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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健康快车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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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健康快车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健康快车工作方案》的通知


达市府函〔2008〕3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卫生部“健康快车” 将于2009年3月至5月赴我市,开展1000—15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白内障摘除和人工晶体植入手术治疗工作。为确保我市“健康快车”工作顺利开展,现将《达州市健康快车工作方案》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健康快车是国家卫生扶贫项目之一,主要为老、少、边、贫地区生活困难的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努力争取,这项造福贫困患者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即将来我市开展。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其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相应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确保此项民生工程在我市的顺利开展。
二、履职尽责,精心组织
我市实施健康快车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涉及的单位多,在病员筛查、停靠点的准备、基地医院配套设施的完善等方面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为此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好职能职责,精心组织谋划,确保我市健康快车工作顺利圆满。
三、措施到位,加强督查
健康快车工作要求细节化程度高,工作步骤间衔接紧,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充分的准备,采取全面细致、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我市健康快车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将根据工作进展对市、县两级的工作进行督查。
四、紧凑有序,迅速启动
各县、市、区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达州市健康快车方案的要求,加强沟通协调,保持联系顺畅,立即启动该项工作,确保前期准备和健康快车来我市工作期间各项工作有力有序进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达州市“健康快车”工作方案


为确保卫生部“健康快车”2009年3月至5月来我市顺利开展1000—150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白内障摘除和人工晶体植入手术治疗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一)工作机构
市政府成立健康快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健康快车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宣传动员等工作。
组 长:杨佳鹏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何文均 市政府副秘书长
朱丰年 市卫生局局长
吴应刚 市财政局局长
张洪波 市民政局局长
廖小云 市残联理事长
成 员:唐志坤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孙黎龙 市委目督办主任
王 建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王国庆 市卫生局副局长
刘 飞 市残联副理事长
蒋聪德 市民政局副调研员
王荣兴 市广电局副局长
冯春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蒋 跃 市粮食局纪检组长
杨丛富 中贸粮油总公司书记
李国友 市中心医院院长
谭仕林 达州火车站副站长
张 涛 通州供电局局长
罗绍胜 达州电信副总经理
郝德恒 通川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陈玉祥 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吴晓勇 万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方 勤 宣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张永霞 大竹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张第平 渠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刘 菁 开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王国庆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马骥华、冯春义、郭培云同志任副主任。工作人员由市中心医院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为健康快车提供相应的优质服务。
(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白内障患者普查工作,并按要求选择访问病人;按照手术进度,负责手术病人接送工作;落实好工作经费;比照市政府成立健康快车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将名单上报市健康快车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部门要参照市级部门完成健康快车活动的相应工作,其中:卫生部门:配合残联搞好白内障患者的初筛工作;要派责任心强、技术水平较高的眼科医生会同残联搞好初筛工作;组织复筛建卡,报市健康快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残联:负责对本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市及市级以上常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城市居民、下岗职工及其他人员中的白内障患者摸底调查、初步筛选(重点是中青年及少年儿童);配合卫生部门搞好复筛工作;负责白内障患者往返健康快车治疗的交通和食宿安排等工作。民政:负责摸清经济困难的白内障患者情况,配合财政部门落实贫困患者接受健康快车治疗的往返交通和食宿补助经费,其他患者的交通、食宿费用原则上自行负责。对农村特困户和建卡贫困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患者,由乡镇(街道)或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民政部门审核后,造好表(册)报市、县(市、区)健快办。
2.市卫生局:负责与卫生部、省卫生厅和健康快车的联系;负责组织协调基地医院按照要求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组织协调基地医院与健康快车工作期间的配合衔接;负责组织对白内障患者筛查工作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配合市残联完成全市白内障患者筛查工作;负责我市健康快车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3.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相关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工作进度。
