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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再就业宣传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8:25: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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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再就业宣传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再就业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会后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有关部门制定了8个配套文件。为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在促进再就业方面的政
策措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关心和支持下岗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良好氛围,部里定于2月下旬到3月下旬,利用1个月
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再就业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再就业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次宣传活动

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制定了一系
列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制定了有关配套文件,各地党委和政府也出台了符
合本地实际促进再就业的政策措施。今年关键是抓落实、见成效。再就业工
作涉及到下岗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必须通过
多种有效形式,全面、完整、准确地宣传再就业有关政策,使所有的下岗失
业人员了解政策,促进他们实现再就业;使街道社区和基层部门的同志尽快
掌握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更好的服务;使用人单位更好地
运用政策,更多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宣传活动,做好
组织和协调工作,努力使再就业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二、宣传的主要内容

(一)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做好这项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中央和各地制定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政策和措施。

(三)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会议精神的经验和做法,社会
各界对再就业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四)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的典型。
企业多渠道吸纳就业和做好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的典型。各地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和培训机构切实做好再就业服务的典型。

三、宣传的主要形式

(一)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系列宣传报道。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
视、电台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在活动期间开设固定栏目、版块及固定
播出时间,宣传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举办政策咨询活动。3月上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
要组织人员,到主要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设立宣传点,向群众发放宣传品,
开展再就业政策咨询,同时结合开展送岗位送培训送信息等活动。各地劳动
保障部门负责同志要参加咨询活动,并邀请当地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
志参加。

(三)举办再就业政策培训。对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管理者进行再
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和讲解,使用人单位了解和熟悉相关政策,引导他们更多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四)统一宣传口径。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中宣发
\2002\9号)精神进行宣传,结合本地区情况加以细化。为了扩大宣传效果,
请各地制作标语等宣传品,在主要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张贴。

四、几点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宣传活动,精心组织,制定切
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给予相应的经费和人员支持。

(二)宣传活动要讲求实效。要结合本地实际,侧重最需要明确的认识
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答疑解惑。

(三)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对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步继
续做好宣传工作的设想和建议,于4月底前一并报部办公厅。

联系人:李红 吴渊渊

联系电话:(010)84202420

传 真:(010)84222454

E-MAIL:xinxichu@mail.molss.gov.cn

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

劳动部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
1993年10月20日,劳动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项财务活动,管好用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妥善保管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公有财物和会计档案,搞好财务分析和会计监督工作,及时准确地编制和报送月、季、年度报表,如实反映社会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维护财经纪律,保护社会保险基金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并接受劳动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上述各项基金应分别记帐,单独核算。

第二章 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六条 为了对社会保险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统一领导,要根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规模,设置相应的财会部门。按照《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地(市)级以上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相应设置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项工作,并直接对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
第七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财会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财会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出纳、基金核算、管理服务费核算、财产物资核算、汇总报表、财务稽核等。这些岗位的设置应根据业务量大小,本着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原则来确定,可以一岗一人,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财会岗位应根据岗位需要和责任轻重合理配备高、中、初级专业人员。财会人员因任免及工作调动等原因办理交接手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九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企业和职工个人征集社会保险基金,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三)职工个人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费;
(四)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五)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七)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
(八)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存储利息及兑付有价证券利息;
(九)基金保值、增殖的收入;
(十)财政给予的补贴;
(十一)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异地转移收入;
(十二)社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银行“代为扣缴”的结算方式,由社会保险机构开具专用凭证送各企业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对逾期不缴者,除令其补缴外,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数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四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范围、标准、项目进行支付。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支付范围,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
(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
(三)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
(五)工伤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
(六)生育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
(七)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异地转移支出;
(八)提取管理服务费;
(九)社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

