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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乡村医生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项目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3:21: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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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乡村医生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项目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中医药办发〔2003〕6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乡村医生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项目的通知


山西、吉林、江苏、湖南、四川、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根据卫生部等五部委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国农村中医药队伍的现状及教育需求,我局拟实施“乡村医生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项目”试点工作。现将《乡村医生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项目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试点省依据《乡村医生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项目方案》,尽快制定本省具体实施计划;

  二、各试点省的“乡村医生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摸底调查汇总表”(见附表3)于2003年5月30日前报我局科技教育司;

  三、各试点省将培养对象注册名单及时报我局备案,我局依据注册名单人数拨付经费。


  附件:乡村医生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项目方案(略)



                                二○○三年四月九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决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决定

 (1998年10月8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审核确认,将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公布如下:


  一、以下行政机关(含行政性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淄博市计划委员会、淄博市经济委员会、淄博市财政贸易委员会(淄博市贸易局)、淄博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淄博市建设委员会、淄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淄博市教育委员会、淄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淄博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淄博市交通委员会、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淄博市土地管理局、淄博市地质矿产局、淄博市规划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国家安全局、淄博市司法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劳动局、淄博市统计局、淄博市林业局、淄博市水利水产局、淄博市文化局、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农业局、淄博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淄博市技术监督局、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淄博市广播电视局、淄博市烟草专卖局、淄博市审计局、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淄博市旅游局、淄博市档案局、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淄博市新闻出版局(淄博市版权局)、淄博市黄河河务局、淄博市畜牧局、淄博市人事局(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淄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淄博市医药管理局、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地震办公室


  二、以下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淄博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淄博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淄博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征收分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征收分局、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淄博管理处(淄博市无线电管理处)


  三、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淄博市公路管理局、淄博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淄博市邮电局、淄博市供销合作社、淄博市公安消防分局、淄博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淄博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淄博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淄博市物价检查所、淄博市专利管理处、淄博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淄博市勘测管理处、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淄博市植物检疫站、淄博市森林植物检疫中心站、淄博市卫生防疫站、淄博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淄博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四、以下事业单位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淄博市环境监理总站、淄博市纤维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淄博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淄博市河道管理处、淄博市油区工作办公室、淄博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淄博市种子管理站、淄博市能源监测中心、淄博市职工健康监护监督所、淄博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淄博市园林管理处(淄博市旅游规划建设办公室)、淄博市建筑管理处、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淄博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淄博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淄博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淄博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淄博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五、以下行政机关的直属机构或者视为内设机构的组织以其主管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淄博市太河水库管理局、淄博市供销社盐政管理办公室、淄博市文化市场管理处、淄博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处、淄博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淄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交通稽查支队、淄博市技术监督稽查大队、淄博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办公室、淄博市农机修配管理站
  以上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应当有行政机关的委托书,行政机关应当对所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和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否则,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拒绝、检举和控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经贸委 1999年4月26日)


为贯彻199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整顿和关闭“五小”企业,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精神,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指示,针对小火电机组存在的规模效益差、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问题,抓住当前电力供需矛盾缓和的有利时机,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
究,对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范围及要求
(一)在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中被替代的机组、已退役报废的机组和服役期满单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含2.5万千瓦)的凝汽式机组,1999年12月31日前一律予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中压、低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2000年底前予以
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高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2003年底前基本关停。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小火电机组在关停以前,必须燃用含硫量小于1%的燃料或采取其他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措施。
(二)对个别边疆省份、孤立小电网或与主网联系较少的地方电网内的小火电机组,关停进度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推迟,但推迟关停计划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局(电力公司)审核确认,并报国家经贸委批准。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批的在建小火电机组应立即停止建设。
(四)对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小火电机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核实。凡名义上是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实际上是凝汽式发电的小火电机组,必须立即关停;确属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的小火电机
组,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按国家对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的有关政策,继续给予支持。
二、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措施
(一)对到期应予关停的小火电机组,电网企业不得收购其电力电量;煤炭、石油企业不得为其提供煤炭、燃油;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贷款。小火电机组关停后应就地拆除报废,不得易地使用。
(二)实行关停小火电机组与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审批挂钩制度。凡不按关停要求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地区,不再批准其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
(三)对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地区和企业,电网企业要保证其电力正常供应;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进行老旧机组替代改造或热电联产改造,但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四)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人员安置问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企业隶属关系妥善解决。被关停机组的债务,原则上应按资产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由出资者或债务人负责偿还。老旧机组替代改造或热电联产改造的项目,应合理承担被其替代改造机组的债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
具体情况由大机组代发还贷电量偿还被关停机组的债务。
三、组织实施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省电力局(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检查核实小火电机组情况,制订关停计划,于1999年6月底以前报国家经贸委,同时抄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国家电力公司。关停计划经国家经贸委会同上述有关部
门和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根据本意见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批准的关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关停小火电机组是优化电力工业结构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和改革电价,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抓紧组织实
施。



199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