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改价格[2007]119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烟草专卖局:
为引导农民合理安排烟叶生产,促进烟叶生产稳定发展,保持烟叶供求总量平衡和等级结构的不断改善,现将2007年烤烟、白肋烟和香料烟收购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烤烟收购价格。各等级烤烟收购价格每50公斤提高20元,价区划分维持上年不变。各价区分等级烤烟收购价格详见附表一、附表二。白肋烟收购价格适当提高,香料烟收购价格保持基本稳定,各主产区白肋烟、香料烟分等级收购价格详见附表三、附表四。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烟叶价格政策和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烟草等部门加强对烟叶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越权调价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表:一、2007年烤烟收购价格表
二、2007年烤烟价区表
三、2007年白肋烟收购价格表
四、2007年香料烟收购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七年六月四日
附表一 2007年烤烟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等级 一价区 二价区 三价区 四价区
上等
C1F 中桔一 890 880 840 770
C2F 中桔二 820 810 770 700
C3F 中桔三 720 710 670 610
C1L 中柠一 820 810 780 710
C2L 中柠二 740 730 700 640
B1F 上桔一 720 710 680 620
B2F 上桔二 590 580 560 510
B1L 上柠一 620 610 580 530
B1R 上红一 580 570 545 500
H1F 完熟一 610 600 570 520
X1F 下桔一 630 625 600 550
中等
C3L 中柠三 635 625 600 550
X2F 下桔二 525 520 500 455
C4F 中桔四 565 560 540 490
C4L 中柠四 525 520 500 460
X3F 下桔三 425 420 400 370
X1L 下柠一 610 600 570 520
X2L 下柠二 490 485 470 430
B3F 上桔三 420 415 410 380
B4F 上桔四 260 255 250 240
B2L 上柠二 440 430 420 400
B3L 上柠三 270 265 260 250
B2R 上红二 490 480 460 420
B3R 上红三 315 305 300 285
H2F 完熟二 505 500 480 440
X2V 下微青二 335 330 320 290
C3V 中微青三 525 520 500 455
B2V 上微青二 400 395 375 340
B3V 上微青三 300 295 280 255
S1 光滑一 245 240 230 210
下等
B4L 上柠四 180 170 160 155
X3L 下柠三 330 320 310 290
X4L 下柠四 205 200 190 180
X4F 下桔四 240 230 220 210
S2 光滑二 130 125 120 110
CX1K 中下杂一 225 220 210 200
CX2K 中下杂二 155 155 150 145
B1K 上杂一 210 205 200 195
B2K 上杂二 125 120 120 115
GY1 青黄一 100 100 100 100
低等
B3K 上杂三 100 100 100 100
GY2 青黄二 80 80 80 80
附表二
2007年烤烟价区表
价区 中准级收购价格(X2F级) 各价区所包括的地区
一价区 525元/50公斤 云南省玉溪市、昆明市、红河州
二价区 520元/50公斤 云南省除玉溪市、昆明市、红河州以外其他市(州);贵州省遵义市、黔西南州;湖南省郴州市、永州市、长沙市、衡阳市、娄底市、益阳市、邵阳市;福建省;浙江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河南省三门峡市、洛阳市;安徽省皖南地区
三价区 500元/50公斤 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山东省;贵州省除遵义市、黔西南州以外其他市(州);湖南省除郴州市、永州市、长沙市、衡阳市、娄底市、益阳市、邵阳市以外其他地市;河南省除三门峡市、洛阳市以外其他地市;陕西省安康市、商洛市、汉中市;安徽省除皖南以外其他地市
四价区 455元/50公斤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除安康市、商洛市、汉中市以外其他地市;甘肃省;宁夏自治区
附表三
2007年白肋烟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等级 代号 四川 重庆 云南 湖北 湖南
中一 C1 450 450 520 450 450
中二 C2 410 410 470 410 410
中三 C3 380 380 420 380 380
中四 C4 340 340 360 340 340
中五 C5 260 260 260 260 260
中六 C6 200 200 200 200 200
上一 B1 380 380 420 380 380
上二 B2 310 310 340 310 310
上三 B3 260 260 280 260 260
上四 B4 200 200 200 200 200
上五 B5 150 150 150 150 150