第五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储存和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必须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对存入银行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对到期的存款和有价证券,必须及时办理转存或兑付。
第十五条 凡异地调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转出与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予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基金转移时,按照转出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纳标准(不扣管理费,不计利息)转移。
第十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历年滚存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在保证各项离退休费用正常开支6个月的需要,并留足必要的周转金的情况下,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则可运用一部分结余基金,采取适当的方式保值、增殖。基金保值、增殖所获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应全部转入基金,不准挪作他用。
基金保值、增殖的一般方式:
(一)购买国库券以及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二)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贷款。

第六章 管理服务费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可以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的提取比例,由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自行确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上解劳动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支出范围:
(一)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的地区生活费补贴,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仍在本单位编制内的调出学习进修人员工资。
(二)补助工资。即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取暖补贴、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临时工工资以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发给在职人员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补贴、奖金等。
(三)职工福利费。即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医疗费,因公负伤等住院治疗、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职工探亲旅费,由原单位支付的退职金,退职人员及其随行家属路费,职工死亡火葬费用,抚恤救济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等。
(四)离退休人员费用。即符合规定的离休人员、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按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副食价格补贴,生活补贴费,冬季取暖补贴,粮价补贴,以及按规定对离休人员可以开支的其他各项费用。
(五)公务费。即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作人员差旅费,调干旅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器具设备车辆保养修理费,机动车用油燃料费,用车费,会议费、培训费、场地车辆租赁费,公路养路费等。
(六)设备购置费。即按固定资产管理的业务和办公用的专用设备、一般设备、车辆等购置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图书购置费,档案设备购置费等。
(七)修缮费。即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公房租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
(八)业务费。即为完成专业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低值易耗品费用。临时出国人员制装费、差旅费、国外生活费补贴。大宗帐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资料的印刷费,宣传费等。
(九)其他费用。即以上未包括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费用。
(十)服务费。即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包括购置退休人员活动器械费用)、返聘退休人员工资等。
第十九条 管理服务费年末结余可转入专用基金,按财政部门规定比例分配为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事业的必要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车辆的购置费和零星土建工程等;集体福利基金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福利事业,包括新建、购置职工住宅和弥补福利费不足等开支;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奖励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各项专用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做到年初有预算,季度有考核,年终有决算。

第七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现金、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及有价证券等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 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银行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准挪用现金。
第二十二条 现金出纳人员要认真负责,扎实细致,防止差错。属于一般工作问题造成的短款,由单位领导人批准报销;属于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的短款,由单位领导人作出处理意见,并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接受银行监督。银行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搞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签发“空白支票”。要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四条 要及时核对、清理存入银行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存款数额,除留用必要的储备金外,其余基金应及时办理定期储存手续。
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现金、银行存款收付的审批手续,实行钱帐分管的原则。严格管理空白收据和支票,设置专用登记簿登记,并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保守保险箱(柜)密码秘密。签发支票使用的各种印章,不得由出纳一人保管。凡与现金有直接关联的帐册(总帐、管理费支出明细帐等)出纳人员不得兼管。
第二十六条 已经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存据要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保证帐单、单款相符。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购买有价证券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购买的有价证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或委托金融部门代为保管,确保帐券相符。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财会部门要建立有价证券、定期存单备查簿。对到期的存款和有价证券,必须及时办理转存或兑付。

