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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时间:2024-06-17 19:25: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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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19号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已经2001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柳秀


二OO二年三月一日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999]74号)精神,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实际,对《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12月1日第9号)作如下补充:
一、机构改革和企业转制过程中分流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以下规定办理续保手续;
(一)直接分流到其他用人单位就业的人员,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由接收单位办理续保手续。
(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暂无从业单位的人员,由原单位统一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续保手续,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当年缴费比例一次性预缴5年保险费,缴费期内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待遇。5年期满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缴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5年期满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继续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暂无从业单位的人员,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续保手续时,一并办理大额医疗保险续保手续,按当年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次性预缴5年,缴费期内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5年期满后按大额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继续办理续保手续。
上述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不办理医疗保险续保手续的,以后办理续保手续按照个体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个体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参保手续时,按照本市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35%的额度,一次性缴纳风险调节金,并从参保之日起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基数,按照统筹地区当年缴费比例连续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待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待遇水平及医疗服务管理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按照当年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次性预缴5年,缴费期内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5年期满后按大额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继续办理续保手续。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及医疗服务管理按照我市大额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后, 间断缴费一年以上者,视同新参保人员,需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三、对《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中个人帐户划入比例、统筹基金起付线标准等作如下调整:
(一)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划入比例在原规定比例的基础上,统一提高0.2%。调整后的划入比例为:年龄在45岁以下(含45岁)的职工, 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0.8%的比例计入个人帐户;年龄在45岁以上至退休的职工, 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1%的比例计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以上年度本人退休费为基数,按3.2%的比例计入个人帐户。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首次住院或者紧急抢救结束后,统筹基金起付线标准,三级甲等医院由原来1000元调整为800元, 三级乙等医院由原来750元调整为600元,二级甲等及以下医院由原来500元调整为400元,第二次(含以下)住院起付线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线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
(三)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者紧急抢救期间,按医嘱使用《药品目录》所列乙类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费用先由本人支付30%调整为先由本人支付20%,其余80%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四)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不再单项计算,直接并入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劳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劳动人事部与国家统计局分工管理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统计局


劳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劳动人事部与国家统计局分工管理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抓宏观规划、抓综合平衡、抓信息的要求,设立相应的统计部门,切实把统计机构充实和健全起来”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经劳动人事部与国家统计局商定,今后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由统计
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分工负责,各有侧重。属于基本的反映国情国力的劳动工资统计,由国家统计局负责;专业性的劳动工资统计,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要明确分工,做到指标不重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两个部门分工的具体意见。
国家统计局负责:
1.全国劳动力资源与分配统计;
2.农村劳动者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统计;
3.职工人数与工资统计;
4.职工人数增减变动情况统计;
5.职工工资总额构成统计;
6.劳动生产率统计;
7.职工分类统计。
劳动人事部负责:
1.城镇劳动就业人员、待业人员情况统计;
2.城镇劳动力资源与安排去向情况统计;
3.合同制工人统计;
4.职工人数增减变动详细分析统计;
5.职工退职、退休、离休情况统计;
6.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情况统计;
7.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情况统计;
8.调整工资情况统计;
9.企业奖励基金提成和使用情况统计;
10.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开支情况统计;
11.职工培训、技工学校情况统计;
12.劳动保护、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人数统计;
13.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统计;
14.干部统计;
15.编制统计;
16.工人工时利用情况统计;
17.国务院各有关部(局)直属单位职工人数与工资统计。
二、要有一个过渡时间。鉴于劳动人事部门的统计机构尚未建立,一九八五年劳动工资年报、定期报表,除城镇就业人员、劳动保护、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人、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技工培训、干部、编制等项统计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外,其他各项仍由国家统计局布置、汇总,劳动人
事部参与汇总审查工作,以便熟悉情况。一九八六年劳动工资年报和一九八七年定期报表,按上述分工由国家统计局、劳动人事部共同布置、分别汇总。
三、各级劳动人事部门、统计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要互相交换、提供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定期报表和其他有关的统计资料、简报。各级统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分别汇总的统计资料,必须注意相互衔接。同类指标的数据必须保证一致。



1985年7月15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第二次预警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第二次预警通知

教体艺厅〔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卫生部关于2007年第一季度食物中毒情况的通报》,第一季度卫生部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共收到全国食物中毒事件报告65起,其中11起发生于学校集体食堂,中毒原因以食物污染或变质引起的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为主。目前,随着夏季来临,食物中毒特别是微生物性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开始进入高发期,为有效预防学生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流行事件的发生,特重申以下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要求,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管理,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11号)要求,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的自查和抽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以多种形式对广大师生开展一次食品卫生、预防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强化报告意识,发生学校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必须按要求立即向当地疾病控制部门进行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并在其指导下,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
  五、为指导学校切实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教育部组织专家编印了常识性读物《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并免费发放各地。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后迅速将其分发至开办食堂的中小学校,并要求学校充分利用该读物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及师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附件:1.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
     2.《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配发清单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

