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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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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1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林业厅制定的《吉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日

  吉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考核办法(试行)

  (省林业厅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林计发〔2000〕661号)和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吉林省实施方案》,为配合国家林业局搞好“四到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省)的考核,保障工程顺利实施,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本考核办法考核对象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局级工程单位,具体包括:临江、三岔子、湾沟、松江河、泉阳、露水河、白石山、红石、黄泥河、敦化、大石头、八家子、和龙、汪清、大兴沟、天桥岭、白河、珲春18个林业局和长白、辉南、上营、安图4个森林经营局以及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市两级林业公检法,还有长春胶合板厂、辽源胶合板厂、敦化林机厂、洮南林机厂、吉林制材厂、图们制材厂、通化林化厂、延边林业建筑工程公司。

  三、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组织管理、木材减产与森林管护、公益林与基础设施建设、富余人员分流安置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及资金管理等方面。

  四、考核工作由省林业厅牵头组织进行,各级林业、计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考核的程序是:(一)各工程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进行自我考核并将结果报林业厅。(二)林业厅根据各类调查、核查、审计、稽查情况和相关资料,结合各工程单位自我考核,组织评定各工程单位的考核结果。(三)林业厅将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并通报全省。同时林业厅在此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形成吉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四到省”自我考核结果,并按规定上报国家林业局。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上半年完成上一年度的考核。各工程单位应于3月底以前上报上一年度的自我考核结果。

  五、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分方法进行。每个考核项目选取一定数量的考核指标进行评分,各考核指标的得分相加,即为该单位的总得分。没有某些建设内容的单位,其考核得分按应得分折合为100分来推算,即:总得分÷应得总分×100=考核得分。

  六、考核指标。(一)工程组织管理(17分)。1.局级工程管理机构建设(2分)。成立了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落实了各部门和各下属工程单位的职责分工,有专职人员进行工程管理并落实了业务经费的单位得满分,缺少任何一项的不得分。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情况根据有关文件确认。2.目标责任状签订率(4分)。

  与局级工程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的下属工程单位数量与下属工程单位总数之比(下属工程单位是指有工程任务或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政策的下属单位)。

  目标责任状签订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0%的不得分。

  签订目标责任状的下属工程单位数量根据责任状复印件计算。3.局级工程信息管理(3分)。

  局级工程建设档案完整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能按要求上报自我考核报告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能按要求上报年度工作总结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4.下属工程单位工程信息管理(2分)。

  下属工程单位天保工程信息档案完整的单位数占总单位数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的不得分。

  工程信息管理情况以林业厅天保工程管理部门掌握和核查的结果为准。5.季报完成情况(3分)。

  能按时向林业厅报送天保工程季报的得3分,报送不及时的或报表中存在重大错误的不得分。6.年度考核完成情况(3分)。

  能按时按要求向林业厅报送天保工程年度考核报告的得3分,报送不及时或不认真填报的不得分。(二)木材减产与森林管护(30分)。1.木材产量调减到位情况(8分)。

  工程单位木材产量按计划调减到位的得8分,否则不得分。

  实际木材产量以林业厅核实的数据为准。2.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率、结案率(各2分)。

  查处率≥9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0%的不得分。没有发生案件的得2分。

  结案率≥8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70%的不得分。没有发生案件的得2分。

  案件查处率、结案率根据森林公安和资源林政及稽查部门提供的数据计算。3.中央领导、国家林业局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和林业厅领导批转的重大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率、结案率(各2分)。

  查处率≥95%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5%的不得分。没有批转的重大森林资源案件的得2分。结案率≥9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0%的不得分。没有批转重大森林资源案件的得2分。

  案件查处率、结案率根据各局级单位上报的原件和案件查处报告计算。4.森林火灾受害率(3分)。

  森林火灾受害率≤0.065‰的得3分,>0.065‰的不得分。

  森林火灾受害率以森林防火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5.森林病虫害成灾率(3分)。

  森林病虫害成灾率在控制标准内的得3分,超标的不得分。

  森林病虫害成灾率以森林病虫害防治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6.管护责任落实率(8分)。

  考核指标明确、任务承担合理、责任落实到人的管护面积与应管护面积之比。落实到人的管护面积根据局级天保工程管理部门按管护责任书(管护合同)统计的面积计算,或根据省级核查的结果计算。

  管护责任落实率100%的得8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4分,≤80%的不得分。(三)公益林与基础设施建设(16分)。1.人工造林保存率(2分)。

