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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校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08:21: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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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校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校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政发〔2010〕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校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13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汉中市校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校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1号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2006年第23号令)及《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1989年第4号令)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安全管理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突出重点、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校园安全负总责。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校园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乡镇(办事处)、综治部门对校园安全进行综合治理,督促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教育部门负责校园内部安全工作。负责督促落实校园内部安保机构、人员和安保设施的建设、维护,检查校园内部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校园内部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校园安全的监督和指导机关。负责校园内部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维护。

第六条 各级综治部门负责校园安全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幼儿园是校园内部安全的责任主体,校长、园长为校园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建立健全校园安保应急处突机制。各级综治、教育、公安等部门和各级各类校园都要根据实际制定并落实校园应急处置预案,适时组织实战演练。



第二章 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第九条 全面掌握校园安全工作状况,制定校园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校园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校园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组织校园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 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校园开展安全工作;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校园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做好应急处突工作准备。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校园内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三条 负责对文化艺术类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和未经审批的文化艺术类学校、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和取缔。

第三章 公安机关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大型会议、大型活动期间,公安机关要安排警力协助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

第十五条 把校园周边作为治安巡逻的重点,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或报警点。

第十六条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督促各级各类校园配齐法制副校长和辅导员,在校园普遍开设法制课程和安全教育课程。

第十七条 落实公安部“八条措施”,认真开展校园周边的治安整治,适时开展校园内部安全检查,及时有效清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指导校园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保卫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机构建设;检查、指导和监督校园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和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查处和整改各类治安隐患。

第十九条 了解和掌握校园及周边治安状况,协助校园处理突发事件,及时查处涉及校园的治安刑事案件。



第四章 综治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牵头组织教育、司法、信访等部门、乡镇(办事处)和学校保卫机构负责对可能影响校园安全的矛盾纠纷、安全隐患,以及精神病人、有暴力倾向和经常缠访闹事人员等特殊人群、高危人员进行排查,逐一登记造册,逐一落实包抓、稳控和整治措施,逐一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严防漏管失控。

第二十一条 组织协调发动公安、教育、文化、工商、城规、城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检等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校园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中小旅店、网吧、娱乐服务场所等复杂部位的综合治理,以及违章建筑、违规经营场所的清理、查处、整改工作。强化校园食品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食品、饮食摊点进行清理取缔。对校园物防、技防设施建设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管。



第五章 学校幼儿园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门卫值勤、治安、消防安全、住宿学生安全管理、校车管理、日常巡逻以及危险物品和校园内部安全定期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堵塞校园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成立校园安保机构。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1000人以上的学校全部成立安全保卫科,为部门和学校中层管理科室,负责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同时配备专职的校园保卫干部,3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备1名,300人至1000人的学校至少配备2名,学校每增加1000人增配1名。

第二十四条 配齐配强安保人员。校园内部保安人员要从保安公司统一选聘身体条件好、个人素质高、责任心强、经保安公司统一培训的安保人员。3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备2名、300人以上的学校至少配备6名,学生每增加1000人增配3名,有住校生的学校要酌情增加保安人数,适应安保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配备必要的防卫器械。各级各类校园传达室统一更名为安全保卫室,统一标识。每个校园至少配备两套钢叉、警棍和辣椒水等必要的警用器械,以满足本校园安保工作需求。

第二十六条 加强校园安全物防设施建设。所有校园要设置和加固围墙,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技防设施建设。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室、操场、仓库、实验室、大型会议室、校园出入口及围墙周边等要害部位要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和报警、预警系统,建立监控室。监控室要落实专人值守,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视频监控系统联网。

第二十八条 严格落实校园安全制度。校园监控室24小时保持专人值守。严格门禁制度,严防可疑人员进入校园危害师生安全。校园要实行24小时巡逻、守护制度,上学、放学时段,有足够教师、校领导和保卫人员守护、管理,对一时无人接送的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有专人集中看护,杜绝放任、失管现象。

第二十九条 抓好学生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加强检查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教育、文化、工商、城规、城管、卫生、食品药品、质检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将校园安全工作纳入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年度考核,层层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加强日常检查,切实把校园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严格行政问责。对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保卫监督与管理职责,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侧。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监二字〔2004〕74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的通知


针对最近部分地区已关闭、报废的小煤矿受利益驱动死灰复燃、非法开采和一些煤矿企业不顾安全生产条件突击生产、盲目超产,并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的情况,国务院办公厅于11月19日下发了《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49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现将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印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好《紧急通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组织《紧急通知》的学习贯彻。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紧急通知》,按照《紧急通知》要求并结合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精神,进一步理清监察执法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全力以赴抓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并在近期组织实施小煤矿关闭整顿和煤矿“一通三防”集中整治的专项监察执法工作,坚决打击非法开采,监督整治工作到位;同时要根据监察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要求,认真排查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凡属于国办发〔2001〕68号文件规定应当关闭的矿井,要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立即予以关闭。

  三、继续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搞好本年度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对于确定为C、D类的矿井,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矿井名单和整改、整顿的意见;对拒不整顿或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矿井,要依法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提出关闭的建议。

  四、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监管工作。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审核颁证工作的领导,对符合颁证条件的矿井要按程序加快审核颁证进度。对按期未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组织生产的矿井,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凡发现辖区内小煤矿非法开采的,要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的规定落实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对煤矿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加快事故调查进度、按期结案,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小煤矿非法开采造成的事故,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请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将贯彻落实《紧急通知》、组织开展小煤矿关闭整顿和煤矿“一通三防”集中整治的专项监察执法工作情况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南昌市开发区行政执法若干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开发区行政执法若干规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开发区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开发区,包括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英雄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红谷滩新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对行政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开发区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实施行政执法,也可以向开发区派驻机构实施,还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施,但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除外。具体方式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管委会协商确定。

第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实施或者向开发区派驻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的,管委会应当予以配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管委会实施行政执法的,双方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当包括委托部门和受委托管委会的名称、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期限、责任承担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后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执法委托书格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管委会接受行政执法委托后,应当按照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解决实施行政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受委托管委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委托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执法。

受委托管委会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应当报委托部门备案。

第九条 受委托管委会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第十条 受委托管委会应当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受委托管委会应当加强与委托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行政执法情况,重大的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委托部门。

第十二条 委托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管委会实施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帮助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有关工作制度和法律文书,发现受委托管委会行政执法行为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出并要求其依法纠正。

委托部门对受委托管委会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受委托管委会在委托范围内违法实施行政执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委托部门依法予以赔偿。委托部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受委托管委会或者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的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需要变更行政执法委托书内容的,由委托部门与受委托管委会协商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受委托管委会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情节严重或者多次违法的,委托部门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