1.6.4 建筑能源审计小组应配备笔记本电脑、通讯对讲、激光测距仪、温度/湿度/二氧化碳浓度/照度等测试仪器或综合测试仪器等设备。
1.6.5 被审计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配合审计,但应指定或委托专人担任审计项目的责任人和联络人。
1.6.6 责任人职责:
l 全权代表被审计建筑的所有权人;
l 对所提供的基本数据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l 负责与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能源审计小组的沟通与协调;
l 负责安排建筑能源审计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l 负责提供建筑能源审计所需要的能源费用账单、能源管理文件等各种有关资料;
l 在审计报告上签字认可。
1.6.7 联络人职责:
负责与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能源审计小组的沟通,并将问题反馈给责任人。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筑能源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并在媒体上曝光。
1.7 能源审计小组成员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对于被审计建筑与能源审计无关的经营财务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2 术 语
2.1 能源审计 energy audit
能源审计是指用能单位或主管部门自己或委托专业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节能法规和标准,对能源使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检测、核查、分析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的活动。
2.2 建筑能源审计building energy audit
建筑能源审计是指由专业的能源审计人员受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的委托,对建筑的部分或全部能源活动进行检查、诊断、审核,对能源利用的合理性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的建议,以增强政府对建筑用能活动的监控能力和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2.3 能源需求 energy demand
能源需求指为满足特定的工艺目的和舒适性目的,在设计规划阶段认为所需要消耗的能源,应按有关技术准则来进行计算。也可定义为用能负荷。
2.4 能源消耗量energy consumption
能源消耗量是指一定时间段内(一般为一年)运行某个目标建筑物所需要的各种能源的总量。主要包括电力、燃料油、燃气、燃煤、市政热水(或蒸汽)及水等。包括低热值燃料、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
3 基本规定
3.1 建筑能源审计的内容分为三级:
l 第一级,基础项;
l 第二级,规定项;
l 第三级,选择项。
3.2 基础项:由被审计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业主自己或由其委派的责任人完成。
3.2.1 提供被审计建筑的基本信息,填写附表A1;
3.2.2 提供能源审计所需要的各种资料数据;
3.2.3 配合能源审计工作的开展。
3.3 规定项: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审计组完成;由被审计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业主自己或委托人配合完成。
3.3.1 与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业主指定的责任人和联络人,以及主要运行管理人员举行工作会议,了解大楼运营情况及建筑能耗存在的问题,逐项核实基本信息表。
3.3.2 审阅并记录一至三年(以自然年为单位)的能源费用账单。
包括:用电量及电费、燃气消耗量及燃气费、水耗及水费、排污费、燃油耗量及费用、燃煤耗量及费用、热网蒸汽(热水)耗量及费用、其它为建筑所用的能源消耗量及费用。记录表格见附表A2。
3.3.3 分析能源费用账单,计算出能源实耗值,将能耗按三类区分:
l 第一类能耗,即常规能耗和水耗。得到①建筑供暖、通风和空调能耗;②照明能耗;③插座(室内办公设备和家电)能耗;④动力设备(电梯等)能耗;⑤热水供应能耗。
l 第二类能耗,即特殊能耗。例如,24小时空调的计算中心、网络中心、大型通信机房、有大型实验装置(例如大型风洞、极端气候室、P3实验室)的实验室、工艺过程对室内环境有特殊要求的房间等的能耗。并将其从总能耗中扣除。
l 第三类能耗,按建筑面积定额收费的城市热网供热消耗量。此类建筑能耗费用值应单独记录。
3.3.4 审阅建筑物的能源管理文件,应包括:
l 建筑物能源管理机构或建筑能源管理责任人的任命或聘用文件;
l 过去一到三年内所采取的节能措施及其节能效果的说明文件;
l 大型用能设备(制冷机、锅炉)或设备机房的节能管理规定;
l 大型用能设备(制冷机、锅炉)或设备机房的运行管理规程;
l 大型用能设备(制冷机、锅炉)或设备机房的运行记录;
l BA系统中保存的过去(至少一年的)能耗数据;
l 能耗计量装置(仪表)的校验证明;
l 主要管理人员接受节能培训的证明文件。
3.3.5 巡视大楼,填写现场调查表。
3.3.6 对建筑内不同用途的各房间进行随机抽检,从每种用途中抽取10%的面积的房间,检测室内基本环境状况并记录。
3.4 选择项:由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的能源服务公司完成。选择项可以包括:室内环境品质检测、空调制冷机房能效检测、供热锅炉房能效检测、通风系统能效检测等。以及双方商定的其它详细检测项目。
4 审计程序
4.1 省(市)建筑能源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负责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年度建筑能源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筛选被审计建筑。
4.2 筛选原则:根据本年度建筑能耗统计结果,将当地的各类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宾馆、商场、写字楼等)分类按单位能耗从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分别找出最小值、下四分位数、中位数、上四分位数和最大值(一组建筑物单位面积能耗值的中位数是指,在这组建筑物中,有50%的建筑物能耗值比该数小,50%的能耗值比该数大;上四分位数是指,在这组建筑物中,有75%的建筑物能耗值比该数小;下四分位数指有25%的建筑能耗比该数小。这五个数值可以基本反映某个城市的能耗水平)。从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高于上四分位数的25%的建筑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抽取一定数量的建筑作为重点用能建筑进行审计;从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低于下四分位数的25%的建筑中,抽取一定数量的建筑作为标杆建筑进行审计。筛选时优先选取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政府投资管理的宾馆。
4.3 在审计开始10个工作日之前,由省(市)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负责机构确定审计对象,并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4.4 在审计开始至少5个工作日之前,被审计单位应将填写完成的基本信息表格(书面版和Excel电子版)送回省(市)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负责机构,并确定责任人和联络人。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工作小组提供审计过程中必要的工作条件与技术辅助。
4.5 在审计开始之前,应首先判断建筑物开展能源审计的所具备的条件(见第5节),确定审计目标。对不满足最低审计条件的建筑,在媒体上公示,不对其实施能源审计,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加强管理。该建筑应在第二年提供相应的审计条件。
4.6 审计工作小组进驻建筑物的首日,主持召开建筑能源审计工作会议。与建筑所有权人或业主以及关键岗位的物业管理人员进行沟通,落实审计内容、审计日程、审计细目,以及审计过程中必要的工作条件与技术辅助条件;提出需审查调阅的文件和能源账目、测试楼层和测试项目;核对基本信息表中的数据。
4.7 能源审计小组应分成文件审查和现场测试及建筑/设备能耗数据采集两个小组。一般情况下,现场审计过程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4.7.1 文件审查小组负责调阅能源账目文件、相关的用能设备原始文件,审阅能源管理文件(标准、规范、规定、规程、组织机构等),审阅设计图纸和运行记录等。调查核实文件数据的来源与真实性。能源账目至少应包括12〜36个月的能源费用账单(复印件和录入标准电子表格)。
4.7.2 现场测试小组负责现场调查、测试及数据采集,主要包括大楼巡视(填写巡视表格)和室内环境测试。并将现场测试及采集的数据记录在标准电子表格内。
4.7.2.1 大楼巡视:
l 第一步,对大楼进行整体巡视,结合文件审查结果及建筑基本信息表,确定建筑能耗和管理的总体情况,如,围护结构是否按照节能标准设计、保温层是否有破裂或脱落的现象、窗户是否有遮阳措施、是否采用了节能灯具、是否有长明灯、长流水现象、是否有过冷过热的房间等;
l 第二步,对大楼内的制冷机房、锅炉房等设备机房进行巡视,以便确定空调系统、通风系统、采暖系统、生活热水系统和电梯等用能系统是否存在管理不善、运行不当、能源浪费、无法调节等问题;
l 第三步,根据建筑内各房间的不同用途进行随机抽检,对各种用途的房间,从每种用途中抽取10%的面积的房间,对所抽检的房间,巡视室内基本状况,对室内环境参数(温度、相对湿度、照度等参数)的设定情况及控制和调节方式进行现场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设定不合理、能源浪费、无法控制或调节等现象。
将巡视结果填入附表A3中。
4.7.2.2 室内环境测试:从建筑内各种不同用途的房间中随机抽检10%的面积的房间,检测室内基本环境状况(温度、湿度、CO2浓度、照度)。至少检测两天,上午下午各一次。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自记式温湿度计,在整个审计阶段跟踪连续检测并记录,填写附表A4。
4.7.2.3 结合建筑基本信息表和大楼巡视情况对制冷机房、锅炉房及设备间内的各种设备及输配设备的运行情况、调节和控制方式等进行评价,有条件时进行必要的设备测试(方法见第6节),填写附表B。
4.8 现场审计过程结束后,由能源审计工作小组分析数据,并出具审计报告:
4.8.1 对被审计的重点用能建筑的用能系统做出诊断,查找不合理用能现象,尤其是运行管理方面的缺陷,分析节能潜力,并对室内环境质量给予一定的评价;
4.8.2 对被审计的标杆建筑,应对其至少三年的能源需求结构(即,分类和分系统的单位面积能耗)及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对其室内环境质量进行评价,确定该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及室内环境质量是否符合或优于国家相关标准,并以此为依据来判定是否将其作为高能效的标杆建筑;
l 对国家机关办公楼及写字楼,采用每年每平方米的能耗量和每年每人(常驻人员)的能耗量两个能耗指标来评价其能源利用效率;
l 对宾馆建筑,采用每年每平方米的能耗量和每年每床位的能耗量两个能耗指标来评价其能源利用效率;
l 对商场建筑,采用每年每平方米的能耗量和每年每营业小时数的能耗量两个能耗指标来评价其能源利用效率;
l 对大学校园,采用每年每平方米的能耗量和每年每个学生的能耗量两个指标来评价其能源利用效率。
4.9 在遵循审计原则的前提下,审计小组需就审计报告得到的结论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形成最终审计结论。审计结论需有双方责任人签字,并上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存档。