  人工造林保存率为人工造林3年后保存面积与原统计上报面积之比。保存率以林业厅核查的结果为准。

  人工造林平均保存率≥9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70%的不得分。2.森林抚育(2分)。

  森林抚育以核查得分情况计算。

  森林抚育核查≥89分的,得2分;每降低1个分值,得分递减0.4分,<85分的不得分。

  森林抚育核查得分以林业厅核查的结果为准。3.更新造林完成率(1分)。

  更新造林完成面积占年度计划面积之比。完成面积根据林业厅核查的结果计算。

  更新造林完成率≥100%的得1分,100%以下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90%的不得分。4.更新造林面积核实率(1分)。

  更新造林的核实面积与统计上报面积之比。核实率以林业厅核查的结果为准。

  更新造林面积核实率100%的得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90%的不得分。5.更新造林面积合格率(2分)。

  更新造林面积合格率为达到更新造林合格标准的面积与核实面积之比。合格率以林业厅核查的结果为准。

  更新造林面积合格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的不得分。6.更新造林保存率(2分)。更新造林保存率为人工造林3年后保存面积与原统计上报面积之比。保存率以林业厅核查的结果为准。

  更新造林平均保存率≥9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70%的不得分。7.更新造林作业设计率(2分)。

  更新造林有作业设计面积与核实面积之比。作业设计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的不得分。作业设计率以林业厅核查的结果为准。

  8.更新造林检查验收率(1分)。

  对更新造林进行了检查验收的面积与核实面积之比。检查验收率100%的得1分,每降低2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的不得分。检查验收率以林业厅核查的结果为准。

  9.森林防火、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支撑项目完成情况(各1分)。

  按年度计划完成森林防火、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支撑任务,分别检查合格的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四)富余人员分流安置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分)。

  1.富余职工安置率(6分)。

  累计安置富余职工人数与规划进度要求的安置人数之比。富余职工安置包括职工转产分流、一次性安置等。实际安置的富余职工人数根据林业厅核实的数据计算。

  安置率100%的得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3分,≤80%的不得分。2.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4分)。

  加入各项社会保险统筹的人数与应加入人数之比。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根据各工程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计算。

  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0%的不得分。3.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情况(2分)。

  根据工程单位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人数,按时足额缴纳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情况根据各工程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得出。4.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4分)。

  年度基本养老保险金实发金额与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发金额之比。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根据各工程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得出。

  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4分,≤90%的不得分。5.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率(4分)。

  按时发放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人数与总下岗职工人数之比。获得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人数按林业厅核实的数据计算。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4分,≤90%的不得分。(五)资金管理(17分)。1.资金专户管理(5分)。完全实现资金专户管理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2.资金违规率(8分)。违规资金量与稽查和审计资金总量之比。违规资金量根据国家级和省级工程资金稽查和审计结果计算。

  资金违规率为0的得8分,每上升0.5个百分点得分递减1分,≥4%的不得分。3.违规资金整改率(2分)。

  完成整改的违规资金量与违规资金总量之比。整改的违规资金量根据经林业厅认可的局级整改报告计算。

  违规资金整改率100%或资金违规率为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90%的不得分。

  4.会计信息管理(2分)。

  会计档案完整;能按时、按要求上报决算和总结,能按要求每季报送财政资金执行情况和分析快报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七、工程实施中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获得奖励分:

  (一)局级单位出台了天保工程的重大政策,促进了天保工程顺利实施的,视情况加1-5分。

  (二)森林管护效果显著,森林资源恢复突出的,视情况加1-5分。

  八、对工程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有下列情况的,对总分进行扣减。(一)虚报工程建设成绩,视情况扣1-5分。(二)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扣5分。弄虚作假是指:1.伪造被核查的原始资料和凭证;2.伪造被核查现场;3.同一建设内容多头重复申报核查。(三)发生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的。1.发生特大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2起以上的,扣5分,1起的扣3分;2.发生重大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5起以上的,扣5分,每减少1起递减1分;3.对发生重、特大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推卸责任、不积极查处的,扣5分,对督办案件不能按时查结的,扣3分。(四)乱批滥占林地、毁林开垦或超限额采伐森林的。1.乱批滥占林地、毁林开垦5起以上的,扣20分,每减少1起递减4分;

