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废止理由: 适用期已过, 自行失效
为了适应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我部拟定了《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和《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及其说明。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企业工资改革中审批国营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时参考。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研究执行。
一、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要与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密切结合起来,要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活力,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职工队伍素质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要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使工资分配同职工个人的责任轻重、技术高低、劳动繁简、劳绩大小密切联系
起来,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差别。
二、企业的工资制度,要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因行业、企业制宜,可以采取不同的工资形式和制度,但不宜照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结构工资制模式。要通过工资改革,合理调整工资总额的结构,改变目前奖金所占比重过大的状况,现行奖金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应当用于改革工资制
度和理顺工资关系。要建立正常的升级增资制度,改进奖励、津贴制度。
三、各企业工资改革的增资水平,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经济负担能力,瞻前顾后,留有余地。用于调整工资标准的部分,掌握在人均每月五元的限度之内,用于其它工资改革方面的部分,一般企业掌握在人均每年增加一个月平均标准工资以内,经济效益很好的企业,可以掌握在人均每年
增加一个半月平均标准工资以内。企业内部工资改革的资金来源,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从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和随经济效益提高而新增的工资中支付,其他企业从留利中的奖励基金中支付。
附:关于新拟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说明
一、新拟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和干部工资标准,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在审批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时参考。国营小型企业的工资标准,由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二、企业工人的工资制度,一般要在执行技术等级标准的基础上实行等级工资制,工资等级要同技术等级相对应,一个技术等级可以对应一个或几个工资等级。提升工资等级要考核技术等级。自动化程度高、生产连续性大的工作和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工人,也可以实行岗位工资制。实行
岗位工资制,要明确规定岗位责任和上岗工人必须具备的技术业务水平、操作能力,新工人要经过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他们的工资要分几年逐步过渡到岗位工资标准。
企业工人的工资标准(不含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按现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划分,每类工资区一般可按三类产业或工种交叉使用五种工资标准。以六类工资区为例,一般使用第2种至第6种工资标准。其中,一类产业(工种)包括钢铁冶炼、煤矿井下、石油钻井、森林采伐、
海洋捕捞等,可以使用第4、5、6三种工资标准;二类产业(工种)包括机械、建筑、铁路、交通、纺织、电力、石油、采油、化工等,可以使用3、4、5三种工资标准;三类产业(工种)包括农业、商业、碾米、面粉加工等,可以使用第2、3、4三种工资标准。
三、企业的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每个职务划分若干工资等级。行政人员与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同一工资标准。企业干部的工资标准(不含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按现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划分,每类工资区一般设三种工资标准。以六类工资区为例,一般可以使用第2种至
第4种工资标准。企业领导干部的职务工资标准,大型联合企业为一至六级,大型企业为三至八级,中型企业为五至十级。企业干部其他职务的最高、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研究确定。实行大型联合企业工资标准的企业,由各地区、各部门提出,经过劳动人事部审查同意。实行
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的企业,由各地区各部门研究确定。县级企业不得使用大型企业工资标准。
四、实行岗位工资、结构工资和其他各种不同形式工资制度的企业,除奖金外的其它工资的各个组成部分合计的总水平,均不得超过全国统一规定的改革工资制度的总水平。
五、企业实行新拟的工人、干部工资标准,由企业自费解决。因此,企业应根据经济效益的好差、自费负担能力的大小和现行工资标准的高低来确定。现行工资标准较高、经济效益好、自有资金充足、有长期负担能力的企业,可以实行较高的工资标准;现行工资标准较低或经济效益和
自费负担能力较差的企业,则应实行较低的工资标准;现在自费负担有困难的,其新定工资标准,还可以低于参考标准,以后经济效益上升,再逐步提高。
六、企业改革工资制度实行新拟工资标准时,用于改革工资标准所增加的工资,应掌握在人均每月五元以内。用于改革工资标准所增加的工资,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由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和随经济效益提高而增长的工资中解决;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
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从留利的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得进入成本。
