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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4 10:5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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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44号

《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王文超

二○○五年八月五日

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林业、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并确定绿线。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

(二)河流、湖泊、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第八条 城市绿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城市绿线确定后,应当严格实施。确需变更的,应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禁止占用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绿线内的用地。其他已建成绿地绿线内的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补偿后方可占用。

第十二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确定的绿地率指标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确定绿地范围,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和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应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绿化工程认可文件。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经小区业主大会或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县(市)、上街区城市绿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常州市教育工作先进乡镇(街道)和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个人)的决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5〕157号



关于表彰常州市教育工作先进乡镇(街道)和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个人)的决定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大力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表彰先进,切实加强教育工作,市政府决定,授予金坛市金城镇等15个乡镇(街道)常州市“教育工作先进乡镇(街道)”称号,授予梅特勒—托利多(常州)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等9个单位常州市“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刘东升等7人常州市“支持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新业绩。希望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以先进为榜样,坚持不懈地推进教育强市建设,不断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常州市“教育工作先进乡镇(街道)”名单

2.常州市“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3.常州市“支持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名单(略)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计划生育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计划生育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9〕10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拟定的《海西州计划生育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海西州计划生育奖励暂行办法

(2009年10月)



第一条 为推行计划生育,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完善《海西州关于进一步鼓励计划生育若干规定》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晚育的农牧民家庭,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离退休时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在本地落实绝育措施的一次性奖励200元。

第五条 为城镇下岗职工和城镇低保户独生子女家庭子女购买平安保险至14周岁。

第六条 对州、县、乡计划生育系统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5年的计划生育干部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贡献奖5000元。

第七条 对于当年考取大、中专院校(国民教育系列)的城镇低保户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已享受《海西州关于鼓励计划生育的若干政策规定》第五条的,不再享受本条规定。

第八条 奖励经费由海西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奖励资金专户中支出。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