  2.超限额采伐森林的扣20分。

  (五)使用工程资金违规违纪,问题严重的。

  1.审计、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资金违规率7.0%以上的,扣5分;

  2.审计、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资金违规率5.0-6.9%的,扣3分;

  3.审计、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资金违规率4.0-4.9%的,扣1分。(六)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采取措施不力的,扣5分。

  措施不力是指:1.天保工程区局、场森林防火机构不健全;2.防火责任制不落实;3.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未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4.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装备不完备。(七)出现严重工程操作失误,影响林区稳定的,视情况扣10-20分。

  九、对各工程单位考核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对总分在90分以上的前3名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总分列最后2名的单位,将对其资金进行调控,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停拨工程资金。

  十、本办法由林业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19日市政府第14届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13年9月3日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本市餐饮场所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餐饮垃圾的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餐饮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规划、经贸、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运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污水处理设施和隔音降噪设施,合理安排废气、污水和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行政许可申请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八条 在居民点内建设餐饮场所,餐饮业户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采取派发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利害关系人意见调查。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餐饮场所的,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一)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

  (二)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6个基准灶头以上(含6个基准灶头),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餐饮场所,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前两款之外餐饮场所的,按照规定通过网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等形式,向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备案。

  第十条 申请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餐饮场所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函;

  (二)餐饮场所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餐饮场所环境影响保护审批登记表;

  (四)餐饮场所地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者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对于规划控制区外的地区或者临时商业场所,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规划部门对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的验收意见及其附图;若涉及建筑物规划功能变更的,应当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

  (六)工商部门出具的餐饮业户名称核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应当提交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排水接驳证明或者接驳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餐饮场所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该餐饮场所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除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餐饮场所:

  (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四)与周边住宅楼等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其中,新建餐饮场所与周边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9米的。

  第十三条 餐饮场所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

  在天然气管网范围内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全部改用天然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十四条 餐饮场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位于环境敏感区、未通过专用烟道高空排放且引起油烟污染投诉的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不增加臭氧等污染物排放的油烟异味处理设施。

  第十六条 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废气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餐饮场所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应当征得规划部门和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

  (二)烟管高度应高出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15米。

  第十七条 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型餐饮业户,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中型餐饮业户,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并鼓励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油烟在线监控、在线监测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其安装费用和日常营运费用由餐饮业户负责承担,并应当与属地环保部门联网。

  第十八条 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饮场所油烟在线监控、监测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油烟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设有油烟集中处理设施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业主、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饮业户,应当委托专业单位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并及时告知所在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其他餐饮业户应当参照技术指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单位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

  餐饮业户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单位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应当如实做好台账记录,台账记录材料保存时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二十条 餐饮场所排放的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当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离装置进行预处理,符合国家关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有关标准和规定,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外或者不具备接驳公共污水管网条件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离装置和生化处理设施等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条 餐饮业户应当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养维护。餐饮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位于居民住宅建筑物内的餐饮场所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可以限制其营业时间,其中,造成夜间噪声污染扰民的,其经营时间限制在每天的7时至22时。

  第二十三条 大中型餐饮业户应当采取统一标识等措施,对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等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市实行餐饮场所排污许可制度。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相关管理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对餐饮业户核发、变更、撤销、吊销、注销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

  餐饮业户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悬挂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照。

  第二十五条 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持有人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污水、废气和噪声治理设施(措施);

  (三)有效期限;

  (四)备注(包括基准炉头及餐位数,油烟、污水排放口位置及排向;不产生油烟的餐饮场所需注明不得设置炒炉、不得排放油烟);

  (五)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副本除载明前款规定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排污口的名称、编号;

  (二)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三)污染物排放的数量、浓度限值等要求;

  (四)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

  (五)油烟净化设施清洗记录、清洗技术要求;

  (六)年审记录;

  (七)持有人须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餐饮业户依法取得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不免除其防治污染、污染损害赔偿、缴纳排污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利用变更工商注册登记事项规避行政处罚、污染扰民严重且拒不整改的餐饮业户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饮食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沟通协调和服务功能,制定餐饮行业相关自律公约,规范餐饮行业污染防治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安装油烟异味处理设施的,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在线监测设施的,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有油烟集中处理设施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业主、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饮业户未委托专业单位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的,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大中型餐饮业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采取统一标识等措施的,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悬挂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的,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环保、规划、经贸、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者违法作出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场所是指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加工处理和就餐场所。

