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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有煤矿用工情况进行调查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6-03 04:38: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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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有煤矿用工情况进行调查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司 函

煤安监司监一函字[2002]9号



关于对国有煤矿用工情况进行调查的紧急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吸取黑龙江省鸡西“6.20”事故教训,摸清国有重点煤矿用工基本情况,加强国有煤矿用工制度的管理,搞好国有煤矿的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对国有煤矿用工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原国有重点煤矿。

二、调查目的

通过对国有煤矿用工制度的调查,了解和掌握国有煤矿用工的基本情况、用工制度和用工管理方面经验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国有煤矿用工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做好国有煤矿用工管理工作,搞好国有煤矿安全生产。

三、调查内容

1、用工情况。1)目前国有煤矿采用的固定工、合同工、农民轮换工、外包工等情况;2)工人接受培训情况,上岗前培训、上岗后培训;3)特殊工种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2、国有煤矿用工管理情况。包括国有煤矿对不同的用工形式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管理制度的执行等情况。采取了哪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管理。

3、生产矿井井下有无外包工程的情况,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是否纳入矿井统一管理,存在什么问题。

4、当前国有煤矿用工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5、对国有煤矿用工制度及如何加强用工管理有何建议和要求。

四、调查方法和时间安排

1、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调查工作要高度重视,安排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内容要求,深入实际搞好调查工作。

2、报表用Excel97软件编辑,页面设置为A3横向。表http://www.chinacoal-safety.gov.cn政府公告栏目处下载。

3、各单位将调查情况汇总,录入计算机,务必于8月20前用电子邮件将报表传至国家局煤矿监察一司。电子信箱:liuzj@chinacoal-safety.gov.cn,联系人:刘志军,电话:010-64463187(传真)

附:国有煤矿用工情况调查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mtzwxx/gyygdc.xls
二OO二年八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二届第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二届第5号)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9年4月27日选举张鼎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主 席 团
1959年4月27日于北京

盗买盗卖股票的损害赔偿金应怎样计算

张海龙、杨洁

近年来,现实生活中常发生股票账户被他人非法侵入,进而实施盗买盗卖的恶性案件。其中影响较大的就有十多起,如北京贾铁英案、兰州王维军案、徐州陈永庆案等等。由于事关多方当事人,股价又具有实时性和波动性,因而其民事赔偿较为复杂,难点即在于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一、盗买盗卖股票损害赔偿的范围
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证券交易是充满投机性和风险性的行业,股价时涨时落、瞬息万变,下了单不成交也是常有的事。因此,不宜也无法预定其有可得利益,赔偿范围只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否则,对证券公司来说可能负担过重,反而危害证券市场的繁荣与稳定。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交易机遇的损失意味着可得利益的减少,属于间接损失,应将其与实际损失一并纳入到赔偿范围,以全面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第一,赔偿可得利益符合可预见性理论,能够适用合同法的完全赔偿原则。首先,在接受客户委托时,证券公司可以预见股票投资的高风险。作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公司明确知道股票所具有的高风险,之所以冒巨大风险还要涉足此业,是因为有风险背后的高利润在推动。其次,因交易规则限制,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买卖报单,证券交易其实是在证券公司之间完成。每次交易前,证券公司都必然明了当时的股价及其风险。

第二,此处的间接损失应当得到赔偿。间接损失是指尚未实现,但必然或极有可能得到的财产权益。是否间接损失主要取决于实现可能性的大小。股票作为财产增值工具,当然为投资人所重视。若非他人侵害,达成交易的可能性极大。以"即使下了单也未必能够按照预定的价格成交"为由,或许可以论证投资人难以在最高价买入,实现最高利润,但却不能说明成交的可能性不存在或者极小。投资人即使不能在最高价位买卖,但还可能在较高价位交易。因而不能以股价瞬息万变而否认股票的可得利益。

二、盗买盗卖股票损害赔偿的的标准
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届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以投资者原始投入计算。然而这混淆了正常的投资风险与非法买卖的风险。对投资人而言,侵权行为实施前投资总额的变化均属于正常风险,实际损失应从发生侵权行为时开始计算。以投资者原始投入来计算,如果从投入到侵权时股价上升,却只赔原始投入,那么就意味着投资者财产的减少,对投资者不公平;反之,让第三人或证券公司全额赔偿,无疑是让他们多负担了股民自己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无论对第三人还是对证券公司都不公平。

二是以非法买卖开始到案发时的平均价计算。这种算法看似公平,实质上却是一笔糊涂账。首先,它违反损害与赔偿相平衡的基础法理,在股价暴涨暴跌的情形下,用平均价计算总会让投资者的财产不当减少。其次,这种算法让投资者多承担了不应承担的投资风险,在投资者无法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如果硬要让他来承担价格变动的市场风险,有显失公平之嫌疑。

三是以非法买卖开始到审结时的最高价计算损失。这虽然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但众所周知,最高价是该股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所出现的一个最高点。投资者在该价位成交的概率几乎为零。按此价位赔偿,对责任人来说,同样有失公平。

我们认为,盗买盗卖股票的损害赔偿,应以保护被侵权人利益为前提,在按过错认定各方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以从侵权到结案时段内最高均价为基准确定赔偿范围。具体理由是:(1)这种赔偿方法符合证券法的基本宗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世界各国证券法共同承认的立法宗旨和基本价值取向,在我国证券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当中,也体现了这一点。(2)这种赔偿方法遵循过错原则,公平合理的界定了相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首先,承担责任的前提在于过错。因此对相关过错方而言,全面承担投资人的损失并不过分。其次,赔偿的起算点设置较为客观。在可以直接支配和控制股票的前提下,投资者当对正常的投资风险负责。但如果发生侵权,投资者实际上已失去了对股票的控制,无法继续交易,投资风险理所当然要转嫁给相关过错人。从侵权行为发生时开始计算,就从时间上划分出风险转移的界限,比较公平。最后,与最高价相比,最高均价持续的时间较长,成交的概率较大,也更为接近可能发生的成交价。以之为标准,既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投资者,又合理的考虑到成交的可能性,在投资者与责任人之间找到了利益平衡点。

在此还应注意一点,在出现异常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及时履行通知客户的附随义务,避免可能产生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

合理的确定责任与分配风险,不仅关乎股民、证券公司的个人利益得失,更牵涉到整个证券市场的安全与效益。以最高均价进行赔偿,虽然数额较大,对相关过错方的责任偏重,但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督促证券公司进行技术更新,提高操作系统的安全系数,尽可能的避免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作者:广西大学法学院 电话:0771-2663493 电子邮件:alan@elo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