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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02:32: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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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8]5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推进我国利率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增长,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小型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现行的10%扩大为20%,最低下浮幅度10%不变;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现行的40%扩大为50%。贴现贷款利率可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含浮动)。
二、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颁布新的标准之前,参照《关于发布(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经企〔1988〕240号)的标准,确定小型企业范围;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颁布新的有关标准之后,按新的标准执行。
三、大中型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10%不变。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
四、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要加强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的管理。要根据风险大小、成本高低和借款企业的具体情况,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不搞“一刀切”;要把利率浮动纳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之中,严禁人情利率,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各商业银行、城乡
信用社接到本通知后要根据贷款数额、信用级别、资产负债比率、担保方式等指标,自行制定贷款利率浮动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其中,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以法人为单位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城市商业银行报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备案;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实施
细则由县联社制定,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县支行备案;城市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实施细则,有联社的由联社制定,没有联社的自行制定,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市、县支行备案。
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做好辖区内贷款利率浮动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定期抽查辖区内贷款利率浮动的情况(包括各档次浮动利率贷款在贷款总额中所占比重)。确保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正确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文件精神,防止出现借
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之机全面提高贷款利率。
六、本通知自1998年10月31日起执行。



1998年10月19日

关于重申上报药品补充申请附件电子数据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关于重申上报药品补充申请附件电子数据有关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注便函[200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药品注册申报及受理事项的通知》(药监注函[2002]240号)、《关于药品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和变更生产场地审批事宜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3]74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各省局上报药品补充申请资料(包括报国家审批和报国家备案)时应报送有关附件的电子数据。但目前部分省局仅报送药品补充申请表电子数据,缺少相关附件的电子数据,给审查、数据录入、药品数据库动态更新等工作带来很多困难,申报的数据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差错,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重申如下:

  一、各省局在报送《药品补充申请表》电子邮件同时,应注意附带相关附件的电子数据(如品种列表、必要的药品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等),附件电子数据要完整、准确,格式采用Word、Excle或其它规范的数据格式。

  二、我司受理办在接收到各省局上报的电子邮件时,根据其补充申请类别,检查相关附件电子数据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暂停办理,并通知省局立即补报有关电子数据。省局补报电子数据时应标明药品补充申请表的数据核对码、药品名称、企业名称等,以便准确导入。

  三、各省局上报的电子数据应当及时,并认真核对药品名称、剂型、规格、药品批准文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关键项目,确保变更后的数据准确无误。

  四、部分省份用邮寄磁盘的方式上报电子数据。由于邮寄过程中可能造成磁盘损坏数据丢失,收到的部分磁盘不能正常读取,因此建议统一使用电子邮件发送,不再邮寄磁盘。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环保局关于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明政办〔2005〕10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环保局关于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环保局制定的《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http://www.sm.gov.cn/wjfb/sfile/200591510128mzb104.doc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