  餐饮业户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就餐场所及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大型餐饮业户是指就餐场所餐位数在250人(不含250人)以上的餐饮业户;中型餐饮业户是指就餐场所餐位数在75人(不含75人)至250人(含250人)之间的餐饮业户;小型餐饮业户是指就餐场所餐位数在75人(含75人)以下的餐饮业户。

  环境敏感区主要包括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功能的区域以及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在线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实时监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仪器、仪表等设施。

  在线监测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实时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2004.03.10 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饶府发[2004]23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加快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坚定发展职业教育的信心与决心。


1、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职业教育担负着为初、高中毕业生和城乡新增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在职人员、农村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提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任务。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对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把江西建设成“三个基地、一个后花园”的战略目标和把我市建成赣、浙、闽、皖四省交界区域中心城市和快速发展地区,推进上饶的工业化进程,帮助农民脱贫致富、提高收入,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实现上饶在江西东部快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地、各部门务必从现代化建设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确立职业教育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树立发展经济就必须发展职业教育,抓职业教育就是抓经济工作的思想观念,把发展职业教育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并将职业教育作为一项“富民工程”在全市组织实施。


2、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初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使职业教育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加快上饶的工业化进程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


3、从现在起到2008年,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是:
--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坚持以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方针不动摇,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规模,5年累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人数达15万人,力争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达到4:6。
--各县(市、区)必须办好一所骨干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或职教中心,在校生规模:
30万以下人口的县(市、区),在校生达1000人以上(横峰县);
30—50万人口的县(市、区),在校生达2000人以上(信州区、铅山县、弋阳县、万年县、德兴市、婺源县);
50—70万人口的县(市、区),在校生达2500人以上(上饶县、玉山县);
70—100万人口的县(市、区),在校生达3000人以上(广丰县、余干县);
10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区),在校生达4000人以上(鄱阳县);
各县(市、区)职业学校在校生达总人口的4.5‰。
--在继续办好现有普通中专的同时,加快中专教育资源整合步伐,提升职业教育层次,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重点建设5所(2所公办、3所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到2008年实现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达2万人。
--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每年培训农村新增和剩余劳动力以及劳务输出人员15万人次,达到人口数的25‰,培训城镇在职职工6万人次,达到人口数的10‰,培训下岗失业人员1万人次。90%以上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接受职业培训;全市中级技术工人占技术工人的比重达50%以上,高级技术工人占技术工人总数20%以上。


二、深化改革,锐意创新,构建职业教育新体制。


4、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统筹、分级管理、社会参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职业教育管理新体制。
强化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统筹管理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促进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要整合和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职业教育资源,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型界线,积极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办学效益,优化职业学校布局结构,防止职业教育资源流失和浪费。
成立市、县“职业教育中心”。市职教中心放在高职院,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各县(市、区)可将职能相近的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等教育机构合并为“职教中心”。使职教中心真正成为当地集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岗位培训为一体的综合职业教育机构和劳务培训输出基地。实现职业教育资源的高度共享(合并前各教育机构的名称、职能保留,主管部门不变)。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群众受益的原则,市、县(市、区)职教中心成立后,原来由劳动、农业等部门负责的就业、上岗培训和农民工培训的组织工作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教中心负责培养、培训。


5、进一步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增强其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的能力。
要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确定、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可以跨区域招生,可以与本地、异地职业学校联合办学。
从2004年起,按照国务院要求统一规范中等、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并体现职业特点。
公办职业学校可以按不同专业的实际教育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在省定职业中专收费限额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全市各级各类公、民办职业学校的招生要打破条块分割,根据学生的意愿自主选择学校,对市内各职业学校(公办、民办)的招生、宣传,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互相支持,不得设置障碍。只要在市内各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年终评估、考核时,可同时计入户口所在县(市、区)的招生任务。


