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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4年春节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09:22: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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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4年春节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关于开展2004年春节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天津、长春、吉林、哈尔滨、上海、南京、无锡、苏州、杭州、广州、深圳、桂林、海口、三亚、重庆、成都、昆明等18个重点旅游城市假日旅游指挥协调机构办公室,长白山、曲阜孔庙、博鳌、玉龙雪山等4个重点旅游景区管理局:
  为了确保2004年春节旅游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本次预报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报统计的时间安排
  (一)2004年1月15日至1月20日连续开展黄金周预报工作。按照《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结合春节黄金周旅游的特点,全国假日办要求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于2004年1月15日至1月20日(黄金周前7天至前2天)每天17时前,填报旅假日综2表和黄金周期间本地旅游情况的总体概述。
  (二)2004年1月21日至1月28日(年三十至年初七),发布各类旅游新闻和旅游服务信息。请各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假日办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当地假日旅游情况,将本地区市场情况、市场热点、有特色的节庆活动、新的旅游项目及其尽可能多的旅游信息,于当日17时前通过网络报送至全国假日办。
  (三)要求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包括纳入“五一”、“十一”黄金周的承德、沈阳、大连、宁波、黄山、厦门、青岛、洛阳、武汉、张家界、贵阳、西安、银川等其他指定重点旅游城市)于2004年1月29日8时前将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旅假日综5表以传真形式报到国家旅游局;要求各省(自治区)假日办于1月29日12时前将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旅假日综6表以传真形式报到国家旅游局。传真号码:010-65201030、65201031、65201032、65201033、65201034、65201035、65201036。
  二、模拟测试的时间安排
  为了保障假日旅游预报网络系统在春节黄金周预报统计期间的顺利运行,全国假日办决定:2004年1月12日,在纳入全国春节黄金周统计预报范围的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旅游景区中进行一次模拟测试,要求以上城市和景区的假日旅游协调机构于1月12日下午15—17时间,将反映当天实际情况的旅假日综2表——黄金周旅游信息预报表和当地黄金周接待情况概述,通过点击http://www.cnta.gov.cn(中国旅游网)中的“假日旅游预报”模块进行填报提交(进入密码与2003年春节黄金周相同)。如遇特殊情况,无法登录上述网站,可直接登录备份网站:http://www.bf.cnta.gov.cn。
  三、关于向中央电视台提供电视资料录像片和向中国旅游网提供资料照片的具体要求
为了更好地反映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的形象,要求各地尽快提供丰富、生动、实用的电视资料录像片(请不要使用带台标和以前拍摄的录像带)和资料照片。具体要求如下:
  (一)请各城市和景区安排当地电视台、拍摄一些拟在2004年春节黄金周期间开展的旅游活动场所的场景(所有的场景都要有旅游者的画面),并提供纳入监测网的各景点场景和游客集中活动的场景。
  (二)送交中央电视台录像带的规格必须是DVC(50M)制式的带子(其他录像带一概不接受),时间要求不超过30分钟。录像带的盒内请附上拍摄场记。
  (三)请各城市和景区于2004年1月5日前,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将录像带和资料照片邮寄到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邮政编码:100740;联系人:邱建勋、信宏业;电话:010-65201514、65201516。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人事部关于1999年调整登山运动员成绩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1999年调整登山运动员成绩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体育总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精神,结合登山运动项目的实际情况,现将调整登山运
动员成绩津贴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登山运动员的成绩津贴标准(调整后的成绩津贴标准见附表)。

附表:

登山运动员成绩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月
------------------------------------------------
| 登 |顶 峰 |8601米|8301—|7701—|7001—|6001—|
| 津 山 | | | | | | |
|比 贴 成 | |以 上 |8600米|8300米|7700米|7000米|
| 赛 标 绩 | | | | | | |
| 层 准 | | | | | | |
| 次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
|----------|-----|-----|-----|-----|-----|-----|
|8601—8848米| 495 | 425 | 345 | 285 | 245 | 230 |
|----------|-----|-----|-----|-----|-----|-----|
|8301—8600米| 440 | - | 330 | 270 | 230 | 210 |
|----------|-----|-----|-----|-----|-----|-----|
|7701—8300米| 396 | - | - | 256 | 216 | 196 |
|----------|-----|-----|-----|-----|-----|-----|
|7001—7700米| 343 | - | - | - | 203 | 183 |
|----------|-----|-----|-----|-----|-----|-----|
|6001—7000米| 310 | - | - | - | - | 170 |
------------------------------------------------



1999年10月14日

北京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矿[2003]729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现将《北京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1年由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办法》([91]京矿管委字第021号)同时废止。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北京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


第三条 市和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审查采矿权人提交的年检资料,监督检查采矿权人上一年度依法开采、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情况。


第四条 年检工作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市和区县两级年检制度。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颁发采矿许可证并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及国土资源部授权对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的年检工作。


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及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年检范围之外的采矿权人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取得采矿权;


(二)是否越界开采;


(三)是否擅自转让采矿权;


(四)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转让采矿权等依法变更登记情况;


(五)是否按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六)是否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七)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报矿山企业统计年报;


(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执行情况;


(九)"三率"指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制定及考核情况;


(十)是否定期进行地质测量,编制地质资料,绘制开采现状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地下开采);


(十一)是否按规定利用或核销储量;


(十二)矿泉水水质是否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是否过量开采;


(十三)共伴生矿产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情况,是否按规定保护暂不能利用的资源和尾矿。


第六条 采矿权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矿区所在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年检资料:


(一)年检表;


(二)采矿许可证副本;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票据复印件;


(四)开采现状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地下开采);


(五)矿泉水水源水质化验报告。


属于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的年检资料,由矿区所在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初审意见,于每年2月15日前将年检表等年检资料一并报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和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取书面审查为主,实地检查为辅的年检方式。每年3月底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完成对采矿权人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检查工作。


第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审查采矿权人提交的年检资料或实地检查之后,应在年检表上签署意见(合格或不合格),办理年检注册手续。年检合格的,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年检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


第九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的,视为年检不合格:


(一)拒绝接受年度检查;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送统计年报表等年检资料;


(三)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严重失实;


(四)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


(五)非法转让采矿权;


(六)未按规定办理采矿权变更、延续登记手续;


(七)不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八)采取破坏性采矿方法开采,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浪费、损失。


第十条 采矿权人年检不合格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采矿权人年检档案,公布年检结果,定期向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年检工作总结。


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5月底前市和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分别公告年检结果,同时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二条 年检表格式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年检登记表封面 (略)


附件:2、北京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登记表格式 (略)


附件:3、区县年检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