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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滩地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7 08:40: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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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滩地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1号


现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滩地管理实施办法》(登记编号:云府登456号),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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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滩地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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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对洱海滩地的保护管理,保护洱海湖泊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洱海保护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洱海滩地,是指洱海最低运行水位196430米(85高程,下同)至最高运行水位196600米外延15米的变幅区域。

  第三条 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以下简称洱海管理局)是保护管理洱海滩地的专门机构;沿湖各镇政府、大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洱海滩地的保护管理承担相应职责。

  大理市人民政府委托洱海管理局每年年初与沿湖各镇政府、大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洱海滩地保护管理责任状,年底进行考评、奖惩。

  第四条 洱海管理局在洱海滩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滩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洱海滩地保护管理规划;

  (三)组织有关部门落实、监督、检查洱海滩地保护管理措施;

  (四)保护洱海滩地范围内的植被;

  (五)依法行使洱海自然环境保护、林政等行政处罚权,对侵占、破坏洱海滩地、湖滨带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

  第五条 沿湖各镇政府、大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洱海滩地保护管理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积极宣传有关滩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

  (二)认真做好洱海滩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清除洱海滩地内的各类垃圾;

  (四)对侵占、破坏、污染洱海滩地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洱海管理局报告;

  (五)积极配合洱海管理局查处损害洱海滩地的违法、违规案件。

  第六条 洱海滩地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采取聘请滩地管护员或承包管护等形式,充分发挥和调动当地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

  第七条 洱海管理局应当会同环保、建设、林业等部门制定洱海滩地、湖滨带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建设完成后的洱海湖滨带管护经费纳入大理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 洱海滩地实行“三退三还”后,确需在洱海管理区域内从事养殖和种植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洱海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论证会审,确保对洱海环境保护不构成污染,并与洱海管理局签订使用协议,依照《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缴纳水面使用费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禁止在洱海滩地及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占滩建房、造田耕作、围建鱼塘、建沙场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在滩地上倾倒、堆放垃圾、废弃物以及兴建厕所、垃圾池;

  (三)在滩地上取沙、取土;

  (四)从事养殖活动、放牧或采割、打捞水生动植物;

  (五)砍伐、破坏洱海滩地上的植被或其他有关设施。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发生的,每个公民都有权予以制止,责任单位及人员应及时制止,予以教育;经教育仍不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由洱海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占滩建房的,依照《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拆除设施,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向洱海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废液、废水,倾倒土、石、尾矿、垃圾、废渣或动物尸体的,依照《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款的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滩地上挖沙、取土,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从事养殖活动或采割、打捞水生动植物的,依照《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在洱海滩地上放牧并造成环境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破坏的,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砍伐、破坏洱海滩地植被或其他有关设施的,由当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洱海管理局依照《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工具和砍伐的林木,并处每棵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原《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滩地管理实施办法》(大政办发〔2003〕67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法〔2012〕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为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和深化人民法院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以制约和监督司法权运行为核心,以岗位风险防控为基础,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全面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监控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处置得当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2.工作原则。要坚持围绕中心,使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与人民法院的执法办案工作紧密结合,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融入到各部门的业务工作和管理流程之中,实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与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的相互促进、协调发展;要坚持法院特色,使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符合司法规律、符合法院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要坚持系统治理,用系统的思维、统筹的观念、科学的方法推进工作,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要坚持改革创新,尊重基层法院和广大干警的首创精神,勇于实践,探索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新思路、新办法、新途径;要坚持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特点,合理确定工作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加强分类指导,实行分类管理,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

3.工作目标。要以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节为重点,全面构建覆盖各级人民法院及所有内设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并在充分实践的基础上,确保防控机制结构合理并运行顺畅,相关制度配套完善并执行有力,预防腐败成效明显并不断提高。

二、工作步骤

4.摸清职权底数。要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要求,对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的各类职权进行分项梳理,编制职权目录,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权名称、主要内容、行使主体和法律依据等,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每一项职权,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优化运行流程,明确办理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和监督方式等,实现权力运行公开化、岗位职责明确化、工作流程标准化。

