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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8:57: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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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09〕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统计局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及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工作。

第五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 实物配租分配对象

家庭人均月收入及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且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实物配租。

(一)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中有两套(处)以上住房的;

(二)已有继承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实物配租的情形。

第七条 实物配租标准

一个家庭原则上配租一套廉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为:一人户家庭20平方米,二人户家庭35平方米,三人户以上家庭50平方米。配租标准面积内,执行政府制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超出部分执行市场平均租金。

实施实物配租的廉租家庭不再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申请程序

1. 申请。符合配租条件的廉租保障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领取《洛阳市廉租住房配租审批表》,按审批表内容如实填写;

2. 审核。申请人填好审批表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收入与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将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审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区房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章: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到上述审核的申请后,会同民政、国土、住房办等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查:

对申请人家庭中有农业户籍人口的,由市国土局对农业人口在集体土地上的住房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在审批表中注明,签署意见并盖章;

市民政局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低保情况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市住房办对申请人家庭及成员参加房改、集资建房情况进行审查,在7日内审查完毕,签署意见并盖章。

3. 审批。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部门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基本情况、住房情况、收入状况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进入轮候配租登记。在轮候期间,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核实,并根据变化的情况,作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配租资格。

经审查不符条件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家庭或申请人。

4. 公示。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优先配租原则,按顺序将申请家庭名单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联合对优先配租家庭进行认定。

认定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名单在《洛阳晚报》公示,公示期为15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给予配租。配租房源不足时抽签确定,配租结果在《洛阳晚报》公布。

第九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优先配租和抽签制度。

低保家庭优先于低收入家庭,在房源不足时抽签确定。

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于其他困难家庭,在房源不足时抽签确定。

无房家庭优先于有房家庭,在房源不足时抽签确定。

抽签过程及结果由公证机构公证。

第十条 选房。符合条件配租家庭应到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领取《选房人员推荐表》,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代表选房。安排选房的家庭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家庭两年内不予实物配租,选房后放弃所选房屋的三年内不予实物配租。放弃选房的转为发放租赁补贴保障。

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选房,其他家庭抽签确定。

第十一条 签约。实物配租保障家庭选房入住前,须与廉租住房产权人或管理人签订《洛阳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期限、方式缴纳租金。

第十二条 退出

实物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廉租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

1. 申请人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配租资格的;

2. 改变廉租住房性质,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的;

3.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4. 连续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5. 未通过年度审核或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 已取得实物配租住房的承租户,因条件变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必须在3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

第十四条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廉租住房租金收取、房屋维修养护及物业管理工作,确保使用人正常使用。管理部门管理费用从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中解决。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产权属国家所有。

第十六条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和其它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违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县(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科技厅),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
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
国际社会信息化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软件产业是信息时代的战略产业,我国软件产业必须实现跨越发展。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集中发展,建设软件园区是使软件产业实现快速发展的战略选择。创造局部优化环境,有利于营造软件企业交流合作氛围,有利于孵化和培育中小软件企业,有利于实现以人为中心的各种生产要素的转移和重组。
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各地陆续建立了若干软件园。我部从1995年开始,试点选择并认定一批优秀软件园作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并于1996年制定了《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目前,依据该《试行办法》已认定的东大软件园等14个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初具规模,在全国软件产业发展中起到了骨干和示范作用。
我部在总结认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特制定《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基地建设工作。凡经我部依据该《办法》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及已按《试行办法》认定的东大软件园、齐鲁软件园、西部软件园、长沙软件园、北京软件基地、天津华苑软件园、湖北软件基地、杭州高新软件园、福州软件园、金庐软件园、西安软件园、大连软件园、广州软件园、上海软件园等14个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视同为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现将《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规范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以下简称软件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软件基地的软件园,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当地政府已制定落实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具体措施,并具有扶持软件园和入园软件企业的地方政策;
(二)已有省市有关政府部门组成的软件园领导小组,领导软件园的建设和发展。具有独立的软件园管理机构,负责软件园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具有较好的科技、教育等周边环境,较丰富的研究成果和软件人才资源,初步形成了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制;
(四)已有一定规模适应软件产业发展的硬件环境和先进的网络通信设施,并有中、长期建设规划;
(五)已形成较完善的服务体系和管理办法,具有软件企业孵化功能,并有较好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
(六)具有较大的软件产业规模,其软件收入占年总收入的60%以上,并以自产软件为主。有较高的全员劳动生产率和年人均利税;
(七)具有若干全国知名度较高的软件骨干企业,具有若干全国市场占有率较高的软件产品;
(八)软件从业人员占员工总数的80%以上,并具有相当数量软件高级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及复合型人才;
(九)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年总收入的5%以上。
第三条 申报软件基地的软件园,应首先向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经评审,由省(市)科技主管部门报科技部火炬中心,经专家评审,由科技部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软件园颁发证书及标牌。
第四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定期对软件基地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软件基地,将取消其称号及资格。
第五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监会关于加强罚没款催缴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加强罚没款催缴工作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最近,证监会对1994年以来被处罚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机构和个人缴纳罚没款情况进行了清理,发现欠缴罚没款现象较为严重。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罚没款催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证监会稽查局组织有关派出机构对辖区内欠缴罚没款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一次全面催缴,限期1个月缴纳全部拖欠的罚没款。对经核实属于经营严重亏损或自有资金不足(恶意转移资金,逃避履行缴纳罚没款义务的除外)等原因,暂时有困难缴纳罚没款的机构和个人,报经证监会
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后,可缓期缴纳,但要责令其制定分期缴纳罚没款计划并监督实施;对经核实属于机构被合并重组、注销、解散或个人下落不明,其被执行资产去向不明或者通过法律手段已不能追回的,应报请证监会研究处理。
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价服务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和有关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在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处罚决定,特别是没有缴纳全部罚没款以前,由稽查局通知发行部、机构部、上市公
司部、基金部、期货部、法律部、会计部等有关部门,暂停受理这些机构和个人提交的所有申请事项。
三、对个别无正当理由和确凿凭据拒不履行缴纳罚没款义务的机构和个人,将由法律部代表证监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附:1994年至1999年6月底机构和个人拖欠罚没款清单(略)



1999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