七、实行新拟工资标准的企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均按规定执行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六类工资区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不含副食品价格补贴),研究生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50元,大专毕业生45元,中专毕业生40元。一年见习期满
后的定级工资,研究生一般定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的十三级,大学本科毕业生定十三级副,大专毕业生定十四级,中专毕业生定十五级。少数优秀的,可以高定,比较差的可以低定。其他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在见习期间、学徒期间和熟练期间的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确定。
八、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企业改革工资制度建立新的工资标准,应按《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附: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
各类区适 | …………………| |
| | 十一类工资区| |
用标准 | ………………| | |
| | 十类工资区| | |
范 围 | ………………| | | |
序 | | 九类工资区| | | |
| ………………| | | | |
| | 八类工资区| | | | |
号 | ………………| | | | | |
| | 七类工资区| | | | | |
等 | ………………| | | | | | |
| | 六类工资区| | | | | | |
|………………| | | | | | | |
|| 五类工资区| | | | | | | |
级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一 |248 |255 |263 |270 |277 |285 |292 |299 |306 |……|
---------|--|--|--|--|--|--|--|--|--|大业|
二 |224 |230 |236 |243 |250 |256 |263 |269 |276 | |
---------|--|--|--|--|--|--|--|--|--|型领|
三 |202 |208 |214 |220 |226 |231 |237 |243 |249 | |
---------|--|--|--|--|--|--|--|--|--|联导|
四 |185 |190 |196 |201 |207 |212 |217 |222 |227 | | ……|
---------|--|--|--|--|--|--|--|--|--|合干| 大领|
五 |170 |175 |180 |185 |190 |195 |199 |204 |209 | | |
---------|--|--|--|--|--|--|--|--|--|企部| 型导|
六 |155 |160 |165 |169 |173 |178 |182 |187 |192 |……| | ……|
---------|--|--|--|--|--|--|--|--|--| 企干| 中领|
七 |141 |145 |150 |154 |158 |162 |166 |170 |175 | | |
---------|--|--|--|--|--|--|--|--|--| 业部| 型导|
八 |128 |131 |136 |139 |143 |147 |150 |154 |158 |……………| |
---------|--|--|--|--|--|--|--|--|--| 企干|
九 |115 |118 |122 |125 |128 |132 |135 |138 |142 | |
---------|--|--|--|--|--|--|--|--|--| |
十 |102 |105 |108 |111 |114 |117 |120 |123 |126 |……………………|
-------------------------------------------------
-------------------------------------------------
十副 | 96 | 98 |101 |104 |107 |110 |112 |115 |118 |
---------|--|--|--|--|--|--|--|--|--|
十一 | 90 | 92 | 94 | 97 |100 |103 |105 |108 |110 |
---------|--|--|--|--|--|--|--|--|--|
十一副 | 84 | 86 | 88 | 90 | 93 | 96 | 98 |101 |103 |
---------|--|--|--|--|--|--|--|--|--|
十二 | 78 | 80 | 82 | 84 | 87 | 90 | 91 | 94 | 96 |
---------|--|--|--|--|--|--|--|--|--|
十二副 | 73 | 74 | 76 | 78 | 81 | 84 | 85 | 87 | 89 |
---------|--|--|--|--|--|--|--|--|--|
十三 | 68 | 69 | 70 | 72 | 75 | 78 | 79 | 81 | 82 |
---------|--|--|--|--|--|--|--|--|--|
十三副 | 63 | 64 | 65 | 66 | 69 | 72 | 73 | 75 | 76 |
---------|--|--|--|--|--|--|--|--|--|
十四 | 58 | 59 | 60 | 61 | 64 | 67 | 68 | 69 | 70 |
---------|--|--|--|--|--|--|--|--|--|
十四副 | 53 | 54 | 55 | 56 | 59 | 62 | 63 | 64 | 65 |
---------|--|--|--|--|--|--|--|--|--|
十五 | 49 | 50 | 51 | 52 | 54 | 57 | 58 | 59 | 60 |
---------|--|--|--|--|--|--|--|--|--|
十五副 | 45 | 46 | 47 | 48 | 49 | 52 | 53 | 54 | 55 |
---------|--|--|--|--|--|--|--|--|--|
十六 | 41 | 42 | 43 | 44 | 45 | 47 | 48 | 49 | 50 |
---------|--|--|--|--|--|--|--|--|--|
十六副 | 37 | 38 | 39 | 40 | 41 | 43 | 44 | 45 | 46 |
---------|--|--|--|--|--|--|--|--|--|
十七 | 34 | 35 | 36 | 37 | 38 | 39 | 40 | 41 | 42 |
--------------------------------------------------
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
各类 序 等 | |一|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区适 级 | |-|-|-|---|---|---|----|-----|-----
用标准范围 号 |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
| ……………………………………|11|43|47|51|56|61|66|72|78|84|91| 98| 105| 113| 121| 129
