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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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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2002]25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经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同意,现将《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认真贯彻执行,努力开创青年统战工作新局面。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



  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于2002年8月28日至30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召开。会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总结了近年来全国的共青团统战工作,深刻分析了新世纪共青团统战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研究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接见了全体与会代表,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周强、中央统战部副部长田鹤年、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孙金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周声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努尔·白克力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举行了专题报告、大会发言和分组讨论。各省级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分管书记和统战部长、副省级城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团委负责同志近百人参加了会议,新疆有关团干部50余人列席了会议。



  会议总结了自1997年4月团中央召开共青团统战工作会议以来的青年统战工作。五年来,青年统一战线在党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充分调动海内外各族各界青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理论教育学习活动,保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团结凝聚青年投身科教兴国实践,有力地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竭诚服务青年成长成才,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支持;深入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为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拓展与港澳台青年、海外青年侨胞的合作与交流,为推动祖国统一大业作出了新的贡献。五年来,青年统一战线得到了不断的巩固和壮大,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为“九五”计划的胜利完成、“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新的贡献。

  会议交流了各地青年统战工作成绩和经验,并围绕“青年人才资源开发”、“青年科技创新”、“青年民族宗教工作”、“港澳台青年交流”、“青年社团工作”等专题进行了讨论研究。会议认为,五年来,各级团组织对青年统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工作领域不断扩大,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工作经验更加丰富,青年统战工作形成了各具特色、百花齐放的喜人局面。



  会议强调,要认清形势,把握大局,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青年统战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而更加自觉地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年统战工作。1.在经济全球化,尤其是我国加入WTO的条件下,我国面临着世界范围内日益激烈的人才争夺战。团结凝聚培养青年人才,是青年统一战线肩负的重要使命。2.西方敌对势力在政治上与我国争夺青年的斗争将是一场艰巨、复杂的斗争。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把全国各族各界青年团结起来,是青年统一战线的重要政治任务。3.我国出现的经济成份和经济利益、社会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对青年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产生了深刻影响,并导致各种青年利益群体和阶层不断出现。把最广大青年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是青年统一战线的神圣职责。4.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最大限度地团结海内外各族各界中华青年,共同反对“台独”、反对分裂,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早日完成,是青年统一战线肩负的历史使命。5.以信息技术为标志的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特别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对青年产生了深刻影响。充分运用科技手段,积极建立网上青年统战阵地,是青年统一战线的当务之急。



  会议指出,新形势下青年统战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以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统战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围绕大目标、实现大团结、作出新贡献的主题,最广泛地团结海内外各族各界中华青年,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适应我国青年结构的变化,青年统一战线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青年知识分子的工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培养人才、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的要求,以《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为指导,把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作为根本出发点,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切实做好青年知识分子工作,尤其是做好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党外青年知识分子的工作,在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中发挥积极作用。要充分调动青年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他们施展才华、报效祖国创造良好条件,推动他们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作出更大贡献。要积极向有关部门举荐青年人才,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大批高素质的青年人才脱颖而出。

  二是做好民族地区青年和宗教界青年的工作。要进一步在各民族青年中广泛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帮助和引导他们坚决与各种敌对势力和分裂分子作斗争,不断增强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要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契机,围绕关系民族地区青年切身利益的问题开展工作,引导民族地区青年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实实在在的贡献。要以积极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出发点,切实做好宗教界青年特别是青年代表人士的工作。要积极团结和教育青年宗教教职人员,引导他们正确地认识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参与宗教事务管理中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充分发挥宗教界青年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的积极性,帮助和引导他们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

  三是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青年的工作。要按照“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方针,广泛团结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青年,逐渐培养起一支拥护党的领导、坚持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青年积极分子队伍。要引导和帮助广大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青年做到爱国、敬业、守法,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更大作用。要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青年中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帮助更多的青年走上富裕之路。要大力加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中团组织建设,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青年的合法权益,把广大青年团结在团组织周围,不断扩大党的青年群众基础。

  四是做好出国和归国青年留学人员的工作。要开辟多种渠道,多方牵线搭桥,推动海外学人以各种形式、在各个领域为祖国发展服务,做到用事业吸引人才,用理想凝聚人才,用感情留住人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已归国的青年留学人员发挥更大作用创造条件,帮助他们更好地参与祖国建设。