5 审计内容
5.1 检查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状况。
5.1.1 大型公共建筑的管理部门是否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5.1.2每年是否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与培训。
5.1.3是否有健全的节能管理制度、齐全的节能管理文件,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5.1.4是否有健全的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是否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能源计量体系是否覆盖建筑内部使用的全部能源种类,并按不同的用能系统分装总表、分表和子表,通过网络技术汇集系统数据,分析、显示和存档,并具备与城市能耗统计数据中心联网的条件。
5.1.5是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和管理能耗计量,是否有健全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5.1.6是否建立了节能工作责任制。是否明确了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将能源使用管理制度化、落实到人。
5.1.7是否开展过节能宣传与培训。保证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节能培训不得上岗。
5.1.8是否设立了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员是否熟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节能知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5.2 检查能源管理所需文件。应包括: 管理文件、技术文件和记录文件。
5.2.1 建筑节能管理文件:
建筑节能管理文件是对大型公共建筑能源管理活动的原则、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协调联系方法、原始记录要求等所作的规定。如: 管理制度、管理标准及各种规定等。
5.2.2 建筑能源技术文件:
建筑能源技术文件是对大型公共建筑能源管理活动中有关技术方面的规定和资料,包括: 技术要求、操作规程、测试方法、竣工图纸、计算书等。其内容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
5.2.3 建筑能耗记录文件:
对建筑能源管理中的计量数据、检测结果、运行记录、分析报告、建筑自动化系统存储的记录数据等资料,应按《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技术导则》的规定保存,作为分析、检查和评价的依据。
5.3 得到大型公共建筑的总能耗和主要用能子系统(空调、照明、办公设备、综合服务、特殊功能等)能耗,计算对应的能耗指标,从而判断建筑物整体及各主要用能系统的能耗是否合理。
5.4 开展建筑能耗审计的条件:包括最低条件、基础条件和理想条件。
5.4.1 最低条件:
1) 至少有过去一年的耗电量、耗气量的逐月数据;
2) 至少有一年的耗油量、耗煤量、耗水量、耗热量、耗热水量等的全年数据。
3) 有准确的总建筑面积、总人数、和建筑的运行时间表;
4) 填写附录中的最低条件调查表。
满足最低条件的建筑,可以开展能耗审计工作,但只能取得有限的审计结果,无法给出对该建筑能耗现状的明确结论。
5.4.2 基础条件:
1) 至少有过去一年耗电量、耗气量的逐日数据;
2) 至少有一年的耗油量、耗煤量、耗水量、耗热水量的逐月数据;
3) 至少有一年的耗热量的全年数据;
4) 有建筑、暖通空调、照明设备系统的竣工图纸和设备清单;
5) 有空调系统的运行记录。
6) 填写附录中的基础条件调查表。
满足基础条件的建筑,能够开展能耗审计工作,需要较多的工作量,取得的审计结果与实际值有一定偏差,但不影响结论。
5.4.3 完备条件:
1) 建筑物有完善的分项能耗计量系统,并至少有一年的数据;
2) 有至少一年的耗电量、耗气量的逐日数据;
3) 有至少一年的耗油量、耗煤量、耗水量、耗热水量的逐月数据;
4) 有至少一年的耗热量的全年数据;
5) 有建筑、暖通空调、照明设备系统的竣工图纸和详细设备清单;
6) 填写附录中的完备条件调查表。
满足完备条件的建筑,容易开展能耗审计工作,并取得准确可靠的审计结果。
5.5 建筑能耗审计所采用的能耗指标体系结构如下,能耗审计的成果是获得下列的指标:


