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乌鲁木齐市河道管理条例

时间:2024-06-17 04:01: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乌鲁木齐市河道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河道管理条例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7/10/11
  【实施日期】1997/10/11
  【内容分类】水利
  【发布文号】
【备  注】1997年7月10日乌鲁木齐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1日自治区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批准 1997年10月11日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正  文】乌鲁木齐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乌鲁木齐河河道。
第三条 开发利用乌鲁木齐河河道应当全面规划,服从防洪总体安排。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依法对乌鲁木齐河河道实施统一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河道主管机关实施河道管理。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乌鲁木齐河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对在河道管理和防汛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六条 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范围:
(一)从源头依连哈比尕尔山天格尔峰胜利达坂一号冰川起,至青年渠29公里退水闸,以两侧岸坎为界,无岸坎的以历史最高洪水水位为界;
(二)青年渠29公里退水闸经乌拉泊水库至兰新铁路桥和青年渠29公里退水闸至兰新铁路桥的老河床以两侧岸坎为界;
(三)兰新铁路桥至红雁池发电厂铁路桥,两侧以设计洪水水位线为界;
(四)红雁池电厂铁路桥至新医路口,两侧以防洪堤或防洪界桩外侧的护堤地为界;
(五)新医路口至卡子湾一孔铁路桥,两侧以防洪界桩外侧的护堤地为界;
(六)卡子湾一孔铁路桥至米泉小水渠,两侧以规划的堤防外侧边界线为界。
第七条 乌鲁木齐河河道的管理范围和护堤地宽度的具体界线,由市水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立标定界,予以公布。
第三章 河道管理
第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服从河道行洪、输水、安全等要求。滩地的利用,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规划、土地、城建、环境保护、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制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修建通过或跨越河道的各类地面和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在立项前须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书面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经河道主管机关依据国家防洪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
第十条 为保护河道安全,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占用护堤地;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设施,弃置阻碍行洪的固体废弃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作物(护堤、护岸林木除外);
(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挖坑、扒口、掘草皮、打井、开渠、爆破、钻探、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
(四)损毁堤防、护岸、闸堤等水工程建筑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设施;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青年渠29公里防洪堤、乌拉泊水库至卡子湾一孔桥段采砂、采石、取土、建房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六)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涵闸闸门。
第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二)爆破、钻探;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它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快速路、城市供排水工程设施应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河滩快速路的管理。
城市供排水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城市供排水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市防汛抗洪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防汛抗洪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的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破堤开口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标准修复或承担维修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环境卫生的管理,保持河道整洁卫生。
第十六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由河道主管机关做出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对受益范围明确的堤坊和排涝等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依法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十八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淘金及临时占用滩地的,应向河道主管机关交纳管理费。
第十九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河道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或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或承担清淤费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其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其违法损害情节,分别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设施,弃置阻碍行洪的固体废弃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作物的(护堤、护岸林除外);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挖坑、扒口、掘草皮、打井、开渠、爆破、钻探、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的;
(三)损毁堤防、护岸、闸堤等水工程建筑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设施的;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青年渠29公里防洪堤、乌拉泊水库至卡子湾一孔桥段采砂、采石、取土、建房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的;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爆破、钻探的;
(六)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存放物料和修建房屋、市场及其他设施的;
(七)未经批准或者未按国家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恢复河道原状外,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阻碍河道主管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案是抢劫未遂还是抢劫预备