  五是做好港澳青年、台湾青年和海外青年侨胞的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内地青年与港澳青年的交流与交往,推动港澳青年对祖国历史文化的深入认识与了解,促进内地与港澳青年人才的共同发展,为保持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作出积极努力。要在江泽民总书记对台八项主张重要讲话精神的指引下,最大限度地团结和联合港澳青年、台湾青年、海外青年侨胞,与大陆青年组成广泛的青年爱国统一战线,共同反对“台独”、反对分裂,为形成全体中华儿女共同致力于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政治局面,早日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会议研究和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青年统战工作。

  第一,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5·31”重要讲话和在纪念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青年统一战线工作。要把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按照党的要求,教育引导各族各界青年努力为我国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作贡献,努力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要把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与青年统一战线工作实际结合起来,以讲话精神为指导,研究青年统一战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要根据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的深刻变化,集中力量研究一些影响青年统一战线工作全局的理论问题以及当前青年统一战线工作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为开创新世纪青年统一战线工作的新局面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积极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团结凝聚广大青年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作贡献。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的中心,全面推进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以实施“金桥计划”为重点,团结带领海内外各族各界青年投身科教兴国战略,为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作贡献。要充分发挥青年科技人员的作用,组织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青年专家科技服务团,根据地方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通过技术咨询、项目合作等方式,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提供服务。要大力推动出国和归国青年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工作,深入开展海外学人为国服务活动,以高科技园区和相关企业为载体,以短期交流、项目合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等为主要形式,积极帮助和引导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参与祖国建设。要切实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青年代表人士工作,加强同高科技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中非公有制经济青年代表人士的沟通与联系,支持他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服务青年成长成才,不断增强青年统一战线工作的影响力和凝聚力。要深入开展十大杰出青年、青年科学家奖、青年科技创新奖、软件行业杰出青年等评选表彰活动,不断完善评选机制,加大宣传力度,促使大批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取得突出业绩、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青年人才脱颖而出。进一步加大对这些青年典型的跟踪培养和监督服务力度,激励他们向更高的目标奋进,在青年统一战线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继续办好青年创新论坛、中关村论坛等各类论坛,使之成为青年人才交流成果、传播知识、献计献策的重要阵地。进一步深化博士服务团工作,引导高层次青年知识分子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第一线去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发挥作用。继续以全国青联志愿者艺术团和各地方分团为主要载体,开展各类文化服务活动,充分发挥文化艺术界优秀青年在弘扬先进文化方面的优势和作用,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增进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大力宣传符合时代特征的各族各界优秀青年的先进事迹和奋斗历程,用榜样的力量影响青年、教育青年,引导各族各界青年把个人成长与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

  第四,切实加强民族地区青年、少数民族青年和信教青年工作,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社会的团结稳定发挥积极作用。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和中国青年西部创业行动要向民族地区倾斜,广泛动员和引导各族各界青年尤其是发达地区的青年人才参与西部大开发,服务民族地区的建设,为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继续深入开展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大力宣传各族青年团结进步典型的先进事迹,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而努力。继续深化“培养计划”,在形成规范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培养力度、扩大培养规模、拓宽培养范围,培养更多适应民族地区发展需要的少数民族青年干部。通过读书班、集中培训和参观考察等形式,加强对宗教界青年代表人士的教育、引导工作,通过他们影响和团结广大信教青年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作贡献。

  第五,进一步加大对港澳台青年和海外青年侨胞工作力度,为早日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努力奋斗。继续深化同香港、澳门地区青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深入开展经贸、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活动,帮助港澳青年了解祖国历史文化和现代化建设成就,为他们参与祖国建设提供切实服务,为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和澳门的稳定发展做贡献。大力推进海峡两岸青年的交流与合作,以江泽民总书记对台八项主张为指导,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纽带,以两岸青年中秋、元宵大联欢等交流项目为主要载体,切实做好连人连心工作,最大程度地密切两岸青年之间的联系,反对“台独”,反对分裂,为早日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贡献力量。进一步加强与广大海外青年侨胞的联系,努力争取他们对“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认同和支持,为促进祖国早日实现完全统一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充分发挥青联组织的主渠道作用,不断巩固壮大青年统一战线。青联组织要抓住重点,以教育和服务为手段,以活动和项目为载体,不断增强青联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努力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的青年创业人员和青年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青年管理技术人员、青年个体从业人员、青年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青年从业人员和青年自由职业者的工作,把更多政治上信得过、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的青年代表人士吸纳到青联组织中,凝聚到党的周围。要经常倾听青年呼声,反映青年意愿,集中青年智慧,使各项工作符合青年的实际需要。切实做好优秀青年的培养和推荐工作,不仅把各行各业有代表性的青年人士吸纳到青联组织中来,还要有计划地向有关部门大力举荐德才兼备、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高素质青年人才,使他们在更广阔的舞台和更高层次上参与社会事务,发挥积极作用。