5.6 指标定义
5.6.1 建筑能耗总量指标:建筑的能耗总量与建筑面积的比值。
5.6.2常规能耗总量指标:建筑的常规能耗总量与建筑面积(扣除特殊区域面积)、建筑常驻人数(或建筑内床位数)、或建筑运行时间的比值。常规能耗,是指建筑能耗总量减去特殊区域能耗。
5.6.3 特殊区域能耗总量指标:建筑的各类特殊区域设备能耗量与建筑特殊区域面积的比值。特殊区域,是指采用特殊专业设备且终端能耗密度高的区域,包括厨房、信息中心、洗衣房、实验室、洁净室等。特殊区域设备能耗,是指该区域内的专业设备及其专用辅助设备消耗的能源;该区域与其它区域共享的辅助设备(如集中空调系统设备等)能耗应按各自消费的服务量折算到该区域的能耗中。
5.6.4 暖通空调系统能耗指标:用于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常规能源消耗与建筑面积的比值。其中:
1) 空调通风系统能耗指标:指用于向房间供冷服务的设备系统能耗与建筑空调面积的比值。这部分能耗包括分散式空调设备和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源、输配系统、末端及末端再热设备、通风换气设备、热回收设备、风幕设备等消耗的能源。利用新风冷却时的通风设备能耗、提供热舒适服务的电风扇能耗也应计入空调系统能耗。
2) 供暖系统能耗指标:指用于向房间供暖服务的设备系统能耗与建筑采暖面积的比值。这部分能耗包括分散式供暖设备和集中供暖系统的热源、输配系统、末端、热回收设备、风幕设备、水处理设备等所有与供暖系统相关的设备消耗的能源。
5.6.5 照明系统能耗指标:建筑照明系统能耗与建筑面积的比值。按不同功能,照明系统可分为以下三类:
1) 普通照明:用于满足室内照度需求的照明。
2) 应急照明:建筑物内部用于疏散、安全以及备用的照明。
3) 景观照明: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灯具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5.6.6室内设备能耗指标:室内设备能耗与建筑面积的比值。室内设备,是指满足建筑一般功能性要求的设备,包括通常从插座取电的各类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饮水机、电冰箱、电视机、台灯等。
5.6.7 综合服务系统能耗指标:除暖通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室内设备系统之外的其它常规耗能系统(包括电梯系统、给排水系统、热水加热系统等)能耗量与建筑面积的比值。
5.6.8 建筑水耗总量指标:建筑的水耗总量与建筑内常驻人数的比值。有游泳池的建筑,单独注明游泳池水耗量,且游泳池的水耗指标取为游泳池水量与池底面积的比值。
6 审计方法
6.1建筑面积、空调面积、采暖面积、建筑分项面积计算方法
6.1.1 数据来源:建筑竣工图纸计算;
6.1.2 方法说明:建筑面积、建筑分项面积取外墙外边界;不同功能交界处取墙的中线。
6.2 能耗总量
6.2.1 数据来源:建筑物用能记录或能耗账单,必须说明记录日期;
6.2.2方法说明:由于每月能耗账单的计费时间不确定,应统一进行时间修正,折算成实际月能耗。实际月,指每月1日0:00~每月最末日24:00;可按以下公式来折算:
(公历月的天数/当月实际计费的天数)x (在实际计费时间内的能耗值)。
6.3分项能耗
6.3.1 数据来源:
l 分项计量结果;
l 变配电系统原理图及运行记录;
l 设备运行记录;
l 主要设备、主要支路的现场实测能耗;
l 设备铭牌信息;
l 建筑物典型年工作日、非工作日天数统计信息等。
6.3.2 方法说明:
1) 有分项计量结果的应根据计量结果计算;
2) 无专门的分项计量设备,但某主要变配电支路有逐时的运行记录,且该支路对应着某个耗能设备系统(不含其它系统),则应根据运行记录进行统计计算。对于制冷机和锅炉,应分别统计出或用计算方法估测出每个负荷区的运行小时数。(附表B.1~B.3)
3) 对于照明系统和室内设备系统,可调查统计设备数量、功率、运行情况,将总功率与估算运行时间相乘得到。(附表B.16~B.17)
4) 对于既无分项计量,也非单独的变配电支路的其他设备子系统(暖通空调系统除外),可实地测量典型周的能耗(至少应有逐日的值),得出工作日和非工作日能耗,再根据统计得到的全年工作日天数和非工作日天数进行计算(附表B.18);
5) 无法对子系统进行典型周能耗测量时,应测量工作日、非工作日各一个典型日子系统逐时的耗电功率,积分计算出子系统典型日电耗,再计算出全年电耗。
6.4 暖通空调系统的分项能耗计算方法:
在无法根据分项计量、变配电系统运行记录得到暖通空调系统能耗时,应采用本方法计算。
暖通空调系统的运行特点如下:
l 有较为固定的(非随机的)设备作息时间表;
l 部分设备功率基本上不随时间变化(如定速运行的水泵、风机等),只跟台数有关;
l 部分设备功率随季节变化且随机性较大(如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机、分散式空调机组、真正变频运行的风机等),即使采集一周的数据也无法准确描述;单台设备功率较大,有专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自动控制系统,往还有较为详细的运行记录。
根据暖通空调系统上述运行特点,其能耗拆分方法按不同设备区分,各设备的能耗拆分方法如下,审计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方法。
6.4.1 制冷机:
方法一,采用运行记录中的逐时功率(或根据运行记录中的冷机负载率和电流计算冷机的逐时功率),对全年运行时间进行积分;(附表B.4)
方法二,若无逐时功率或逐时负载率、电流数据时,可将制冷机的额定功率与当地的当量满负荷运行小时数相乘得到;
6.4.2 空调水泵:
方法一:采用运行记录中的逐时功率(或根据运行记录中的逐时电流计算水泵的逐时功率),对全年运行时间进行积分;(附表B.5)
方法二:在没有相关运行记录时(附表B.6):
l 对定速运行或虽然采用变频但频率基本不变的水泵,实测各水系统(如冷却水系统、冷冻水一次水系统、冷冻水二次水系统等)中,不同的启停组合(即分别开启1台、2台、……N台)下水泵的单点功率,根据运行记录统计各启停组合实际出现的小时数,计算每种启停组合的全年电耗再相加。
l 对变频水泵,实测各水系统在不同启停组合下,工频时水泵的运行能耗,再根据逐时水泵频率的运行记录计算逐时水泵能耗(根据三次方的关系),并对全年积分。
方法三:在既无相关运行记录,也没有条件对设备耗电功率进行实测时,计算方法与方法二类似,只是用额定功率代替实测功率。此方法只适用于定流量水系统。
6.4.3 空调机组/冷却塔/新风机组/通风机,计算方法与水泵类似(附表B.7~B.9)。
6.4.4 风机盘管,统计建筑物中各个区域风机盘管的数量和功率,分别估算其运行时间,相乘得到(附表B.10)。
6.4.5 分体空调,统计建筑物中所有分体空调的数量和功率,估算其运行时间和平均负荷率,相乘得到(附表B.11)。
6.4.6 热源
在采用自备热源时,根据运行记录或燃料费账单统计热源消耗的燃料量;热源消耗的电量可认为是恒定值,用实测功率乘以运行时间得到。
在采用市政热力时,
方法一:根据热量表读数计算;
方法二:在没有安装热量表时,若换热器二次侧为定流量系统,且有二次水系统逐时进出口水温或温差的运行记录,则可实测二次水系统的流量,计算得到。(附表B.13)
6.5 得到分项能耗数据后应做能耗平衡检验,以能源账单的总能耗信息为依据,用下式计算:

