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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8:02: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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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政发〔2008〕11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衢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衢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和从事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将工业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包括Ⅰ类工业固体废物和Ⅱ类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

定的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放射性废物和电子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实行特许经营、集中处置。衢州市设立统一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处置中心),负责集中处置全市各单位和个人产生但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环保局对全市范围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环保局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衢州市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根据市环保局的委托负责全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环保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八条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加强对工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监测。

第九条 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一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按年度

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自行利用无条件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自行处置;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处置中心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保部门可以指定处置中心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处置费用的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处置中心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

所在地环保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和个人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所在地政府承担;但该单位和个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十六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七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第四章 工业危险废物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处置的,由所在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环保部门指定处置中心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新、改、扩建项目如无能力按规范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在办理环保审批前与处置中心签订处置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市环保局和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市环保局和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工业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将工业危险废物从产生地运至利用、贮存和处置地点,产生、运输和接受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 工业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或处置中心在接收工业危险废物时,若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的内容不符,有权拒绝接受废物,并及时向市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报告。

产生、运输和接受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对自留存档的联单一般保存5年。

市环保局对某些联单提出延长保存年限的,产生、运输和接收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

第二十五条 在衢州市范围内转移工业危险废物至处置中心处置,必须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移。

转移工业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市环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市处置中心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第二十六条 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环保局申报次年工业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工业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工业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

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转移工业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

转移的工业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工业危

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

出转移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从市外向衢州市转移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浙江省以外其他省份转移工业危险废物进入衢州市的,应持有浙江省环保局、移出地省级环保局的批准文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从浙江省其他地区转移工业危险废物进入衢州市的,应经市环保局同意,并持有移出地设区的市环保局的批准文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八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工业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收集、贮存工业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工业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三十二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 运输工业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三十四条 市处置中心在接受工业危险废物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工业危险废物产生者及其它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签订协议,并报市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备案;

(二)在接受过程中,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包装及标签、标识应进行重新包装、粘贴;

(三)按规定要求做好接受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涉及多国(地区)加工的输美纺织品服装原产地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涉及多国(地区)加工的输美纺织品服装原产地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及其他五家外经贸企业:
根据美国自1996年7月1日起实施的纺织品服装原产地规则,对于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加工的输美纺织品服装,如其原产地不能按有关规则予以确切判定,则须通过美国海关判令和法庭裁决以个案形式予以判定。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对美国出口纺织品服装,现决定,简化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加工的对美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原产地判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对美国出口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加工的纺织品服装时,如无法按美国纺织品服装原产地规则确切判定产品的原产地,须事先向美国海关申请有约束力的判令。
二、对于经美国海关判令裁定属中国大陆原产的产品,出口企业须在安排生产前核实美国对我国该产品的设限情况。如属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企业在出口报关时须向海关提供相应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海关凭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验放。
三、对于经美国海关判令裁定属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地区)原产的产品,出口企业须在安排生产前核实美国对该国(地区)该产品的设限情况。
在货物出运前,出口企业凭美国海关判令(中英文),以及其他、报验报关文件直接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验或向当地海关申报出口时,无须出具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中国海关只留存美国海关判令中英文复印件备案,不作为验放依据。货物抵美后出现入关受阻等情况,其责任由企业自
负。出口产品允许标识为美国海关裁定的“原产国(地区)制造”。
四、请各地方外经贸委(厅、局)尽快将本通知有关规定转发本地区纺织品出口企业。
五、美国海关判令办公室地址:
(一)Office of Rulings and Regulations
U.S.Customs Service
1301 Constitution Ave., NW
Washington, DC 20229
(二)U.S.Customs Service
Director, National Commodity Division
6 World Trade Center
CIE, Room 437, ATTN: Binding Rulings Section
New York, New York 10048
特此通知。



1999年9月15日

关于表彰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决定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表彰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2003]61号《关于评选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通知》的要求,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和总参军训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以及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推荐,国家体育总局的审核,共有106人被评为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现决定,对张衡等106名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予以表彰。
  评选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活动,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全国体育竞赛工作的开展,充分调动广大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竞赛的效益和质量,促进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落实,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希望在这次活动中当选为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同志,在今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厉,发扬成绩,不断探索,勇于实践,为促进全国和本地区体育竞赛工作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名单如下:
北 京:  张 衡  李靖生  汪玉玲(女)
天 津:  张恩祥  高振融(女)
河 北:  刘子美(女)  关 敏(女)  高旭东
山 西:  崔茂德  聂卫东
内蒙古:  赵安义  陈 明
辽 宁:  韩伟民  于晓光  杜树杲
吉 林:  赵晓路  李 箐  宋海友
黑龙江:  厉德东 王艳萍(女) 安林彬 曹桂凤(女)
上 海:  许群伟  陈仁孝  朱耀庭
江 苏:  曹善亭  郭立人  缪澍惠(女)
浙 江:  马素萍(女)  陈 政  孙浙东
安 徽:  程既银  仇加勇
福 建:  侯玉珠(女)  牛 挥  黄承绪
江 西:  朱宜民  李含和  李爱军
山 东:  谈文新  张 庸
河 南:  杨 晓(女)  康闵利  倪建民
湖 北:  毕 竞  易建高  张 浩
湖 南:  杨智勇
广 东:  陈文芊  魏启文  方伟民
广 西:  井穗军  杜雪峰
海 南:  卢裕农  林书燊
重 庆:  曾正泽  黄天福
四 川:  张竞放(女)  黄特生  杜 伟
贵 州:  王 伟  林裕伟
云 南:  刘文庆  高正荣
西 藏:  德吉白玛(女) 林世昌
甘 肃:  石金钟  胡亚东
青 海:  张鸣荃  郭全才
宁 夏:  刘宏章  杨 珊(女)  郝俊峰
新 疆:  王益民  姜 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甘 霖
解放军总政治部:   陈招娣(女)  许永鹏
冬运中心: 于海燕(女)  肖 华(女)
射运中心: 周 元  于海娟(女)
自剑中心: 韩继玲(女)  袁向阳
水上中心: 魏 星  罗 冰(女)
田径中心: 孙 莹(女)
游泳中心: 吕 健  张 梅(女)
体操中心: 赵嘉伟  谢 颖(女)
小球中心: 李之文  杨 杰
足球中心: 朗效农
篮球中心: 薛云飞
排球中心: 孟 建  向 前
乒羽中心: 任春晖  李玉环(女)
航管中心: 毕东海  姜玉龙
武术中心: 陈国荣  冯宏芳(女)
汽摩中心: 徐宝山
社体中心: 闫树文(女)  殷佳珍(女)



          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