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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铁路支线经营管理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4:38: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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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铁路支线经营管理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路支线经营管理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5日,铁道部

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为了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深化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推动铁路支线走向市场,根据铁道部《关于运输企业建立自主经营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铁办〔1995〕13号),特制定《铁路支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

铁路支线经营管理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深化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推动铁路支线走向市场的步伐,在全路有组织、有规划、有步骤地推进铁路支线的经营管理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线是指由干线分支出的主要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或为某企业、某一专项工程服务并设有营业站的铁路。
第三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国家铁路的亏损支线,对于按第四条测算有盈利的支线不执行本办法。本办法以下所称支线均指亏损支线。
第四条 为了准确核算支线的盈亏,全路所有的支线都要进行收支核算。在全路统一运价和现行清算体制下,按下述方法核算支线的经营状况。
支线的收入(清算收入):按支线年完成的周转量与全路平均运价率(如果该支线执行特定运价,按特定运价的运价率)计算。
支线的成本:按铁路运输分线成本计算的有关办法计算。
根据以上计算的收入和支出,考虑相应的税金,核算支线的盈亏水平,在全路运输企业全面亏损的情况下,如该支线的收入利润率小于-10%(即亏损超过10%)时,认定该支线为亏损支线,否则不为亏损支线。
第五条 为了推动铁路运输企业走向市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各铁路局对支线可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采取合营、租赁等多种经营方式。
第六条 铁路支线经营改革的原则是:支线由原来的运输企业承担亏损变为支线自负盈亏,为铁路运输企业走向市场创造条件,铁路运输企业拥有对管内支线的经营决策权,但为了便于管理、统计以及运输组织的统一协调,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应将每一支线的经营方式报部核备。

第二章 支线的经营改革
第七条 经营管理改革,可以采取有偿转让、合资、同地方企业联营、合作经营等方式,也可由铁路多经企业租赁、承包经营。有条件的支线均可采取放开经营的政策。
第八条 配合清产核资工作,对现有支线的全部净资产进行界定和重新评价。在明确资产状况的基础上,可采用以下方式改革支线的经营管理:
1、有偿转让
根据支线的资产价值,由路外企业出资一次购买,支线所有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及职工身份将作相应的变动。
支线资产有偿转让后,收取的转让金增列运输企业资本金,财务隶属关系作相应的变动。
2、合资
将支线作为运输企业的投资,并接受路外单位的投资,共同组建一个实体,独立核算,运输企业同支线的关系是出资者和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合资后的支线单位,根据投资方出资的比例或实际控股情况决定财务隶属关系。
3、同地方企业联营、合作经营
将现有的支线同路外企业联营,或者通过同地方政府或企业合作经营,享受优惠政策;支线独立核算,利润各联营方分成。
联营、合作经营后,联营各方根据从支线企业中分得的利益情况进行合并报表。
4、铁路多经企业承包经营
对于现有的支线,由路内的多种经营企业进行承包,支线进行独立核算,按规定向运输企业上交一定的利润。
5、铁路多经企业租赁经营
由路内的多种经营企业进行租赁,向运输企业交租金,支线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九条 支线按有偿转让方式进行经营改革以后,由于资产关系已发生变化,其与国家铁路的直通运输将通过合同方式确定或经过批准办理,支线单位的工作量等各项指标将不再在国铁中统计。
除有偿转让以外的其他各种经营方式,都要把支线从运输企业中分离出去,建立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以下称支线单位),支线单位和铁路局、分局之间的关系要从行政领导关系转变到出资者和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支线单位的工作量等各项指标比照临管线的办法统计,单独列报。
第十条 支线经营改革以后,支线的折旧资金自提自用,运输企业将不再对其进行无偿投资。
第十一条 支线经营改革以后,通过独立完成运输任务取得运输收入或与相关铁路局、分局进行清算获得清算收入;根据收支配比的原则负担相应的成本、费用。凡是通过支线经营改革后从地方政府争取到的加价收入应该全部清算给支线单位;凡是与运输企业有互补劳动的,应该严格按照相关工作量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有偿转让、合资、联营、合营支线的劳动工资问题的处理,部将另行规定;多经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支线有关劳动工资问题的处理,按铁路多经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支线经营改革以后,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应当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精神,赋予支线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三章 支线的关闭与自营
第十四条 对于运量极小、无经营价值的支线,运输企业在征得地方政府的同意后,可以封闭。
第十五条 所谓自营,即铁道部不再对支线的技术标准、运量计划、投资多少进行规定,各铁路局可以通过减少人力、资金、设备等方法,达到减少支线亏损的目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铁路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但铁路局不得截留本办法赋予支线单位的自主权。实施细则要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交通部关于建立反水上运输超载长效机制的通告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建立反水上运输超载长效机制的通告