式中: Etot : 总能耗(换算成一次能源,kWh)
Ei: 第i项分项能耗数据(换算成一次能源,kWh)
e:未被分项审计包括的其它能耗。
总能耗中的“其它”项 e 不超过15%。若不满足平衡校核条件,应调整分项能耗数据的设定值,重新计算。
7 审计报告
7.1 能源审计报告应列出审计的目的和范围、被审计设备/系统的特性和运行状况、审计结果、确定的节能措施及相应的节能量和费用,并给出推荐措施。
7.2 能源审计报告的格式
建筑能源审计报告按照以下格式撰写:
7.2.1 第一章 概况,主要内容:
l 建筑能源审计的目的。
l 建筑基本信息综述。在报告的附录中可附上建筑的简单图纸。
l 建筑用能系统概况和主要设备清单。
l 审计团队的成员名单。
7.2.2 第二章 建筑物能源管理,主要内容:
l 建筑物能源管理机构。组织机构、责任人和主要人员名单。做简单评价。
l 建筑物能源管理现状。管理规定、节能措施、各种报表和文件。做简单评价。
7.2.3 第三章 建筑能耗分析。
对重点用能建筑,主要内容包括:
l 通过巡视和审查文件发现的建筑管理不善、运行不当、能源浪费、不合理用能、无法调节等现象,并进行分析和评价;
l 通过能源费账单分析得到的建筑常规能耗总量(报告中应分别列出常规能耗总量和扣除可再生能源供应量之后的常规能耗量,前者用于计算分项能耗指标,后者用于能耗公示)和耗水量;
l 通过分拆计算得到建筑分项(即空调通风、供暖、照明、室内设备和综合服务系统)能耗指标以及耗水量指标;
l 给出公示所需要的能耗指标。
对高能效的标杆建筑,主要内容包括:
l 通过能源费账单分析得到的建筑常规能耗总量(报告中应分别列出常规能耗总量和扣除可再生能源供应量之后的常规能耗量,前者用于计算分项能耗指标,后者用于能耗公示)和耗水量;
l 通过分拆计算得到建筑分项(即空调通风、供暖、照明、室内设备和综合服务系统)能耗指标以及耗水量指标;
l 给出公示所需要的能耗指标。
l 对建筑的运行管理水平、能源利用状况、和室内环境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看其是否具有典型性,是否可以作为具有示范性质的标杆建筑;
7.2.4 第四章 对重点用能建筑进行节能潜力分析并提出一定的建议,主要内容:
l 指出通过改善管理和改进技术可以明显的实现节能的项目;
l 需要进一步做详细审计的项目建议;
l 对加强建筑能源管理的建议;
l 提出改进建筑能源计量系统的技术措施。
7.2.5 第五章 审计结论。
报告应给出写实性结论,客观反映审计结果。审计结论只针对具体建筑(或建筑群),不针对所有权人、建筑管理单位或任一用户。审计结论应包括:
7.2.5.1 按以下标准分项给出评价等级:
A B C D
室内热环境 被测试房间室内温湿度完全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75%以上被测试房间室内温湿度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50%以上被测房间室内温湿度超过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不足50%的被测房间室内温湿度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品质 被测试房间室内CO2浓度均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75%以上被测试房间室内CO2浓度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50%以上被测试房间室内CO2浓度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不足50%的被测试房间室内CO2浓度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能源管理的组织 能源管理完全融入日常管理之中,能耗的责、权、利分明。 有专职能源管理经理,但职责权限不明。 只有兼职人员从事能源管理,不作为其主要职责 没有能源管理或能耗的责任人
能源系统的计量 分系统监控和计量能耗、诊断故障、量化节能,并定期进行能耗分析 分系统监控和计量能耗、但未对数据进行能耗分析 没有分系统能耗计量,但能根据能源账单记录能耗成本、分析数据作为内部使用 没有信息系统,没有分系统能耗计量,没有运行记录
能源管理的实施 从所有权人、管理者直到普通用户都很重视建筑节能,有完整的建筑节能规章、采取一系列节能措施 建筑管理者比较重视建筑节能,制订过一些建筑节能管理规章和措施。 虽然有节能管理规章,但只针对一般用户,少数人可以有超标不节能的特殊权力。 完全没有管理或没有科学化的管理;或以牺牲室内环境为代价实现节能。

