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工作,现就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第90号令发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规定,开立一个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基本存款账户)。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当选择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立交易所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投资交易所证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可以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门用于股指期货保证金结算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开立上述三类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区分自有资金和由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客户资金分别开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每只开放式基金应当单独开户。
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书面批复以及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投资额度的书面批复、托管银行的托管资格书面文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与托管银行的托管协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专用存款账户的,还需同时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批复试点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文件以及托管银行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资格许可书面文件。
三、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收入、从依据本通知开立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划入的资金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是:买入证券支付的价款、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支付投资相关税费、划出至依据本通知开立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除开放式基金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如需汇出投资收益的,应当提供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关税务证明。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专用存款账户与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自有资金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不同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也不得划转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四、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据本通知所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托管银行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及本通知,做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及管理等业务。
六、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其托管银行应当是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委托该托管与结算代理银行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中的相关规定。
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机构基本情况说明;
(二)人民币资金来源及规模说明;
(三)投资计划书;
(四)债券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
(五)登记注册文件或监管机构批准成立的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批复及其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九)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投资额度的书面批复;
(十)最近3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的说明;
(十一)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宏观管理要求和试点发展情况,对总体投资比例和品种做出规定和调整。
九、托管银行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在业务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销户信息、获批准的投资额度、所募集资金金额、资金跨境划转信息、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总体情况。
托管银行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信息的汇总报表。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其结算代理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结算和托管等信息。
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托管银行的账户管理、资金汇出入和信息报送等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托管银行在办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结算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防范利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1〕321号)同时废止。
潍坊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1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潍坊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已经第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潍坊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市政府决定设立企业管理奖。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潍坊市企业管理奖,是市政府在企业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奖项,分别授予为我市企业管理工作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企业及管理创新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以我市工业企业为主体,兼顾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本办法所称管理创新成果,是指我市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及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从企业实际出发,在管理理念、组织与制度、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所进行的成功探索。
第四条 潍坊市企业管理奖设企业和管理创新成果2个奖项,各10个名额。
第五条 潍坊市企业管理奖每2年评选1次。
第六条 潍坊市企业管理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市企业管理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评审指标体系,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企业联合会。
第八条 潍坊市企业管理奖主要是对企业申报奖项前3年企业管理业绩的综合评价。获奖的企业6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九条 被授予潍坊市企业管理奖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近年来发展速度快、效益好,企业资产、营业收入、利润、上缴税金等主要指标居全省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多年来一直高度重视企业管理工作,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体系和制度,企业基础管理、生产管理、市场营销管理、质量管理、财务成本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扎实,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管理模式和企业文化,对本行业或其他行业企业具有广泛借鉴价值,成效显著,管理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率大。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积极应对,强化精细化管理,练内功、挖潜力、增效益,成绩突出。
(三)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切实加强战略管理,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大力推进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技术开发费和技术改造投入较大,近3年企业每年据实列支的技术开发费原则上达到销售收入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以上);原则上拥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和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
(四)大力推进节能管理,发展循环经济,防治环境污染,圆满完成节能减排指标和任务。
(五)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积极创造就业机会,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职工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无拖欠职工工资,未发生欠缴“五险一金”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凝聚力强,企业能够依法按照职工工资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加强在职职工的技能提升、培训,拥有一支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者、科技人员和职工队伍。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逃避缴纳税款、欠税等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八)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第十条 被授予潍坊市企业管理奖的管理创新成果原则上从全市历届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中评选,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特色突出、创新性强、层次水平高,得到省内外公认。
(二)实用性强,在企业中经过2年以上的实际应用,经过科学评估、测定与计算,确实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导向性和可操作性强,在本行业或其他行业企业中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或在其他企业推广后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市企业管理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驻潍上属企业奖励项目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二条 具备评选条件的企业可向第十一条所列单位提出申报,并提交市企业管理奖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将推荐材料报市企业联合会。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市企业联合会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会同市经信委、人社局、财政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奖项候选名单,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提出潍坊市企业管理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对具备山东省企业管理奖评选条件的企业,按照以上程序向省政府推荐。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向获奖企业及成果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十六条 每个获奖企业和管理创新成果奖金为5万元,由市财政从市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参加评奖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并缴回奖励资金,6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参与骗取企业管理奖励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评奖的次年,评审委员会组织对获奖企业进行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撤销已获奖项并缴回奖励资金,6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其管理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