末级 N 100 100 100 100 100
附表四
2007年香料烟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等级 代号 湖北 云南 浙江 新疆
上一 A1 900 1000 1300 960
上二 B1 780 800 1000 810
上三 K1 450 500 650 470
中一 A2 650 900 1100 840
中二 B2 590 650 800 690
中三 K2 330 300 250 290
下一 A3 410 600 650 630
下二 B3 250 500 200 530
下三 K3 100 150 20 150
末级 ND 20 50 10 40
关于编制化工基本建设竣工决算的补充规定(试行)
化工部
关于编制化工基本建设竣工决算的补充规定(试行)
1983年7月6日,化工部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综合地反映竣工项目的建设成果,是办理交付动用验收的依据。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办法,按财政部、国家建委(78)财基字第35号文的规定办理。为了提高竣工决算的编制质量,统一竣工决算编制中的要求和方法,现对化工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切实做好基础工作,完成编制前的准备
(一)及时办理工程验收,认真做好工程清理工作。
1.已完工程的交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单项工程的交工验收,由施工单位填列单项工程验收单,向建设单位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再由建设单位向生产(使用)单位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有条件的,可在工程价款结算的同时,由施工、建设、生产(使用)三方同时交接。单项工程已经具备生产(使用)条件,但尚有少量零星扫尾工程未完的,可以计列价款,所需投资随工程一并办理验收交接,并记载于单项工程验收单。单项工程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施工的,应以总包单位为主,办理交要验收手续。
3.整个建设项目达到验收标准时,应及时办理全部竣工验收手续。
4.对不影响投产初期正常生产的在建辅助工程,要认真进行清理,核实已完成的工程量和投资源,明确委托续建的施工单位,并按实预留全部完工尚需的工期、材料和投资。
5.对未建工程,应说明原因,核对概算金额,明确是否再建并确定投资材料的供应关系。
6.对停缓建工程,要核实停缓建的日期、已完工程量、投资额和维护费。
7.对报废工程,要按规定填列报废工程申请表,经领导、技术人员、工人“三结合”小组鉴定和经办建设银行签认,办理报批手续。
8.对外单位移交来的已完、未完工程和交给外单位的已完、未完工程,要核实批准文件和办理交接手续。
9.已完工程交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把工程的施工验收记录(包括隐蔽工程),材料设备检验原始记录,调试、试压、管道吹扫、单机和联动试车记录等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移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组织整理全部技术图纸资料,并装订成册移交给生产(使用)单位。
(二)认真做好物资清点和处理。
1.库存设备器材应全面盘点,做到帐物相符。结余的物资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及时处理或价拨,收回资金。
2.建设单位自营施工现场的剩余物资,应清点回收入库。
3.物资供应部门,应和施工单位做好清物、清帐、清手续。施工单位多余的进口基建物资,应退回建设单位。
4.物资的报废、削价、盘盈盘亏等,应按国家政策和物资部门的有关规定报批。器材的报废和盈亏,应在编制竣工决算前做出处理。
5.建设单位的施工车辆、施工机具等固定资产,要清点数量,核实帐目,办好交接手续,妥善保管。
6.由于设计修改,造成中途停建工程的积压物资,应及时办好清点、报请处理手续。
(三)认真做好引进项目的验收、索赔和清理工作。
1.必须办理与外商的索赔和交工验收工作,确保国家利益。做好接船检验和港口开箱检验的记录,与商船和保险公司办理签证和海运索赔。
2.在现场开箱检验和质量检验中,发现设备、材料有残次、短缺等现象,及时作出详细记录,并办好签认手续。
3.在施工中,对修补引进设备耗用的机械台班、材料、工时以及补供件的代垫运杂费等,应作出记录,并办好签认手续。
4.试车和考核期间,对由于外商供货原因造成的以及其他应由外商赔偿的损失,要办好签认手续。
5.工程完工后,凭合同和各项签认,与外商办理交工验收。
6.清点随同引进装置带来的备品备件和检修机具、专用工具,已由施工企业借用或领用的,应清点归还,并由建设单位移交生产。按整箱交给施工单位的,在现场会同开箱时,对以上情况可先办借用或领用手续,随后一并归还。
(四)认真做好财务清理,办好财务决算。
1.建设单位要认真搞好单项工程施工图预算的审核管理工作和施工中的经济签认手续。
2.核对基建投资拨(贷)款,核实基建支出,测算和确定建设成本。
3.在搞好工程决算的基础上,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财务结算,以概算数为基础,进行测算,摊入有关工程项目,确定各单项工程交付使用财产价值。
4.核实清理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工器具,与生产(使用)部门办理交付手续。工器具在生产工人领用时,可多增一联领单,集中装订,以利移交工作。