  会议要求,各级团组织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研究青年统一战线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按照党中央关于统战工作的总体部署,在创新中求发展,在发展中再创新,不断开创青年统战工作新局面。

  一要努力构建青年统一战线工作体系。继续坚持和巩固共青团在青年统一战线中的核心地位,树立全团抓统战的意识,引导青年统战工作沿着党指引的方向不断发展;充分发挥青联组织在联系各界青年、代表青年利益、促进青年成长等方面的作用,更广泛地把各族各界优秀青年汇聚到青年统一战线中来;加强对各类青年社团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各类青年社团健康发展,并通过它们影响和带动更多的青年群体,夯实工作基础,延伸工作手臂,构建起以共青团为核心、青联组织为主渠道、各类青年社团为基础的工作体系。

  二要不断扩大青年统战工作的覆盖面。面对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工作对象,我们要及时了解和掌握青年群体的新情况和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统战工作,切实扩大工作覆盖面,不断壮大青年统一战线的力量。

  三要巩固和拓展联系青年的渠道和纽带。进一步发挥好青联组织和青企协、青乡企协、青科协等社团联系青年的作用,加强青年社团建设,探索管理的新模式,以居住社区、科技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行业等为依托,通过建立社区青年团体、园区及开发区青年组织、行业青年协会等方式,广泛开辟联系青年的新渠道。

  四要充分发挥活动载体的作用。针对青年的新特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努力创造更多符合青年统战工作要求的活动载体,强化品牌效应,不断增强青年统一战线的活力。

  五要努力提高服务青年工作的水平。大力做好服务高层次青年人才的工作,把蕴藏在他们中间的创新精神和知识潜能发挥出来,为他们发挥作用、施展才华搭建舞台。积极培养、宣传、举荐青年人才典型,帮助他们增长才干,推动他们不断进步。

  六要高度重视青年统战工作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共青团统战工作的部门建设和干部配备,各级团组织特别是省级团委的统战部要给足编制,配足人员,地(州、市)级的团组织要设立统战部,县级团组织要有专人负责统战工作,把政治素质好、知识层次高、服务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的年轻团干部选拔充实到团的统战工作岗位上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青年统战工作干部队伍。关心青年统战工作干部成长,为他们学习、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帮助他们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从而不断增强青年统一战线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会议号召,各级团组织特别是共青团统战部门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广泛凝聚引导各族各界青年,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青年统战工作的新局面,用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

 


湖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逐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均衡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退休费用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保障退休职工(含离休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以有利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含非财政拨款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费用都应实行统筹。目前暂按市、县为单位实施统筹,以后逐步过渡到全省统筹。
中央在鄂企业(不含国家明文规定按系统统筹的企业)、省属企业,原已就地参加市、县统筹的,继续参加市、县统筹;尚未参加市、县统筹的,由省直接组织统筹。
第三条 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由当地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县以上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退休费用的统一筹集、支付、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项目,各地可按由少到多的原则,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其中离休费、退休费、按月支付的退职生活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和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必须首先纳入统筹。
凡未纳入统筹支付的其它费用,仍由退休职工原所在单位按照现行规定支付。
第五条 统筹退休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积累”的原则,以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一律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为基数,以市、县为单位核定一定比例提取。目前仅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比例提取统筹退休基金给实际工作带来困难的,可暂以工资总额加退休费用总
额为基数,核定一定比例提取统筹退休基金,作为过渡办法。
按市、县为单位统筹的提取比例由市、县劳动、财政部门核定,报当地政府批准,省直接组织统筹的提取比例由省劳动、财政部门核定,报省政府批准。
统筹退休基金的积累部分暂按固定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提取,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增长过快、统筹退休基金收入不敷支出年份和参加统筹的少数企业因濒临破产等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统筹退休金时的调剂周转。
企业破产后清算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首先清偿欠交的统筹退休费用。
第六条 企业(包括承包、租赁的企业)缴纳的统筹退休基金,一律列营业外支出。
所有参加统筹的企业,统筹开始时,应预交一个月的退休基金作为周转金,以后应按核定的数额于每月十五日前缴纳。除确因特殊困难,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缓缴外,逾期不缴者,令其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款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支出。