4.市残联:负责全市白内障患者的筛查工作,指导县、市、区残联搞好病员摸底调查、筛选和运送病人等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健康快车启动、接待等相关工作经费。
6.市民政局:掌握了解我市特困患者的基本情况,负责督促各县、市、区民政局落实好特困患者往返达州健康快车交通和食宿补助。
7.市委宣传部:负责有关健康快车活动宣传和新闻报道。
8.市广播电视局:按照健康快车办公室的规划刊登普查公告、开展宣传活动;负责健康快车闭路电视光纤的安装、良好运行。
9.市公安局:负责健康快车在我市工作期间的安全保卫,维护健康快车及基地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解决好各县、市、区和基地医院运送病员的车辆停靠点及道路通行畅通。
10.市粮食局及中贸粮油总公司:负责健康快车停靠点的自来水和排污设施安装,保证健康快车用水和污水排放需求;负责健康快车停靠点周围场地平整、硬化,负责健康快车停靠点环境的美化;负责健康快车的环境卫生,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完成健康快车停靠点的准备工作。
11.市中心医院:按照健康快车要求完成基地医院建设;负责健康快车手术病人复筛、术前检查、住院、术后康复、病员接送、术后治疗、医疗垃圾处理以及相关后勤服务、专题学术讲座场地的提供等工作;选派上车工作医护人员及管理。
12.达州电业局:负责健康快车的用电线路设施的安装,保证健康快车和基地医院的正常供电。
13.达州电信分公司:负责健康快车通讯设施的安装和正常使用,包括光纤、电话、宽带。
14.达州火车站:负责健康快车车辆和其停靠路段路轨维护、检修和管理工作,负责列车行驶的管理。
各成员单位要在市健康快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人、财、物三方面的充分准备。
二、进度安排及工作要求
(一)白内障患者筛查工作及要求
1.健康快车白内障手术筛选标准
受健康快车设备条件限制及缺乏综合科室支持等原因,在健康快车上实施白内复明手术与在医院手术相比,有其特殊性。为对病人负责,在健康快车接受白内障手术的患者,按下列标准筛选:
手术绝对禁忌:
①葡萄膜炎活动期。
②青光眼滤过术后。
③糖尿病性白内障,伴虹膜红变或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④角膜混浊严重,影响手术者。
⑤视力下降主要由于网脱、视神经萎缩,弱视,眼底出血,玻璃体机化或出血,黄斑病变引起者。
⑥严重心、肺、肾、脑、血液、恶性肿瘤等疾病。
⑦非视力原因生活不能自理或全身衰竭者。
相对禁忌症:
①晶体脱位或半脱位,因术后效果差,需向病人特殊交代。
②慢性泪囊炎,需行泪囊摘除或吻合术一个月后再行白内障手术。
③急性结膜炎、角膜炎、脸部疖肿,治愈后半个月,再手术。
④睑内翻术后,拆线半个月后,再手术。
⑤翳状胬肉较大者需切除,拆线一周后,再手术。
⑥全身感染性疾病,需治愈半个月后,再手术。
⑦哮喘患者需控制病情后,患者能耐受平卧位及遮盖面部,再手术。
⑧高血压患者血压控制20/13kpa以下,糖尿病患者血糖控制在7.5mmo/L以下。
⑨血小板>7万/mm。
2.健康快车实施1000例以上手术,筛查人数按照1:2的比例筛查准备。为顺利开展健康快车工作,按照方便病人,便于管理的原则,分解各县、市、区白内障患者筛查任务:
通川区: 100例
大 竹: 360例
达 县: 380例
渠 县: 380例
万源市: 240例
宣 汉: 340例
开 江: 200例
3.宣传发动工作。由新闻媒体及各县、市、区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反复刊播普查公告,组织专人广泛宣传、摸底调查等方法,让这项工作知晓率高,白内障患者主动配合好。
4.普查队伍的培训。由市、县两级卫生部门、残联统一组织,对全市各级的项目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为初筛标准、复筛标准、手术适应症等。
5.建立特困手术对象档案。各县、市、区要按照《健康快车办公室关于香港同胞探访病人要求》,建立符合要求特困手术对象档案,作为预备探访对象。
6.各县、市、区要在2009年1月15日前成立“健康快车”的相应机构,开展对患者的调查摸底和筛选工作。2009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切实完成对患者的初筛和复筛工作,并将筛查数据统计上报市“健康快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列车停靠点工作及要求
列车停靠应具备的条件和停靠点配套设施技术条件的要求
1.拥有一条120米长的盲端铁路专用线,要求离主干道50米以外,以避免震动和鸣笛声影响手术和患者休息;
2.停靠点应具备列车提供水、电及排污设施的条件;
3.停靠点应具备列车外接两部电话线和电视天线的条件;
4.停靠点附近应有公共厕所或临时厕所,供患者及陪护人员使用;
5.停靠点附近有一所二级甲等以上有眼科的医院,能为健康快车病人提供120张病床,医院离健康快车停靠点越近越好,最好不超过15分钟的车程;
6.接电源为三相四线制动力交流、变压器容量150KVA、电压380±10V、电缆线75mm平方、外加200A空开;
7.上水管为一寸管,供水压力2-4公斤;下水排污管径165mm(大)、80mm(小)。
中贸粮油达州分公司及各相关单位务必于2009年1月底前完成“健康快车”停靠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列车停靠后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协调,做好以下工作,并保证正常运行。
1.接通外接电源;
2.接通水管;
3.接通排水管;
4.接通有线电视;
5.会议室安装一部插卡电话机及外接电话线,车长室内接一条国际长途电话线。
(三)基地医院的条件和职责
1.眼科力量相对较强,健康快车在当地工作期间,有一名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医院与健康快车的协调工作,一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眼科主任主管为健康快车配套合作的具体业务工作;
2.健康快车抵达前,医院能抽出眼科医生负责培训和指导县及县以下医院的眼科医生筛选白内障患者;
3.健康快车抵达后,当地卫生局优先在合作配套医院抽调两名主治医师级别的眼科医生、三名眼科病房护士、两名熟悉眼科器械的手术室护士上车工作,时间约3个月,年龄在35岁以下,人员要求相对稳定;
4.医院抽调适当数量的眼科医生和护士负责白内障患者到医院后的复筛、手术前的常规检查及术后护理工作;
5.医院选派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的主治医(包括主治医)以上职称的优秀麻醉师,必要时包括心内医师,负责儿童患者的全麻、转运和术后护理工作;
6.负责每天按双方商定的时间和病人数量,将符合车上手术条件的白内障患者送到健康快车上,同时将术后病人接回医院;
7.负责为健康快车代购部分车上所需的药品和医疗用品;
8.负责提供一辆能坐是十五人左右的车和一名司机每天接送病人;随车配备一名护士,负责与医院的联系、携带病历、照顾病人上下车、为健康快车转送医院代购的药品、氧气瓶等医疗用品的工作;
9.负责为健康快车开展学术交流提供场地及相关的组织工作。
市中心医院务必于2009年2月15日前按照基地医院的标准完成准备工作。
(四)近期工作要求
市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健康快车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工作。
宣传部门要立即着手,切实抓好“健康快车”的宣传工作。各新闻单位要陆续报道我市开展“健康快车”各项工作情况,尤其在健康快车我市工作期间抓好典型事例的报道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健康快车领导小组办公室。
民政部门要在2009年1月底前摸清我市特困患者的基本情况,填好报表,逐级上报。
市健康快车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督察室、市政府督查室对各级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经费保障
1.市财政局解决市本级健康快车工作相关费用。
2.各县、市、区病员筛查、组织工作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安排解决。