李崇军


案情:
2003年10月15日晚22时许,江西省吉水县人郭明兵因囊中羞涩,产生了“抢两个钱花”的念头。随后,郭明兵在文峰镇老街一巷道口附近转悠,伺机寻找下手对象。这时,妇女方静从朋友家中出来,回家。郭见方独自一人,遂尾随其后。因路上时有行人,郭未动手抢劫。到了方静家门口,郭明兵见方静家中漆黑一片,以为方家无其他人,便想强行入室抢劫。方静掏出钥匙打开房门,郭明兵随即强行闯入房中,并随手锁上房门。方静受惊大叫,方的丈夫袁根水闻声从房内起来,拉开电灯,见郭明兵站在门口,喝问:“你干什么?”郭惶急答:“我找水喝”,袁质问:“你找水喝,怎么跑到我家来了?”袁根水见郭明兵答不上来,即上前打了郭几耳光,后在邻居协助下,将郭扭送公安派出所。郭明兵抓捕后,供认他到方家的目的是想“抢钱”。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郭明兵尾随妇女,强行入室,意图抢劫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如果构成抢劫罪,则属于何种犯罪形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明兵虽有抢劫的故意,但未实施抢劫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明兵不仅有抢劫的故意,而且有抢劫的行为。他于夜间尾随妇女方静至方家门口,是为抢劫作准备,属于犯罪的预备阶段。当他见方静家中漆黑一片,便判断方家无其他人,并在方静开门后即强行入室,并随手锁上房门,此时已由预备阶段转入着手实行犯罪。郭明兵的行为已经接近犯罪对象方静,吓得方静惊叫一声,这说明他的行为已对方静造成了实际威胁,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只是由于方的丈夫袁根水的及时制止,郭明兵的抢劫行为才未能得逞。因此,郭明兵的行为已构成抢劫(未遂)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郭明兵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行为,尚未着于实施抢劫,应构成抢劫(预备)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郭明兵的行为属于抢劫犯罪过程中的预备行为。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形态,它不是犯罪意图的单纯流露,而是在犯意的支配下,采取积极的行为,为犯罪进入实行阶段创造条件,以便最终实现其犯罪目的。犯罪的预备行为是为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如果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就构成预备犯。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本案的被告人郭明兵不仅有抢劫的故意,而且有抢劫的预备行为,这就是尾随方静、强行入室、锁上房门。这些行为,就是为进一步着手实施抢劫创造条件。由于他人(袁根水)及时制止,其抢劫行为未能着手实行,被迫停顿在预备阶段。因此,郭明兵构成了抢劫罪的预备犯。
(二)郭明兵的行为不属于抢劫罪的着手实行。犯罪分子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是区分预备犯与未遂犯的重要标志。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的“暴力”、“胁迫”和强制劫取,都属于法定的实行行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就应当与视为抢劫行为的着手。本案郭明兵尾随妇女方静,强行入室,锁上房门的行为,尚不属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仍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他虽然进入了犯罪现场,逼近了犯罪对象,但由于受到他人的制止,而没有对犯罪对象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强行劫取其财物,并且连一句威胁的话也没说。被尾随的妇女方静受到惊吓,是被告人的预备行为造成的,不是他的实际行为所致。不能因为该妇女受到惊吓,就认为被告人的抢劫行为已经着手。正因为被告人的抢动犯罪被迫停顿在预备阶段,尚未着手实行,所以他只能构成抢劫罪的预备犯而不是未遂犯。
(三)郭明兵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又构成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由于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想象竟合犯,应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即抢劫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技术经济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对外开放,建立并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措施。

  标准化工作不仅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更是一个行业或企业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而且已成为企业参与并赢得国际激烈竞争的重要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化工作,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对激烈竞争、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行业“狠抓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省级局要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配备专人负责标准化工作的组织与协调。要把加强标准化工作、提高所属企业的标准化水平与贯彻国家局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紧密结合起来,把“采标”工作作为提高各企业技术、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的重要技术手段。

  二、各省级局及国家局直属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重大技术和装备的引进,技术改造及实行政府采购时,须将相关技术或产品的标准化纳入考核重点,并听取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意见。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设备及有关技术文件。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应进行“采标”水平的评审。涉及设备、仪器采购时,必须优先采购符合国际标准或达到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国家局在评定名牌产品和审定免检产品时,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采标”产品。

  三、行业标准化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与指导,要根据国家的总体要求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并指导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各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行业或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要积极组织分析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对于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必须采用。要重点抓好事关国家、行业利益的重大标准和涉及安全、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到2005年,全行业在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采标率要达到75%以上,并制定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发挥技术壁垒效能的技术或产品标准,以全面提高全行业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有效维护国家和行业利益。

  四、各烟叶生产企业要紧密结合当地生产的实际情况,从种子培育到烟叶经营中的各个环节都要制定具体的技术、产品和管理标准,做到每项技术、每个产品、每项工作都有相应的标准指导,努力实现烟叶的标准化生产和经营。具备条件的产区要积极推进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工作。

  五、各重点卷烟厂和行业其他工业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要与“采标”工作紧密结合,积极按GB/T19OOO-ISO9OOO《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要通过质量体系的建立,全面提升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水平,提高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稳定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竞争力。部分具备条件的重点骨干企业要积极推行ISO14OOO、ISO10012等国际先进标准。各重点卷烟厂和行业其他骨干工业企业要成立企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一步加强有关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贯工作。

  六、各级卷烟材料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卷烟材料“采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用的卷烟材料进行必要的清理整顿和动态监控,严禁无标、低标产品进入交易市场,确保卷烟材料质量。要通过推动“采标”工作,促进卷烟材料生产企业的技术进步,提高卷烟材料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努力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

  七、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各分技术委员会要积极组织相关标准的学术研究和技术交流。各分技术委员会要结合本专业的特点和需求,积极开展重大技术、产品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和行业各有关研究机构要积极搜集、研究、翻译和整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相关的情报、资料,为行业及时提供最新的标准信息。要积极研究、分析现行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之间的差异,特别要加强具有技术壁垒效能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的可行性研究。

  八、要高度重视对从事标准化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积极支持有关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并为他们创造必要条件。行业要在2005年底前建立一支由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组成、热爱并精通标准化工作、专业配套、技术过硬的标准化技术骨干队伍,并重点培养一批标准化工作学术带头人。

  九、积极支持并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把具有优势的产品或技术标准按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程序,推荐作为国际标准的草案,争取发布为国际标准。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采标”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行业科技进步奖。

  十、各省级局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标准化工作措施。


         二00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