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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2005年)

时间:2024-07-04 04:44: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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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2005年)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5〕18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各区城管办:

  《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七月十二日

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文明、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镇所在地街道、风景旅游区、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简称包卫生)、市容环境秩序(简称包秩序)和绿化(简称包绿化)的维护与管理。具体内容与要求: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及时清除垃圾、痰迹、口香糖等废弃物和积水;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和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等行为。

  保持责任范围内的地面无痰迹、口香糖等污垢,无废弃物堆积、无污水溢流、无蚊蝇孳生地、无卫生死角;路面、台阶、路沿、路肩、水沟、沟井口和花坛、树穴、绿地及遮阳棚顶部整洁干净;自备足够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垃圾,并放置于适当位置。

  (二)包秩序: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秩序良好,市容市貌整洁有序。及时制止和清理乱张贴广告标语、乱写乱画、乱悬挂物品、晾晒衣物现象;制止和劝阻乱堆放废弃物、乱竖杆牌、车辆随意停放、流动商贩乱摆摊设点和违章搭建、挖破占用人行道、公共场所等问题。

  维持责任范围内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阳台等整洁美观、无污迹,商业橱窗摆设整齐,门牌号、门前广告招牌、夜景灯光、遮阳(雨)棚、空调室外机和排水(气)管等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并随时保持完好和整洁;门牌号、门前广告招牌文字规范,无错、缺字现象;户外无水龙头和水池;无擅自修筑的连街斜道、无乱摆摊设点、跨店及超过核定面积占道经营问题;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乱堆放、乱挖占、乱搭建、乱竖杆牌、乱停放车辆等影响市容观瞻和管理不规范的行为;

  (三)包绿化: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花草树木生长良好,环境优美。及时制止和劝阻践踏草坪、攀折树木、刻划树木、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物品、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等行为。

  维护责任范围内的绿化设施完好、无损坏;无擅自占用绿地的行为;花草树木生长良好,无人为损坏等现象。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人管理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管理单位)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管工作。

  本市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工商、公安、交通、房管、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的划分:

  责任范围包括责任单位产权所有的和租赁承包经营管理场所(地)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和相应的人行道、绿化地、空旷地、人行道边沿的台阶及水沟等区域;具体责任范围由所在地管理单位确定。所在地管理单位不能确定或确定后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由责任单位与所在地管理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和悬挂“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实施。

  “门前三包”责任书依照本办法由管理单位与责任单位签订。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由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管理单位统一组织悬挂。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包含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与标准和管理、监督单位及监督、投诉电话。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悬挂在责任单位临街外立面的醒目位置,应随时保持整洁、完好,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及时更换。

  第八条 责任单位必须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的职责,保证责任范围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和绿化管理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对责任范围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责任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单位代为清扫保洁;委托后的清扫保洁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检查、监督相关单位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或进行变相承包。

  第十条 市、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单位、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与抽查;管理单位根据本办法明确的责任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标准,应加强对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检查与监管;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并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对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无理取闹,阻碍本办法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负责组织实施管理、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各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鹤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失业人员各项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鹤壁市本级及两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依照本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失业保险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等各项经办业务。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没有工资基数或缴费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第五条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并按月及时拨付。


第六条 两县应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汇总后按季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全市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办理。失业保险金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计算,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就业指导、职业培训与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具备资质的职业培训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可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办法申请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第九条 市本级及各县要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预测预警机制,实行动态分析监测,及时制定相应预案和措施。


第四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






第十条 建立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部分统筹、部分调剂。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相关规定管理使用,主要用于上缴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弥补市、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缺口。


第十一条 自2011年12月1日起,市本级和各县暂按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含上交省级调剂金5%)的比例提取上解市级统筹基金。市政府可以根据市级统筹基金实际状况,调整市级统筹基金的上缴比例。市级统筹基金按季度上解,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各县原则上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将市级统筹基金上缴到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统一缴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暂全额留存原参保地,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市本级、县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收支缺口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补助: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标准、范围和程序符合《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政策规定。


(二)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目标任务。


(三)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缴费部分纳入财政预算。


(四)按时足额上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出现缺口时,使用本级结余基金支付;支付后有缺口的,由市级统筹基金定额调剂。最高调剂金额不超过当年上解市级统筹基金的200%;调剂后有缺口的,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给予补助;仍然不足的,由当地政府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五条 申请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的程序。


县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发生缺口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使用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发生缺口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在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中拨付。






第五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加强内部审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市级统筹调剂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和处理。


第十八条 市、县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建立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管理责任制,市政府每年将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市本级和各县区,纳入目标考核。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要切实保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工作经费,确保失业保险工作正常开展。


建立完善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费与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激励机制,完成全年征缴目标的按完成目标的1%进行奖励,超额完成目标的按超额部分的5%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当地财政予以拨付。


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适应市级统筹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金保工程”项目建设,建立统筹失业保险信息系统与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的失业保险数据库,实现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全市联网,并逐步向街道、社区和参保单位延伸。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规范失业保险服务管理流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问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老红军、老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中组部 人事部 劳动部 等


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老红军、老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人民政府人
事、劳动、财政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1979年4月17日,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民发〔1979〕23号、〔79〕劳总薪字第24号、〔79〕财事字第85号)中规定,为了从优解决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红军、老干
部的生活困难,由国家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拨一笔专款。根据这部分老红军、老干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2年度起,对他们的生活困难补助增加到每人每年100元。所需经费,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
这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仍按原规定执行,即:“中央级由各部门掌握使用,地方由各省、市、自治区负责管理老红军、老干部的主管单位统一掌握使用,列‘职工福利费’目,主要用于解决所在单位福利费解决不了的老红军、老干部及其遗属(直系亲属)的困难补助。”
本通知所指的老红军、老干部,仍按原规定的范围执行。



199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