5.排查廉政风险。要通过自我查找、群众评议、专家建议、领导提示、案例分析、组织审定等方式,重点查找各部门、各岗位在权力行使、制度机制、外部环境以及干警思想道德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在权力行使方面,要重点查找由于权力过于集中、运行程序不规范和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可能造成权力滥用的风险;在制度机制方面,要重点查找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可能导致权力失控的风险;在外部环境方面,要重点查找由于利益诱惑、人情干扰以及其他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的风险;在干警思想道德方面,要重点查找由于理想信念不坚定、工作作风不扎实和职业道德不牢固,可能诱发行为失范的风险。

6.评定风险等级。要根据权力的重要程度、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腐败现象发生的概率及其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高”、“中”、“低”三个等级评定风险等级,并对不同等级的廉政风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7.制定防控措施。要根据法律法规、职责权限、工作标准和廉政要求,对查找出来的廉政风险,制定具体管用、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并绘制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示意图。属于权力行使方面的,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程序规定,探索分权、控权的有效办法,规范权力行使;属于制度机制方面的,要按照建立健全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抓好已有制度的落实;属于外部环境方面的,要通过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全面加强内外监督,努力构建抵御外部干扰的“隔离墙”;属于干警思想道德方面的,要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纪律教育,增强广大干警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廉洁司法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8.实施预警处置。要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节,通过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审判监督、案件评查、信访接待、舆情分析等工作,全面收集廉政风险信息,对可能引发腐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风险预警,综合运用风险提示、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进行及时处置。

9.坚持动态管理。要结合社会发展、法律调整、职能变化以及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要求,及时对廉政风险内容、等级和防控措施进行评估和调整,不断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工作实效。

三、工作要求

10.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与加强机关党的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起来,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及内设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和本部门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总责,带头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各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察员要主动承担起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任务,积极推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

11.确保全员参与。各级人民法院要动员全体干警广泛参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构建活动,切实做到不留死角,同时要将查找廉政风险、制定防控措施的过程作为每个部门、每位干警自我教育、自我警示并加强自我约束的过程,促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广大干警抵御干扰、拒腐防变和公正司法的能力。

12.突出防控重点。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全面防控廉政风险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法院领导干部、审判执行岗位及人、财、物管理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要重点加强对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发回重审、再审改判等环节的风险防控;在民商事和行政审判活动中要重点加强对立案审查、财产保全、调解和解、发回重审、指令再审、上级提审等环节的风险防控;在执行活动中要重点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变卖以及执行财产分割等环节的风险防控;在人事行政管理活动中要加强对干部任用、资产管理、财务报销、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环节的风险防控。

13.完善制度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针对权力运行的“关节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的“风险点”,全面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惩治的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同时要对人民法院的各项职权进行科学配置,建立健全决定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确保审判裁决权、裁判执行权、办案监督权、干部任用权、资金管理权等重要职权的正确行使,严防权力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

14.加强科技防控。各级人民法院要把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融入廉政风险防控的制度设计和管理流程之中,建立健全对权力运行进行实时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做到权力运行网上公开、权力行使网上监控、廉政风险网上预警、举报投诉网上受理,不断提高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科技化水平。

15.务求取得实效。各级人民法院要力戒形式主义,确保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取得实效。要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情况纳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检查考核之中,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评价和任免的重要依据。要以年度为周期,采取自我检查、上级抽查、社会评议等方式,定期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成效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扎实推进并取得实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经济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铁路分局、北市铁路公安分局成立的北京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口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道口交通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二、第四条第二款增加第二项为:“二、组织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工作。”第四条第二款原第二、三、四、五、六、七项依次改为第三、四、五、六、七、八项。
三、第七条修改为:“不得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一公里铁路线路内只保留一处道口,有多处道口的要合并和封闭;对沿线两侧行人集中过往的路段,可留出人行过道。
平面交叉道将要保持一定范围的开阔地带。开阔地带的具体范围,由市道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在确定的开阔地带内,种植树木、兴建建筑物不得影响火车、机动车司机行车瞟望。”
四、第九条修改为:“道口的安全设施(包括无人看守道口的道口监护房)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设置、维修和管理,并保持完好。
对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需要增加监护人员和各种安全设施的费用,从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每年收取的交通安全管理费中划拨。”
五、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北京铁路公安分局依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给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处罚。”
六、第二十四条增加第三项:“三、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面交叉道口、人行过道的。”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1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199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