7.2.5.2 按4.8.2的方法,给出被审计建筑的两项能耗指标以及耗水量指标。
7.2.5.3 有条件的建筑,应按5.5中的能耗指标体系,全部或部分给出分项指标。

附录B 分项能耗拆分统计表格
注:并非所有的表格都需要填。应结合各建筑的实际情况,采用第6章的方法进行能耗拆分,只统计需要的能耗数据。各表格可按实际需要进行扩充,某些运行记录数据太多,建议以电子表格的形式进行整理。

1. 主要变配电支路运行记录表

表B1 配电系统结构
主要支路编号 电表编号 变电比 负责系统 子支路编号 电表编号 负责系统 变电比






……
表B2 配电支路历史运行记录(逐时功率或逐时累计用电量)<建议以电子表格进行整理>
日期/时间 支路编号1 支路编号2 支路编号3 支路编号4 支路编号5 支路编号6



……
合计

表B3 配电支路电功率测量结果<建议以电子表格进行整理>
日期/时间 支路编号1 支路编号2 支路编号3 支路编号4 支路编号5 支路编号6



……
工作日电耗/kWh
非工作日电耗/kWh
统计工作日天数
统计非工作日天数
支路年能耗/kWh

2. 暖通空调系统运行记录表

表B4 冷机历史运行记录<建议以电子表格进行整理>
日期/时间 1#冷机 2#冷机 3#冷机
电功率/kW 负载率/% 电流/A 电功率/kW 负载率/% 电流/A 电功率/kW 负载率/% 电流/A




……
表B5 水泵历史运行记录<建议以电子表格进行整理>
日期/时间 1#冷冻泵 2#冷冻泵 3#冷冻泵
电功率/kW 频率/Hz 电流/A 电功率/kW 频率/Hz 电流/A 电功率/kW 频率/Hz 电流/A




……
日期/时间 1#冷却泵 2#冷却泵 3#冷却泵
电功率/kW 频率/Hz 电流/A 电功率/kW 频率/Hz 电流/A 电功率/kW 频率/Hz 电流/A




……

表B6 水泵能耗测算表
水泵开启情况 实测功率/kW 额定功率/kW 平均功率/kW 估测运行时间/h 耗电量/kWh
冷冻泵1#
冷冻泵2#
冷冻泵3#
冷冻泵1#+2#
冷冻泵1#+3#
冷冻泵2#+3#
冷冻泵1#+2#+3# -
冷冻泵小计 - - - -
……
表B7 冷却塔能耗测算表
实测功率/kW 额定功率/kW 估测运行时间/h 耗电量/kWh
冷却塔1#
冷却塔2#
冷却塔3#
……
冷却塔合计 - - -