加收滞纳金逾三十日仍不缴纳的,劳动、财政、银行等部门可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保证统筹退休基金的收缴。
加收的滞纳金计入统筹退休基金。
第七条 企业应当缴纳的统筹退休金,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收缴;企业开户银行收到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开出的统筹退休费结算凭证后,从企业帐户直接划拨。转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统筹退休基金”帐户。
统筹退休基金一般实行按提取比例核定数额全额收缴,按照核定的每月应支付的退休费用全额支付,按月结算的办法管理。也可以采取将核定的统筹退休基金提取数额与应支付的职工退休费用冲抵后余额上缴,差额拨付的办法管理。给退休职工发放退休费的工作,目前原则上仍由退休
职工原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各市、县应创造条件试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委托专业银行或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代办。
直接参加省统筹的企业的统筹退休基金的收缴、使用、管理,按省直接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统筹退休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一律根据国家规定按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全部纳入退休基金。
第九条 统筹退休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经同级劳动、财政部门核定后报上一级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统筹退休基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统筹退休基金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应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筹退休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制度,加强管理。
第十条 享受统筹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职工,必须具备国家法定的退休条件。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养老条件的,其待遇仍由原单位支付,待达到法定退休养老条件后,改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支付。
参加统筹的企业,如发生关、停、并、分时,由企业变化前后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落实退休职工的划分、管理,并到组织统筹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办理变动手续。
第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配备合适的人员,切实履行有关退休费用统筹的管理职能,认真做好退休费用统筹的各项具体工作。其所需管理费用可比照事业单位开支标准,按一定比例从统筹退休基金中提取使用,管理费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劳
动厅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统筹退休基金免征税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各种附加费。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拒不承担退休费用统筹的各项义务的;或玩忽职守影响退休职工正常生活的;或弄虚作假,故意少交统筹退休费用,虚报冒领退休费用的;或贪污挪用统筹退休基金的,当地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弄虚作假故意少缴的统筹退休费用或多冒领的退休费用除如数追缴外,并可处以相当于少缴或多领退休费用数额30%的罚款。罚款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本省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1990年12月3日

关于印发《丹东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东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城乡整体卫生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护人民健康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方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使城乡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各部门和单位应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范围,切实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市和各县(市)、区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对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和各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各级爱卫办应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指定人员,具体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各级爱卫会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统一规划和部署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三)指导、监督、检查、评价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协调爱卫会成员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组织开展社会性公共卫生管理和爱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五)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参加除害防病的社会卫生活动;

  (六)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七)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卫生模范单位等各类创建活动;

  (八)协调落实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九)完成上级爱卫会及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级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组成,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成员部门在爱卫会的协调下,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每年四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月。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全社会总体卫生水平,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村镇建设规划,开展改水、改厕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农村的环境卫生质量,争创卫生乡(镇)、卫生村。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和动员社区和社区内的单位开展创建健康街道、健康社区和卫生模范单位活动。

  第十三条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卫生公约,共同维护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禁止在非指定地点随意倾倒垃圾等废弃物。不得在楼道、院落和街巷乱堆乱放、乱搭乱建。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改造环境卫生,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医院、粮库、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酿造厂、屠宰场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场所,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防制措施,有效控制四害密度。

  第十七条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使有害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八条 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和无证养犬。养犬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十九条 除特别指定区域外,医院、影剧院、体育馆、图书馆、候车(机)室、商场、会议室等室内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食堂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二十条 城市各单位实行门前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公共设施四包制度和周末卫生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全市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基本的社会卫生规范:

  (一)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和其他废弃物,不乱倒垃圾;

  (二)禁止乱贴乱画、乱摆乱放;

  (三)禁止随地吐痰、便溺;

  (四)禁止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污损公共设施;

  (六)禁止在禁烟场所吸烟;

  (七)禁止做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定期进行综合性卫生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和群众、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

  县以上爱卫会应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履行爱国卫生监督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履行爱国卫生检查职责,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工作。

  第二十四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并依法进行检查和取证。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如实提供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和拒绝。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监督、制止和举报。县以上爱卫会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及时受理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实行定期复查制度,发现卫生质量明显下降,由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爱国卫生工作未达标的单位不得参加文明单位的评比活动。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未予依法处理的,县以上爱卫会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对拒不依法处理的部门,县以上爱卫会可予通报批评,并建议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