第八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物资基础,各地要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
(二)单位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上,或单价低于200元的大批同类物品。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一般分类如下:
第一类:房屋;
第二类:交通运输工具;
第三类:专用设备。包括微机及其配套设施,复印机,打字机,传真机等;
第四类:一般设备。包括被服装具,办公与事务使用的设备与家具,一般文体设备等。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要建立帐卡,有专人负责保管登记。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要密切协作,明确分工,严密手续,定期对帐。财会部门要进行金额控制,保管人员要登记实物数量和金额,并要经常检查和维修,防止丢失和损坏。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都要通过会计处理帐务。
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
(一)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购价和调拨价入帐。
(二)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工料费入帐。
(三)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估价入帐。
(四)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国家资产按帐面原价注销。
(五)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安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六)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基金。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新增、调拨和出租、出借应严格履行有关手续。未办妥出租或出借手续的,任何固定资产不得转移。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
(一)固定资产必须每年定期清查盘点,发生盈亏,必须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
(二)固定资产报废价值不超过3000元的,报经主管部门批准;超过3000元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于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损失的固定资产一律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废。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作为重置固定资产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小量的随买随用的材料购进可直接作管理费或专用基金支出报销,不记材料帐。大量的经常使用的材料购进,先登记材料帐,领用时再作管理费或专用基金支出报销。对购入、调入和领用、调出的材料都必须办理出入库手续,财会部门根据材料管理部门验收或发讫送来的材料购入、调拨原始单据,经审核后办理付款、收款或转帐。
库存材料要每年清点一次,如有盘盈和盘亏,应查原因,属于多出和自然损耗部分由单位领导批准,做为增加或减少支出处理,属于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的,应由本单位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建立财务分析报告制度。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预算执行情况,基金的积累实力和保障程度,基金的收入、支出、调剂、增殖、管理情况,基金的损失状况及原因。分析报告应报送单位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接受同级劳动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要建立财务检查制度。财务检查、监督要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制度、财经纪律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对本单位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查出的各项违纪金额,应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实行预算管理。根据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和期限,按年编报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预、决算,按季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十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主要计划指标,本着“以支定筹、略有积累”的原则,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加减本年度影响基金收支变动诸因素的预测数据,来确定和编制预算。管理服务费预算既要保证社会保险工作和退休服务工作的需要,又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人员编制等有关因素预测编制预算。
第四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编制的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预决算,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并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核销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在预算中列收列支。
年度决算的编制,必须按预算执行的实际情况,分清各项基金收支渠道,实事求是编报。要做到报表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帐表相符、表表相符,并附有详细的决算分析说明。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提高全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规范、统一全行各项工作的考核评价,总行重新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现印发你们。年初总行对各分行下达的年度业务经营目标,将作为综合考评的一部分进行考核,而不再单独进行考核。望各分行遵照执行。执行中遇