  近年来,交通部门、海事机构针对水上运输超载违章航行行为开展了多次专项治理整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主要表现在船舶超载航行行为明显减少,船员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明显提高,主要水域通航环境明显改善,航运市场秩序进一步得到规范,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不断好转。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件精神,彻底杜绝水上运输超载航行行为,规范水运市场秩序和水上通航秩序,稳定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交通部决定,建立反水上运输超载长效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交通部门、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把查处水上运输超载违章行为作为一项日常工作,依法长期开展。

  二、所有营运船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船舶必须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识;在进出港口时,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申报,并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二)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持有合格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证书、文书。
  (三)船舶必须严格按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严禁超载。
  (四)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五)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要求。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船舶和船员,海事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港口装卸企业不得为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载重线标识的船舶装载货物,并应根据船舶核定载重线所对应的载重量为船舶装载货物。对已经到港的超载船舶,在海事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结束之前,港口装卸企业不得为其卸货。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港口装卸企业,主管机关将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货主、船主(员)、港口装卸企业对于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五、对于逃避海事监管,对抗海事执法的超载船舶,海事部门将在全国通令协查,并冻结船舶所有资料,暂停办理船舶转港、出卖等手续。

  六、对于主动配合、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超载船,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质电[2004]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目前,我国北方许多地区陆续进入冬季施工时期。冬季气温低,风、雪天气增多,是各类施工事故的高发期。为确保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入宣传和贯彻“一决定、两条例”和今年9月23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要结合冬季施工特点,认真分析本地区冬季施工易发事故类型、原因,辩识查找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本地区重大事故危险源真正作到心中有数并进行重点监管。三是要强化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工作检查,加强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狠抓各项措施的执行和落实。

  二、突出重点,强化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一是企业要认真制定针对性强的冬季施工安全措施,开展冬季施工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二是企业要根据气候变化,灵活安排不同工种工作,在遇到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立即停止室外作业,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积水、积雪,在采取有效的防冻、防滑措施后方可进行正常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把关,消除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隐患。三是企业要加强作业人员生活区的管理,严禁将未完工工程的地下室作为住宿场所,工人宿舍取暖设施应设专人管理,严禁明火取暖和乱拉、乱接电器,严防烟气中毒、火灾和触电事故。四是要加强对室内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中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的管理,对各类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管理,合理有效配置消防器材,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于不执行冬季施工各项安全措施或者冬季施工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咬定目标,认真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

  据初步统计,截止2004年10月31日,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872起、死亡1027人,比去年同比分别下降18.88%和17.51%;其中10月份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3起、死亡9人,比去年同比分别下降40%和70%,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呈现平稳趋势。各地要切实克服麻痹思想,继续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越到最后关头,越要一丝不苟,踏踏实实地做好每项工作。

  一是各地区要根据刚刚结束的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情况,针对隐患问题,切实将整改工作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巡查制度,确保村镇施工安全;施工安全事故多发地区和近年来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一次冬季施工专项安全检查。二是要抓紧完成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工作,启动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与发放工作,确保在2005年1月13日前完成;开展两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程序。三是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提高执法能力,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监督执法,建立起安全生产执法台帐。年底我部将对各地全年安全监督执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与各地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对比检查。四是各直辖市、省会城市、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特级资质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要切实发挥起安全生产表率作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组织、协调、监督,切实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社会责任,树立政府投资工程安全生产的社会形象。

  各地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进一步认识和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性,力争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努力做到在今后的两个月中,各直辖市、省会城市等中心城市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通过发挥自身的管理优势、人才优势和物质保障优势,从根本上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设部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