郑州市劳动用工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劳动用工规定

政府令第58号


《郑州市劳动用工规定》业经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 长 朱天宝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



郑州市劳动用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良好的劳动用工秩序,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有用工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部队、外地驻郑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工作。
第四条 计划、公安、粮食、人事、土地、工商行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用 工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职工招用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收职工,应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工,应当凭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公布招工简章。不得违背招工简章招工。
劳动者择业求职,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需刊登、播放招工广告的,应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经核准的招工广告,不得擅自变更;未经核准的,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刊登、播放。
第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部队招工,应当持有关部门下达的增人计划,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收录用手续。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工,应优先录用经过职业培训、专业对口、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在特殊工种岗位和国家规定应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工,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妇女的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招收童工,不得在禁忌岗位使用未成年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工,有适宜残疾人就业岗位的,不得拒绝招收可以在该岗位工作的残疾人。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内招或变相内招,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除报名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扣押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件。
第十五条 政策性安置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按照计分配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后,应依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一个月内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在一个月内携带被录用人员的资料,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第三章 职工流动

第十八条 在职工需要重新求职的,可向职业介绍机构申请登记,职业介绍机构应为劳动者择业和流动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职工在同一城镇内,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调往企业或者在企业之间流动,不受所有制性质的限制,调动手续由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自行办理。
第二十条 职工跨市、县(市)流动或调入同一城镇内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按规定经市、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调转手续。
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跨市、县(市)调入职工的,公安、粮食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调出、调入解除或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不得向职工收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随军、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出的,用人单位应及是办理手续,并不得以劳动合同未到期为由要求职工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职工调入无档案管理能力的用人单位或因辞职等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暂时找不到工作的,职工档案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存。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工广告未经核准或擅自变更内容以及违背招工简章招工的;
(二)录用职工后未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调入职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纠正、补缴有关费用,并按每调入一人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纠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因用人单位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用二倍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在招工中弄虚作假的;
(三)内招或变相内招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所收费用、支付利息;拒不纠正的,处以所收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招工时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向职工乱收费的。
第二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的,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处罚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3号

 

  现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8月2日


附件:《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8/P020130809612776409959.doc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行为,防范固有资金投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固有资金运用,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运用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用于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所需的资金支出行为。
   第四条 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的原则,确保固有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得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五条 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避免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按照规定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建立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的利益绑定机制,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可以进行金融资产投资以及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固有资金进行金融资产投资的,不得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固有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应当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的约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基金或者公司出现风险事件确需赎回基金份额弥补资金缺口的不受此限,持有发起式基金份额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费率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不享有比其他投资人更优惠的费率,并不得进行盘后交易;
   (三)认购基金份额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载明所认购的基金份额、认购日期、适用费率等情况;
   (四)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份额的,在基金季度报告中载明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的日期、金额、适用费率等情况。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依法可以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但对涉及本公司利益的表决事项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单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与本公司及子公司员工投资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运用固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投资入股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还应当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用固有资金为本公司管理的特定投资组合提供保本承诺或者资金垫付以及为子公司管理的特定投资组合提供担保,但保本承诺总额、资金垫付总额或者担保总额合计不得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本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规模。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加强对固有资金运用的授权管理,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固有资金运用方面的职责和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固有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固有资金运用的评估论证、决策、执行、风险控制、稽核、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应当建立防火墙制度,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确保固有资金投资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投资决策及操作应当独立于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的投资决策及操作,不得利用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的未公开信息获取利益。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将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作为交易对手,不得自行或者通过第三方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组合进行显失公平的交易。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应当在公司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列明投资时间、投资标的、金额、费率及提供保本承诺、资金垫付、担保等信息,并对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等进行说明,还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固有资金运用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本年度固有资金运用效果及存在的风险。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净资产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可运用的高流动性资产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支出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暂停继续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其固有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风险准备金的运用管理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