到的问题,请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为了提高中国农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正确引导各分行的经营活动,客观公正地对各分行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考核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考评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加强对各分行业务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考核和评价,综合反映各分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是中国农业银行强化管理、改善经营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全行业务的发展和经营水平的提高。实行综合考评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围绕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主要目标,通过对经营指标的考核
和评价,引导经营行提高业务发展质量,提高人均效益,形成重管理、讲效益,降低风险、稳健经营的经营机制。
综合考评要坚持综合性、科学性、可比性和激励性的原则。
综合性原则是指指标体系要基本覆盖业务经营的主要方面,指标之间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全面反映各行年度业务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评价当年经营业绩和实际经营管理状况。
科学性原则是指考评指标要按照商业银行经营的“三性”原则合理确定,使综合考评结果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各分行的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
可比性原则是指指标设置和等级的评定要具有可比性,要体现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政策。激励性原则是指奖惩措施要体现奖励先进,鼓励后进的要求,使综合考评能够对各分行业务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二、综合考评指标体系的设置
综合考评指标由考核指标和评价指标两部分组成。考核指标以总行下达给各行的经营目标计划为依据,考核分行经营目标计划完成情况,重点突出对经营效益目标的考核。评价指标以年末余额和实际变化量为依据,从质量、效益和业务发展能力三个方面,评价各分行实际经营管理水平
和经营管理进步情况,是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成果的综合体现。
(一)考核指标。
1.利润(亏损)计划 40
--
2.增量存贷比例(或贷款限额)计划(本外币) 30
--
(1)本币 20
(2)外币 10
3.资产质量计划 40
--
(1)不良贷款下降计划 20
(2)利息收回率计划 20
4.财务支出计划 30
--
(1)费用控制额或费用率计划 20
(2)固定资产构建计划 10
5.劳动工资计划 30
--
(1)劳动人员计划 10
(2)机构计划 10
(3)劳动工资计划 10
6.经济及责任刑事案件发案情况 30
--
(二)评价指标及权重分。
质量指标 70
--
1.不良贷款比例 30
2.利息收回率 20
3.非生息资产比例 20
效益指标 70
--
1.资产利润率 40
2.人均利润(亏损)额 30
业务发展指标 60
--
1.人均存款额 15
2.存款平均增长率 15
(上述评价指标为本外币合并计算。)
3.国际结算业务指标 10
(1)国际结算量增加额 5
(2)国际结算量增长率 5
4.信用卡业务指标 10
5.中间业务收入比例 10
三、考评指标的计分方法及评分标准
(一)考核指标。考核指标为扣分项。利润(亏损)计划、增量存贷比例(贷款限额)计划、资产质量计划、财务支出计划、劳动工资计划均为指令性计划,以总行下达的计划为标准,要求分行必须完成。完成计划的分行不扣分,未完成计划的分行扣权重分,超额完成计划的分行不加分。在
考评期间,如发生经济及责任刑事案件,按有关经济及责任刑事案件考评办法扣分。上述指标扣分之和为应扣分数,该分数用于冲减动态评价(经营业绩发展状况评价)得分。
(二)评价指标。根据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将评价指标分为两个系列,即对业务经营管理现实状况的静态评价和业务经营管理进步状况的动态评价。静态评价以年末时点指标值为评价计分基础,反映各行现实的经营管理状况;动态评价以当年指标实际变化量为评价计分基础,反
映分行考评期间的经营管理进步状况。满分分别为200分。
1.静态评价采用插入法,全行选择一定的参照值作为指标的计分基础,评价结果反映各行综合经营管理水平和实际经营现状的优劣。为了增加可比性,总行在1997年经营结果的基础上,选定全行1997年末某项指标的最好值和最差值为该项指标实际状况评价的最好和最差参照值。在三年
业务发展规划期内,参照值保持不变。
静态评价计分公式为:
某行该项指标本年实际值-最差参照值
指标得分=-----------------×权重分
最好参照值-最差参照值
2.动态评价采用插入法,以各项指标本年实际比上年实际的变化量为计分基础,选择全行最好变化量和最差变化量为评分的上限和下限,评价各分行的得分。评价结果反映各行当年经营管理状况。
动态评价计分公式为:
某行该项指标本年实际数-上年实际数-最差变化量
指标得分=-----------------------×权重分
全行最好变化量-最差变化量
不良贷款比例已经达到8%、5%、2%标准值的分行,该项得分为满分(30分)。
某项指标的最好变化量和最差变化量分别为全行所有分行中该项指标本年实际减上年实际的最好值和最差值。
按照上述计分公式计算出当年业绩评价得分后,再扣除考核指标的应扣分数,得出当年动态评价的最后得分。
(三)考核评价指标均以现行的管理体制所划分的核算单位为考核评价单位,省级分行各项指标的数据不包括其所辖直属分行的数据。
四、组织实施
综合考评工作是一项全行性的工作,总行成立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在行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综合考评工作。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考评的日常工作并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分行也要在行长的统一领导下,由各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将各