  食物中毒是指吃了不洁或有毒食物而导致的疾病。通常在吃了有问题的食物1至72小时内发病,病情严重者可以致命。
  食物中毒一般分为微生物性(包括细菌性和真菌性食物中毒)、化学性、有毒动植物中毒。
  一、细菌性食物中毒
  细菌性食物中毒是指进食含有细菌或细菌毒素的食物而引起的食物中毒。在各类食物中毒中,细菌性食物中毒最多见。其中又以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最为常见,其次为蜡样芽胞杆菌。
  细菌性食物中毒发病率较高而病死率较低,多发生在气候炎热的季节。
  (一)几种常见细菌性食物中毒的特点
  1.沙门氏菌食物中毒:沙门氏菌常存在于被感染的动物及其粪便中。进食受到沙门氏菌污染的禽、肉、蛋、鱼、奶类及其制品即可导致食物中毒。一般在进食后12-36小时出现症状,主要有腹痛、呕吐、腹泻、发热等,一般病程3-4天。
  2.金黄色葡萄球菌食物中毒:金黄色葡萄球菌存在于人或动物的化脓性病灶中。进食受到金黄色葡萄球菌污染的奶类、蛋及蛋制品、糕点、熟肉类即可导致食物中毒。一般在进食后1-6小时出现症状,主要有恶心、剧烈的呕吐(严重者呈喷射状)、腹痛、腹泻等。一般在1-3天痊愈,很少死亡。
  3.蜡样芽孢杆菌食物中毒:蜡样芽孢杆菌主要存在于土壤、空气、尘埃、昆虫中。进食受到蜡样芽孢杆菌污染的剩米饭、剩菜、凉拌菜、奶、肉、豆制品即可导致食物中毒。呕吐型中毒一般在进食后1-5小时出现症状,主要有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型中毒一般在进食后8-16小时出现症状,主要有腹痛、腹泻。预后较好。
  (二)预防措施
  1.严格食品的采购关。禁止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以及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包括病死牲畜肉)。
  2.注意食品的贮藏卫生,防止尘土、昆虫、鼠类等动物及其他不洁物污染食品。
  3.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食堂从业人员有皮肤溃破、外伤、感染、腹泻症状等不要带病加工食品。
  5.食堂从业人员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6.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等要做到生熟分开。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7.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8.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食用。
  9.带奶油的糕点及其他奶制品要低温保藏。
  10.储存食品要在5℃以下。若做到避光、断氧,效果更佳。生、熟食品分开储存。
  二、化学性食物中毒
  化学性食物中毒是指误食有毒化学物质,如鼠药、农药、亚硝酸盐等,或食入被其污染的食物而引起的中毒。发病率和病死率均比较高。
  毒鼠强中毒:毒鼠强毒性极大,对人致死量5—12毫克。一般在误食10-30分钟后出现中毒症状。轻度中毒表现头痛、头晕、乏力、恶心、呕吐、口唇麻木、酒醉感。重度中毒表现突然晕倒,癫痫样大发作,发作时全身抽搐、口吐白沫、小便失禁、意识丧失。
  亚硝酸盐中毒:俗称“工业用盐”。摄入亚硝酸盐0.2-0.5克就可以引起食物中毒,3克可导致死亡。发病急,中毒表现为口唇、舌尖、指尖青紫等缺氧症状,重者眼结膜、面部及全身皮肤青紫。自觉症状有头晕、头痛、无力、心率快等。
  预防措施:
  1.严禁食品贮存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鼠药、农药等有毒化学物要标签明显,存放在专门场所并上锁。
  2.不随便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或容器。
  3.蔬菜加工前要用清水浸泡5-10分钟后,再用清水反复冲洗。一般要洗三遍,温水效果更好。
  4.水果宜洗净后削皮食用。
  5.手接触化学物后要彻底洗手。