|十 |-|-|-|-|-|-|-|-|-|-|-|--|--|--|--|--
|一 | ………………………………|10|42|46|50|55|60|65|70|76|82|89| 96| 103| 110| 118| 126
|类 |十 |-|-|-|-|-|-|-|-|-|-|-|--|--|--|--|--
|工 |类 | …………………………| 9|41|45|49|54|59|64|69|75|81|87| 94| 101| 108| 115| 123
|资 |工 |九 |-|-|-|-|-|-|-|-|-|-|-|--|--|--|--|--
|区 |资 |类 | ……………………| 8|40|44|48|53|58|63|68|73|79|85| 91| 98| 105| 112| 120
| …|区 |工 |八 |-|-|-|-|-|-|-|-|-|-|-|--|--|--|--|--
| …|资 |类 | ………………| 7|39|43|47|52|57|62|67|72|78|84| 90| 96| 103| 110| 117
|区 |工 |七 |-|-|-|-|-|-|-|-|-|-|-|--|--|--|--|--
| …|资 |类 | …………| 6|38|41|45|49|54|59|64|69|75|81| 87| 93| 100| 107| 114
|区 |工 |六 |-|-|-|-|-|-|-|-|-|-|-|--|--|--|--|--
| …|资 |类 |……| 5|37|40|44|48|52|56|61|66|72|78| 84| 90| 97| 104| 111
|区 |工 |五 |-|-|-|-|-|-|-|-|-|-|-|--|--|--|--|--
| …|资 |类 | 4|36|39|43|47|51|55|60|65|70|76| 82| 88| 94| 101| 108
|区 |工 |-|-|-|-|-|-|-|-|-|-|-|--|--|--|--|--
|……|资 | 3|35|38|42|46|50|54|59|64|69|74| 80| 86| 92| 98| 105
|区 |-|-|-|-|-|-|-|-|-|-|-|--|--|--|--|--
| | 2|34|37|41|45|49|53|58|63|68|73| 78| 84| 90| 96| 102
| |-|-|-|-|-|-|-|-|-|-|-|--|--|--|--|--
|……| 1|33|36|40|44|48|52|56|61|66|71| 76| 81| 87| 93| 99
------------------------------------------------------
1985年7月23日
从票据法的基本原则看票据法的价值取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票据法的最主要的原则是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较民事法律行为,这是票据的特征,从票据流转的全过程来看,无因性贯穿始终。票据行为无因性是指票据有效无效不取决于票据取得的原因,而在于票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只看形式,不看内容。
如何理解无因性这一原则?谢怀轼先生在《票据法概论》中指出,无因性原则下有例外。例外是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即出票人与受票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取决于原因关系,原因关系无效,票据关系亦无效。
笔者认为,票据无因性是绝对的,不是相对的,票据因为在流通中,票据效力不应在直接当事人之间无效,而以后的交易中又变成有效,它的效力应当是一贯的。如甲、乙两公司签发票据的原因行为是非法交易,但甲、乙两公司没有转移票据权利,乙公司请求付款,不付款的原因是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并非因票据无效而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票据的效力是无因性的,主要看票据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而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是看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是否合法。如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欺诈胁迫等违法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为保证票据的流通,对签发背书担保承兑符合票据法的形式要求,票据有效,行为人要对票据行为负责,但并非对任何持票人都负责任,对于合法取得票据的权利人要保护,对于非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保护,不保护的理由不是前手的瑕疵,而是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不合法。所以,在保障票据流通的前提下,票据无因性原则并不会放纵一个坏人,使坏人受益。
善意持票人当然有票据权利,非善意持票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而不知道违法取得的票据,虽然在客观上票据形式有效合法,但在主观上的恶意使其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无因性是绝对的,在《票据法》第10条、第12条中可以看到,第10条规定:“没有对价取得的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第12条又规定:“因欺诈、胁迫等原因而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明知以上情形而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因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也不享有票据权利。”法律上已经把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的主体限定死了,只要取得票据原因不合法,不享有票据权利,纵然票据是有效的。为加重票据行为人的责任,我们捍卫票据无因性。在这一点把票据行为无因性绝对化了,票据总是有效或无效,不是在直接相对人之间是无效,而在善意持票人,票据又有效了。
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形式规定了非常严格的要求,因为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从各种票据形式要求的共性总结有三点:
一是书面方式。在出票、背书、承兑、担保等票据行为中都有书面方式的要求,即"白纸黑字",白纸指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样,黑字又是什么意思呢?有一个商人的票据被二次退票,第一次退票是因为票据用圆珠笔填写的,但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碳素墨水的钢笔或毛笔;第二次退票是因为出票日期用小字数字填写的,银行要求用大字来规范填写。
二是签字、盖章。行为人的签章行为反映行为人的身份,说明行为要由谁来负责。银行要求法人盖章、签字,要盖单位的章,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的私人章;自然人既可签字,又可盖章,或即签字又盖章。