表B8 空调机组/新风机组能耗测算表
风机开启情况 实测功率/kW 额定功率/kW 估测运行时间/h 耗电量/kWh
空调箱机组1# 送风机A
送风机B
回风机
排风机
小计 - - -
新风机组1# 送风机
排风机
热回收转轮
小计 - - -
……
空调机组合计 - - -
新风机组合计 - - -

表B9 通风机能耗测算表
实测功率/kW 额定功率/kW 估测运行时间/h 耗电量/kWh
通风机1#
通风机2#
通风机3#
……
通风系统合计 - - -

表B10 风机盘管能耗测算表
额定功率/kW 估测运行时间/h 耗电量/kWh
区域1#
区域2#
区域3#
……
风机盘管合计 - -

表B11 分体空调能耗测算表
负责面积/m2 额定功率/kW 估测运行时间/h 估测平均负载率/% 耗电量/kWh
分体空调1#
分体空调2#
分体空调3#
……
分体空调合计 - - - -

表B12 采暖热源能耗历史运行记录<建议以电子表格进行整理>
日期/时间 系统总计 子系统1# 子系统2# 子系统3#



……
采暖热源能耗合计

表B13 采暖热源能耗测算表<建议以电子表格进行整理>
日期/时间 二次水系统1# 二次水系统2#
供水温度/℃ 回水温度/℃ 实测流量/m3/h 供水温度/℃ 回水温度/℃ 实测流量/m3/h


>
……
表B14 其它空调设备能耗测算表
实测功率/kW 额定功率/kW 估测运行时间/h 耗电量/kWh
其它空调设备1#
其它空调设备2#
其它空调设备3#
……
其它空调设备合计 - - -

表B15.1 空调系统能耗汇总
合计 冷机 冷却泵 冷却塔 冷冻泵 空调机组 新风机组 风机盘管 分体空调 <其它>
年能耗/万kWh
源能耗/单位 - - - - - - - -

表B15.2 采暖系统能耗汇总
合计 采暖热源 采暖泵 空调机组 新风机组 风机盘管 分体空调 <其它>
年能耗/万kWh
源能耗/单位 - - - - - -

3. 其它设备系统能耗测算表

表B16 照明能耗测算表
灯具类型 灯具数量 灯具额定功率/W 灯具总功率/W 估算运行时间/h 耗电量/kWh
区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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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肖秧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八日

           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征收工作,确保公路养护、建设资金来源,提高公路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三条 拥有或使用车辆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有车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养路费。


 第四条 养路费是国家向有车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和公路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养路费实行统收统支,征收和使用严格分开。


 第五条 养路费稽查征收工作由省交通厅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各级交通稽查征费机构(以下简称稽征机构)具体负责征收。


             第二章 稽征机构





 第六条 市(地、州)、县(市、区)稽征机构受上级稽征机构和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上级稽征机构的领导为主。


 第七条 稽征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政策;
  (二)依法征费,负责养路费费源管理、车辆台帐管理、停驶车辆牌证管理、票证管理和费款解缴管理;
  (三)按规定上路、上户检查车辆的养路费缴纳情况,对有车单位或个人的车辆缴费、报停、使用和相关帐表、资料进行稽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固定或临时的养路费征收稽查站;
  (四)对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有车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提高稽征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六)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稽征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家或省统一制发的标志,并出示稽查证。稽征专用车辆应配有专门标志、标牌,可安装标志灯和警报器。


          第三章 养路费的征收和减免范围





 第九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下列车辆应缴纳养路费:
  (一)领有牌照的各型轿车、越野车、客车、货车、特种车、牵引车、挂车、汽车列车、工矿自卸车、专用机械类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等,以及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
  (二)军队、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面向社会培训驾驶员,承包民用工程和包租给地方单位或个人的车辆;
  (三)军队、武警系统内的企业用车和非国防经费开支的其它车辆;
  (四)公安、司法部门除规定免征的定编警车、囚车以外的其他车辆;
  (五)外资企业(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六)驻省内的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七)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在川使用的车辆;
  (八)临时入境后,驻、行我省的各种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车辆。


 第十条 下列车辆免征养路费:
  (一)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自用的,并全部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五人座(含五人座)以下的轿车、越野车;
  (二)外国使(领)馆驻、行我省的自用车辆;


(三)只在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以下简称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不包括任何中、小型营运车)、电车;
  (四)经省交通厅核定的设有固定装置又能保证专用的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县以上人民医院的专用救护车、防疫站的防疫车、血站的采血车、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公安、司法部门(不含企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自用的十人座以下警车、囚车(设有囚室)、侧三轮摩托车,消防车,防汛部门的定编防汛指挥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
  (五)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六)公路和市区道路养护部门的养路专用车;
  (七)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的车辆;
  (八)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非营业运输的畜力车;
  (九)经省交通厅核准免征的其它车辆。
  前款所列车辆如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参加营业运输或不按期办理免征手续的,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第十一条 下列车辆减征养路费:
  (一)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自用的,并全部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五人座以上(不含五人座)的客车的各型货车按吨位减半计征;
  (二)厂矿、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专用,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救护车按吨位减半计征;
  (三)经省交通厅核定的民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非生产性自用车按吨位减半计征;
  (四)自建、自养的专用公路(不包括生产作业道路),单线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上的矿山、林场、油田等单位,其车辆既在专用公路上行驶又在非专用公路上行驶的,可根据跨行非专用公路情况,经稽征机构核定,按吨位减征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六十;
  (五)超出市区道路行驶的公共汽车(不包括任何中、小型营运车)、电车,其跨行公路十公里以内的,按吨位三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十公里以上二十公里以下的按吨位二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二十公里以上的按吨位全额计征;
  (六)经省交通厅核定减征的其它车辆。
  前款所列车辆在改变减征条件、超出减征范围时,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第十二条 养路费由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征收。本办法规定免征、减征养路费的车辆,其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到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办理申报次年免征、减征养路费核定手续。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征收或决定减征、免征养路费。