  6.加强亚硝酸盐的保管,避免误作食盐或碱面食用。
  7.苦井水勿用于煮粥,尤其勿存放过夜。
  8.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厨房、食品加工间和仓库要经常上锁,防止坏人投毒。
  三、有毒动植物中毒
  有毒动植物中毒是指误食有毒动植物或摄入因加工、烹调方法不当未除去有毒成分的动植物食物引起的中毒。发病率较高,病死率因动植物种类而异。
  近几年学校常见的集体有毒动植物中毒有四季豆中毒、生豆浆中毒、发芽马铃薯中毒等。因学生误食有毒动植物导致的中毒有河豚鱼中毒、毒蕈中毒、蓖麻籽中毒、马桑果中毒等。
  1.四季豆中毒
  未熟四季豆含有的皂贰和植物血凝素可对人体造成危害,如进食未烧透的四季豆可导致中毒。
  一般在进食未烧透的四季豆后1-5小时出现症状,主要恶心、呕吐、胸闷、心慌、出冷汗、手脚发冷、四肢麻木、畏寒等,一般病程短,恢复快,预后良好。
  预防措施:烹调时先将四季豆放入开水中烫煮10分钟以上再炒。
  2.生豆浆中毒
  生大豆中含有一种胰蛋白酶抑制剂,进入机体后抑制体内胰蛋白酶的正常活性,并对胃肠有刺激作用。
  进食后0.5-1小时出现症状。主要有恶心、呕吐、腹痛、腹胀和腹泻等。一般无须治疗,很快可以自愈。
  预防措施:将豆浆彻底煮开后饮用。生豆浆烧煮时将上涌泡沫除净,煮沸后再以文火维持煮沸5分钟左右。
  3.发芽马铃薯中毒
  马铃薯发芽或部分变绿时,其中的龙葵碱大量增加,烹调时又未能去除或破坏掉龙葵碱,食后发生中毒。尤其是春末夏初季节多发。
  一般在进食后10分钟至数小时出现症状。先有咽喉抓痒感及灼烧感,上腹部灼烧感或疼痛,其后出现胃肠炎症状,剧烈呕吐、腹泻。此外,还可出现头晕、头痛、轻度意识障碍、呼吸困难。重者可因心脏衰竭、呼吸中枢麻痹死亡。
  预防措施:马铃薯应低温贮藏,避免阳光照射,防止生芽;不吃生芽过多、黑绿色皮的马铃薯;生芽较少的马铃薯应彻底挖去芽的芽眼,并将芽眼周围的皮削掉一部分。这种马铃薯不易炒吃,应煮、炖、红烧吃。烹调时加醋,可加速破坏龙葵碱。
  4.河豚鱼中毒
  河豚鱼的某些脏器及组织中均含河豚毒素,其毒性稳定,经炒煮、盐淹和日晒等均不能被破坏。
  误食后10分钟至3小时出现症状。主要表现为感觉障碍,瘫痪,呼吸衰竭等。死亡率高。
  预防措施:加强宣传教育,防止误食。
  5.毒蕈(有毒蘑菇)中毒
  我国有可食蕈300余种,毒蕈80多种,其中含剧毒素的有10多种。常因误食而中毒,夏秋阴雨季节多发。
  一般在误食后0.5-6小时出现症状。胃肠炎型中毒主要表现为恶心、剧烈呕吐、腹痛、腹泻等,病程短,预后良好;神经精神型中毒主要症状有幻觉、狂笑、手舞足蹈、行动不稳等,也可有多汗、流涎、脉缓、瞳孔缩小等,病程短,无后遗症;溶血型中毒发病3-4天出现黄疸、血尿、肝脾肿大等溶血症状,死亡率高。
  预防措施:加强宣教,防止误食。
  6.蓖麻籽中毒
  蓖麻籽含蓖麻毒素、蓖麻碱和蓖麻血凝素3种毒素,以蓖麻毒素毒性最强,1mg蓖麻毒素或160mg蓖麻碱可致成人死亡,儿童生食1-2粒蓖麻籽可致死,成人生食3-12粒可导致严重中毒或死亡。
  食用蓖麻籽的中毒症状为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出血,严重的可出现脱水、休克、昏迷、抽风和黄疸,如救治不及时,2-3天出现心力衰竭和呼吸麻痹。目前对蓖麻毒素无特效解毒药物。
  蓖麻籽无论生熟都不能食用。但由于蓖麻籽外观漂亮饱满,易被儿童误食。
  预防措施:加强宣传教育,防止误食。
  7.马桑果
  马桑果,又名毒空木、马鞍子、黑果果、扶桑等。马桑果有毒,其有毒成分为马桑内酯、吐丁内酯等。
  误食后0.5-3小时出现头痛、头昏、胸闷、恶心、呕吐、腹痛等,常可自行恢复。严重者遍身发麻、心跳变慢、血压上升、瞳孔缩小、呼吸增快、反射增强,常突然惊叫一声,随即昏倒,接着出现阵发性抽搐。严重者可于多次反复发作性惊厥后终于呼吸停止。一次服大量者可由于迷走神经中枢过度兴奋而致心搏骤停。
  因外形似桑椹,所以常被当作桑椹而误食,许多小孩特别是农村的小孩在外玩耍时因采食而引起中毒。
  预防措施:加强宣传教育,防止误食。

附件2:

《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配发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