6、推进职业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选拔、任用那些热爱职教事业、进取心强、善谋实干、开拓创新、德才兼备的中、青年干部担任职业学校校长。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能人担任职业学校校长。
深化职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制,推行校内结构工资制,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加强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职业教育的特殊性,公办职业学校的教师定编可按普通中专学校的标准核定,并实行定编不定人,除少量的文化基础课教师和管理人员相对固定外,兼职教师由学校按所开专业的需要自主聘任。各级政府应将核定编制内的教师工资总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7、加大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力度,提高教育质量。职业学校要重点强化职业技能教学,其理论教学要服务于职业技能训练,理论教学与实验实习时间原则上按照一比一的要求配置;要加强对学生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基本文化知识教育、职业能力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钻研精神、务实精神、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为受教育者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以就业为导向,深化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模式。全市各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全面引进“二元制”教学模式,实行“校企结合,产教结合”。企业要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培训,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也可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职业教育要适应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实行“订单”式教育。及时调整专业设置,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增强专业适应性,努力办出特色。积极推进课程和教材改革,开发和编写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和教材。推进专业现代化建设,选择一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进行重点建设,改善专业教学条件,提升职业教育适应和服务市场经济的能力。改革教学管理制度,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培训项目和学习者的需要,采取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逐步实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受教育者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全面推进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全日制与分段制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努力把职业学校办成面向全社会、开放型、多功能的教育和技能培训中心,满足不同求学、待岗、在岗人员就业、深造、更新知识、增强技能等多种需要。
中等职业学校在搞好就业教育的同时,要做好中职与高职的衔接工作,积极向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输送合格的毕业生,为学生接受高层次的职业教育创造条件。


8、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就业的要责其纠正并给予处罚。


9、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教育行政、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和学校要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取得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的同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在市职业教育中心(市高职院)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学校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开展创业教育,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企业招工要优先录用职业学校培养的学生。
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政府贴息贷款,扶持职业学校及其校办企业和实习基地的建设。对职业学校所属的企业和为学生、社会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市、县(市、区)职教中心要设立按市场机制运作的就业服务机构。


10、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认真落实《职业教育法》规定的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形成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
做强做大公办职业学校或职教中心。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加大职业教育的投入,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把职业教育作为提高劳动者素质、发展经济和高素质劳务输出的重要事业来做强、做大、做精。对于管理不善、办学效益很差的公办职业学校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要大胆改革办学体制。可以实行“国有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的办学体制改革或引进民办学校的运行机制。现在任的公办学校教职工自愿举办职业教育或到民办职业学校任职、任教的,其公办教师身份不变,各地也可视具体情况继续保留这部分人员工资部分的财政拨款。


11、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征用办学用地只缴纳国家、省有关用地规费和支付农民补偿费。免除市、县(市、区)两级一切征地规费。经批准开办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公益事业和外商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其师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师生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简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程序。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可以采取出租或转让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予以支持。
充分依靠企业举办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市内大型企业单独举办或与高等学院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中小企业应依托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
加大职业教育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各职业学校与县外、市外、省外职业教育学校联合办学,鼓励加盟外地“职教集团”,探索股份制办学模式。
建立政府奖励民办职业教育机制。民办职业学校每培养一个合格的职校毕业生,当地政府要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12、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农村职业教育要坚持“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积极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培养农民掌握特色农业技能的本领,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服务,推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的转移。


三、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促进职业教育新发展


1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确保职业教育经费逐年增长,切实改变我市职业教育普遍存在的投入不足、基础薄弱、办学条件较差的状况。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15%,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20%,主要用于职业学校实验实习设备的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
市、县两级财政每年都必须安排一定数额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扶持骨干和示范性职业学校建设。


14、为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做大、做强,对举办起点高、规模大的公、民办职业学校,当地政府可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抄字[2004]11号)关于“优质高中工程”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支持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15、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教育经费,由市、县(市、区)职业教育中心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16、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减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负担。对不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各类收费,政府要责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四、加强领导、部门配合,开创职业教育新局面。


17、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科教兴饶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把发展职业教育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各地各部门在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同时,要同步制订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在部署经济工作的同时,要同步布置职业教育工作;在抓经济工作的同时,要同步抓好职业教育工作;在考核经济工作实绩的同时,要同步考核职业教育工作的业绩;在加大经济发展投入的同时,要同步加大职业教育资金的投入。市人民政府把发展职业教育列入县(市、区)领导任期目标,作为考核县(市、区)工作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要调动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和人民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主动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服务。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8、加强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建立督导评估机制。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职业教育管理,规范职业教育秩序,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要建立市人民政府评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和改进对职业教育的评估,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市教育行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每年都要对各县(市、区)教育行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教育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要加强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为职业教育宏观决策和职业学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19、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氛围。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职业教育法》、《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各条战线创业、立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价值观。要不断提高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的待遇。要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技术竞赛活动,树立技术标兵、能手。市政府要设立职业教育奖励基金,表彰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职业教育的浓厚氛围。


二○○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