5.对化工负荷试车和矿山副产收支,要单独核算。由于扩大工程量而增加的投资,不得从基建收入中列支。由于试车损坏而更换的设备,应列入试车支出,不应直接在基建投资中列支。试车收入和支出的差额,列入竣工决算。
6.清理债权债务,落实结算资金,做到工完帐清,帐帐相符,帐款相符。
二、编制要求、报表填制和计算方法
(一)竣工财务决算的文字说明,是竣工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概算数;
2.基建拨(贷)款;
3.完成投资额及其组成分析;
4.建设成本升降及其原因分析;
5.结余资金来源、状况和解交能力;
6.基建收入解交情况;
7.投资效果的基本评价;
8.其他应说明事项。
(二)竣工决算的表式
1.以财政部、国家建委(78)财基字第35号文规定的四种表式为基本表式。
2.根据化工部门大、中型建设项目大多系引进装置和建设规模大的特点,相应增列化工系统引进装置工程竣工总决算分析表(表式附后)。
3.各建设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增加必要的附表:结余资金情况表,应收和应付款明细表,在建工程和未建工程明细表等。表式不作统一规定。
(三)报表填制和计算方法
1.种类统计指标的填列。
开竣工日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收尾工程项目,房屋建筑面积,停、缓建工程项目;需要安装设备和不需要安装设备等,按国家计委统计局发布的《基本建设统计主要指标解释》的规定填列。
土、石方,混凝土,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实物工程量,按原国家建委发布的《施工统计指标解释》的规定填列。
2.各种会计指标,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规定填列。
3.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
竣工决算一表《工程概况表》内技术经济指标应填列:
(1)单位生产(加工)能力投资;
(2)单位产品成本;
(3)单位产品(单位加工能力)利润额;
(4)投资回收期;
(5)概算和上级要求列出的其他指标。
计算公式:
投资总额
单位生产(加工)能力投资额=——————————————
新增生产(加工)能力
项目全部投资(即耗用的投资总额)
投资回收期=———————————————————
年利润+年税金
利润额
单位产品(加工能力)利润额=———————————
产量(加工能力)
编制竣工决算时间紧、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建设单位的领导要具体抓好这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由工程、物资、预算、财务等各有关部门组成交工验收、竣工决算的专门班子,在当地建设银行的指导和施工单位的配合下,按照国家规定办好各项工作,及时、正确地向国家编报竣工决算,以便考核基本建设成果和分析投资效果。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式:化工系统引进装置工程竣工总决算分析表
化工系统引进装置工程竣工决算分析表
建设单位: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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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投资额 ┃ 投资比重 ┃ 交付使用 ┃ 应 ┃ 应 ┃未┃在┃备┃
┃ ┃ ┣━━┳━━━┳━╋━━━━┳━━━━━┫ 财产 ┃核销┃核销┃建┃建┃ ┃
┃ ┃ 项 目 ┃国外┃ 国内 ┃合┃生产部分┃非生产部分┣━━┳━━┫投资┃其他┃工┃工┃ ┃
┃ ┃ ┃ ┃ 部分 ┃ ┣━━┳━╋━━┳━━┫固定┃流动┃支出┃支出┃程┃程┃ ┃
┃号┃ ┃部分┃ 拨贷 ┃计┃金额┃% ┃金额┃% ┃资产┃资产┃ ┃ ┃ ┃ ┃注┃
┣━╋━━━━━━━━━━╋━━╋━┳━╋━╋━━╋━╋━━╋━━╋━━╋━━╋━━╋━━╋━╋━╋━┫
┃一┃概算投资总额 ┃ ┃ ┃ ┃ ┃ ┃ ┃ ┃ ┃ ┃ ┃ ┃ ┃ ┃ ┃ ┃
┣━╋━━━━━━━━━━╋━━╋━╋━╋━╋━━╋━╋━━╋━━╋━━╋━━╋━━╋━━╋━╋━╋━┫
┃二┃基建拨款总额 ┃ ┃ ┃ ┃ ┃ ┃ ┃ ┃ ┃ ┃ ┃ ┃ ┃ ┃ ┃ ┃
┣━╋━━━━━━━━━━╋━━╋━╋━╋━╋━━╋━╋━━╋━━╋━━╋━━╋━━╋━━╋━╋━╋━┫
┃三┃基建投资贷款 ┃ ┃ ┃ ┃ ┃ ┃ ┃ ┃ ┃ ┃ ┃ ┃ ┃ ┃ ┃ ┃
┣━╋━━━━━━━━━━╋━━╋━╋━╋━╋━━╋━╋━━╋━━╋━━╋━━╋━━╋━━╋━╋━╋━┫
┃四┃ 其中:建安工程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设备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基建投资 ┃ ┃ ┃ ┃ ┃ ┃ ┃ ┃ ┃ ┃ ┃ ┃ ┃ ┃ ┃ ┃
┣━╋━━━━━━━━━━╋━━╋━╋━╋━╋━━╋━╋━━╋━━╋━━╋━━╋━━╋━━╋━╋━╋━┫
┃五┃应核销其他支出 ┃ ┃ ┃ ┃ ┃ ┃ ┃ ┃ ┃ ┃ ┃ ┃ ┃ ┃ ┃ ┃
┣━╋━━━━━━━━━━╋━━╋━╋━╋━╋━━╋━╋━━╋━━╋━━╋━━╋━━╋━━╋━╋━╋━┫
┃六┃结余资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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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生产与非生产的划分标准按财政部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