项考核评价指标的实施、监测和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综合考评实行“统一下达,按年评价,分别体现,实施奖惩”的办法。
(一)统一下达。总行根据综合考评指标体系的要求,确定各分行全年的经营目标计划,包括利润(亏损)计划、增量存贷比例(贷款限额)计划、资产质量计划、财务支出计划、劳动工资计划,由总行有关部门根据全行年度经营目标及各分行的实际情况确定,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综合平衡后,提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经行长审批后,统一下达到各分行。年度经营计划下达后,原则不再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计划,要由相关的业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报行长审批后下达调整计划。
(二)按年评价。年度终了,由总行统计部门对各分行的考核、评价指标进行数据加工、处理,相关的业务部门对考核指标的实际执行结果进行认定后,交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根据考评结果排列名次。
(三)分别体现。考评结果按照实际经营管理状况评价和经营管理进步状况评价两个系列,根据各分行的实际得分分别排序,确定名次,分别体现。
(四)实施奖惩。总行按照各行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经营管理进步状况两个方面,对各分行实施奖惩。其综合考评结果将与各分行当年的干部业绩考核挂钩,并与确定各行的效益工资、费用和业务发展计划挂钩;综合考评结果还将作为总行对各分行实行差别授权分责制度和内部等级行管
理的分类基础。
在考评期间发生金额巨大、损失严重的经济或责任刑事案件,或发生严重影响中国农业银行形象的事件的分行,只参加综合考评的排名,取消其年终奖励的资格。
具体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各分行应采取实事求是、合规合法经营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真实准确地反映各项指标的实际情况,严禁弄虚作假或以各种违规手段完成总行下达的计划。总行稽核部门将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进行专项稽核,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总行将取消对其奖励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五、附则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说明。考评期间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对综合考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时,总行将对综合考评方案进行适当修正。
本办法自1998年起实行,1997年下发的《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综合考评指标计算公式和计算口径
一、计算公式
(一)考核指标
1.增量存贷比例=各项贷款本年增加额/各项存款本年增加额×100%
2.质量指标
(1)年末不良贷款比例=年末不良贷款余额/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00%
(2)利息收回率=(利息收入-当年新增表内应收利息)/利息收入×100%
3.财务支出指标
收入费用率=业务管理费/[总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支出(正差))]×100%
利润费用率=业务管理费/本年利润×100%
(二)评价指标
1.质量指标
(1)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月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月平均余额×100%
(2)利息收回率=(利息收入-当年新增表内应收利息)/利息收入×100%
(3)非生息资产比例=非生息资产月平均余额/资产月平均余额×100%
2.效益指标
(1)资产利润率=(账面损益-当期新增表内应收利息+当期新增应付利息+新增呆账准备金)/资产总额×100%
(2)人均利润额=(账面损益-当期新增表内应收利息+当期新增应付利息+当期新增呆账准备金)/期末实际职工总数
人均亏损额=(账面损益-当期新增表内应收利息+当期新增应付利息+当期新增呆账准备金)/计划年末职工总数
3.业务发展指标
(1)人均存款额=各项存款月平均余额/年末职工总数
(2)存款平均增长率=本年各项存款月平均余额/上年各项存款月平均余额×100%-100%
(3)国际结算业务指标
a.国际结算增加额=本期国际结算金额-上期国际结算金额
b.国际结算量增长率=本期国际结算增加额/上期国际结算金额×100%
(4)信用卡业务比例=(信用卡消费年累计发生额+信用卡代收业务年累计发生额)/信用卡存款年累计发生额×100%
(5)中间业务收入比例=(其他营业收入-租赁收入-房地产开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支出)×100%
二、计算口径及数据来源
1.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不良贷款为1998年中国农业银行统计制度的口径,数据来源于信贷现金收支月报;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损益、业务管理费、其他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和支出、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及表外应收未收利息为1998年财务收支报表的
口径,数据来源于财务收支统计表;国际结算量为外汇业务报表规定的口径,数据来源于外汇业务报表;信用卡业务指标口径及数据均出于金穗卡业务统计报表;案件为监察室及保卫部的统计数据。
2.职工总数以劳动工资计划口径为准,包括在册正式职工、合同工、储蓄代办员,下岗待业职工除外。数据来源于劳动人事报表。
3.非计息资产为资产总额中的现金(科目代号701)、贵金属(706)、应收利息(751)、其他应收款(760)、固定资产减累计折旧(781~782)、在建工程(784)、固定资产清理(783)、无形资产(791)、递延资产(792)、拨付备付金(761)、待清理信托资产(769)、待清理资产(770)、待处理财产? 鹨?793)。
4.资产总额为资产负债表中联行往来的借方与贷方之间、系统内存放款项与存放系统内款项之间进行轧差后的资产总计。联行往来科目代号为601~603、611~613、621~624、631,系统内存放科目代号为715、719,存放系统内科目代号为823、829。
5.信用卡存款年累计发生额、信用卡消费年累计发生额、信用卡代收业务年累计发生额数据来源见金穗卡业务统计分析月报表。



199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