            第四章 养路费计征方法





 第十三条 养路费实行按月计征。但下列车辆可按旬计征:
  (一)临时行驶公路的十吨以上吊车和四十吨以上平板拖车;
  (二)报停二个月以上,停驶一个月后复驶的车辆;
  (三)报停车辆停驶期间进行大修、中修或接受年检审需行驶公路的;
  (四)事前申报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不足一个月,经稽征机构核准的减征、免征车辆;
  (五)领用临时牌照(不含领用临时牌照的待报废车)行驶公路不足一个月的车辆;
  (六)从事地方营业性运输,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军队、武警自用车辆。


 第十四条 计征养路费采用下列方式:
  (一)费额:按每月每吨征费标准和核定的征费吨位计征;
  (二)定额:十人座以下(不含十人座)的小型营运车,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及畜力车按台(套)计征。


 第十五条 车辆征费吨位以国家物价、交通部门制定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为标准核定。《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中没有规定的,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货车(含专用机械类车、正三轮摩托车、国外进口车)无标准装载质量吨位的,比照同类型货车装裁质量吨位计征;
  (二)双排座汽车按标明的载重吨位与核载人数(驾驶员除外)的折合吨位合并计征;
  (三)汽车拖带的挂车按核定载重吨位的百分之七十计征;
  (四)大型平板车载重吨位在二十吨以下(含二十吨)部份按全额计征,二十吨以上部份减半计征;
  (五)不能载额、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整车(包括固定装置)的总重量吨位减半计征;
  (六)拖拉机按其拖带挂车的核定载重吨位计征;<
 (七)各型客车比照同类型的货车底盘标记装载质量核定标准计征,无同类型货车比照的,按核定载客的最高座数,国产车每十人座折合一吨计征,进口车每七人座折合一吨计征(不包括驾驶员座位)。
  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各种车辆,凡其吨位尾数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算。但拖拉机仍按其拖带挂车的核定载重吨位计算。



 第十六条 对外国籍和港、澳、台地区驻、行我省的车辆,按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双边协议计征。没有协议的,按我省费额标准的两倍计征。


 第十七条 养路费费额、定额按《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规定执行。其中,拖拉机养路费费额按货车养路费费额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养路费凭证的工本费、车辆报停牌证管理费按《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凭证工本费及管理费收取标准》的规定执行。
  《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和《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凭证工本费及管理费收取标准》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养路费的征收管理





 第十八条 缴纳养路费是有车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得拖欠、偷漏、拒缴。
  养路费票据是有车单位或个人缴费行车的凭证,应当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九条 有车单位或个人须于每月二十五日至月末最后一日到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缴纳次月养路费。免缴车辆按季度领取免缴证。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非营业性运输的畜力车不发免缴证。当月养路费凭证在次月三日内有效。
  购置新车时,有车单位或个人在临时号牌有效期内尚未办结正式牌照的,持临时号牌、购车发票到当地稽征机构续办养路费缴纳手续;领取正式号牌后五日内持行驶证及相关资料到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第二十条 稽征机构可根据有车单位或个人车辆总台数(大型特种车除外)、吨位、完好状况、近三年内缴纳养路费情况,与有车单位或个人签订养路费年包缴协议,按规定权限确定年包缴比例。实行包缴后不再办理报停手续,但协议内的车辆不得与其它车辆调换、顶替。
  各级稽征机构确定养路费车包缴比例的权限由省交通厅规定。
  有车单位或个人与稽征机构签订年包缴协议后,当年新增车辆的养路费仍按全费额计征。


 第二十一条 车辆因故需要停驶,应于每月月末最后三日内到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申请报停。经审查批准后交存行驶证及牌照,从次月起停征养路费。 
  矿山、油田、林场内完全不行驶公路的矿山采矿自卸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油田专用生产车、林场积材车,完全行驶在自建自养、其单线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上的专用公路(不包括生产作业道路)的自用车辆等,经稽征机构审查批准、交存行驶证及牌照后,停征养路费。
  大型特种车年度累计报停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其它车辆年度累计报停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情况报停时间需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市(地、州)以上籍征机构批准。停驶车辆当月内复驶按全月计征养路费。


 第二十二条 车辆所有人变更的,当事人依法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按下列规定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
  (一)车辆在本县(市、区)内过户的,过户双方在十五日内持证明(个人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及车辆管理机关的过户证件到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
  (二)车辆跨县(市、区)转籍的,按本款第(一)项规定在转出地稽征机构办理手续后,现车主凭转出地稽征机构出具的该车缴费截止日期等证明函件,在三十日内到转入地稽征机构办理入籍手续。
  原车主未按前款规定办理手续的,稽征机构继续对其征收养路费。现车主未按前款规定办理手续的,按偷漏养路费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外跨行我省的车辆,由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征收养路费,其他籍征机构不得重征。超过养路费凭证有效期三日的,视为未缴纳养
路费。



 第二十四条 省际之间调驻三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经调驻地稽征机构核验调出地稽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函件和养路费凭证后,从第三个自然月起,按调驻地养路费征收标准衔接征收。不足三个自然月的按正常跨行车辆处理。


 第二十五条 车辆改装、换发号牌或报废,车主应于当月内持有关证件到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应缴养路费发生变更的,从次月起改征或停征养路费。