市场经济下,签章只是表明身份,只要能真实反映身份的签章,应用有效来保护。对于明知而故意签章错误的,应追究其票据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是款式要求。对出票人要求最多,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是七项,本票、支票写六项。在保证票据流通的前提下,“票据交易秩序的安全”与“票据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是两个概念,在款式要求中是要维护“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如票据金额,票据法规定金额要用中文大字与阿拉伯数字同时标注,如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票据无效。在外国法中规定大小写记载不一致的,以数额小的为准,立法指导思想是尽力维护票据的有效性,促进票据流通,避免动辄无效。
如票据被更改怎么办?票据法中规定日期,金额收款人等事项不能改,如改了,票据无效。当前票据诈骗案件中大多以变造金额为主,除了要追究刑事责任,票据法也规定:对于变造前签章的,按变造前的记载事项负票据责任;对于变造后签章的,按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票据责任;这是要维护票据的文义性,这是第14条的规定。第9条规定改写票据记载事项,票据无效,它在追求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而第14条强调交易秩序的安全。法官大多适用第14条。
总之,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概括为票据有效、无效,取决于票据形式要件;票据持有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不仅有形式要件要求,而且取决于持有票据的原因是否合法。
合同法的价值取向是合同正义与合法效率。如正义与效率发生矛盾时,取义而舍利。在制定合同法中有几项立法原则,其中一项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的意思是人人有工作干,有饭吃,有衣穿,这是个大目标。那么,票据法的价值目标是什么?如果票据法追求经济效率,那么这部法律一点伦理道德都没有。这与我国法律体系的价值目标相冲突。而且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尤其是二战后各国的立法、法理、司法中都强调公权,维护社会公益,如果票据法只维护商人的唯利是图,恐怕与世界立法发展潮流相矛盾。所以说票据法不只追求效率原则,但主要是效率原则。
从票据法的立法目的,制度结构可以看出它的价值取向。票据本身是一张纸,从中看不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政策目标,只是商人用来作生意的纸。从本质来看,促进票据流转是票据法的价值目标。促进票据流通,是维护交易安全所必需的。如基于对票据的信任而发生票据的流通行为,只因一次欺诈无效而要求推翻所有的交易,重新按合同性质来决定行为的效力,这是不安全的,不是票据法所追求的。
在这个大目标下,究竟是追求“交易秩序的安全”还是“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不无争议。在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的票据样本中,我们可以看到票据的使用目的,即要求有真实的合同关系,和票据的交易编号,即要求有合同的交易号码。这就把票据与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联系到一起,来保证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如违法地使用票据,法律不能容忍这种违法行为,同时也认为票据是无效的。在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如果把票据与合同关系相联系到一起,还不如不立票据法,有合同法就足够了。从西方票据发达史来看,票据在流通中有多种功能,如克服携带现金之不便,克服使用金钱在时间、空间上的不便、支付、结算、融资功能。只有在流通中,票据才能发生诸多功能,在这个过程中,不必过分考虑使用票据的目的、用途。因为可以通过完善合同法、行政监管法规来解决这些问题,没必要赋予票据法太多的历史使命。
票据法只是保证票据流转的安全和流通秩序的安全,至少每一手使用票据的安全不在考虑范围之内。但在立法条文中体现出“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的立法精神。《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签发取得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务关系。”条文中使用“应当”。《票据法》第21条是关于汇票的,此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还要有保证支付的可靠资金来源。”本票中也规定,“签出本票时必须有保证支付的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没对价的票据进行骗取他人的资金。”从规定的“必须”、“应当”、“不得”等字眼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不保护没有合法交易关系而签发票据的效力。如签发空头支票的效力,是把票据效力与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相联系还是相分离?票据没有转让,只在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由于是空头支票而票据当然无效,但如果善意转让,如何认定票据效力?因为空头签发的支票而认为票据无效,作假者以票据无效而当然不负担票据责任,对于善意受让人因票据无效而不能有效地保护票据权利,事实上票面上并没有标明合法交易或非法交易,这样使“亲者痛,恨者快”。
许多学者撰文批评这种现象,因为这个票据原理早已被西方国家法律所采纳。但立法论证中,因为当时票据对于大多数人来讲很陌生,中国人民银行显然具有权威,他们认为不能主张票据无因性,这样必将使票据成为骗人的工具。他们希望票据法解决不使票据沦为“骗人工具”的结果。但实际中,票据只是流通中的一张纸,对于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票据法可以进行规定。对于如何避免票据成为骗人工具,应由其他法律部门作出规定,如刑法、行政法、民法。票据法的法律责任这一章,如追究刑事责任,要在刑法典中寻找;如追究民事责任,要在民法侵权法中寻找。所以我们应当承认票据法的功能有限性,对于价值取向来讲,公正与效率可能过于空泛,维护票据流转秩序应是票据法的价值取向。
在私法领域,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法律允许的。如违反禁止性规定,要追究法律责任;如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推定为法律所允许的行为。商人往往在没有禁止性规定的范围中寻找法律漏洞,来牟取法律上的利益。
票据关系中,注重“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保证每一手都合法有效。如果在这种价值取向指导下执法,必然会影响票据在市场经济中的流通秩序。商法的目标是促进市场的繁荣,如公法过分干扰市场,会窒息市场的活力,商人将因巨大的风险而退出市场,这样一来市场繁荣只是一句空话。
因此,票据法的目标是促进票据流通维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