 第二十六条 车辆被依法扣留封存后,车主应在十五日内持有关机关的法律文书到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办理车辆停征养路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级稽征机构收取养路费一律使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养路费票据。养路费票据加盖稽征机构专用印章和经办人签章后方为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涂改养路费票据。
  养路费票据遗失,经稽征机构核实后可另发通行凭证。


 第二十八条 养路费一般采用支票结算,或通过银行实行委托收款等办法结算,也可采取汇兑和现金缴费方法。
  外国籍车辆和来自港、澳、台地区车辆的养路费,以人民币计收。经省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用外汇兑换券或可兑换的外币缴纳。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稽征机构在银行开设养路费征收专户。所收取的养路费必须按时存入专户,并及时足额上解,不得截留、挪用。养路费利息收入并入养路费一并核算。开设养路费征收专户的银行应及时将养路费入库上解。


 第三十条 公安、农机等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年检审、异动手续时,应查验车辆缴纳养路费情况。没有缴纳(免缴)养路费有效凭证的,不得办理车辆的年检审、入籍、过户、转籍、报废等手续。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一条 凡没有养路费有效凭证行驶的车辆,由检查地稽征机构按养路费费额标准就地对当事人处以不超过该车一个月应缴费额的罚款,并责令回车籍所在地或调驻地接受稽征机构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养路费的,由车籍所在地或调驻地稽征机构责令补缴;每逾期一日,处以应缴养路费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连续拖欠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连续拖欠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偷漏养路费的,由车籍所在地或调驻地稽征机构责令补缴,每逾期一日处以应缴养路费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并处应缴养路费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过免征、停征养路费规定期限未续办有关手续的,由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对超期在一个月以内的,处三十元罚款;对超期在一个月以上的,按养路费费额标准逐月计征养路费,其中超期六个月以上的免征车辆取消免征资格。


 第三十五条 稽征机构对拒绝查验养路费缴纳凭证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拒绝提供养路费缴纳情况相关帐表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能就地予以处罚的,稽征机构可暂扣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驾驶证,发给待理证,并限期到指定的稽征机构接受处理。处理后,稽征机构必须立即退还暂扣的证件。
  对无牌或无证车辆行驶公路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稽征机构处理决定的,稽征机构可暂扣车辆,并出据车辆暂扣凭据;对暂扣车辆应妥善保管,可收取必要的保管费。被暂扣车辆的车主缴清所欠养路费、滞纳金、
罚款和保管费后,稽征机构应立即发还暂扣的车辆。



 第三十七条 收取的滞纳金纳入养路费收入。罚款按《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稽征机构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从行政强制措施执行之日起或者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稽征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稽征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稽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拖欠养路费,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养路费;所称偷漏养路费,是指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逃避缴纳养路费。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零年省政府批准发布的《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2001年修正)

上海市政府


市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6月25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
本市设立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园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公室)。
园区领导小组是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园区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
园区办公室是园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同时为市政府及浦东新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园区办公室根据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的委托或者授权,负责园区内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协调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园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年检和落实优惠政策;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
第三条
(企业的设立)
在园区内设立企业,实行直接登记。
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前置审批手续。
申请设立企业也可以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有关手续。
取消市政府及所属部门规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者离岗在园区内申请设立科技型企业,可以凭个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科技型企业不再限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第四条
(项目审批)
园区办公室接受市外资委的委托,对园区内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园区办公室接受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园区内的内资项目进行审批。
第五条
(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
园区内的规划管理事项,由市和浦东新区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园区办公室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负责审批;园区内的工程建设管理事项,由市和浦东新区建设管理部门委托园区办公室负责审批。园区办公室应当将审批结果报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重点扶持的产业)
园区重点扶持下列高新技术产业:
(一)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业;
(二)生物医药产业;
(三)信息产业;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产业。
第七条
(企业和项目的认定、发证)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由市科委、市信息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等委托园区办公室统一进行,实行一门式受理。园区办公室按照坚持认定标准和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对园区办公室的认定和发证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认定结果,有权予以撤销。
第八条
(政策优惠)
经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或者园区办公室认定的企业和项目,在园区内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国家和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企业和科研机构的自主权)
园区内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用人、自主分配和自负盈亏。
园区内科研机构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自主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
第十条
(告知与承诺)
对园区内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企业。
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可以由企业自行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承诺或者保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日常行政管理和年检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凭合法证件,依法对园区内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验。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园区内企业实施检查和监督,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相关的企业,并由园区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园区内企业进行年检的,应当由园区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二条
(收费行为的规范)
园区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
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附本)等合法证件,并逐项填写《上海市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出示《收费许可证》、不填写《上海市企业交费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
园区应当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为从事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规范的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标准和计量、专利、法律、公证等各类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技术交易、技术产权交易、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无形资产评估、科技投资咨询和技术评价服务的水平。
第十四条
(吸引人才和简化出国手续)
鼓励国内外专业人才到园区内企业从事科研项目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
简化园区内企业因公出国、出境的审批手续。对与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重大项目相关的出国、出境人员,实行“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园区内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鼓励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者、设计者、作者和主要实施者,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或者股权收益。
园区内的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应当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加入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协议。
在园区内设立专项奖励基金,鼓励企业积极申请专利,扶持专利项目产业化。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
鼓励国内外机构在园区内设立创业投资机构。
鼓励在园区内的企业中形成风险投资资金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鼓励园区内企业开展技术、产权交易。
第十七条
(禁止的情形)
禁止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要求园区内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检查、评比活动;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园区内企业乱收费。
第十八条
(投诉)
园区内企业对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行为,或者应当享受的优惠待遇未落实的,可以向园区办公室投诉。
第十九条
(适用范围和施行日期)
本规定适用于园区内已开发区域的企业。
园区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2000年1月7日发布的《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